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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恩格斯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的价值
【绪论】恩格斯关于婚姻家庭伦理的成果研究绪论
【第一章】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伦理观的理论来源
【第二章】婚姻家庭伦理观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婚姻家庭伦理观的哲学基础和理论意义
【第四章】恩格斯婚姻家庭伦理观的当代启示
【结语/参考文献】恩格斯的婚姻与家庭伦理观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恩格斯婚姻家庭伦理观的当代启示
研究恩格斯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归根结底就是要关注现实。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曾停止,家庭结构形式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不同的社会背景下的婚姻家庭伦理规范有着不同的内容。尽管相隔一个多世纪,恩格斯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仍然对处理当代社会婚姻家庭伦理问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节 当代社会的婚姻家庭伦理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爱情、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初级生活圈”,人们大部分的社会交往活动都是从这个所谓的“初级生活圈”向外延伸和扩展的。在当代,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程,生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人们,不论是物质层面还是思想层面都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婚姻家庭处在巨大的变化之中,出现了新的矛盾和特点。然而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冲击都促使了当代婚姻家庭伦理的嬗变,造成当代社会婚姻家庭伦理现状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当代社会的婚姻家庭伦理现状
(一)择偶标准日趋功利化
选择配偶是婚姻的初始,尽管存在东、西方文化差异,但地域、经济、宗教、文化、种族、性别、年龄、情感等主观方面一直都是择偶的制约条件。不管形式如何变化,根本还是取决于择偶的意识观念,而“观念的形成则是社会发展的折射”①。
随着社会生活压力的与日俱增,当代社会的青年男女不再对爱情和婚姻给予更多超出婚恋本身的世俗性和功利性的奢望。有些男性在择偶时忽略了爱情的因素,把权利与地位凌驾于婚姻之上,试图通过婚姻使自己的事业和生活获得高起点,导致有名无实的婚姻最终走向失败。有的女性将嫁入豪门作为她们的终极梦想,把摆脱工作压力、生活压力困扰寄希望于一场婚姻,妄想着不劳而获,成为婚姻的寄生虫,却忽视了自身价值的实现。金钱的诱惑有时超越了爱情的魅力,“傍大款”、“求包养”的女性大有人在,“老夫少妻”的婚姻年龄组合也渐渐增多。随着单身男女的比例不断上升,近些年来婚恋相亲的相关产业异常火爆,不论是在电视节目中还是在交友网站上,男女双方都亮出各自的条件待价而沽,现实便是那些经济条件、社会地位、学历学识较高的单身青年往往被哄抢,而各方面条件平平的青年则极少被纳入考虑范围。可见,市场经济的功利化已深深影响了人们对婚姻生活的选择。
如果将爱情看作是婚姻的基石,那么物质便是装饰婚姻美丽外表的材料。当这个浮躁社会所衍生出的功利化的婚恋观占据主导地位时,婚姻便成了可以以物质利益交换的工具,赤裸裸的物质崇拜和婚姻关系的异化,使得在拜金主义指引下组建的婚姻家庭不再是爱情温馨的港湾。现如今青年男女的婚姻择偶标准早已不仅仅是“有情饮水饱”,而极少数的“裸婚一族”也实属无奈之举。物质基础已经成为当代年轻人择偶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男女双方在本不应掺杂任何杂质的浪漫激情中与残酷的现实苦苦纠缠。
(二)男女婚恋地位不平等
男尊女卑,是由古代传统社会延续至今的落后观念,这种观念不仅仅是中国社会有,就算是时刻标榜“民主”、“平等”、“自由”的西方社会同样存在对女性的歧视问题。尽管在近代女性解放运动的推动下,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有所改变,男女平等这一原则也得到了法律的保证,但是现实婚姻生活中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
男女在婚恋上的不平等,还体现在对于男女择偶年龄的问题中。2013 年的《全国婚恋报告》显示,超过九成的男性认为女性应该在 27 岁之前结婚,其中50%以上的男性认为女性的最佳结婚年龄是 25-27 岁,由此可见,尽管女性在择偶时不存在经济上的压力,但是最佳择偶年龄的观念限制对于女性来说是相当残酷的。与此同时,社会对职业女性的认可度也是有限的,尽管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妇女有参加工作、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但现实却是女性在就业方受到歧视的情况笔笔皆是,许多公司在招聘中就算未明确写出,但实际情况就是只要男生或者在同等条件下男性优先,这些在职业领域的不平等加剧了女性谋求经济地位平等的难度,使一些女性不得不更倾向于通过婚姻获得较好物质生活,强化了婚姻中的功利性因素。男女在就业方面受到的不同待遇也直接催生了一种新的婚姻形式--隐婚,这是婚后女性为了寻求更多就业机会的无奈之举。
(三)婚姻家庭责任观念的淡薄
市场经济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发展,也带动着一场由内到外的家庭变革,婚姻家庭伦理作为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关系、情感关系的调节剂,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某些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标准已经逐渐不适用于现在家庭生活中出现的诸多道德现象了,于是,很多人不禁产生疑问:难道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已经失去它的规范价值了吗?当然不是,婚姻家庭伦理有它自身的发展规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些老旧的、落后的伦理道德标准固然会被淘汰、摒弃,但是其宝贵的、优秀的精神内涵会被永久保存下来。尽管爱情的生理基础是性欲,但长久的爱情只有将激情化作“责任”才能得以实现。
