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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生活伦理的主体、环境、制度建设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1-09 共8267字
论文摘要

  公共生活伦理是指在公共生活中以维护公共利益正当合理性为目的,用以处理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各种观念、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公共生活伦理建设围绕着公共利益“如何有效地实现”、公共生活“应该怎样趋善”的目标进行,它回答的是公共生活伦理建设“是什么”的问题。

  一、公众: 公共生活伦理的主体建设

  公众之“公”与“私”相对,不是指自己或单个他人,而是指“大家”。作为公共生活伦理主体的公众,是指具有公共意识、形成公共理性、有公共价值作引导,进而培育成熟公共精神的主体性人格的大众。因此,公共生活伦理的主体建设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公共意识的养成、公共理性的塑造、公共价值的普及、公共精神的培育,以此成就现代性的“公众”。

  1、公共意识的养成

  公共意识指的是人们对社会公共领域的认识和行为的自觉性,也是人们对所处的公共场合的基本态度和看法,决定一个人在公共场合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一方面,公共意识体现了个体的主体性和独立性,是主体自由意识的升华。另一方面,公共意识又意味着对于超越于个体自身以外的共同整体的体认,具有公共意识的个体并没有把自己作为一个孤立的个人,而是把自己认同于一个与他者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整体。

  其一,培育公民意识。一方面,形成普遍性共识,这促使个人把自己与共同整体联系起来,在与他人的交往、讨论、协商中发现普遍性的共识和共同的价值,由此个人成长为公民。另一方面,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自觉承担。公民意识是实质上是公民身份意识,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尽的社会责任有一种自觉,并在社会公共生活和日常行为中显现出来的一种自觉性和主动性。

  其二,培育公共利益意识。当公民意识得以形成,大众以共识和共同价值为基础设定行为的规则,以维护和实现共同的利益、价值和秩序。美国学者库柏认为的,公共意识并非期望公民必须变得无私并在行为上完全利他,但它确实意味着,公民有责任既要发现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也要发现政治社群的利益,而对这一社群利益,他们负有契约性的自制的责任。公共利益意识的培育必须使每一个社会人能够明白以更广阔的群体利益来理解自我利益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一方面认识到正确理解自利是社会性生活的必要前提,社会性生活则是个体公民所不可避免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的作用是促进个人利益长远性、切实性实现。

  2、公共理性的塑造

  “理性是人生而具有的一种能力,一种发现什么是真理的能力。”

  ①在现当代多元社会中,人们的价值观念不同,追求的利益目标各异,如何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契合点,成为避免冲突、和谐相处的必然选择。公共理性力图建立相互尊重的公共生活基本规则,寻求社会基本制度的正当性共识。美国当代着名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所在。”

  ②其一,相互尊重。每一个都是社会关系中的人。马克思 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③马克思旨在说明人的本质就具有“公共性”。首先,尊重意味着对现实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承认; 其次,尊重也意味着对不同主体之间平等地位的尊重。尊重他人是一种高尚的美德,是个人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尊重他人是一个人的思想修养好的表现,是一种文明的社交方式,是顺利开展工作、建立良好的社交关系的基石。

  其二,相互协商。多元社会中价值的差异和利益的冲突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如何在差异和冲突中寻求一致,这是现代人理性的行为方式。当代着名的伦理学家哈贝马斯的的“商谈伦理”就是在当代社会文化多元、政治多极和经济利益主体多样化的背景之下为克服现实伦理冲突和传统伦理危机而产生的。商谈伦理是从“主体间性”和“交往合理性”出发,主张通过商谈和论证的方式来确立“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商谈”或称为“协商”正是处理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有效方式。

  通过协商,公共理性闪现着实践理性的光辉。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公民们就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讨论、积极参与,充分分享公民主权,这既是达成公共理性的途径,也是公共理性本身的体现。

  3、公共价值的普及

  公共价值是同个体或私域价值相对应的范畴,是指同一客体或同类客体同时能满足不同主体甚至是公共民众( 公众、民众) 需要所产生的效用和意义。公共价值的普及内在地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公共价值的实现。公共价值不是商品的价值,它不是用来衡量商品的尺度,而是用来衡量公共物品的尺度,是公共物品的价值。公共价值实现首先奠基于公众对某种公共物品的理想和期待,当公众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在一种公共生活中创造公共物品,并使他们的公共需要得到满足,此时公众的主观愿望就在事实上成为人们公共生活的尺度。公共物品的有用性成为大家的共同的愿望,满足公共的需要,公共价值得以实现。

