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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道德人格的结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3-08 共6228字
  (三) 弗洛伊德道德人格的结构
  
  笔者认为,由于弗洛伊德并非是专业研究道德人格的学者,他的道德人格思想只是零星地散布于其着作中,因此,假如将其思想生搬硬套进现有的道德人格结构中是不合适的。于是,笔者在借鉴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其道德人格划分为动力结构、准则结构、情感结构以及目标结构四个部分。
  
  1. 动力结构
  
  道德人格的动力结构是指可以促进道德人格形成并维持其发展的内部因素,弗洛伊德认为这一内部因素正是心理能量。他在早年受到了赫尔姆霍茨学派的影响,将人格看作是一个复杂而又精密的心理能量系统。在此基础上,他指出,正是心理能量构成了道德人格形成与发展的动力,其在人格结构中的分布与转移反映了道德人格水平的高低。
  
  根据心理能量在人格系统内的分布情况,弗洛伊德将道德人格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纯类型:性欲型(erotic)、自恋型(narcissistic)和强迫型(obsessional)。
  
  性欲型的特征“在于爱,对他们来讲爱比被爱更重要。他们最怕失去爱,因此对他们所爱的人有特殊依恋。”
  
  这一类型的心理能量集中在“本我”这一人格结构内,它是非理性的,其完全按照本我的要求追逐本能欲望的满足,最终只能导致极端的个人主义。自恋型的“主要兴趣在于自我保护,他们具有独立性并不易受威胁,其自我中充满了大量的进攻性,并随时准备付诸行动;在性生活中对爱的偏好明显大于被爱。”
  
  这一类型的心理能量集中在“自我”这一人格结构内,具有理性与现实性,它在实现自身需求的同时,还会考虑到他人与社会的需求。强迫型“以超我的主导性为主要特征,该类型的人害怕失去良心而不是害怕失去爱……从社会的角度看,他们是文明的真正而又卓越的‘保守器'.”这一类型的心理能量集中在“超我”这一人格结构内,它完全按照超我的至善原则行事,不顾一切地使自身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在分别阐释了这三种不同类型的道德人格之后,弗洛伊德同时也指出,这三种纯类型只是理论上的划分,事实上观察到的混合型要比纯类型多得多。
  
  弗洛伊德在晚年完善了他的理论,将这种心理能量归属到本能之中。他指出,本能起源于人体的内部刺激,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内在动力,其中蕴藏着巨大的能量。他认为人类具有两种基本本能:自我本能与性本能。“’自我本能‘包括一切有关个体的保存、肯定和延续的东西;’性本能‘包括对于幼儿的性生活和变态的性生活所需的大量东西。”
  
  但是,在接下来的研究中,他发现有一部分性本能以自恋的形式寄居在自我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他所假设的二者之间的对立就变得不合适了,于是他将其合二为一,称之为爱欲本能。与此同时,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他加深了对人性之中攻击性倾向的认识,他大声质问道:“试想一下大规模的暴戾、残忍和谎言还在文明世界里横行。你真的相信如果没有几百万追随者的同流合污,几个丧尽天良的野心家和杀人犯就能发动所有这些邪恶战争吗?在这种情况下,你敢为来自人类心理构造的邪恶辩护吗?”
  
  在《超越快乐原则》一书中,他对这种攻击性倾向进行了系统地阐述,他指出,任何事物都具有一种恢复到早期状态的倾向--“在事物已获得的某种状态被搅乱时,一种本能就会产生出来重新制造那种状态,并产生一种我们可叫做’强制性重复‘的现象。”
  
  如果将“强制性重复”从逻辑上推至极端,这意味着在人体内部存在着一种使生命复归至无生命状态的倾向,他将其称之为死的本能。
  
  至此,弗洛伊德将本能划分为两个对立的范畴,即爱欲本能与死的本能。
  
  弗洛伊德认为爱欲本能既可以指向他人,又可以指向自己--当其指向他人时,便促使主体做出对象爱、利他的行为;当其指向自己时,便促使主体做出自爱、利己的行为。相应地,死的本能也既可以指向他人,又可以指向自己--当其指向他人时,便促使主体做出损害他人的行为;当其指向自己时,便促使主体做出损害自己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弗洛伊德甚至将良心的起源也归结于死的本能的内向投射。他指出,当死的本能指向个体自身时,他就会体验到一种“我应该受到如此折磨”的罪疚感,这种罪疚感就是人们经常在良心的责罚下所体验到的那种情感。由此观之,正是爱欲本能与死的本能促使个体做出了道德或不道德行为。也就是说,这两种本能是个体道德行为选择的原始动力,其作为道德人格的动力结构贯穿于个体道德行为选择的始终,促进并完善了个体道德人格的形成与发展。
  
