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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旗人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7 共9901字

  清代北京旗人作为满民族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发展具有代表性意义。由于北京城是清朝的统治中心,因此北京旗人婚姻家庭中的伦理道德观念更能代表整个清代道德生活观念的主流。北京旗人的道德生活史,是满族道德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道德生活的组成部分。

  一、清代北京旗人婚姻家庭中的伦理道德观念形成的主要因素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作用。清代北京旗人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政策对旗人婚姻家庭中的伦理道德观念有着深远影响。清代定都北京后,为了巩固统治地位,扩大统治基础,在政治上“首崇满洲”且“旗民分治”;在经济上实行“圈地”等政策,在文化上不断地学习和吸收儒家伦理道德观念。

  在旗人居多的北京城,作为清朝的统治中心,上至皇室宗亲,下至服役家奴,八旗制度渗入到了北京旗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一个军民合一、军政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八旗制度对旗人的婚丧嫁娶、社会礼俗均有相应的规定,通过八旗制度实现政治联姻和人口增长、提高旗人生活水平的目的。天聪九年(1635)清统治者曾颁布诏令:“凡隶属章京及章京兄弟、诸贝勒下人、巴雅喇、芬得拨什库等之女子、寡妇,必须赴户部报明,部中人转问各该管诸贝勒,方可准嫁,若不报部而私嫁者罪之。至于小民女子、寡妇,须问各该管牛录章京,方可准嫁。”[1]

  由此可以看出,旗人女子的婚嫁完全受控于八旗制度,这便是清代旗人社会的特殊之处。《天咫偶闻》亦载:“凡属八旗子女,例须报明本旗佐领,记于书册,及长而婚嫁亦如之。又必须男女两家佐领,互出印结,谓之图片。凡三年一比丁,又使各列其家人名氏,而书之于册,谓之册档。及殁而削其名氏于册,故旗人户口不能增减,姓名不能改移,凡以为整军经武地耳。”[2]

  上述材料明确地表达了旗人婚姻家庭与八旗户籍制度之间的紧密联系,说明整个旗人社会的婚嫁与清代政权和八旗制度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依附关系。

  正如定宜庄先生说的那样:“事实上,八旗制度对旗人的控制,事无巨细地渗入到旗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旗人的婚姻上也有明显的表现,上至天潢贵胄,下至世代服役的家奴,婚丧嫁娶都被笼罩在八旗制度这一张大网之下,并由此形成了清代旗人特有的婚姻乃至生活方式。”[3]正是由于八旗制度对旗人的婚姻和家庭做出种种严格规定,使旗人的婚姻更具有独特性,同时,这些制度规定也渐渐地渗透到旗人的思想当中,使北京旗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道德观念有了新的内容。“首崇满洲”的原则规定清代中枢机构的官员大多由满洲的亲贵大臣来担任,议政王大臣会议成为满洲贵族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权力极大,满洲贵族在清代政权中处于核心地位。[4]

  在全国官员中,汉人总数多于满人,但是京城内外的重要职位,则是满人总数多于汉人。这样就保证了满洲贵族掌控中央和地方的要职,同时北京旗人还被予以很多特权。通过“首崇满洲”的原则,清代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满洲贵族的地位和权力,使得北京旗人在整个清代社会上占有很高的地位,也直接影响着北京旗人在婚姻观念上的选择,如满汉不婚,世家婚姻的盛行等。

  清代统治者为保护旗人生计等问题,在经济上实行“圈地”政策。入关后为了安置大批八旗王公和官兵,清代统治者在近京五百里内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地,共圈地十六万六千余顷①.这些被圈占的土地,称为“旗地”.一部分由皇帝和王公贵族等享有,另一部分则分给八旗人丁。对于当地的汉族人民来说,这是严重的暴力掠夺。这种做法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使汉民失去了原有的土地,生活更加穷困,间接影响了汉民的娶亲婚嫁。

