FIFA所颁布的 《足球竞赛规则》 (Law of the Game)规定 “每场比赛都由被指派的裁判员所掌控,对所执法的比赛享有完全的权威 (Law 5)”[1]。它赋予裁判员完全的权威,即使误判错判。这是一种典型的形式主义伦理,它将裁判员自身的错误归结为建构规则体系所不得不容忍的恶,或者说必要的成本。规则所伴随的是这样一种裁判伦理:只要不违反规则,裁判员不对错判误判承担责任。
但这正是为人们所诟病的地方。形式主义职业伦理对规则容忍范围之内的错判误判没有任何约束力。然而在各项赛事当中频频发生直接、间接影响比赛结果的错判、误判、漏判,不仅让人们对裁判的专业素质有了更高要求,也对裁判职业伦理提出更高要求。本文就传统裁判职业伦理的缺陷进行讨论,尝试摸索后果主义视角下职业伦理建设的可能性。
简而言之,本文探讨在当前的足球环境中,足球裁判如何成为一名 “好”裁判,怎样执法 “好”一场比赛。
1 对判罚准确性要求的提升与解决途径
足球运动是世界第一运动。它的观众群体、社会影响以及经济价值非同一般。一场重要的足球赛事可以牵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神经。但从2010年南非世界杯英格兰队的“门线冤案”到2013年德甲赛场的 “幽灵球”,因为错误判罚而导致的直接得分失分时有发生,更不用说由于越位、点球等的错误判罚。在这种情况下,改善裁判技术,引进科技辅助手段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人们希望裁判能够更加准确地进行裁判。
快速提高裁判准确性的一种手段是引入先进技术。科学技术在一些体育项目的裁判活动中早已普及。比如在田径比赛中早已使用起跑器来甄别抢跑,用高速摄影机将运动员成绩精确到毫厘之间;在击剑、射击等项目当中,机器设备承担了大部分的裁判工作,而人所要做的工作仅仅是监督比赛进程、核实机器统计数据、维护机器正常运转。还有一些科技辅助裁判手段甚至改变了规则,并且成为比赛看点的一部分,比如说网球场上的 “挑战鹰眼”等等。可以说,科学技术对于裁判工作的支持由来已久,并且以其准确性、可靠性赢得了人们的信赖。在对抗性比赛项目当中,特别是在有身体接触的比赛项目当中,至今为止仍然主要依靠人的主观判断。但是在像 足 球 这 样 的 体 育 项 目 当 中,裁 判 的 易 错 性(fallibility)通常为人所诟病。卡尔·波普尔[2]、保罗·利科[3]很早就反复强调人的易错性,这是人不可能避免的问题。因此,在 “门线技术”率先引进国际大赛的同时,已经有人呼吁 “边线技术”和 “底线技术”的引进。对于这些新裁判技术的引进,技术本身已经不再是障碍———比赛转播早已能够实现实时录像回放。鉴于足球项目的特殊性,即一个误判常常会直接导致比赛胜负关系的变化,可以大胆设想,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新裁判辅助技术被允许进入绿茵场。
另一种提高裁判准确性的有效途径是转变职业伦理。形式主义的裁判伦理要求裁判员在规则的范围内实施 “自由裁量”,并且不为这种 “自由裁量”承担责任。即使赛后真的确认确有裁判过失,也对比赛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即使承担误判不利后果的一方提出申诉,一般也不会得到有利的答复,更不会采取恢复误判影响的措施,如重赛、补赛等。这种规定当然并不完全是形式主义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兼顾到可行性和实践效果———只有豁免裁判员因为人本身固有的“易错性”而犯下的错误,这对于裁判员本身才是公平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完全不犯错。但是形式主义在豁免裁判员责任的同时,也为规则内的恶意裁判敞开了大门。因此,形式主义职业伦理在这一点上具有局限性。如果能够找到另外一种伦理观念,使裁判员为自己的恶意裁判承担责任,将大大有利于裁判准确性的提高。
2 形式主义裁判伦理的渊源
足球运动虽然起源于我国,但是现代足球的规则体系则是在西方确立起来的。因此现代足球的裁判理念是同西方文化,特别是西方法律文化联系在一起的。不同于儒法思想重视社会修复,重视对人本身的关怀这样一种理念,西方文化对纯粹理性精神的崇拜由来已久。这表现为对抽象的规则、权利的崇尚。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对形式正义的重视程度,要远远高过非希腊传统的文化共同体。可以看到,西方的司法系统就忠实遵循了这样一种 “文化DNA”。西方法制当中的 “追溯时效”“终审制度” “不当程序采集的证据不被采用”等等原则就体现了对规则体系、对形式的尊重。在球场上,裁判就是规则体系的 “道成肉身”。因此,现代足球从规则制定上无不体现了对裁判员人身和判罚的尊重。观众和球员都不能够影响裁判员的判断;而对裁判人身进行攻击也会比对球员进行攻击受到更重的处罚。另一方面,希伯来传统也是现代足球裁判伦理的一个重要渊源。马克思·韦伯认为,宗教改革对于资本主义精神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4]。