在当代,离婚率的不断攀高、外遇、包养等等现象,折射出的却是当代经济社会组成家庭的夫妻双方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的淡化甚至缺失。尽管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个体自由平等意识增强,感情因素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分量增加的表现,但家庭责任意识的缺失造成的这一系列严重后果直接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婚姻关系破裂对孩子的影响,母爱或父爱的缺位、心灵的创伤都会在青少年的成长道路上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
不论经历过怎样的社会更迭,不论区域之间的社会发展轨迹有着多么大的差别,忠诚与责任显然是每个社会家庭伦理中很重要的一点,然而现代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种种责任缺失现象,无疑是对传统夫妻情操的一种颠覆。怀揣着甜蜜与憧憬的年轻夫妻并没有做好承担家庭、社会两方面责任的准备,当新婚的激情逐渐褪去,生活的压力破碎了他们的幻想,现实的琐碎加之对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知识缺乏使得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出现了种种矛盾,稳定性逐年下降。
二、当代社会婚姻家庭伦理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因素
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最终导致社会的变迁,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理论的核心思想,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改变必然会影响被视为社会细胞的婚姻家庭,经济因素的作用在整个婚姻家庭伦理的产生和发展进程中永远是基础性和决定性的,对现代婚姻家庭伦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竞争激烈的经济环境使得人们在处理物质和精神的关系时,往往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将道德信念与评价标准抛置角落,疏远了家庭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致使家庭结构松散。只是在经济领域需要遵循的利益最大化原则超越了它发挥的范围,渗透到了婚姻家庭生活之中,从而夫妻之间的感情蒙上了金钱的色彩。这直接导致了个体婚姻家庭责任意识的淡薄,由此也带来了更多的婚姻家庭伦理问题。
传统社会的人们十分重视整体利益,主张可以为了整体的利益牺牲个人的思想,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更是如此。而置身于现代化发展之中的婚姻家庭伦理,深受以自由、平等、开放为特点的市场经济的影响,个体意识慢慢崛起,愈发追求自主和自由权利。一些婚姻自由、两性平等等民主观念深入人心,在使家庭成员关系的自由度大大增加的同时,依赖性也随之削弱,追求爱情成为合情合理的要求,离婚的自由也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婚姻不再是家族整体利益的牺牲品,变成了个体的私事。主体意识的增强虽说是进步的表现,但是过分强调个性自由极易滋生“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念,淡漠掉婚姻家庭主体应有的责任观念,引发种种因为家庭责任缺失造成的矛盾。比如婚姻家庭中某一方因感情转移而婚外恋、抛家弃子等行为就是过分强调个人感受和缺乏家庭责任感的结果。
市场经济强调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认为这是在经济理性支配下达成的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原则同样也渗透到了婚姻家庭生活之中,曾经以“情感至上”为主要原则的感性的夫妻关系,更多地掺杂了契约理性,婚姻主体强调在享有婚姻权利的同时履行婚姻的义务,更愿意把夫妻双方当作是在契约中互动的独立个体。各种财产公证、婚前婚后协议、夫妻消费 AA 制无不体现这一契约性带来的婚姻生活的改变。
经济发展带来了婚姻家庭理念的开放,人们正以越来越开放和宽容的态度去对待婚姻生活,彰显了现代人的婚姻理性,这是婚姻伦理观念的一大进步,但对于由此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婚姻伦理问题,我们也应该提高警惕。
(二)文化观念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形成一定的思想文化观念,但是不论是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区域之间的文化交流也日渐频繁,因此,站在历史转折点上的人们受到多元复杂的价值观念的影响,由于缺乏坚定的信仰而造成了自身婚姻家庭伦理观念的模糊和混乱。
谈及文化观念对婚姻家庭伦理的影响,最深刻的应该就是性解放思想了。特别是在西方人的性文化理念中,人类的性欲被认为是一种本能,非但不应当压制,反而应当充分满足。所以,在婚姻家庭中,性生活更是不应该受到约束,因为婚姻的目的就是满足人们对性的需要。在这种性解放思想的影响下,青年男女更多地将两性关系视为寻求快乐的过程,性观念的过度开放极易导致轻率的性行为。
尽管开放思想或多或少地在影响人们婚姻家庭伦理观,但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仍然根植于人们的脑中,例如贞操观念。最典型的便是中国,在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中,对女性有着严格的贞操约束,而对于男性却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因此男性在性观念上比女性更为开放,而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如性行为低龄化、未婚先孕、未婚生子、堕胎等等都会对当事人(尤其是女性)今后的生活产生难以预料的影响。在婚姻关系中,性观念的开放也导致了诸多家庭矛盾,例如婚外性行为,夫妻对双方彼此忠诚的基本要求被违背,家庭和谐遭到破坏,这不仅会滋生社会的不良风气,还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