  其二,公共价值的维护。公共价值的实现实际上是公共利益的获取,因此,公共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公共权力的作用。公共权力应该为公共谋利益,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其效力指向的领域就应当是公共领域。在公共领域中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责,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利益指向是全体公众。公共权力的正当性是保证公共利益有效实现的保障。在当代社会中,只有民主才能真正确保公共权力恰当地维护每一个人的利益、制约每一个人的行为,从而确保公共价值的真正实现。实践已经证明,如果公共权力把握在少数人或者个别人手里,则有可能使公共权力一方面只维护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则只制约大多数人而不制约少数人或个别人的行为,从而不能确保公共价值的真正实现。

  因此,防止公共权力异化,作为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国家公职人员就一定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其权力公共性之责任感,才能使公共价值在全社会得到普及。

  4、公共精神的培育

  公共精神就是指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中所形成的信念、价值、和习惯。公共精神孕育于公民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它以公民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依归,它包含对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等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的认可,体现了伦理道德价值的最深层次追求。公共精神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社会理想,其精神风貌和精神特质引领着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发展、变化。公共生活是公共精神的载体,公共精神的培育,依赖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公民教育。公民是现代民族国家的个体基石,公民社会是公民发育的场域,公民意识是公民公共性的主体表现。公共精神的培育关键是有充满公民意识的公民的成长和公民社会的发育完善。因此,加强公民教育,向公民进行政治知识、法律知识和社会政治伦理与政治价值观念的全面教育,是培育公共精神的基础。

  其次,社会公德的健全和普及。所谓“公德”应该是社会公共生活中社会成员的全部或绝大多数可以“通约”的道德规范,因此公德应该是一种底线伦理要求。没有对社会公德的尊重与践行,就不会有公共秩序地维护和良性的社会互动; 没有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公共精神的大厦就会崩塌。社会公德的健全和普及旨在培育“自主、公心、宽容、理解、同情、正义、责任、参与、奉献”等公共精神。

  再次,公共生活实践活动的锻炼。公共精神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养成的,也不单纯是知识普及学习的结果,它需要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加以锻炼而逐渐获得,如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决策; 投身公共义务活动; 参与公共大型文体活动( 如奥运会、世博会等等) ; 参与救援实践( 冰雪灾害、等汶川大地震) 等等。

  最后,拓展公共领域,提升公民的参与能力。公共精神倡导共享的、公共的、公开的原则,要求超越狭隘的市民意识,超越私利性,因此,要发展出公共精神,必须发展公共领域。如大力发展地方基层的自治( 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 ,自主治理是公共精神的公民教育; 再如,积极参与市场经济建设活动,市场经济建设中公平竞争、理性选择、机会平等及社会合作等市场运作原则会催生民主观念和民主实践,从而开启民主、平等的公共精神共识; 再比如,在民间自发交往基础上鼓励各种社会团体如协会、公民自愿组织等的发展,鼓励公民之间自发的合作行为。

  参与自治和公民组织活动能有效增进彼此的理解,培养公民合作和责任分担意识,从而培养公共精神。
  
  二、公共领域: 公共生活伦理的环境建设

  伦理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场域中产生的,公共生活伦理是公共领域中交往实践中形成的伦理共识和伦理规范。优化公共领域,加强公共生活伦理环境建设是公共生活伦理建设的重要问题。

  1、何为公共领域

  与私人领域相比较,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公共领域是追求公共福祉、维护公共利益而表现的公共行动的领域。在公共领域中,每个人的公共行动必然涉及着公共利益。

  公共领域包含两个内容: 其一是公共生活环境,其二是公共场所。公共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总体,它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物质环境所组成,自然环境、物质生活状况、人文氛围等等是公共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它是所有人都必须生活其中的环境,因此是社会所有人都必须依赖和关心的。公共场所是具体实践活动的发生地,每一公共生活实践都有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关涉着具体形式的公共利益。

  在公共领域中,一切事务、实践、行动都具有了公共性,个人的生活行动因而有了公共的制约。公共领域的公共性造就了公民个人对公共群体的归属感和参与精神。对公共生活的关注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是进入公共生活领域的必要的价值承诺。

  2、利益共享与共生: 公共领域的具体要求

  公共领域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公共利益的维系,公共利益是公共领域的交叉点。利益的共享与共生是公共领域的具体要求。所谓“共享”是旨在从横向层面对公共领域如何实现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即同时代的公民如何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获取; 所谓“共生”是旨在从纵向的层面对公共领域如何实现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即代际之间的人们如何保障公共利益的正义实现。

