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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工作环境权保护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刘老师
发布于:2014-06-09 共8436字

 论文摘要 
  工作环境权在中国多以劳动卫生安全权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然而仅仅关注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对劳动者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本文以张海超事件为引,结合西宁市劳动者的调查问卷样本分析,分析工作环境权理论同时研究工作环境权法律规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的思考

   张海超曾是河南省新密市一名 “80后”工人,自2004年6月起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各种环境恶劣的工作他都先后从事过。工资待遇姑且不论,不幸的是历经三年工作后方感不适的他即使已被诊断为尘肺,然而所在单位拒绝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他。他在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后受到一定关注从而得以被鉴定,然而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肺结核”的诊断。同时因其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时间断断续续,无法形成法律规定的长期工作的条件,张海超无法获得工伤补助。为求真相、获帮助只得只身奔赴医院“开胸验肺”,以如此惨烈悲壮之举澄清了事实。从当年绝望中的开胸验肺,到今年6月底在无锡移植双肺。“开胸验肺第一人”张海超终于在8月1日出院,重新开始一段依旧前途未卜的新生活。
  
  (一)开胸验肺事件“开胸验肺”对当今中国是一个强烈的震撼,张海超通过医院使用人工手术方式把胸腔打开查验肺器官以求得“尘肺病”认定的真相,但是不能再让那些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阶层因无法保全自己所受损利益而作出自我牺牲。张海超虽然通过这一事件证实了自己因工作环境恶劣罹患职业病(“尘肺病”)的事实,但是因“尘肺病”导致的肺部严重受损致其仅能在换肺后生活无疑是十分惨痛的代价,医疗人员指出张海超即使换肺成功仍需终身服药维持正常的肺部机能[1].
  
  如今“开胸验肺”已从单纯的张海超事件演变为一种现象的代称:某种行为人在自身有利证据被毁或事件对方当事人拒不屡行相关责任时采取的下下策,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最直截了当验证某些事物状态或事件真实性的方法,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弱势人群一种极无奈的抗议方式。值得关注的是,自此这一人群获得了社会的重视。
  
  (二)事件社会评论随着张海超的确诊,其4名工友也被职防部门确诊为尘肺病,而更多工友正排队等待尘肺病鉴定。职业病维权之路随之打开一条“绿色通道”,从中央到地方,以往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的局面得以改善,职业病防治成为领导重视、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张海超事件体现农民工职业病维权之路如何艰辛外,更是直指职业病防治制度上的漏洞。甚至有些媒体发表评论认为,张海超事件就是这些防治制度的弊病引起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作为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需要时,为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提供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用人单位提供前述资料需要积极主动、及时有效。复旦大学教授金泰廙在某次记者采访中说,《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之初将企业定位为主要责任人,卫生部门取得检查、监管职责,张海超无奈之下“开胸验肺”正是后期监督不到位,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窘境,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与此同时金教授还提出,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单独设立职业病防治基金的必要,该基金资源由那些存在职业病风险的企业为自己的员工定期缴纳,汇总起来平衡使用成为职业病患者治疗的专项资金。
  
  虽然有理由相信,张海超以生命为赌注“开胸验肺”证明自己后,相关部门已经有所触动并开始行动,对于制度的“开胸验肺”应该不会太远。但是人们也需要从另一个侧面了解事件中“张海超们”的情况,据笔者于十一月在西宁市街头所作的调查来看,工作环境权及相关保护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还是陌生的。本文的第二部分会对调查样本进行具体分析。
  
  (三)后续跟踪调查据悉,张海超原单位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预计对其一线职工全部进行尘肺病筛查,以此对其潜在的职业病危险予以排除同时对已罹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救治补助。而张海超已于今年七月换肺成功走向新的生活,只是他的婚姻生活已经告终而前妻永久放弃对他们七岁孩子的抚养权,张海超仍需照顾和自己一起生活的多病父母[2].
  
