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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反应及面临的状况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6 共33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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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劳动者的反应及面临的状况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中对和谐劳动关系作出规定,指出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作为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如果不和谐,社会也就无法和谐。若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处理双方关系,而不能以双方现有的经济地位与经济实力为基准进行处理,这样可以同时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权利。要改变“强资本、弱劳工”的状态,要实现和谐劳资关系,不是说劳资双方都享有同样权利,都得到保护才算和谐,而要根据我国劳资关系的现状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资关系不和谐、劳工权利得不到保障,最主要原因是劳工权益受到侵害。另外,劳动标准过低,劳动者享受不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不公平的初次分配机制,这都是导致劳资关系不和谐的因素。然而上述这些问题,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好,而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当前最重要的就是落实好这些法律法规。劳动标准过低是另一重要问题,需相应提高。无论是和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和印度、越南等这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劳动标准都是非常低的。
  
  扶助弱者并对强者进行限制才能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劳动合同法便是以这种初衷作为指导思想的。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本意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部分劳动者在该法实施后却指出其适得其反,造成失业,降低工资上调幅度等问题。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幅提高了企业的用人成本,加之原料上涨等问题引致多家企业倒闭,造成大量工人失业;其次,企业消化劳动成本的途径一般分为裁员和控制工资,如果不裁员,那么只好用控制工资来对付劳动合同法,这也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工资增长能力。对此,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很大一部分劳动者并没有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这是真正影响该法实施的重要原因。首先,劳动者不敢依法维权。大部分思想落后的劳动者面对企业家长期的强势只会习惯逆来顺受、忍气吞声,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便助长了一些企业敢于任意制定对劳动者不利的规章制度。更有些企业在管理文化中片面强调员工的忠诚和奉献,而企业应该对员工所付的责任和义务却置若罔闻,这在精神层面上逐渐削弱了员工的依法维权意识,使员工慢慢放弃了“抵抗”。其次,很多劳动者不懂依法维权。从当前全国劳动者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来看,真正受过法律系统教育或法律观念影响的并不占有多数。在建筑、能源等行业的劳动者整体文化水平更加低下。很多劳动者并不懂得劳动合同法的内涵和规定,一味听信企业的说教,更不清楚其具体内容有哪些。加上企业主并不希望劳动者懂得过多,因此即便劳动者想了解劳动合同法也会面临各种阻挠。所以从长远来看,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法的普法教育将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最后,大部分劳动者不会依法维权。由于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很多劳动者在维权时无法寻求正常途径,往往维权不成自己却先犯了法。更有些劳动者从极端方式出发,不但造成了自己的人身伤害,也导致维权失败。劳动者必须明白维权的前提是自己不能先违法,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义务。这就要求劳动者首先要遵守劳动合同等法律,寻求工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正常途径进行诉讼,必须做到维权的“有理、有利、有节”。
  
  面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这部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说明在我国劳动者既没有维权意识,也缺少替他们维权的代言人。保护劳动者权益仅靠政府和法律是不够的,政府和法律只能依法在原则上保护劳动者,遇到具体问题,劳动者更需要代言人。因此,工会应该在经济、组织上都独立,工会组织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不能盲目乐观,认为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自己的权利就无条件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了,就不会有企业敢侵犯自己权利。劳动合同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劳动者的有效武器,一个敢于和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做斗争的武器,但该武器必须取之有道用之有度,要想自己真正实现“体面劳动”就必须从本质上提升自身素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敢维权、懂维权、会维权,那么无论企业和政府如何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在依法与各种侵权行为的斗争中,最主要的依靠力量都还是劳动者自己。虽然劳动合同法争议颇多,我们要理性分析和思考,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程,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2.3 政府的对策--法律监管部门的行动策略
  
  促进就业是政府基本义务和职责,政府的责任是改善投资环境、为经济运行保驾护航。
  
  2008 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到目前为止已实施了五年多的时间,它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率,平衡劳资双方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这实施期间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目前,除了应该进一步完善该法之外,政府还应充分发挥监管调控手段,以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第一,政府应加快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首先,政府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对该法都能有一个普遍正确的了解;其次,劳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督促用人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对该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予以有效帮助。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初期,工作人员对法律条文不甚熟悉,法律实施环境不够成熟,这些问题都会给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去困难,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及时监管各地实施状态,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劳动合同法顺利施行。
  
  第二,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关系的适度干预。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可分为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直接干预是在劳动关系发生冲突后依靠法律援助失效后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它通常都属于干预劳动关系的最后途径;间接干预一般则采用经济手段,比如在 2008 年 11 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决定适度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有条件的地区降低工伤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率。由此可见,政府对劳动关系的适当干预是符合当前现实需要的。
  
  第三,政府可以适当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相关制度大幅提高了用人企业的单位用工成本和解雇成本,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影响导致我国很多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这种危机间接给劳动者带去了失业的危险。在这个大背景下,本文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缓解企业的用工成本,针对这种建议,一些学者也提出了不同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大企业的执行情况远优于中小企业,而该法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护弱势劳动者,这些人大部分都集中在中小企业,现在的难题是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得处于强势的劳动者变得更加强大,而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实际层面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此外,我国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量的大部分,豁免范围过大会严重影响该法的严肃性和执行性。但本文认为,这些顾虑是不需要的,企业的发展其实与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没有企业就没有就业,拯救企业就是拯救失业率,政府适时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帮助小企业员工度过难关,这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则福音。
  
  第四,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是劳动人民团结起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组织,它的存活往往以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政府应该加强工会的监管职能,包括监督用人企业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但是在我国,很多企业中的工会是依附企业存活,常常扮演企业“副手”的角色,失去了其该有的本色和独立性,并没有从实际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必须以此为鉴,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按照法律规定,由政府财政拨款,可以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为促进经济发展,地方财政的资金主要用在投资开办企业和市政建设方面,很少把资金用在劳动者的培训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办法。我们可以借鉴法国政府的经验,规定企业按照不低于工资总额的 1%的比例向国家交纳培训费。资金由工会组织及国家培训基金会共同管理,国家培训基金会每年制定培训计划,企业进行培训可以向国家申请资金,由于企业对职工资金投入大,企业不会轻易解雇劳动者,而要尽可能的从他们身上收回培训价值和利润,如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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