  首先,利益共享是实现社会和谐、公共生活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马克思指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④何谓利益? “利益是指人们为了满足需要,由自己的活动创造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占有和支配的物质生活条件。”⑤利益共享是公民主体在合理差异和互惠互利基础上形成的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公平享有。在当代公共生活领域中,利益共享与社会和谐具有一致性,保障社会和谐,不能只停留在利益共享的理念层面,还需要利益共享机制对利益主体共享社会共同利益给予制度层面的保障。

  其次,利益共生是实现公共领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公共利益的实现我们应该秉承坚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国家利益与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利益共生原则。随着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不断拓展,公平正义的问题得以凸显。实际上,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公平正义问题有两个向度,从横向而言,公平正义主要指代内公平,即处于共时态的社会群体、阶层、民族、国家之间的公平正义; 从纵向而言,公平正义主要指代际公平,即处于历时态的代与代之间的公平。利益共生原则,是对“人类整体”概念的全新理解,因为人类整体不仅包括当代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作为整体而存在的人与一切万物的关系,而且也包括作为整体而存在的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在当代公共领域拓展时,利益共生不仅展示了公共生活伦理的共时性正义,更重要地是展示了公共生活伦理的历时性正义。

  公共领域的建设是当代政治哲学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同时也是实际生活给我们提出新挑战: 一方面,如何在现代性背景下,个人在享有基本的权利与自由的同时,不至于忽略公共利益日趋重要性的变化; 另一方面,如何解决在公共舆论、公民意识、公民权利等诸多公共领域建设中面临的问题,也正是当代公共生活伦理建设的严峻问题。

  3、公共生活伦理的环境优化

  公共生活伦理的环境优化是公共生活伦理建设的外部条件,它将促进公共生活的文明和进步。公共生活伦理的环境优化包括自然生态环境、物质经济环境、文化精神环境。

  其一,自然生态环境的优化。自然生态环境是指存在于人类社会周围的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是自然界中的生物群体和一定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必然影响着每一个人生存和生活,影响着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着人类整体利益的发展进步。

  其二,物质经济环境的优化。物质经济环境为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创造物质基础。当前,一方面要依法创建优良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广大群众在物质生活上有安全感、生产上有便利感、环境上有优越感;另一方面,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必须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切实做到承诺有诚、承诺有信,以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公民诚信带动并促进社会诚信,从而使物质经济发展环境实现优化。

  其三,精神文化环境的优化。精神文化环境是社会本体中隐藏的无形环境,它包括共同体的态度、观念、信仰系统、认知环境、精神氛围等。“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

  ⑥精神文化是人的精神食粮,孕育人的精神家园,决定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生活、精神本质,是人的本质属性体现; 精神文化又是社会旗帜,具有价值导向、精神源泉、民族凝聚的功能属性。因此,在整个社会营造一种积极向上、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健康进取的精神文化环境,实现公共生活伦理环境优化的重要主题。

  三、公共制度: 公共生活伦理的制度建设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则。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⑦伦理制度是指人类道德生活中的各种人伦关系与道德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规定规则。对于社会公共生活而言,公共伦理制度是必要和必须的。

  1、正义: 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前提

  公共制度作为实体性的存在,与人的本质和自由不是相异的,置而言之,公共制度安排不能构成对主体的外在强制,公共制度必须具有正当性。因此,正义是作为公共制度安排的伦理前提。正义作为一种理念,是最高层面的道德衡量标准,在社会制度安排上具有重要导向作用,正义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前提,侧重于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的正义。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认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在当代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伦理制度旨在维护利益共享的公平和保障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正当获取。

  首先,正义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前提体现了目的的合理性。帕森斯指出制度为着一定的目标而存在,他说:“第一,任何制度必须适应周围环境。第二,任何制度必须实现自身目标。第三,任何制度都必须保证使其成员融为一体,保持和协调团结一致。第四,任何制度都必须保持随时能动员其成员去完成自己的目标。”⑧正义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前提,揭示了公共制度的目的合理性,他不仅保障公共利益的共存共享,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其次,正义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前提体现了价值的正当性。价值正当性关注的是人们道德责任和道德良心,受价值合理性支配的行为,不计成败得失和功用效益,以道德呼吁、政治信念、人心理想为取舍尺度。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价值的正当性受公民自由、权利、公民合法利益的实现所决定。凡是能够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获得,保障公民利益实现的公共制度,必然是具有价值正当性的。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从是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综合高度,言简意赅地指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公共生活伦理制度建设中,我们也可借鉴“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精神实质,体现伦理制度的价值正当性。