  多年前“开胸验肺”的尘肺病患者张海超曾说过,“尘肺病这个群体离婚率是比较高的,大多忍受不了贫穷,就离开家庭。没有拿到赔偿的到最后人死了,还落下一大堆外债,即使拿到赔偿的也是人财两空。我曾经一天接到三个尘肺病家庭离婚的电话。”
  
  同时还有更多的“张海超们”挣扎在窘迫的生活中,如何救济他们是社会广泛专注的问题所在。中国已是世界上职业病危害最严重国家之一。根据卫生部的统计:2008年全国新发各类职业病13744例,其中尘肺病10829例,占78.79%,发病工龄比2007年缩短2.35年,实际接尘工龄不足10年的有3420例,占31.58%;群发尘肺病时有发生,仅一次发病超过100人的就有13起。
 
  因工死亡人数2005年至2011年全国因工受伤人数逐年递增,其中2011年增幅达到43.24%.
  
  二、调查样本分析

    笔者针对工作环境权情况在西宁市街头进行了随机的问卷调查,共打印调查问卷50份,发放50份,丢失3份,收回47份。调查中发现不少问题: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西宁市城东区康乐口(以下简称康乐口)调查期间,笔者发现很多基层劳动者文化知识极其欠缺,超过50%的25岁以上打工者是初中或者小学文化甚至文盲程度。在阅读调查问卷时就存在困难,更别说对问卷内容进行自己的解答。这点可以认为国家的教育普及程度在当年还是有所欠缺的,正是偏远地区教育普及的欠缺导致这些人的文化程度不高,只能从事操作型较强的木工、瓦工、水泥工等工作。虽然工作不分贵贱,但是如果这些打工者能够接受更高的教育,他们的维权意识应该会在下述情况中有所提高。
  
  其次需要指出部分劳动者已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但是这种保护意识相对来说较为薄弱。笔者在调查走访中发现(仍以康乐口为例)部分劳动者在面对雇主提供的工作时并不完全唯利是图,通常情况下尽可能选择结伴前往雇主提出的工作地点实地考察,判断该项工作的危险程度与自己的胜任程度,如果工作地点过于偏远,工作强度过于危险,这些劳动者面对高额的劳动报酬仍然能够选择拒绝。但这种劳动中的自我保护往往仅停留在选择接受工作的层面上。
  
  再次需要指出针对已经接受工作的劳动者,他们对自身工作环境权利益保护了解较少。调查问卷显示对于有关工作环境新闻的关注程度上,46.15%的人选择了偶尔关注,7.70%的人选择很少关注,3.85%的人选择从不关注,仅有42.30%的人选择经常关注,不足50%的经常关注程度令人惋惜。
  
  ①不过值得欣慰的是仅有11.54%的人完全不了解国家自从开胸验肺事件后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相关修改,但是剩余的88.46%调查人员中有3名劳动者认为即使劳动法规进行相应修改却没有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没有对这一未保护的情形进行详细解释,此处可视为本次调研的不足之处。
  
  最后需要对本次调查过程中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情况进行说明:
  
  1.在此次调查问卷中有57.69%的调查对象选择了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中20%的在对劳动合同详细条款了解程度的情况上选择了基本不了解。从基础上就难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此次调查的重点工作环境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另有不到50%的调查对象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属于打零工的状态,无法签订长期有效的劳动合同②.
  
  在前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群中有33.33%的调查对象未获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点值得反思。毕竟疾病、工伤等对一个劳动者及其家庭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如果用人单位仅签订劳动合同,却不提供相应保险,由劳动者个人承担保险金缴纳似乎略显困难。
  
  2.34.62%的调查对象所在单位无工会组织,7.69%的调查对象不清楚单位是否存在工会组织且对“工会”概念并不明确,剩余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存在工会组织,但不到50%的工会组织对单位员工定期组织工作技能基本培训,不到10%的工会组织曾经对劳动者进行心理辅导。在问卷所列选项之外的其他活动并没有一名调查对象填写,可以理解平常即使有工会组织的单位也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团体活动。
  
  3.在所调查对象中有26.92%的人在“本人或者熟人时候在一年来有因工作环境致病或致伤”的问题上选择了“有”,这一数据可以视为工作环境问题虽然在张海超事件后经媒体大肆报道看起来十分严重,但是真实发生的工作环境致损事件远低于笔者在未做调查之前的想象。但是在“是否因工作压力大或其他工作环境原因担心自己罹患职业病”的选择上,将近四分之三的人存在担心。面对这种潜在的“职业病隐患”,38.46%的调查对象选择找单位解决,如请求休假等;30.77%的调查对象选择自我调整,不求助其他机构或个人;剩余的调查对象选择求助于心理辅导机构、向亲友倾诉,或者属于前述未存在担心的人“没有遇到所以没有考虑”.
  
