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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离职手续中意外受伤是否算工伤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6-09 共938字
论文摘要

  【案情】 2013年7月初,应届大学毕业生赵某与某建筑公司订立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赵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的出纳员,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赵某在工作了一个多月后,感到工作太累且有一定的风险,自己也不喜欢这一工作,于是便向财务部经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财务部经理在赵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并开具了结算工资单和工作及物品交接单。赵某拿着由财务部经理已经赵某签字同意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和财务部开具结算工资单以及工作及物品交接单去找人事部经理签字,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说人事部经理下午才能来。当日下午,当赵某骑着自行车又带着上述手续去单位人事部,在经过单位门前一个十字路口时被一辆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刮倒受伤。肇事司机逃逸,交警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责任书》 认定逃逸的摩托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因此住院治疗34天,花医疗费4800余元。

  出院后,当赵某要求单位报销医疗费时,单位认为赵某出事故时已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其受伤与单位无关。劳动保障部做出赵某工伤的认定后,建筑公司不服,诉诸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维持劳动保障部门对赵某工伤认定的决定。

  【分析】本案是一起工伤认定纠纷。其争议的焦点是赵某与原告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如果没有解除,由于其伤害是发生在上班期间,依法当然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其伤害与单位当然就没有任何关系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了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都被认定为已经解除。按本案用人单位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由基层的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开具结算工资单和工作及物品交接单,由人事部经理签字同意后再到财务部领取应得的工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由此看来,本案的用人单位是由人事部经理签字同意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最后手续,在此之前还不能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同时,由于本案中赵某提出通知的时间不足三日,而用人单位并没有按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办理完手续,因而不能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由于在上班的路上发生劳动者没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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