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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社会道德责任视角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探析
【导言】
我国食品安全社会道德体系构建研究导言
【第一章】
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概述
【第二章】
我国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的缺失现状和原因
【第三章】食品安全社会道德的理论分析
【第四章】
食品安全社会道德建设的对策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中如何履行社会道德责任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食品安全社会道德的理论分析
(一)经济德性之义与利
食品企业的道德失范在于没有处理好义利之间的关系,食品企业受利益的驱动而背弃了义。也就是行为的利益导向取代了行为的价值导向。我国古代就有关于义与利的探讨。早在春秋时期的晏婴认为,“义,利之本也”[16].意思是,道德在利益之上,是实现利益的基础。他说,“夫民厚而用利,于是乎正德以幅之,使无黝,谓之福利。利过则为败”[17],“让,德之主也,让之谓懿德。凡有血气,皆有争心,故利不可强,思义为愈”[18].晏婴说,谦让是德行的根本,让给别人是美德。凡是有血气的人,都有争夺之心,所以利益不可强取,要有道义的取利。他告诫人们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要适度的“让”才能有“义”,进而保证“利”,不能见义忘利。
先秦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9],“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20].孔子指出经济交往中必须讲道义,如果讲道义就会带来人民生活的富裕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利益、向善的德性三者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墨子虽然在这方面存在典型的功利主义,但在经济德性论调上同儒家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墨子认为,“义,利也”[21],“所为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而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22].墨子认为有“义”才有“利”,义是由利来规定的。墨子的经济德性理论,在将义和利等同起来的同时,阐释了经济的德性获利要讲道义的原则。
汉代的董仲舒的义利观:“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23].义利相统一、身心相统一是董仲舒经济德性论的根本,他认为义与利、经济与德性互为前提,都是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所必须的,追求经济德性就是追求人的德性、社会的德性。宋代朱熹认为:“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24].“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25].所以,“凡事不可先有个利心,才说着利,必害于义。圣人做去,只向义边做”[26].朱熹认为义是利的前提,经济中讲求德性就是顺天理,是必然选择。
西方哲学思想史上强调经济德性的核心是自由,自由能从根本上促进经济主体发挥积极性、创造性。自由是市场公平、公正、有序交易的基础,也是获取利润最大化的前提。自由主义是西方经济学的根本思想。“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核心观点是自由放任主义。他说,每个人都力图利润最大化,置公共利益不顾,更不可能为了公共利益而舍弃个人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致力于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这并非对社会有害,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他认为,个人或者组织在自由的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客观上增进了公共利益,这种做法比舍弃自身利益去维护公共利益达到的社会效果更好[27],他也认为,“一种事业若对社会有益,就应任其自由,广其竞争”,“个人或组织渴望财富追求财富,是因荣辱感而不是舒适或快乐”,“这种荣辱感激起了让个人或者组织更加勤劳上进地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财富”[28].所以,斯密认为,自由是社会之必须,任何管制都会阻碍个体或者组织追求自身利益,也就阻碍了社会财富的增加,最好的社会环境便是给予个体或者组织追求自身利益以完全充分的自由,自由放任,不应当人为地束缚[29].
(二)经济德性论
经济德性显然不是经济和德性或道德的简单相加, 经济也不仅仅是投资回报的问题,经济过程由人参与或者由人主导参与,所以必须内涵着道德。没有道德的经济不可能存在[30].经济活动中天然存在着“自利”和“利他”的这一道德矛盾,所以如何处理经济中的这一对矛盾,就要对经济德性进行探讨。经济德性,简言之就是企业或个人等市场活动主体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市场活动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社会的大力支持。第一,市场活动主体需要社会的物质文化资源支持,物质资源支持是市场活动主体发展的基础,文化资源为其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第二,市场活动主体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政府为市场活动主体提供了有序的运营条件,没有脱离国家和政府的市场活动主体;第三,市场活动主体需要社会的认可,任何一项经济活动的达成,都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否则,交易就不能完成。此外,市场活动主体目标的满足还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关心和支持,所以经济活动就内涵着对社会的道德责任,这是经济主体的存在本质。换句话,经济主体在一定意义上属于道德实体。如果不履行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就会失去生存的基础。
经济德性主要体现在市场活动主体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行为上,经济德性存在的基本前提是对一系列经济领域的道德规范体系的认同和对经济活动过程中道德责任的担当。经济德性使得每一项经济活动都要接受道德考量,道德规范体系时时刻刻为市场活动主体提供行动依据,只有这样,市场交易活动才能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市场活动的主体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以人为主导参与的。作为参与市场活动的人,应当自觉修身养性,提高自身道德水平,在经济活动中体现社会责任心、使命感,比如生产绿色无污染的环保产品,提供的人性化产品和服务、客观公正地宣传产品等,在经济交往中经济主体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发挥道德自觉能动作用,提升经济活动的品质。综上所述,经济德性目标是市场活动主体自觉履行道德责任、树立正确价值取向和持续提高经济品质。