  由于北京旗人的特殊政治经济地位,使旗外的汉人非常羡慕,甚至愿意将自己的儿子过继到旗人门下,俗称“过枝子”.另外,清廷为八旗妇女的守节提供了名誉上、经济上的保证,这使清代旗人妇女的贞烈观念比汉族妇女还要强烈。定宜庄先生在其《关于清代满族妇女史研究的若干思考》一文中详细论述了这一问题,她指出:“清代旗人妇女的贞烈表现,甚至比汉族妇女有过之而无不及。能常被解释为清统治者在本民族内提倡儒家纲常特别得力的结果。而事实上,提倡妇女为夫守节,仅仅靠鼓励宣传,靠给银建坊的旌表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清廷为本族妇女的守节,提供了一整套经济上的保证,这正是八旗妇女的守节不同于汉族等其他民族的最有特点的部分……满族寡妇却可以由八旗组织承担起全部的生活。可以说,由国家如此以养起来的方式来鼓励全民族妇女守节的做法,在以儒教立国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3]

  在文化上,清军入关后,满族统治者无疑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怎样利用自己的优势来掌控大局,快速拉近满、汉两族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了清代统治者所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为了缓和满、汉之间的民族矛盾,快速增进满、汉民族融合,清代统治者积极主动地学习和吸收汉族的儒家文化,在不断地学习和吸收儒家文化的过程中,北京旗人婚姻家庭中的伦理道德观念受到了极大影响;同时,清代统治者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汉文化中儒家文化完整的伦理道德观念对于维护统治和安定社会有不可估量的功效,于是便更有意识地向儒家文化靠拢,把儒家文化中的伦理道德制订成条规,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向全国臣民灌输。在满汉文化的融合过程中,儒家文化中的“三纲五常”等思想在满族中不断传播,对北京旗人婚姻家庭中的伦理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使整个旗人社会的道德观念有了较大变化。

  二、清代北京旗人婚姻家庭中的伦理道德观念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北京旗人婚姻生活中的伦理道德观念

  1.贞烈观。清代北京旗人社会对于女子的贞烈观念在继承和发扬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贞烈观”:北京旗人社会在清代统治者的倡导下,开始重视女子的贞节,但是改变了以往历朝历代“以身殉节”的做法,提倡“节孝”,即丈夫死后,妇女不必以死明志,希望她们能够承担起照顾、支撑家庭的责任,以免许多无子的老人生活无依无靠。并在经济上采取实际措施,对那些夫死后能够继续持家的妇女予以表彰和奖励。

  清入关后,由于满汉民族的不断融合及汉族儒家礼教的影响,清代统治者开始表彰贞烈,并且提高了整个旗人社会的贞节观念。清代统治者为了表彰贞烈,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顺治元年(1644),顺治帝诏谕天下:“所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有司细加咨访,确具事实,申该巡按御史详核奏闻,以凭建坊旌表。”

  ①顺治十年(1653),又针对满族宗室颁布了表彰宗室节孝贞烈事例②,鼓励满族宗室起表率作用。在清代统治者的大力倡导下,全国涌现了大批贞节烈妇,据记载,清代载入正史的节烈妇女就有12323人。[5]