世俗化的 “天职” “禁欲”等观念同资本主义的 “经济理性主义”是相契合的。 “禁欲”观念使得带有后果主义倾向的“享乐”成为伦理上否定的对象,与此同时将劳作的过程奉为目的本身。基督教文化认为重要的是精彩的比赛,敬业的态度,而不宜拘泥于比赛结果。这也是形式主义文化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赋予足球裁判员 “误判”特权的是一种理性至上和 “禁欲克己”的伦理。这种伦理的杰出代言人就是对西方哲学史、思想史和文化史有着重要影响的德国哲学家康德。他认为真正的道德命令应该是以行为本身为目的,而不是以行为本身所造成的结果为目的。只要行为本质上是善,人们所秉持的是 “善良意志”,那么这在道德上就已经足够。
而 “至于后果如何,则听其自便。”[5]显然,从足球裁判规则的设置当中可以看出,康德道德哲学的影响非常明显。足球规则赋予裁判员一种至上的身份,而尊重裁判员这种身份,尊重裁判员所代表的规则本身,正是形式主义和道义论伦理主张的典型形式。
3 后果主义视角中的职业伦理
西方也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一块大陆,除开理性主义所主张的形式伦理这种西方正典之外,另外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伦理主张,即后果主义伦理。这种伦理认为评价人行为的好坏与否、是否正当,其标准不应该仅仅由 “善良意志”来决定,而要从行为后果、影响等多方面来综合判断。后果主义伦理思想家经常使用保罗·高更在伦理上获得的正面评价作为例证。他们认为高更之所以被视为成功画家,并且免于受到道德上的责难,其原因是他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而试想高更一生默默无闻,没有在艺术领域有所建树,那么势必被谴责为抛弃家庭和妻子的罪人[6]。这个例子很清楚地表明,在现实生活当中,并不是动机良善就万事大吉。在足球比赛当中,裁判执法的好坏同样是如此。事实上,如今人们判断裁判工作的好坏并不是考察他是否具有“善良意志”,是否严格按照竞赛章程和职业操守进行执法,而是考察其误判错判的频率,考察他对于足球比赛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对于后果主义者而言,对裁判员误判错判予以容忍的理由只能是:如果允许任意地推翻或者改变裁判判决,那么足球运动,特别是商业化的足球运动不仅完全没有效率,甚至不具有可操作性。但一旦效率和操作性因素被克服,那么对于 “门线技术”和 “底线技术”这种实时精确的裁判辅助技术,后果主义者将找不到拒绝的理由。因为在后果主义者看来,足球运动显然同周遭的其他事物一样,深刻地受到事实和后果的影响———每每发生的门线悬案、越位冤案等事件,总能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尤其是在重大比赛当中,甚至可能造成激烈的冲突和混乱。也就是说,后果主义者倾向于认为,不仅要要求裁判员具有 “善良意志”,还要保证比赛判决符合事实,这才是 “好”裁判和“好”比赛的评价标准。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对 “门线技术”的引进,事实上也彰显着人们对于比赛实质正当性,而不是规则形式正当性的重视[7]。
3.1 后果主义伦理对裁判身份认同的影响
后果主义裁判职业伦理观并不仅仅要求裁判员更加倚重科技手段,或者简单增加裁判数量就能够解决问题,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裁判员的自我认同或者裁判的身份认同。 “门线技术”或者 “边线技术”认定的得分或者越位可能会同肉眼判断相左。这是否意味着裁判员丧失了裁量的权力,而仅仅只承担宣布裁判结果的功能?这正是一个自我认同的问题。形式主义裁判职业伦理把裁判员本身视为规则的 “道成肉身”,赋予其绝对的权威。因此在形式主义的视角下,裁判员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无异于上帝。但是,从后果的角度来看,我们 “上帝”的有些错误实在是不能令人满意。因此人们希望借用 “门线技术”以及未来或许将会引入的科技裁判辅助技术来撼动这种绝对的权威。眼下 “门线技术”已成现实,这意味着裁判员不能够再谨守规则赋予的绝对权威,裁判员的身份势必发生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同样也不意味着裁判员从球场上的 “上帝”沦落为输出各种判罚的 “自动贩卖机”或者是宣布裁判结果的“播音员”。因为从经验来讲,任何手段也代替不了裁判员的自由裁量权在球场上的作用。比如 “合理冲撞”与犯规之间的界限,必须依靠裁判员的判断,而无法依赖科技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今的足球运动所呼唤的是一种弱化的裁判身份,一种介于 “上帝”与 “机器”之间的自我认同。