随着经济交流浪潮传播的不只是性解放的思想,自由主义、人道主义、女性主义等等的出现也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当代婚姻家庭伦理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新兴思想热衷于对自我价值的发现与肯定,主张张扬个性,尊重人性,从而使人成为多样性的存在,深深地影响了一代人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一方面,人们的自我意识、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被唤醒,在自由的外衣的披覆下,试婚、同居、婚外恋等现象逐渐走向公开,“自由”演变成了“轻率”,这带来了大量的婚姻生活问题。但同时,以关怀人、尊重人为中心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于批判和反省现实婚姻生活中的种种负面现象,具有一定启发和借鉴作用,也成为批判封建婚姻伦理、创建现代婚姻伦理的思想基础。
从根本上来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思潮,我们不能只是不加辨别地效仿和接受,吸纳不同历史观、价值观的同时应该取其精华而去其糟粕,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便使所处的社会更快地融入所谓的世界潮流之中。一味地标新立异,不从本身的历史文化根基中去找寻传统道德伦理的闪光点,这是我们所欠缺的,也正是当代青年人应该努力去实践的。
(三)法律政策因素
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仅仅靠家庭成员内部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外界力量的支持与监督,这其中就包括伦理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国法律制度体系虽有完善,但仍有需要加强之处。由于各种原因,相对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全面,而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体系与之依旧存在很大的差距。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约束,当出现的失范行为不受伦理道德约束,并且在法律上也难以找寻制裁依据时,法律约束的空白就会成为当前各种婚姻家庭伦理问题失控的原因。例如: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了夫妻双方要对婚姻忠诚、禁止重婚,对于“包养”、“小三”的现象,就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罚婚内第三者的法律条文,因此,对无过错方的权益的保障和对过错方的行为的惩罚,在法律上都没有具体可操作性,只能靠舆论的力量进行谴责。另外,在社会较为关注的家庭暴力问题上,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不明晰,以致产生了诸多争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治安管理上,受害人可依法请求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上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但到底何种程度才算是家庭暴力,尚无明确标准。
没有法律的具体依据,遇到家庭暴力的情况便经常被当成“家务事”处理而不了了之,这对于被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其实是及其无辜又无奈的。尤其是在普法滞后的不发达地区,大多数被家暴受害者根本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说有时候即便是知道如何做,在维权的过程中也时不时会出现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
法律对婚姻主体行为规范体系的不完善还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社会保障政策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它的制定、实施的完善程度与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弱势群体,预防人们做出超出道德伦理底线的行为。但现实情况却是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一些内容未充分体现公平性原则,区域之间的保障水平存在着较大差距,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极大漏洞,这就导致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效与宗旨是不相符合的。所以,我们常常会遇到因社会保障空白而导致的种种家庭伦理失范问题。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完善给区域经济建设与婚姻家庭伦理变革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但更应该看到它们与现代婚姻家庭伦理之间的不协调。
第二节 恩格斯婚姻家庭伦理观对当代婚恋家庭生活的启示
爱情是一种圣洁的人类感情,它不应被世俗的东西所支配和污染,只有在爱情的种子上发芽的婚姻才会枝繁叶茂。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却成了利益交换的工具,是男性拥有女性的契约手段。一段美满的婚姻和一个幸福的家庭,是人人都渴望拥有的,婚姻家庭是爱情的归宿与结果,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好坏对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必将发生变化。恩格斯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对处理当代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不仅能够在理论上指引着婚姻家庭伦理理论研究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在实践中,也能够为中国婚恋伦理的发展指明方向,这正是恩格斯的婚姻家庭伦理观的当代价值所在。