  北京旗人社会当中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多宝聘妻,宗室氏,多宝,赫舍里氏,失其所隶旗;宗室氏,正蓝旗人,大学士灵桂兄女。未行,多宝卒,易衰绖,赴吊,立从子英爚为后。灵桂以闻,穆宗书未吉完贞四字以赐。”③又有:“伊嵩阿,拜都氏,满洲镶黄旗人;妻希光,钮祜禄氏,正白旗人,总督爱必达女也。伊嵩阿为大学士永贵从子,早卒。方病时,希光割股进,终不起,许以死。爱必达、永贵共喻之,誓毕婚嫁乃殉。为伊嵩阿弟娶,嫁女妹及二女,次女行之明日,自缢死。”④以上两例都是婚前丈夫便去世的,妻子殉死以表忠贞。妇女以身殉夫,除了贞节道德观念的影响之外,另一个因素是她们用死亡来逃避精神上的巨大压力。这种以死表贞的做法其实并不完全被清代统治者所认同,甚至康熙对于殉死的做法是十分反感的,可是为了稳固对汉族的统治,不得不接受这样的做法。但是为了减少殉死带来的灾难,清代统治者在对待贞烈观上与前朝有所不同,清代更加注重“节孝”,并在经济上提供支持。康熙的训令就是提倡妇女在丈夫死后能够承担起支撑家庭的责任,避免留下更多的孤儿和老人生活无依无靠。比如北京旗人社会中就有这样的例子:“贝勒弘暾聘妻富察氏,弘暾,怡亲王允祥第三子。上命指配富察氏,雍正六年,未婚卒。富察氏闻,大恸,截发诣王邸,请持服,王不许;跪门外,哭,至夕,王终不许,乃还其家持服。

  越二年,王薨,复诣王邸请持服,王邸长史奏闻,上命许之。谕王福晋收为子妇,令弘暾祭葬视贝勒例,以从子永喜袭贝勒。谕谓:俾富察氏无子而有子,以彰节女之厚报焉。”⑤丈夫死后,妻子主动服丧,并且陪伴老人生活。还有:“任氏婢祥,不知何许人,亦不知其氏。任氏子,仆也,故家京师东郭门外,徙保定。嘱其母于祥曰:余将之广平,余妻不足恃,而善事余母'.祥与其母居三年,母病,促任氏子归,归则母已死。任氏子恸绝而苏,夜半,犹哽咽,翌晨视之,则亦死。既敛,其妻将挟幼女嫁,祥争之,乃留女。女方四岁,乞食以为养,邻里义焉,共周之。持二棺还葬,祥终不嫁。”⑥妻子侍奉老人,丈夫死后,又独自抚养孩子。对于这样丈夫死后,妻子依然持家的做法是清代统治者十分认同的,并且大肆表彰。清代北京旗人社会这种既区别于汉族儒家伦理贞烈观又区别于满族从死习俗的重视“节孝”的贞节观念,对于维护旗人家庭和旗人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择偶观。北京旗人社会婚姻中的择偶观念基本是满族内部通婚,即旗人与民人不通婚,在这种制度之下,北京旗人社会婚姻生活中自上而下形成了皇宫内的“选秀女”、世家联姻及门第婚等择偶观念。

  满族入关后仍然对八旗女子的婚嫁实行严格的控制。顺治五年(1648)曾下令:“凡满洲官员之女,若与汉人为婚者,须呈明尔部(指户部),查其应具奏者,即行自理。”⑦由此可以看出,统治阶级对于满族女子婚嫁的严格控制。清定都北京后,统治阶级通过八旗制度对旗人的人口实行登记以此进行户婚管理并形成了“选秀女”制度:“顺治年间规定,八旗满洲所有的蒙古汉军官员、军士、壮丁秀女,由户部二十四都统、八旗驻防及外任旗员,三年一次,阅女子年岁,由参领、佐领及本人父母送至神武门,候户部交内监引阅。有记名者,再行选阅,不记名者,则本家自行聘嫁。”①实行选秀女的目的在于“为王阿哥等拣选福晋”②,只有落选的女子才可以自由嫁人。但实际上,由于清代统治者在政治上实行“首崇满洲”的原则,所以当时“选秀女”的来源主要在旗人和王公贵族之家。北京作为统治中心,无疑是“近水楼台先得月”,也正因如此,清代北京旗人社会对“选秀女”的反响最为热烈。