后果主义的裁判职业伦理下的自我认同显然更为符合要求。一方面,后果主义视角下的伦理维护了对裁判员基本权威的尊重。鉴于没有权威裁判员便无法执法足球比赛,足球裁判行为便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后果主义必然会赋予裁判员基本的权威,但是这种权威以事实为限。形式主义伦理赋予裁判员在足球场上的绝对权威,这种权威不仅凌驾于球员、球队以及观众,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也凌驾于事实之上。因为按照比赛规则,即使赛后提供完整清晰的录像作为误判的证据,仍然不能够改变判决业已生效、比赛业已完成的现实。当然,本文所讨论的情况都是主观善意的状况,但事实上,裁判员在球场上同 “指鹿为马”的独裁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后果主义伦理则不赞成这种绝对的权威。后果主义一方面肯定裁判员对于其他人具有权威,这同样也是基于后果主义的考虑,因为只有保障裁判员的权威才能够保证足球项目的有序运行。另一方面,后果主义则不认同裁判员有凌驾于事实之上的权威。后果主义倾向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所有误判导致的后果回复原状。因此, “门线技术”等科技裁判手段的引入,要求裁判员必须适应后果主义伦理所要求的身份改变。具体而言,这要求裁判员充分尊重事实,不能够一意孤行。 “善良意志”或者说 “问心无愧”不能成为裁判员的借口,裁判员需要考虑到判决的后果,需要就误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裁判员还必须甄别中立中肯的意见和倾向性的要求。这对于裁判员而言,无疑大大增大了执法的难度。
3.2 后果主义伦理倾向对执法目的和标准的影响
科技手段的引入对于专业裁判而言,还意味着执法风格的变化。确切地说,科技手段所代表的后果主义伦理倾向,对裁判执法的灵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实,足球运动并不是唯一一个受到后果主义伦理影响的体育项目。体育伦理领域同世界上诸多伦理领域一样,都为一种重新发现人、重视和关注人的思潮所笼罩。规则和法度不是不重要,而是说规则和法度必须有根基,而这个根基就是人本身。因此,伦理领域的当代趋势就是对于人的肯定。这就容易理解,为什么2012年伦敦奥运会我国羽毛球女双组合会被取消比赛资格。这是由于在形式主义和后果主义的博弈当中,后果主义开始获得更多的支持。对 “规则至上”的形式主义进行一定的限制成为当今伦理的一个特色。因此,体育运动对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要求就不再仅仅是 “符合规则”,而必须考虑体育精神和社会后果。
同样,足球裁判员在执法过程当中也不能一成不变地固守规则。当然,这并不是说后果主义伦理要求裁判员罔顾规则。事实上,后果主义裁判伦理的要求只不过是要求裁判员在必要的时刻,具有相对的灵活性。比如对于 “消极比赛”和 “假球”的非正常状况,后果主义伦理要求裁判员不能因为比赛是在制度中进行,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明显 “消极比赛”或 “假球”的情况下,裁判员如若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未尝不是一种低成本的解决方案。例如在中甲联赛当中就出现过最后5分钟狂轰自家球门的诡谲情况,连球迷都表示:“假球打得太嚣张了”[8]。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如果能够当机立断中止比赛,或者罚下假球球员的话,显然是有好处的。足球场上发生突然事件的概率不小,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后果主义伦理要求裁判员更多站在社会和观众的角度上来考虑问题,而不是仅仅站在规则的角度考虑问题。换句话说,裁判员的 “隐形人”角色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特定的时候需要裁判员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
4 申明裁判员伦理观念转变的价值和意义
裁判的伦理观念是伴随着足球运动的价值取向而变化的。虽然裁判员看似是足球运动的旁观者,但事实上这个群体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整个足球运动。我们认为申明裁判员伦理观念转变的意义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裁判员伦理观念的后果主义倾向从消极意义上说是对于裁判权威的一种重申。后果主义虽然并不认为从概念上、从形式上、从理性尊严上,裁判员具有一种不可置疑的权威,但是后果主义者从实用和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对裁判员权威的维护是不遗余力的。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后果主义裁判伦理肯定裁判员对于人的权威,但是否定其对于事实的权威。
