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伴随着民族村寨旅游迅速发展的还有旅游领域的利益问题,除了游客方面的利益问题,目的地村民与政府、村民与旅游企业、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是不断。如何解决利益冲突,许多学者认为应该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转变政府职能等。但是,笔者认为问题的根本原因并不在这些方面,而是出在政府、制度产生的基础——伦理观方面。本文以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利益问题为研究中心,在对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道义论伦理学、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探寻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利益冲突的真正根源,并提出利益协调的方向。
任何一门学科或者一种思想的出现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思想家的理念息息相关,因此,伦理学的这三大流派在分析利益问题方面各有所长所短,吸取它们的优点,避免它们的不足之处,对当下分析民族村寨旅游社区的利益问题有很好的启示。
一、功利主义伦理学利益分析的优劣势
功利主义伦理学以德谟克利特为创始人,他以唯物主义观为出发点构建了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在此基础上定义了利益:“快乐和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界限。”(唐代兴,2002),“简单地讲,对自己有用的或能够怎能增加其有用性的就是利益;而对自己无用的或加大其无用性的就是损害。”(唐代兴,2002)沿着德谟克利特的思路,伊壁鸠鲁、爱尔维修、休谟、边沁、穆勒逐渐对其进行补充与修正,到了穆勒那里,演变为幸福说。边沁将幸福做为快乐的一种,认为利益是能够带来或增加快乐的事物,是避免或者减少痛苦的事物,并提出7条标准衡量快乐的大小;以个体的人作为利益主体,以追求合理利益最大化作为人的目的,并在快乐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因为边沁坚持肉体的快乐最重要,因此被一些批评者指为“全然卑鄙并堕落的学说,只配给猪做主义”(宋希仁主编,2004)。基于对边沁的种种批评,穆勒对此进行修正,将快乐进行质的区分——低级快乐:肉体快乐;高级快乐:幸福。所以能够带来或者能加幸福的就是利益,反之为有害。并在此基础上对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进行修正,以“幸福”做为人的目的。在当时,穆勒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集大成者。
功利主义伦理学在利益分析上有几个比较大的问题难以解决:
第一,个体的感性的快乐或幸福是不同的,如何计量?第二,如何解决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第三,将他人只看做手段不是目的,如何防止滑入极端利己主义?第四,如何解决正义平等分配?(谭杰,毛兴贵,2005;徐锦中,2005;刘雪梅,2007;孔红艳,2008)但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在分析利益问题方面也有其长处可取:
第一,将利益作为驱动主体行为的见解符合人性的客观实际;第二,将个体的人作为利益主体并极力赞扬人追求合理利益的观点,对于解放人的思想和能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尤其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人的解放对资本主义的发展非常重要;第三,利益是有限度的,而不是无限制的欲望;第四,功利主义的检验标准“最大快乐或者最大幸福原则”在复杂情境下可以有效地评判该行为的合理性与否或者道德与否;第五,对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不可分性,或者说公共利益对个体利益的重要性的论述有着非常大的实际意义;第六,私有财产权是保证个体利益的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手段;第七,第一个提出了道德制裁的观点(王海明,2001;唐代兴,2002;陈何芳,2004;徐锦中,2005;刘雪梅,2007);第八,对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做了比较客观的论述。
二、道义论伦理学分析利益问题的优劣势
道义论(或义务论)以苏格拉底为鼻祖,历经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康德将其发展到一个顶端。“康德思辨地论证了善良意志、绝对命令、意志自律和社会公正四条普遍原理或基本原则,精心构造了一个严密的道德形上学体系。”(宋希仁主编,2004)道义论否认人在感性的支配下而追求利益是道德的起源,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其具有不同于动物的理性,理性才是道德产生的根源;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不应该看结果而应该看动机;人追求道德不是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是为了至善;公共利益绝对凌驾于个体利益之上。总之。康德的道义论不仅从方法上而且从内容上都是理性的思辨,与经验无关。