  2. 准则结构
  

  道德人格的准则结构是指个体按照其对于道德生活的认识而产生的进行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原则。弗洛伊德在其人格理论中指出,本我服从快乐原则,自我服从现实原则,超我服从至善原则(又称理想原则)。笔者认为这三条原则也是其道德人格所服从的准则,正是这三条原则促使个体在道德行为中做出了道德选择。
  
  首先,弗洛伊德认为快乐原则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心理结构力图尽可能低地保持现存的兴奋量,或至少使之保持不变”,他将这一假设称为恒常性原则。根据恒常性原则,“如果心理结构的活动旨在使兴奋量保持在低水平,那么,任何逐渐增加这种兴奋量的事物肯定都会被看作是与该机构的功能相反的,意即是不快乐的。”
  
  在此基础上,弗洛伊德将快乐和不快乐与心理生活中的兴奋量联系起来考察,快乐意味着兴奋量的减少,而不快乐意味着兴奋量的增加。他进一步指出,快乐原则是支配个体心理活动的最基本准则,“我们的整个心理活动都是趋乐避苦的--也就是自发地受快乐原则的调节”,它起源于一种兴奋量增加的不快乐状态,当兴奋量逐渐释放并降低时,就会产生快乐的感觉。由此观之,弗洛伊德是从心理学的视角,借助能量、知觉等概念对快乐原则进行了阐释,其为道德人格研究奠定了科学基础。既然快乐原则是个体一切心理活动的基本准则,那么道德人格教育就不能不考虑其影响。
  
  其次,弗洛伊德指出,个体假如一味地依据快乐原则寻求欲望的满足,就会造成与外界现实之间的矛盾。因此,随着自我从本我中分化出来,“在自我的自我保存本能的影响下,快乐原则便被现实原则所取代。”
  
  在现实原则的指导下,自我“通过小心地指导感觉活动和适当的肌肉运动,他就能分辨内部和外界了--属于自我的部分和起源于外部世界的东西。”
  
  也就是说,在此时的自我之中诞生了理性,自我可以凭借理性思考来决定是立即满足本能欲望的需求,还是暂时压抑它,等待合适的时机再予以满足。需要注意的是,“用现实原则替代快乐原则并不意味着废除快乐原则,而只是保护它。”
  
  也就是说,现实原则是对快乐原则的修正,是对本能需求的暂时延缓,其并没有放弃欲求实现的最终目的。由此观之,既然现实原则来源于快乐原则,那么对个体进行道德人格教育就是必要的。同时,现实原则又不同于快乐原则,其中所蕴含的理性又为道德人格教育提供了可能。
  
  最后,弗洛伊德认为至善原则并非来源于个体自身,而是社会道德在个体心中的内化产物,其代表了外界社会的道德要求,而不是个体自身的欲求。至善原则的主要目的是对个体进行监督,不仅要观测个体的行为,而且也对其心中的种种意念进行筛查。当个体的所思所行契合至善原则的标准时,就会得到良心的嘉勉;反之,则会受到其严厉地谴责与惩罚。不仅如此,至善原则发挥作用的手段也有异于现实原则--现实原则注重实际的外界条件,但至善原则是通过命令的手段迫使个体做出行为选择,其只考虑应然性而不是实然性。弗洛伊德提出至善原则是为了解决现实原则和快乐原则之间的矛盾,其代表着人类道德和文明的标准。在道德生活中,个体通过认同作用将外在的道德标准纳入自身的人格结构中,形成了至善原则,其又为道德人格教育指明了方向。
  
  3. 情感结构
  
  道德人格的情感结构是指可以影响个体进行道德行为选择的情感成分。弗洛伊德在其着作中特别论述了两种情感,即罪疚感与焦虑感。
  
  (1) 罪疚感
  
  弗洛伊德在对癔症患者的治疗中,发现患者的潜意识中有一种拒绝放弃病痛折磨的倾向,他将这一倾向称为罪疚感。以此为起点,他对罪疚感这一概念展开了详细地论述。
  
  弗洛伊德认为个体由于受到死的本能的影响,会表现出一种攻击性倾向,假如其指向外部,就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一定的破坏。为了避免这种后果,个体必须学会控制其攻击性倾向,因此,他将一部分的攻击性向内投射于自身。也就是说,“攻击性被送回到它所起源的地方--意即,指向了自我。在这里攻击性被一部分自我所接受,自我把自己作为一个超我而和自我的其他方面对立起来,现在又以良心的形式,准备对自我实行同样严厉的攻击。”
  