(三)经济行为的道德定位
古代社会,在处理利己和利他关系问题时缺少理性,往往倡导“利他至上”,极力排斥和遏止“利己”思想,甚至为了倡导“无私”的利他,有些正当的利己行为都被冠之可耻,甚至对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统统打上“唯利是图”烙印。那是囿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认识水平不够,忽视了自我意识“把利己当作道德上的恶”.利己带来的经济利益与利他生成道德理想看作是互相排斥的两极。事实证明,否定了利己观念,利他观念并不能持久。并不是否定利己观念,利他观念就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和接受并成为普遍的现实,否认利己,单纯利他并不会带来公共利益的持续增加。利己和利他并不是零和博弈,牺牲一方也会牺牲另一方,它们是双赢和双输的关系。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社会人,人们对自己每一项行为都会去权衡,正因为有利才会有继续的动力。自利的经济活动得到了利他的道德的支持,就会发展的更为顺畅,利他的道德理想也需要经济活动的支持,只有建立在足够强大的经济基础上,“利他”的道德理想才是活生生的现实。“自利”是经济活动主体的起点和动力支持,但不是唯一,过犹不及。“利己”在多大程度上符合道德?又在多大程度上违背道德?“利己”在客观上符合人的本能发展需要,利己的产生符合人的生存需要,天然的符合道德,只有无限膨胀的利己、损害他人利益的利己才是不道德的。利他与利己并不总是矛盾的,在利他过程中,人们得到的精神慰藉和满足,也同样利己。个体或者企业组织做了有益于社会的善举,得到社会的褒奖,会给个体带来精神愉悦和满足,会给企业带来良好声誉和社会形象,在利他中获得了利己需要。利己和利他是辩证统一的,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渗透、相互转化。
对经济德性的分析,就是通过对企业经济利益、道德评价、声誉形象等变量因素进行分析,找到有助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的变量,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和行为取舍,而不是以攫取眼前经济利益为目标置各种关系到企业生存和长久发展的因素不顾,经济德性让企业更加理性,企业找到与社会相互促进的共赢选择,在经济德性的指导下企业的最终价值目标得到充分实现,从单纯的经济人格进入社会人格角色。有德性的经济行为既实现了经济利益最大化与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又契合了社会道德发展方向,其最终实现了企业和社会、企业和环境、经济目标和道德目标、现实世界和价值世界的和谐统一。林毅夫指出“企业追求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但是由于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企业行为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超出自身应有的边界,对社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社会的繁荣和和谐,要提倡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感并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31].倡导有德性经济行为目的在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经济环境,实现生活富裕、生态良好、道德高尚的社会生活。
(四)经济和道德的二律背反
经济行为本身并不具备道德伦理的意蕴,经济活动中提出了 “公平、公正、诚信”等道德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行为具有道德性。可以说,正因为经济行为自身无法满足这些需求,所以需要道德原则来规范经济行为。经济和道德的二律背反:一方面,一味地追求利益必然“违反人类良心的一切准则和原则”[32];另一方面“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合情合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成是证据,而只能看成是象征”[33].意志自由作为个体的本质需求,是道德的存在基础和前提。当个体或者组织自由自觉的履行义务,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任何被迫遵守的道德都是不道德的,至少不是道德的。从利害角度看,企业即使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但在道德动机上也是不纯粹的,所以这里就必须讨论一下自律和他律的差异问题。
经济行为是他律的,企业行为只能以对方的需要来生产经营,以功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只能是他律性的非道德行为,就此而言,经济行为本质上是他律行为。而道德行为是自律的。“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34],道德动机必须超越狭隘的功利才能达到自律,这时候道德所产生的力量不是来自道德主体自身,不是道德主体自身对道德命令的绝对认同、内心敬畏和自由服从,而是来自于一个超越于个体之上的东西--意志自由。停留在他律阶段的道德规范无论主体怎样尽职的遵守,他终究是一种外在于道德主体的异己的力量,只要道德主体尚未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格,尚未走完他律到自律的历程,那么道德规范的道德性就是不完全的。道德主体一旦将道德义务内心升华为道德责任感,道德义务就由他律走向自律。经济人总是试图用功利主义解释道德,然而道德本身恰好不是为了功利而功利,为了利益而利益的。道德一旦被称为道德,就已经和功利分道扬镳了。
有人力图从企业也会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角度否定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的二律背反性。应该承认,企业确实能够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即使经济行为可以不排斥道德责任,也从来不会把意志自由作为社会责任的前提,只有利益才是经济行为的永恒前提,放弃了眼前利益也是为了追逐长远利益。马克思这样评价资本家“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利益的一般性”[35],道德行为和经济行为在强调社会责任时候也根本不同,道德行为不仅强调社会责任,更把意志自由作为道德责任的前提,道德行为应该是自觉自愿的,是处于意志自由的活动。他不受任何利害原则的左右。如果道德行为不是出于意志自由,而是出于利害考虑,那就谈不上行为的道德性。
认清经济和道德的二律背反性质,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为什么食品这一经济行为会频频出现不安全问题的内在原因,我们在强调企业行为的经济德性时,就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目标进行合理思考,对企业履行社会道德责任的程度做合理期待。在食品企业内部自由自觉自发的形成道德责任感并使其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在食品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同时促进社会的长足发展进步,离不开企业积极主动的社会道德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法律监督和支持,更离不开社会监督力量协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