  在北京旗人社会中,对于婚姻有着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重门第”.在这种情况下,以家庭和财富为参考目标的择偶观十分盛行。门第观念在清代也达到极致,一方面是因为清代统治者为了保持满族血统的“纯正”性,另一方面则是受到封建小农意识的影响所致。当时的社会上流行各种谚语如“龙配龙,凤配凤”、“竹门对竹门,木门对木门”,等等,都形象生动地反映了不同阶层的不同择偶观。为了规范婚姻制度,保持旗人的身份地位,旗人社会婚姻关系的特点是旗民不通婚,即满汉不通婚。门第观念在当时北京的旗人社会当中也尤为重要。因为北京作为清代的统治中心,集权力、人力、财力于一城,且北京城内旗人居多,因而婚姻嫁娶中门第观念最重。在北京旗人社会中,婚娶论门第主要指的还是中上等家庭,在他们眼中,只有中上等家庭才有资格谈门论户。在婚娶中,除了受祖辈、父辈荫德之外,本人的地位和声望也很重要。在北京旗人内部当中,婚姻关系最显着的特点便是世家联姻。清入关后,为了加强世家、贵族之间的关系,巩固地位,世家联姻便成了他们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皇室与内务府之间的地位此消彼长,内务府旗人与王府之间的婚姻关系到清代后期也愈发紧密起来”.[6]北京旗人社会中世家联姻最典型的事例就是清末军机大臣那桐家的婚姻关系。据记载,清代户部主事那桐的子孙婚配对象都是王公贵族。他的孙女张寿蓉曾经口述了关于那府的婚配情况,“反正那时候门第是太要紧了,先要尽可能找满族,然后就是门第,那家与庆王府有两代通婚的情况,关系极好,而且与裕禄、世续、铁良甚至袁世凯都结过亲家。”[7]49由此可见,北京旗人社会世家联姻的紧密关系。“在这种由婚姻缔结的关系网中,也体现了近代满族贵族之间的一种文化认同”.[8]再如和珅同英廉的孙女结婚,也是世家联姻的一个范例。只要身份上是“世家”,就算得上是门当户对,且北京旗人社会中,世家亲属之间相互经常推荐做媒。

  在旗人社会的婚姻关系中,清统治者还规定,良贱不得通婚。据记载:“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因而入籍(指家长)为婢者,杖一百。若妾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9]

  由上述材料可以看出,由于良民和贱民身份地位悬殊,因此在婚姻缔结上有着严格的限制,从惩罚制度上来看,同样的错误贱民要比良民的惩罚更加严格。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维护良人高贵的身份地位,借以显示等级制度的权威性。门第观念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北京旗人社会的稳定。

  3.纳妾。满族早期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入关后,学习汉制实行一夫一妻制,并且开始有了纳妾的习俗。不同之处在于,由于清代统治者为了维护满族贵族地位,赋予旗人特有权利,因此北京旗人家庭中的妻和妾也较为不同。在北京旗人家庭中,正妻者为旗女,纳妾多为民女。在汉人家庭生活中,妻与妾的地位本就不同,北京旗人又将妻和妾严格区分,这样既维护了“首崇满洲”的政策,提高了旗女的地位,又满足了旗人世家多妻多子的需要。

  满族早期实行的一夫多妻制与汉族不同,在1次之分。但是满族早期的一夫多妻制中,妻有多个,有正、侧或长、次的区别,即便是次妻,也仍是妻,这种情况被称为“并后制”,也是早期满族婚姻制度上的特点。史书记载,努尔哈赤时期“粗俗无改,制上淳朴,礼绝差等,号敌体者,并曰福晋”[10],由此可以看出满族早期一夫多妻制的盛行。除了众妻之外,满族早期家庭中还存在这样一种女人,她们没有妻的地位,贵族阶级中被称为“小福晋”,身份又与婢相似,是介于妻与婢之间的女人。这类女子在身份地位上与汉族的妾有相似的地方,甚至可以说,她们是满族社会中妾的前身,也可以说是妾的不完全形态。但是与妾相比,她们更没有名分[3]2,身份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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