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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孔子仁思想在商业伦理构建中的应用
【引言 第一章】孔子“仁”的思想
【第二章】 “仁”与中国商业伦理精神
【第三章】 “仁”与现代商业伦理规范
【结语/参考文献】商业伦理失范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3 章 “仁”与现代商业伦理规范
以儒家孔子“仁”为核心依据的现代商业伦理精神对于中国商人的经商活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中国商人身上所具有的诚信、勤俭、重义、敬业等优良商业品质,不仅体现商人的内心之“仁”,使其进行商业活动始终能保持一种本然的理性自觉,而且能够超越功利价值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人格,从而促成商人自我价值的实现。随着岁月的长期积淀和商业实践的考验,中国商业伦理精神在商业领域被更多的商人所认可、接受、秉承和信赖,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商人做生意的习惯定式或行业规矩,逐渐被规范化和制度化。直到后来一些商业伦理精神直接被有关部门上升为商业领域的规章制度,这就形成了具体的商业伦理规范,从而对商人经商行为产生强制约束力。这样以来,以孔子“仁”为核心的商业伦理精神不仅是一种商人主体的理性自觉,还是一种对商人经商行为构成制约的外在规范力量。
3.1 商业伦理的基本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自由开放,公平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需要在市场法制规范和商业伦理规范的共同作用下才能良好运行,因为人的行为目标理性不仅是“经济人”的,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道德人”的。中国人普遍受儒家孔子“仁”的影响,这一点在中国商人身上体现的尤为突出,即市场法制规范与以“仁”为核心的商业伦理规范具有内在一致性。
3.1.1 商业伦理规范的含义
规:尺规,范:模具。这两者分别是对物的约束器具,二者合用为“规范”,一般意义上拓展成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约束力量,如法律、规章制度、纪律、学说理论、伦理道德等。规范的含义通常是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或者指按照既定规范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达到规定的标准。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是商业伦理规范。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与此一致的是,企业家是以为企业获得利润多少为基本衡量尺度的商人,受市场规律的驱使,企业家终日在利益场上角逐,不可避免会导致人格的物化,商人常常被异化为物的附庸。德裔美籍学者赫伯特·马尔库塞认为,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人成了只会追求物欲的满足而失却精神和艺术追求的“单向度的人”.[17]P69这就扭曲了商人的健全人格,也会与他们追求真正人生价值的方向渐行渐远。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活动的有序运行,一方面需要靠合理的规章制度来调节,另一方面更需要靠商人的自觉理性和现代商业伦理来规范。商人在经商过程中需要始终保持理智的思维和追求高尚人格的理性自觉,从而使自己能随时从市场利欲追逐中解脱出来,并最终使商业行为从单纯的牟利手段升华为一种自我价值实现的方式,从一种利已的行为升华为促进人与社会共同进步的活动。市场经济活动需要依据确定的法制规范来进行,同时更需要依据商业伦理规范来完善。商业伦理规范是商人在商业活动中处理自己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以及商业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是商人在商业行为中“应当”与“不应当”的选择标准,主要体现为公正仁和与诚信合作。
3.1.2“仁”在商业伦理规范中的彰显
首先,中国商人的管理伦理规范主要体现了公正仁和。公正仁和是调节企业家与员工关系的伦理规范。作为企业家要公正对待员工,与他们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这就是“仁和”的基本要求。“仁”作为儒家孔子的核心思想,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根本准则。早期中国商人把“仁”引入商业活动,“商业之祖”白圭把经商看成是“仁术”,明清儒商有“义以取利,仁以聚财”的理念,直到现代很多商人仍然把“仁”的思想贯彻到企业管理中。商人应该充分将孔子“仁”的思想与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处理企业家与员工关系的基本伦理准则。儒家提倡“仁者爱人”,[7]P61中国商人以“仁”之心对待企业员工,不仅要关心员工,还要帮助员工成长,尊重其人格和创新精神。西方商人在企业内部管理中也提倡公平原则,但是他们是先确立一个统一的利益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来调节雇主与雇员的利益关系。依据员工给企业带来利润多少来体现员工在企业中的价值。雇主与雇员之间只是一种契约化的利益关系,与中国商人在管理中注重道德和精神因素存在本质差别。
其次,中国商人的经营伦理规范主要体现为诚信合作。诚信是商业伦理的核心,也是商人经商的基本道德准则。市场秩序需要诚信交易来维持,诚信交易需要靠企业的诚信来促成,而企业的诚信依赖商人的诚信来体现。因此,商人诚信经商,是市场经济诚信系统的建立和维系的关键一环。另外,诚信对于商人个人的人格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