道义论伦理学在利益分析上有几个比较大的问题难以解决:第一,无视利益对人的能动作用甚至决定作用,将纯粹的理性设定为人的本性,这是一种片面的视角;第二,以绝对命令作为道德准则,忽视了道德与经济之间的关系;第三,只强调动机不强调结果的善,难免会陷入因无法辨析动机是否善而无法辨析结果是否善的境地;第四,为义务而义务,难免空洞枯燥;(徐锦中,2005;史玉华,2007;龚群,2008)第五,他人只是目的不是手段,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等要求的客观实际;第六,在康德的道义论里,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性,是天赋的,似乎暗含着刚出生的婴儿也有理性,也有道德准则,这是不符合实际的;第七,把现实与理想的统一交给灵魂交给上帝判断,无异于无法判断其构建的道义论是否符合人间的实际。
道义论伦理学在分析利益问题方面的可取之处包括:第一,人的追求不仅仅包括幸福、快乐,还有精神高尚方面的追求;第二,强调理性与道德自律,有助于人自觉遵守道德及道德作用的发挥,也就是强调道德的能动作用。(徐锦中,2005;李芬,2007)依笔者管见,经验分析的功利主义和先验综合的道义论是一个过程的两个阶段。前者说明道德是如何从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中产生,后者进一步强调这种业已形成的外在约束规则如何逐步内化为“内在价值”,“善良意志”等等,在人的发展中起到自觉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分析利益问题的优劣势
确切地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下并没有系统的伦理学,甚至在马克思主义的学说中是否存在伦理观,西方学术界至今仍是争论不已。(王露璐,张霄,2008)如今我们学习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从前苏联那里借鉴并重新阐释的伦理学,是对马恩原着中涉及道德的片段的解读。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以批判剥削、阶级压迫,以建立共产主义为己任,论述了资本主义道德的虚伪性,共产主义道德的高尚性;是采用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研究方法对上述两个伦理学派别的统一。在道德起源基础上,马克思批判了康德的道义论,坚持“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的观点,肯定了利益的合理性及其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体现了功利主义色彩(李芬,2007);在道德的目的上,倡导以集体利益为最高追求目标,“公而忘私,为全人类谋福利的共产主义道德”(李芬,2007)。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利益分析上有两个比较大的问题难以解决:第一,限于历史使命与社会背景,对于社会主义公正的探讨是不足的,由此也引起当代人对政府、制度公正的问题正视不足(李芬,2007)。这恰恰是利益冲突的根源之一;第二,虽然承认利益的巨大作用,承认利益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但是将个人追求利益的目标设定为集体利益而非个体利益,以长远利益取代近期利益,人的行为与目标要统一在集体行动与目标之下,而没有看到所谓的集体也是由个体的人组成,集体利益的目标最终是为了个体利益的不断提高。实际上等于否认了人的个体性,这对于发挥人的个性不能不说是一种限制;其次,也等于否定了道德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实质上强调更多的是道德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联系。即生产资料私有制下就是不道德的,公有制下就是道德的,先验地断定生产资料公有制下个体不应该有个体利益而只有集体利益,割断了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尽管中国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这一观点不适合现代经济基础与生产关系的实际,但是在理论领域仍然宣扬集体利益最高,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不符会导致前者限制后者或者言行不一致;第三,如何从集体利益转化为个体利益没有论及;第四,对生产资料的归属强调公有而不是个体私有,由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私有的批判扩大到对任何社会阶段产权私有的否定;第五,尽管强调道德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却没有对经济基础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论证,以至于社会主义国家在不发达的经济基础上单纯强调共产主义道德,强调平等,极大压制了人的积极性;第六,没有论述人为什么要追求利益,这等于是从功利论中截取了中间一部分加以应用。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分析利益问题方面的可取之处包括:第一,强调人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并坚持道德的起源与利益紧密相关;第二,看到了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三,看到了道德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李芬,2007);第四,利益冲突的根源分析与协调分析理论至今仍有一定指导意义(张玉堂,2001);第五分析了道德的历史性和独立性,尤其是独立性的分析使现代的人认识到道德与上层建筑其他方面和经济基础的不一致性,既为人们弃旧扬新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人们审视当下道德理论与实践不符提供客观依据。