  由此观之,罪疚感就是超我和自我之间的紧张状态。
  
  弗洛伊德认为罪疚感有两个来源:“一个来自对权威的恐惧,另一个则来自对超我的恐惧。对权威的恐惧迫使我们克制本能的满足;对超我的恐惧还要外加惩罚,因为保留被禁止的愿望是瞒不住超我的。”
  
  也就是说,个体相对于外界权威无疑是孱弱的,为了获得外界权威的爱以及避免其惩罚,个体不得不克制本能欲望的满足。当个体违背外界权威的意愿做出坏事之后,就会出于对它的恐惧而产生罪疚感。然而,只要个体作了坏事而不被外界权威发现,他还是可以心安理得地继续去做那些坏事,因此这就需要罪疚感的第二个来源:超我。个体对于超我的恐惧,仅仅通过克制其本能欲望的满足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个体虽然没有做出坏事,但是其想做坏事的念头还存在着,这是无法瞒住超我的--超我作为外界权威在个体心中的内化产物,不仅监督着个体的行为,还时刻筛查着个体的内心欲念。
  
  弗洛伊德进一步指出,这种罪疚感是有其历史性根源的,即个体的罪疚感来源于史前弑父事件中儿子们的悔恨之情。由于这种悔恨之情,他们产生了最初的罪疚感,并通过记忆痕迹的形式一代代地传承下来。所谓记忆痕迹是指祖先的经验经过遗传的作用,在子孙后代记忆中所呈现出的痕迹。弗洛伊德认为,如同个体被压抑的童年期复杂经验保存在其潜意识中一样,群体中也有一种过去的经验被保存在潜意识的记忆痕迹中,通过遗传作用,这一经验得以世世代代传递下去。由此观之,最初的罪疚感正是通过记忆痕迹,在一代又一代人的身上得以复制,成为个体道德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影响着其道德行为选择。
  
  (2) 焦虑感
  
  弗洛伊德认为“焦虑是表示在预期到有危险而对它无防备时的一种特殊状态,即使对这种危险是什么还不知道。”
  
  它不同于恐惧和惊恐,“恐惧就需要有一个使人害怕的固定的对象;惊恐是当人们遇到一种危险而对它毫无防备时所处的那种状态的名字;它强调的是受惊的因素。”
  
  弗洛伊德将焦虑分为三类:现实性焦虑来源于自我与外界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当自我意识到可能由于外部危险而受到伤害时,就会产生这种焦虑。神经性焦虑来源于自我与本我之间的紧张关系,当自我阻止本我的能量发泄失败时,就会产生一种担忧,即神经性焦虑。道德性焦虑来源于自我和超我之间的紧张关系,当自我意识到自己的所思所行违背了至善原则的要求时,就会产生这种焦虑。值得一提的是,焦虑不同于罪疚感--罪疚感有明确的目标,个体是出于对外界权威或内部权威的恐惧,才产生了罪疚感;而焦虑并没有明确的目标,其渗透在个体的潜意识之中。
  
  弗洛伊德认为适当的焦虑可以促使个体做出道德的行为,但是,假如个体体验到了过多的焦虑,则会对其心理产生不良的影响。为了避免这种后果,个体学会了运用一些心理防御机制来使他从这些焦虑中解脱出来。弗洛伊德指出,在众多的心理防御机制中,只有升华是积极的防御机制,其指个体改变自身不被社会认可的本能欲望,而将它们以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其它的防御机制虽然暂时缓解了个体的焦虑,但从根本上来说,则阻碍了人格的发展。遗憾的是,弗洛伊德并没有继续论述焦虑及其心理防御机制,他的思想在这里戛然而止了。
  
  4. 目标结构

  
  弗洛伊德认为,道德与文明应努力满足个体的需要,并实现其幸福。他指出,伦理道德是以人性为基础的,“我们总不该极端地摒弃我们原来的兽性的部分,我们必须记得个体的幸福也是我们文明所必须有的目的之一。”
  