孔子说“民无信不立”,[1]P133没有信用,就不可能取信于人,更不可能获得事业的成功。受此影响,中国商人一直把诚信作为经营商业的基本伦理原则。与此相比,西方商人重契约的信守而轻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中国商人强调“信”,不仅注重自己讲信用,同时提倡彼此之间相互信任,这是一种发自内心的道德承诺和人格自律。作为商人,不可避免要参与商业竞争,但中国商人在竞争的同时也注重“和”.在竞争的同时更希望能合作共存,提倡“有钱大家赚”,中国商人这种重合作,尚和谐的商业伦理特质不仅促使其生意得以成功地持久经营,而且更是中国商人身上所特有的仁德精神的彰显。
3.2 “仁”与商业伦理规范的内在关联
将商业伦理规范形成过程以及“仁”在商业伦理规范中的体现梳理清楚之后,不难发现,儒家孔子之“仁”与商业伦理规范之间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内在逻辑关联。商品交换活动总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商业与文化紧密相关。中国商业文化的内核是儒家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中国传统社会所形成的以儒家伦理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商业文化,对于构建我国现代商业伦理具有重要价值。
3.2.1 “仁”与商业伦理规范的关联
在儒家伦理思想影响下,商人无论从事何种商业活动,孔子的“仁”都是其内在核心。而“仁”的外化表现就是为社会中的人提供了追去更好生活的道德规范,在商业活动中则具体表现为现代商业伦理规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从事商业活动需要商业伦理规范与市场法制规范的相互协调。一方面,商业伦理规范对商人的经济行为具有精神约束力和道德感召力。商业伦理规范以“仁”为核心依据,“仁”是儒家的最高道德理想追求和完美人格的象征,因此,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商人对内心之“仁”有一种本然的崇尚,其外在商业行为都是在内心“仁”的支配下做出的。“仁”不仅是商人毕生所追求的道德目标,更是支配商人理性经商的自律力量。当然,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不仅需要商业伦理的道德作用,还需要法制规范的强制约束,只有二者相互协调,才能使商业活动顺利进行。
孔子虽然重视伦理道德,但他也意识到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治世手段,重视德治的同时并没有绝对否定刑罚。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法律的本质就是至善,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同理,商业法规应当是益于商人实现正义和幸福的各项原则,而且只有与商业伦理规范在本质上相互契合的情况下,商业法规才会真正得以执行最终产生实际效力。
另一方面商业法规也是对现代商人追求理想人格的有力支持。中国商人尤为注重对生命意义的价值追求,这就需要法律与道德相互协调和配合来提供可能。但是由于商业伦理的多元化,商业实践中用同一标准来要求所有的人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保护商业活动参与者的长远利益,必须凭借法律强制力来制约违背商业伦理道德的行为。由此可见,商业法规对商业伦理道德起着增补和强化的作用。现代商品经济活动中,利益因素在人际关系中越来越突出,这就有可能使本来情义丰富的人际关系简化为片面单调的金钱交易关系。这样一来既破坏社会人际的和谐,更是与中国商人对理想人格的追求相差甚远。德国法哲学家古斯塔夫讲到“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正义”,进一步表明商业法规作为一种准则必然包含正义与非正义的是非判断,使本来铜臭气息的商业活动充满人情味,其本身寄托的是商人对真善美的向往与追求,是对自身价值的彰显以及理想人格的终极关怀。商业伦理规范作为商人内心“仁”的体现,与商业法规有机结合共同调整商业关系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
3.2.2 倡导商业伦理规范的现代价值
法制规范永远不能满足所有人的要求,规章制度只能就最主要的问题来制定。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来规范商业活动的商业法规还不是很健全,但是随着中国商业的深入发展,法制规范势必会越来越完善。同时,无论市场法制规范健全与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伦理道德的要求一直都很强烈。以孔子“仁”为核心依据的商业伦理规范对现代市场经济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无论商人从事何种具体行业,在该行业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能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就会为以后企业发展占得先机,道德的影响反而会更长远和持久。虽然法律是社会关系的最终保障器,但是商人在调节各方人际关系时单纯依靠法律,不仅会付出过高的成本而最终效果往往并非如期所料。因此,对商人而言,商业伦理规范是一种软资产--看起来不是金钱,但是某种程度上比金钱更重要。比如,商人经商坚守诚信,以诚待人,可能在短时间内并没有取得明显效果,甚至在经营业绩上还会出现不赢反亏的情况。但长此以往,别人就会对你产生信任,在企业各种运营如借贷、营销等方面就会长期占据有利环境。商业构筑社会关系,是在群体中产生的,而群体是离不开道伦理德的,良好的声誉就是无形资产。如今,现代商业发展到战略层面,商人更加注重商业伦理规范的价值和影响,也会将伦理经营作为经商的更高手段。商人自觉意识到企业发展要遵守商业伦理规范,这是商业道德的时代发展更是社会整体进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