四、三种伦理学比较对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利益分析的启示
本文将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定义为:是指以少数民族文化为主要旅游吸引物、以旅游利益为主要纽带联结起来的个体、以实现旅游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旅游目的地及周边与旅游活动较为密切的社区。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位于少数民族地区;人口不仅包括少数民族个体,也包括旅游企业,基层行政管理部门,这些主体是以利益为纽带且主要是以旅游利益为纽带连接在一起的;目的地居民受教育水平一般不高,少数民族文化保存比较完好;经济形式一般以农业和旅游业为主;发展旅游业主要依靠外来货币资本。
基于民族村寨旅游社区的定义和特点,根据前述三种伦理学派别的比较,对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利益问题的分析提出笔者的看法:
(一)民族村寨旅游社区的利益
利益是人的欲望的实现,欲望或者感性是人的本性之一,与理性共同构成人的全部本性。发展旅游就是旅游参与各方为了实现各自的欲望、采取理性行动产生的经济形式,旅游中包含着各方的利益。因此,所谓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利益就是指,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能够给社区内外部主体带来或者增加幸福的、与旅游有关的事务。利益的含义可以做如下的解读:第一,利益的多元性。能够给利益主体带来幸福的既有经济方面的满足,也有精神方面的满足;既有满足眼前需要的,也有满足长远需要的;既有个体的利益,又有实现个体利益的中介——公共利益,因此,利益主要包括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这三大类。保障民族村寨村民的个体利益的手段之一是正确界定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第二,利益是有限度的。为了自我能够实现当前与长远利益,利益各方必须控制自己的逐利欲望在合理的限度内,否则将受到法律和/或道德的制裁。第三,应当看到,社区是作为一个整体吸引游客的,如果社区无法吸引游客,个体自然也无法进一步获得利益,因此,个体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采取合理的行为;第四,公共利益向个体利益的合理分配才能促使个体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动力,毕竟,人参与旅游是为了获得比以前更多的利益,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就失去继续参与和支持旅游发展的动力。
(二)民族村寨旅游社区的利益主体
在当前的经济基础现实下,一味强调利益主体的集体性等于无视现实条件,也引发了各种借集体之名行一己私利的腐败行为。因此,对利益主体的界定首要的是肯定个体作为利益主体的合理性。
由此观之,村寨内的村民——只要受到旅游影响,以及游客毫无疑问地都是利益主体。那么组织机构如旅游企业与政府是否可以作为旅游中的利益主体呢?三个伦理学流派都是从个体出发分析利益问题,不过思路和结论迥然不同:功利主义否定集体的主体性,而道义论和马克思主义强调集体的主体性。利益主体到底是个体还是集体,与对利益的理解一道关系着追求利益的目标,以及利益冲突的根源与利益协调的途径。本文在严格界定的基础上将它们作为利益主体,原因如下:
1 企业是利益主体的原因。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企业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市场里存在交易成本,如果单个的经济人去寻找信息、辨别信息、进行谈判与交易会投入大量的成本。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以更合理地配置资源,单个的经济人组成企业。而“节约交易成本以更合理地配置资源”无非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企业产生的原因也可以说是个体为了更好地获取利益。组成企业的个人将各自的利益调和形成企业的公共利益目标,通过企业这个形式获取利益然后再分配给组成企业的个人。因此,企业与其说是一个利益主体,还不如说是一个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的中介。这个逻辑关系可以表达为:个体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需求组成企业;企业的利益蕴含着个体的利益;企业利益实现就等于个体利益的实现。当然,前提是企业公共利益到个体利益的转化是公正合理的。
因为个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方面是一致的,因此以企业公共利益代表个体利益的总和,以企业作为个体总和的代表而获得利益主体的身份。这样,企业作为代表个体及个体利益的总和在利益的一极,与之交易的另一方在利益的一极,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是一个利益主体。但是,绝不是说,企业本身就是利益主体,因为企业不会有快乐感幸福感,也不会有伦理观,它只是一个实现利益的中介而已。这是本文将旅游企业作为利益主体的原因之一。
第二个原因是与民族村寨旅游社区的特点紧密相关。民族文化保存完好的地区一般都处于偏远地区,以农业为主,收入低,居民受教育水平也比较低,缺乏旅游投资资本和管理的能力,发展旅游完全依赖外来管理人员和资本。于是,旅游的投资开发商和经营商就不可避免地与村寨紧密结合起来,成为社区的利益主体之一。
因此,旅游企业可以作为利益主体,但是基于以上严格界定才获得利益主体的身份。组成企业的个体具有什么样的伦理观,反映在企业层面就是企业社会责任观。