  再次,正义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前提体现了制度的合法性。“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⑨那么,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制度合法性建立在自由、民主、平等、权利等理念之上,是为保护公民公共利益而体现出来的。如果一项制度为广大公民所认可与赞同,我们就可以说这项制度具有了合法性基础。正义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前提,保证公共权力的运用的合理性,维护公民平等互利关系,保障公共生活空间的有效展开。

  2、底线伦理: 公共制度的伦理基石

  公共制度之“公共性”体现在共享性; 公共伦理之公共性体现在伦理规范的“可通约性”。“通约”一词原出自数学中分数加减运算时的“通分”与“约分”,即用求“最小公倍数”的方法先使分母不同的两个分数实现通分,然后加以计算; 接着用求“最大公约数”的方法对繁分数进行约分,使其化简。“可通约性”在这里意指在社会纷繁复杂的伦理规范之间寻找能够体现公共利益的具有“共性”的伦理规范,然后对这些具有“共性”的伦理规范进行整合和设定,形成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公共生活伦理制度。

  普适性,指某一事物特别是观念、制度和规律等比较普遍地适用于同类对象或事物,事物普适性源于事物的共性和规律。公共生活伦理的普适性应该是为全体社会公民所承认和践行的,因此公共伦理应该是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底线伦理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基石,其原因是:

  其一,底线伦理处于社会生活伦理体系结构地位中的低层次,维系公共制度的存在。底线伦理作为规范的伦理层面保障人的作为方式的合要求性、合社会性,以使人的价值方式合符社会性要求为旨归。公共制度正是以生活实践活动的合规则性为目的。

  其二,底线伦理以“人应该怎样行动才合乎规则”要求,符合公共制度的规约性。底线伦理就是使社会成员的行为“达到合格”,公共制度所维系的公共秩序追求“社会稳定”和“社会良性”运行,二者在目的上是一致的。

  其三,底线伦理的作用机理与公共制度的作用机理具有一致性。底线伦理的实现的机理是通过社会舆论的强迫、制度规范的惩戒等强力而起作用,以“不应该”、“不允许”等伦理规范形式出现,公共制度同样具有制度规范的约束性,二者在作用机理上是一致的。

  其四,底线伦理与公共制度的价值要求在层次性上是统一的。底线伦理的价值要求是最基本的,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该具有的,不强调对价值更高的追求。公共制度的价值取向强调公共性,是每一个人所希求的。二者在保障社会生活中公共利益的实现的价值取向上是共同的。

  强调底线伦理,旨在建立一种为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在公共生活中普遍适用、在对待公共利益问题普遍公正的公共制度 ,从此意义而言,底线伦理作为公共制度的伦理基石而发挥作用。

  3、公共生活伦理制度的法律保障

  公共生活伦理制度建设,实质上就是伦理制度化的过程。所谓制度化,是指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并强调伦理及道德规范的制度化、规范化。伦理制度化的指向是把一定社会的伦理要求制定、完善为制度并在道德生活领域贯彻执行。

  首先,法律是公共生活伦理制度外在性、强制性约束有效实现的保障。在公共生活中仅仅靠舆论谴责、伦理批判等方式,难以解决日益增加的纷繁复杂的社会公共生活问题,只有法律的规约才是强力的。法律法规通常以“必须如此”、“不能那样”、“应该遵守”的条款形式出现,使社会生活行为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其次,法律的刚性作用是伦理制度强制性的有效延伸。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代表国家意志,法律的实施是靠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实施的后盾。

  再次,以法律维护伦理制度,其效力范围更为宽广。德治与法治是治国之道的两种表现形式,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没有德治,法治是冰冷的,没有生命的色彩而必将走向消亡; 没有法治,德治不足以实行,伦理和道德只能成为软弱无力的,丧失社会约束力。

  公共生活伦理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公众的成长是公共生活伦理建设的主体保障; 公共领域是公共生活伦理的具体环境,公共生活伦理环境优化营造一种良性的外部条件; 制度旨在从制度保障正确处置公共利益的相关问题,维系良好的生活伦理秩序。现代公共生活伦理是发展进步的,我们必须在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双重维度把握公共生活伦理建设目标、途径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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