一、树立文明、健康的婚恋观,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恩格斯的婚姻家庭伦理观,首先强调的就是“爱情”要作为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唯一基础”,所以要树立文明、健康的婚恋观,摆在首要位置的就是倡导正确的择偶观念。爱情的内容是衡量一个人的精神高度的重要标准,男女双方应该不受外界因素的制约,仅仅根据个人自由意志来选择配偶。瓦西列夫曾这样描述:“真正的爱情不在于彼此互相注视,而在于共同注视着同一方向”①,两个人共同的兴趣、爱好成为双方交往以及培养出深厚感情自然而然的纽带。所以,按照恩格斯婚恋伦理观的精神,青年男女在择偶时,不应该过分地看重对方的容貌、金钱、社会地位以及权力等附加的外在因素,而应该主要考虑对方的性格、品质等内在涵养。否则,爱情的纯洁性就会被玷污,两性之间的婚姻就会成为基于物质追求的交易。
爱情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本质,但是婚姻家庭才是实在的伦理实体,其实质是伦理性的,所以当人们确立以爱情为基础构筑的家庭之后,不得不面对的就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其中的主线便是夫妻关系。婚姻道德、两性平等皆是恩格斯关于婚姻中处理夫妻关系的观点,掌握一定的家庭关系处理原则,将有利于整个家庭和谐健康发展。
首先,夫妻关系不同于其他在血缘关系上形成的家庭关系,它以爱情为基础,所以夫妻之间互相忠诚是维持这段关系的底线,专一的夫妻关系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其次,两性平等是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条件,因此,夫妻平等、互相忠诚是婚姻家庭生活应该坚持的另一条原则。没有两性的平等,就谈不上形成与发展良好的夫妻关系。而夫妻平等又不仅仅是指双方在家务劳动上绝对平均分配、经济收入相当,更重要的是要求夫妻在观念上彼此尊重、彼此信任,因为彼此的尊重和信任能让双方在易受琐事干扰的婚姻生活中获得满足感。
再者,亲子关系是由夫妻关系派生而来的最直接的家庭关系,以血缘为纽带的亲子关系较夫妻关系而言更具有天然的亲密性,父母对子女具有教育和抚养的责任。因为儿童时期是道德观念与行为的重要形成时期,所以父母的伦理教育将直接影响子女人格的发展。中国的父母大都倾向于希望自己的子女成为受到大众认可的出色人才,而忽视了孩子的独特品质,“望子成龙”的父母的过于“专制”的教育方式极易扼杀孩子的自由创造天性。而西方因受自由主义与人道主义的影响,积极倡导的是“以人为本”的家庭教育,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尊重孩子的天性,注重培养子女的主体意识,身体力行地向孩子表现平等、民主的家庭伦理观念,这样亲子之间的关系才会更加融洽。
最后,家庭伦理生活中不仅仅是长辈对晚辈爱护,子女对父母同样应该怀着感激、体谅的心情给予关爱。父母是家庭的中心,尊重和关爱父母是一种美德,被认为是衡量一个人的最重要的道德尺度。新兴的代际关系讲求代际平衡和代际交换原则,子女对在和长辈相处是应该尊重、理解他们,赡养老人不但要在经济上对其供养,还要在生活上对父母照料和进行精神慰藉,妥善处理家庭中的代际关系。在现代家庭伦理关系结构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应该做到:满足老人的物质需求,对于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子女应该主动为他们提供生存和生活资料;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同时满足父母的精神需求。就目前来说,年轻子女由于工作原因而不常回家看望老人的现象很是普遍,这就导致了很多老人得不到应有的关爱,生活空虚。据了解,我国的“空巢老人”数量正逐年上升,以致于缺爱的老人将对子女的爱转移到保姆身上,钱财被骗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也引发了很多家庭矛盾。所以,及时了解父母的心里需求,时长抽空陪伴老人,才能帮助父母摆脱孤独感,安享晚年。
“一个有道德的家庭,他们的成员之间,必定是互相依赖的,夫妇之间就会在更高的层次上找到更多的共同语言,其家庭成员的精神生活也就会更充实。”①这种心理关怀功能是家庭所特有的,对于家庭成员具有特别的意义,和睦的家庭关系营造出温馨的家庭环境,使得家庭中的是每一位成员能在这座避风港中感受到关怀、愉悦和爱。因此,在处理婚姻家庭伦理关系时,应秉承着共担权利与义务的准则,运用平等、民主的方法与其他成员共筑幸福家庭。
二、提高个人素质,推动婚姻家庭的现代化转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②“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人的活动而已。”③这就是说,人类是自己的历史创造者,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自身的发展,人既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目的。汲取马、恩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精华,当代可持续发展观的主旨之一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公民的自身素质建设正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公民素质的提升对于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影响问题上,我国着名的社会心理学家沙莲香就认为,“从人与社会的关系角度看,公民素质的提升,是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它的作用是深层的。而反过来从社会发展对人的改变来看,人素质的提高,是校正偏离行为的主体力量,所以不论从哪方面来说,人的素质建设都是时代的要求。”①这一观点客观地阐述了公民的素质提升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都知道,家庭是微观化的社会,充当着联结个人与社会的中介的角色,个人与婚姻家庭的联系是最紧密的,家庭培养和造就个人,个人的活动又同时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发展。总而言之,提高人的素质与建设婚姻家庭是一个双向构建的过程。
一方面,家庭中的个人是建设健康婚姻家庭伦理环境主力军,公民素质的提升能够推动社会小家庭朝着稳定和谐的方向前进。不管是哪个年龄阶段,个体的人都是处于一定的家庭环境中进行社会化生活的。一般来说,到了适当的年龄,正常的青年男女也都会经历结婚、组建新的家庭这样一个过程,人与婚姻家庭密不可分。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妥善处理与家庭生活品质的提升都需要婚姻主体的共同努力,婚姻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家庭伦理生活的质量,家庭成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和能动作用的发挥决定着婚姻家庭的和谐程度。