2、政府是利益主体的原因。政府是由个体组成的,组成政府的个体作为自然人同样有着与普通民众一样的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作为社会的人,他同样必须尊重他人的利益,遵守社会道德。同时,政府成立的原因又赋予他们特殊的责任。于是,作为政府的成员,首先要满足作为一个个体的人的利益需求,其次必须履行人们赋予政府的职责,行使权力的范围仅仅在人们赋予政府的界限之内。与企业不能成为利益主体的原因相同,政府作为一个组织机构没有生命,没有理性,因而不可能有欲望,也不会有利益。比如当政府人员做出正确的决策而使公共利益总量增加时,获益的是单个的政府人员和个体的民众而不是政府集体;当作出错误的决策致使公共利益总量受损时,得到惩戒的或者负利益的也是单个的政府人员和个体的民众而非政府集体。因此,是政府人员由某一决策而受益或者受损,而不是政府由此受益或者受损。但是,它产生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公正,对正当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行为予以激励,对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行为予以制裁。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代表了具有正当利益行为和利益关系的利益主体位于利益的一极,采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利益主体位于利益的另一极,从而政府是作为维护公正而获得利益主体身份的。这是原因之一。
原因之二在中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与土地管理政策。第一,基层行政管理组织首先是基于管理治下社区而遵循行政法律、法规与制度成立的行政组织,其基本的职能就是管理社区;第二,旅游的投资开发商和经营商首先要取得基层行政管理组织的许可才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旅游开发,而且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基层行政管理组织要对旅游引起的各项事务持续地进行协调与管理;第三,基层行政管理组织的管理人员一般来自于社区,与社区有着天然的联系。这样,就不能把基层行政管理组织排除在社区人口之外。因此,本文亦将政府界定为社区的一个利益主体,但是,也是基于上述的严格界定而获得利益主体身份的。
现在根据上述分析完整界定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利益主体。所谓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利益主体,就是受旅游影响而感到幸福或者不幸福的个体的人,就是从旅游中得到利益或者受到损害的个体的人。一群人出于从旅游中获取最大利益目的而组成了企业,人们出于公正维护的需要而促成了政府的产生,因此企业和政府因为分别代表两大类性质不同的公共利益也获得利益主体身份。
(三)民族村寨旅游社区的利益冲突
民族村寨旅游社区的利益冲突的表层原因在于马克思论证的分工的固化、直接参与权的丧失、利益分配不合理(张玉堂,2001),深层原因在于:第一,没有构建合理的财产制度,如土地制度、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第二,没有明确地设立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界限;第四,对于不公正的越界谋利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与道德制裁;第五,企业和政府是在马克思主义伦理观的基础上获得利益主体的身份,由此出现如下问题并引起利益冲突:以公共利益之名损害个体利益,但是对公共利益变动总量与个体利益变动总和之间的净余额没有公正的评价——即使前者增加总量小于后者损失总和也要按照集体的名义采取某项措施;或者,公共利益和极少数个体利益都增加了,但是却是以牺牲大部分个体利益为代价;或者增加的公共利益并没有改善大部分个体的利益现状。而这一切又与缺乏合理的财产观、监督机制、激励机制与惩戒机制紧密相关。
(四)民族村寨旅游社区的利益协调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利益协调理论指出了三个协调路径:经济途径,观念途径,制度途径(张玉堂,2001)。但是要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降低利益冲突,根本措施在于正视我国现行伦理观的长处与不足之处,调整伦理观:合理确定利益目标,利益主体,财产权制度,构建多元指标的监督制度,激励制度与惩戒制度,建立正义的政府——正义的政府及其成员才会制定与执行合理的制度。
五、结语
伦理观不同,对利益和利益主体的看法不同,政府和制度产生的原因和目标就不相同,利益冲突的原因与利益协调的途径也不同。民族村寨旅游社区的利益问题要得到根本的解决,也应兼收并蓄各种伦理思想的精华,制定合理的利益保障制度,实现发展旅游的终极目标——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张玉堂.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利益协调的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3]唐代兴.利益伦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宋希仁主编.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谭杰.毛兴贵.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6]徐锦中.对道德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目的论的思考[J]理论与现代化: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