第二,裁判伦理观念的后果主义倾向还意味着对人本身的重视。后果主义的目的论不再强调作为概念和形式的足球运动,而是强调作为人类活动和人类存在的足球运动。对于裁判而言,这意味着重新面向于人,服务于人,以人为本。当然,其对象不是具体的人,而是作为整体对象的一般的人,或者说社会大众。
第三,裁判伦理观念的后果主义倾向本身也极大地彰显了裁判员本身的价值。上文提到过,对后果和目的的追求必然伴随着执法灵活性的增强。从这个意义上说,实际上科技手段是把裁判员从事实判断当中解放出来了。如此一来,裁判员会有更多的精力来关注球场上出现的价值判断的问题。因此,科技手段在减轻了裁判员工作量的同时,其实带来了更多道德上的责任。
当然,必须强调的是,裁判员观念的转变并不是非此即彼式的,即投身后果主义的目的论同时,完全抛弃形式主义的道义论,事实上两者是相辅相成,各有侧重的。两者都不能妄图全面取代对方。后果主义所强调的裁判员的灵活性、道德责任都必须被纳入到公正执法的前提之下才是 有 意义的。
5 促进我国裁判员转变执法观念的几点建议
虽然 “门线技术”等科技手段也遭到了一些保守人士的质疑,如欧足联主席普拉蒂尼就认为科技将会破坏足球运动的自然属性,但是为了公正的比赛以及合理的结果,科技手段的引入还是受到更多人的欢迎———其实没有什么东西是不变的。因此, “门线技术”代表着一种趋势。只要其它辅助裁判的技术能够被证明是有用并且高效的 (“门线技术”的应用曾经也因为成本原因而搁置),那么可以预见将有更多的技术被运用于裁判辅助。我们可以看到,一批科技裁判手段的引入,其代表的那种后果主义伦理也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裁判员。为了应对这样的局面,我们在裁判的培养工作和各级联赛的组织上,就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予以重视。
第一,在各级教练培训课程当中加强相关培训指导。我们足球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高水平的足球运动员和联赛,还需要高水平的裁判员。而高水平的裁判员同时还是联赛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志。因此,由科技手段带来的伦理变化,需要我们的裁判员好好适应和揣摩。鉴于国内的裁判员培训多采用集中培训的方式,因此,各级裁判员培训机构、各地足协等相关组织应该重视科技手段背后,裁判员伦理取向的变化,要对后果主义趋向做好充分的准备。具体而言,这要求我们要向裁判员灌输这样的观念,即在公正独立执法的前提下,强调对事实的尊重,强调对比赛的灵活掌握,强调对误判的反思纠正,鼓励裁判员多站在社会的立场、观众的立场,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努力追求事实正义。
第二,在国家级和国际级裁判队伍中,尝试推行职业制。职业裁判的出现,首先显然会使裁判团体的执法水平得到更好的保障。其次,足球裁判的职业化可以使裁判以一种连续的姿态承担责任,这在客观上会使裁判执法更加考虑社会影响,会更符合后果主义的裁判职业伦理观。最后,全职裁判除了执法活动和业务学习之外,会有更多的时间投身于低级别裁判的培训工作,这能够使裁判队伍整体水平有所提高。因此,裁判职业化或许会是加速和确保裁判水平提高和伦理观转化的一种制度上的尝试。
第三,我们还应该在国内有条件的比赛当中先行推行“门线技术”,争取在硬件上同世界保持一致。既然国际足联已经批准在世界杯这样重要的比赛当中使用 “门线技术”,那么可以预见这种技术会在一段时间内从国际赛事向地区赛事普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国内开始尝试使用 “门线技术”就有多方面的价值。首先是可以促进国内比赛的公正和谐,其次可以实战锻炼我们的裁判队伍,最后对体育转播、体育后勤保障以及系统维护等相关领域也有积极作用。建议先从超级联赛和国家队国际A级赛事级别开始硬件搭设,并逐步探索出一套 适应于我国自身各级比赛现实 情 况 的方案。要看到,足球运动上的任何一次改革,不仅是对足球运动或规则本身的改变,还是足球理念和足球文化上的变化。而裁判职业伦理作为足球理念和足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参考文献:
[1]IFBA.Law of the Game,2013-2014[M].Zurich:FIFApublisher,2013.
[2]Popper K.After the Open Society[M].London:Rout-ledge,2008.
[3]Ricoeur P.Fallible Man[M].New York:Fordham Uni-versity,1986.
[4]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5]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6]威廉斯.道德运气[M].徐向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