另一方面,全面提升个人素质是建设和谐家庭的必要条件和内在要求。在《人的现代化》一书中,美国的社会学家英格尔斯说:“一个国家,只有当他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上都转变为现代人的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中的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之为现代化国家。”②可见,没有个体的人的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整个社会的现代化,置于婚姻家庭伦理生活领域,人更是关键性的能动因素。科学文化的水平、道德素质的高低都制约着个人处理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能力。
总而言之,提高个人素质与现代婚姻家庭伦理建设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构建和谐家庭,不仅要从家庭的物质、精神方面入手,还要从人的因素入手,切实关注和解决人的问题,全面提高人的素质,树立文明、健康的婚恋观、价值观以及人生观。培养人形成合理的生存态度和需求定位,确立人与人、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观念,只有全面提高个人素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婚姻家庭中的各种伦理问题。
三、健全法律制度,为合理的婚恋诉求提供法律途径
恩格斯的婚姻家庭观认为,婚姻家庭作为一个道德伦理实体,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其中社会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缔结婚姻组建家庭后,便产生了对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的社会权利与义务。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就是带有强制性色彩的,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手段之一,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根本上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婚姻家庭伦理生活的稳定和谐。
婚姻法律制度与婚姻伦理规范作为调节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手段,它们各有侧重又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但是婚姻伦理道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在调节力度上,伦理道德能做的只是通过内化道德原则来说服、劝导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而法律则不然,它明确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为人们提供了识别是非、善恶的道德判断标准,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强制实施,既有引导、推动作用,更有惩戒、防范作用。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它的强制规范作用可以选择和推动婚姻伦理道德的普及。特别是在中国,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现在,以法律强制推进婚姻伦理道德建设一直是我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婚姻伦理的重要手段。法律条文中婚姻自由、两性平等等内容,就是对传统婚姻家庭伦理旧习的批判。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内涵就是要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到法律轨道上来,婚姻家庭生活自然也囊括其中。通过法律的普及,一些成为法律内容的婚姻伦理观念能够更快地深入人心,法律也可以通过制止、惩处婚姻行为中的违法行为,达到净化社会环境、保障婚姻伦理规范实施的目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就首先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婚姻自由”的权利确立下来,至此,人们自由择偶的权利才真正实现。因此,就目前来看,婚姻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弥补婚姻家庭伦理规范的不足,维护家庭的幸福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一方面,中国为了顺应社会主义婚姻伦理建设的基本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起到了保护文明的婚姻行为,禁止及惩罚不文明的婚姻行为的监督保障作用,实现社会环境的优化。
现代婚姻生活中具有消极影响的伦理规范,仍然压制着个人的自由权利,加之人们法制观念淡薄,最终导致了婚姻价值观念的扭曲。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既是对婚姻伦理固有缺憾的弥补,又是批判继承传统婚姻伦理的重要手段。
当代社会的婚姻家庭伦理现状较以往任何时代更加复杂、多变,文化思想的解放与更新转变了人们的相处方式,婚姻家庭伦理状况受到来自经济、文化、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制约和挑战,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恩格斯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对处理当代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要构建当代和谐家庭,我们便要树立起健康的婚恋观,提高个人素质,同时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将个人力量集结成社会力量推动婚姻家庭的现代化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