  4.造成工作环境问题众多的原因和改善工作环境重要举措的选择上可以用以下两个柱状图进行表示:
  
  表1:该表为调查对象对工作环境问题原因选择的百分比显示③表2:该表为调查对象对工作环境改善措施选择的百分比显示④通过对上述图表分析,可以认为多数调查对象认为劳动者工作环境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集中在用人单位对工作环境改善的不重视,工作环境监督机构的缺乏以及相关法律不健全三项;次要原因在于劳动者自身素质有待提高;极小一部分原因在于媒体的炒作,实际的工作环境问题并没有报道的严重。而如何改善工作环境以此保护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的措施选择分析来看:多数调查对象认为用人单位在工作环境提高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劳动者自身对工作环境权的关注也是重要的;同时需要关注工作环境权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设,组建专门的工作环境监督机构也十分必要;媒体在有关工作环境权保护的报道上亦需要一个正确的引导,媒体应充分发挥其社会媒介作用。
  
  5.针对本次调查问卷的最后一个开放性问题关于工作环境权有何见解,仅有占回收问卷19.23%的调查对象选择回答,剩余调查对象不是未作答,就是无任何见解。而这些作出回答的调查对象对工作环境权的印象可集中归纳为希望完善法律制度并予以落实,期待工作环境各方面条件有所提高,答案较为笼统,缺少针对性。不过其中一名调查对象认为需要提高工资待遇,但是工资待遇与工作环境权的联系并不十分密切;还有一名调查对象提出应加大对高危工作环境的监督与指导,可以视为对工作环境权保护有一定认识。
  
  三、工作环境权概述

    下文对工作环境权为何进行理论梳理,以便进一步了解工作环境权同时研究工作环境权之现行法律规制。
  
  (一)工作环境权概念
  
  目前著述中提及“工作环境权”的概念多来源于台湾学者黄越钦老师的《劳动法新论》一书。这是一个复合概念,包含“参与企业安全卫生改善决策之权、充分获得资讯之权、安全卫生代表在特殊危险状况发生时之处置权、个别劳工拒绝危险工作之权、接受咨询与训练之权和安全卫生代表之保障权”[4]433-436,并没有对“工作环境权”进行下定义式的表述。但是人们不难看到这里的工作环境权≠劳动卫生安全权,前者涵盖范围大于后者。
  
  (二)工作环境权范围
  
  南京大学周长征教授在其著述中认为工作环境权包括:(1) 获得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的权利;(2) 安全卫生问题方面的决策参与权;(3) 知情权;(4)避险权;(5) 受培训权;(6) 投诉权;(7) 接受救助权;(8)损害赔偿请求权[5]107-113.相对黄越钦先生对工作环境权范围的概括更为详细,亦是对中国国情的一种贴合。但是通常情况下提到工作环境权想必多数人联想到的是劳动卫生安全权,即获得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的权利,以及关于安全卫生问题方面的决策参与权、避险权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相关权利。
  
  此处顺带对前段时间媒体颇为关注的尘肺病这一职业病进行解析:尘肺病是由于职业活动的生产,造成粉尘(灰尘) 长期吸入,并滞留在肺部引起的弥漫性纤维化 (疤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肺组织。陶艺工人、环卫工人、煤矿工人甚至包括在交通繁忙地段工作的交通警察等等可视为“尘肺病”高危人群,但“尘肺病”易感人群仅仅是众多容易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中一小部分。因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导致的尘肺病型职业病患者、肠胃问题职业病患者、听觉系统职业病患者多与硬件工作环境有关,而因工作环境造成压力过大引发的心理、精神疾病型职业病患者则需关注其软件工作环境。
  
  1.“硬件”工作环境(劳动卫生安全权)劳动卫生安全权是劳动者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保障下,于生产、工作过程中应得到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的权益保护。
  