  换句话说,他的道德人格是以幸福为终极目标的。
  
  弗洛伊德写道:“所谓幸福,在它的最严格的意义上说,来自被抑制的需要(突然)得到满足,被抑制的需要已经达到了很高的强度,就其实质来说,这种幸福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现象。”
  
  也就是说,他认为幸福是相对的,并且只有在对比中才能体验到这种感觉。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获取幸福的方式:一是消灭痛苦与不舒服;二是获得强烈的快乐感受。
  
  从消灭痛苦的角度来看,弗洛伊德剖析了一些人类经常用以获取幸福的手段。首先是化学的方法,例如饮酒。当这些化学物质进入个体的血液,就会引起他的快乐感,并降低其对不快乐的敏感性。弗洛伊德认为化学的方法是最有效的方法,但他并不赞同这种方法,他指出这些物质是有毒且有害的,“在有些情况下,本来可能被用来改善人类命运的有价值的能量却被无用地浪费了,这些有毒物质应该为此而负责。”
  
  其次是控制本能的方法。弗洛伊德认为假如个体的本能得不到满足,他就会体验到极大的痛苦。但是,假如个体可以控制这些本能,并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消除它们,他就可以体验到较少的痛苦,并获得一种相对平和的幸福。再次是升华的方法,例如艺术创造。弗洛伊德认为升华可以改变本能的目的,使其不受外界的阻碍,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本能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的痛苦。但是,他也指出这种方法的弱点是不能广泛地适用,并且通过升华也不足以使个体完全忘记现实中的痛苦。最后一种方法是与现实相隔离。弗洛伊德指出,当个体使用这种方法时,他需要切断与现实的所有关联。不仅如此,他还可以在妄想中建立起另一个世界来代替现实世界,宗教正是这种妄想的产物。然而,从弗洛伊德对宗教的态度来看,他并不赞同这种方法。
  
  从获得快乐的角度来看,弗洛伊德阐释了三种获取幸福的方式:一是降低寻求幸福的要求。既然幸福产生于对比之中,那么个体只要降低对幸福的期待,只要经历了痛苦的打击而幸存下来,就可以认为自己是幸福的。二是与他人联合起来并借助科学技术,向大自然展开进攻,迫使其服从人的意志。但是,弗洛伊德同时也指出,对自然的控制并不是人类获得幸福的唯一条件,对自然的征服,“并没有增加人类期望从生活中所能获得的快乐满足的数量,也没有使他们感到更幸福。”
  
  三是发挥性欲的爱,使个体在寻求爱的过程中获得满足。但是,弗洛伊德指出,当个体这样做时,“他便使自己以某种最危险的方式依赖于一部分外界世界,也就是依赖于他对恋爱对象的选择;假如他遭到拒绝,或者由于死亡或背叛而失去了它,就会使他陷于最痛苦的境地。”
  
  基于消灭痛苦与获得快乐的种种弊端,弗洛伊德提出了他认为可行的寻求幸福的手段,即发挥个体的爱欲本能,使其成为万事之中心,从爱与被爱中寻求一切满足。
  
  他指出,当个体发挥其爱欲本能时,他便利用了力比多的可移置性,将满足置于其内部心理过程之中。同时,个体也没有脱离外部世界,而是从一种与对象的情感关系中获得幸福。当个体这样做时,并不是极力地避免痛苦,而是为了积极满足幸福而进行热情地奋斗。
  
  综上所述,弗洛伊德将道德人格的目标与个体的幸福联系起来,他将个体爱欲本能的充分发挥作为实现幸福的手段。但是,他同时又指出,爱欲本能和道德与文明之间有着难以避免的冲突,“一方面,爱反对文明的利益,另一方面,文明用难以忍受的限制来威胁爱。”
  
  他不主张完全禁止个体的爱欲本能,他说:“我认为禁欲不可能造就充满活力而自立的人,也难以产生创造性的思想家、勇敢的解放者或改革者,倒是容易造就一批’行为规矩‘的弱者,他们在芸芸众生中失去了自我,并不情愿地听任一些强者的摆布。”
  
  他也不主张废除道德与文明,他认为“竭力要废除文明该是何等忘恩负义、又是何等目光短浅啊!那样的话,得以保存下来的就只能是一种自然的状态,而这是更加令人难以忍受的。”
  
  这样一来,弗洛伊德的道德人格目标就陷入了难以解决的悖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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