  一般来说包括获得必要的卫生安全条件和防护设备的权利,针对劳动卫生安全条件的决策参与权,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等等。在中国现有法律体制中,劳动卫生安全权处在与工作环境权近似等价的地位上。
  
  中国经济发展虽已取得不小进步,但中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加上以庞大人口基数作为一项考察指标加入经济发展程度的衡量之后,中国经济水平仍然需要大幅提高。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者作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发挥着重要作用,关注其工作环境的重点亦主要放在劳动安全卫生层面,以保障其基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对其心理健康和其他工作环境需求方面的聚焦程度较低。在笔者前述的调研活动中发现69.23%的调查对象表示在劳动生产活动中用人单位向其发放了工作需要的辅助工具,譬如环卫工人获得相应的打扫工具、马路警示作用的橙色带反光条服装、冬季的手套口罩等护具。可以看到在硬件工作环境,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方面用人单位已经尽其所能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待遇,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健康;但是在心理咨询、技能培训等方面用人单位付出的努力远远不够。
  
  2.“软件”工作环境(劳动者自身素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许多工作在建设城市第一线的劳动者显然对自己的工作环境已有一定意识,但是缺乏专业知识的了解和切实有效的措施去帮助他们自身摆脱罹患职业病的困境。这种情况的出现部分源于用人单位的努力不够,另一方面也是由劳动者自身素质限制造成的。
  
  如前文所述多数用人单位缺乏工会组织类似机构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工作技能培训或者定期的心理情况问询,但是劳动者自身在对该类组织组建的要求并不高,同时大量劳动者忙于赚取生活所需进而缺少对自身工作环境的关注。此外中国人性格多内敛,若因工作环境压力大出现对罹患职业病担心时也不愿意向外人倾诉,期待通过自我调整的方式解决问题。而由于中国多数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劳动者定期进行体检的传统,劳动者自身也没有定期自行前往医院进行全身检查的意识,很多因工所致的“职业病”问题并没有在其萌芽阶段得以遏制从而形成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
  
  张海超事件、富士康N连跳事件、苹果工厂工人中毒事件因媒体报道浮出水面让人们意识到罹患职业病的危险,但是仅有意识是远远不够的。而中国在工作环境权法律规制的设立方面也是存有一定缺陷的。
  
  四、工作环境权立法保护

    坦白的说,中国现行立法系统已在逐步趋于完善,毕竟随着各种各样法律的出台涵盖了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有些细节问题还是值得关注的。
  
  (一)中国现行法律规制
  
  不管是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还是1994年制定的 《劳动法》 中有关工作环境的相关规定,仅聚焦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上。《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出台以来,中国对弱势群体人员的保障遍及到劳动者权利层面,关于工作环境权的探讨进入萌芽阶段。然而仅仅出于萌芽阶段的工作环境权相关立法及制度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是不足够的,类似张海超事件频发,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
  
  工作环境不断发展导致的现实急切需要,结合国际潮流,促使保障工人工作环境权利的立法事项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阵见血地指出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危害方面的责任,已经算是立法的一个大迈步。自此用人单位在工作环境权保护中的作用被提到了一个法制的高度。随着200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生产活动的原则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意味着劳动者工作环境权保障将从起始阶段得以实现,象征着中国安全卫生立法新的里程碑。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更是在劳动关系形成初始阶段为劳动者提供了权益保障。
  
  但是中国关于工作环境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多数局限在劳动卫生安全层面,大多国内学者也是将劳动卫生安全权视为对劳动者有关工作环境权益保障的一种等价替代。可以说当下的法律法规除了《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职业病的界定,以及有关劳动法规中关于工伤的定义外,缺乏对于工作环境权的保护。
  
  (二)工作环境权的现状
  
  在中国就业一直是国家政策、个人谋生最优先考虑的。但是就业中出现了以下个人问题:很多在职人员都或多或少患有某种职业病,如职业性肠胃疾病、职业性呼吸道疾病、职业性精神紧张等。这一系列的病症都反映着中国劳动人民所面临的巨大生理和心理问题,然而许多人对自己的工作危险不理解也在某种意义上扩大了中国的职业病问题。从张海超事件到苹果生产厂家员工中毒事件,职业病现状让人揪心。
  
  据新闻报道,甘肃古浪县有很多农村青壮年在矿藏丰富的近邻肃北县务工,在这些人中暴发了大规模的尘肺病。即使偶尔矿长会发口罩等防护工具,但因为所发口罩并非工用口罩,反而影响工作,很多工人选择不戴,况且即使戴着口罩口鼻内仍会留有大量粉尘。这只是广大农民工生产生活的一个缩影,可见工作环境问题仍然堪忧。
  
  尘肺病是众多职业病患者中常见的病症。卫生部《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显示,全国截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万余例,其中尘肺病占90.69%.该报告同时指出现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企业约1600万家,高达2亿劳动者工作在这样的环境中遭受各种损害,其中37.8%的职业病患者未获赔偿。中国当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完善职业病维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使面临高危职业病风险的劳动者权益能够获得应有保障,已经成为构建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之建设的当务之急。
  
  (三)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方面完善法律制度,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大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环境权保护方面的责任。用人单位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创造能达到行业标准的安全卫生条件要求的工作环境,将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护具发放给劳动者;完善单位相关制度,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因组建类似工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和定期心理问询,如果用人单位力量单薄难以自行组成上述团体组织可向有关行业协会求助,力求为劳动者建立一个较为可靠可行的群体组织。此外,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初向劳动者详细解释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有条件的情况下为劳动者缴纳部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其次,政府应当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执法并推动法律有效落实,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加大力度。建议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成立有关工作环境权保护的相应监督部门,或在现有的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基础上交叉成立监督部门,保证上述用人单位应尽义务的落实。政府也应发挥其强势地位作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设立罹患职业病风险的相应基金,用于对可能罹患职业病的患者进行鉴定用以保障其基础权利,同时将该项资金用于治疗已患职业病的劳动者。
  
  最后,劳动者也应当增强自己在工作环境权保护方面的意识,劳动生产过程中规范操作同时关注自己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法规保障下有效行使工作环境改善建议权,向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献言献策要求得到公正的工作环境条件。重视自己的劳动护具发放质量,要求单位对自己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督促单位对于团体组织的建立,以及对现有类似工会组织活动形式内容的建议权利。
  
  结 语
  
  张海超事件作为劳动者工作环境权保护窘境的缩影,引发笔者对工作环境权的关注进而在西宁市展开工作环境权问题问卷调查。工作环境权不仅包括劳动卫生安全权条件,也包括劳动者自身素质,这是一个复合型的权利。应当完善法律规制使得用人单位能够践行应有责任,政府部门能够加强执法监督,同时在基础教育、技能培训等各方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此文数据通过以西宁市城东区康乐口为主要调查区域得出,且调研时间较短,具有一定局限性;但是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以硬件方面、软件方面加以区分,具有一定独创性。当然,增大调查问卷发放力度将有助于本文数据准确性提高,得出更为精确的结论,积极推进工作环境权法律规制的完善。
  
  注 释:
  
  ①来自本人街头调查数据处理。
  
  ②来自调查问卷数据整理分析。
  
  ③A表示用人单位不重视工作环境改善;B表示缺乏专门的工作环境监督机构;C表示劳动者自身素质有待提高;D表示相关法律不健全;E表示事情没那么严重,是媒体炒作出来的。多选情况中有80%选择A项,60选择B项,50%选择C项,60%选择D项,仅有10%选择E项。
  
  ④A表示用人单位提高对工作环境的改善;B表示组建专门的工作环境监督机构;C表示增强工作环境法律规制建设;D表示提高劳动者自身对优良工作环境需求意识;E表示媒体加强社会媒介作用。多选情况中有85.71%选择A项,28.57%选择 B 项,71.43%选择 C 项,85.71%选择 D项,仅有14.28%选择E项。
  
  参考文献:
  
  [1]张海超在无锡成功换[N].新民晚报.
  
  [2]杨文彦。张海超:尘肺病群体离婚率高 曾一天接到三离婚电话[N].人民网.
  
  [3]两会关注如何救济张海超们[N].中国青年报,2010-03-09.
  
  [4]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周长征。劳动法原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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