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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劳动争议处理实践的分析 研究问题与研究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2 共2667字

  一、导论

  (一)研究问题与研究意义

  1.研究问题

  当前,世界各国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方式除了调解之外,不外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如何更好的协调二者关系是各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也是如此,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改革开放的将近30年时间里,占主导地位的一直是单一的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特点是劳动者的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都由国家统一包办,因此劳动关系相对单一,劳动争议自然也较少,而且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行政干预色彩非常浓厚。直至1987年我国才恢复现行的“一裁二审、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至今已实行二十年有余。到了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又对该体制的运行在法律层面上予以了确认和延续。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企改革的整体推进,我国劳动关系发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震荡和变化,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增长,且日趋复杂化,使得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日益凸显,难以适应当前的形势。

  探索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无疑对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维护劳动关系的总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对广东省汕头市劳动争议处理实践,分析我国现行裁审体制存在的问题,尝试探索一种适合我国的更为有效的裁审关系模式,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所帮助。

  2.研究意义

  仲裁与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最主要的两种方式,但由于目前我国裁审关系不协调,使得"一裁二审”模式未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劳动争议处理的新形势。如何更好的协调二者旳关系,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是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协调好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的根本目标就是优化现有处理劳动争议的资源配置,达到更快捷、高效、公正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这个角度说,理顺了裁审关系,很大程度上就是解决了我国裁审体制运行存在的根本问题。因此,研究劳动争议裁审关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对现行劳动争议裁审体制进行改革和创新,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以及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对于裁审关系的研究颇多,对于现行裁审关系模式,持批判观点的居多。陈金红在《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论文中指出,现行的“先裁后审”模式暴露出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上难以解决的难题,具体表现在:部分学者认为不符合程序效益原则、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不符合现代司法精神、无法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违背仲裁的本质要求以及造成裁审的严重脱节等。

  张宪民、郭文龙的《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调整》则认为,现行体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形成本,而一年左右甚至长达两年的冗长的争议处理期间无形中影响了劳动者就业的权利,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德强在《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指出,由于仲裁裁决不是终局性的,这往往导致劳动仲裁仅为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一个例行程序,弱化了劳动仲裁的权威,影响了劳动仲裁职能的有效发挥。针对目前裁审关系模式存在的弊端应如何改革的问题,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主张实行单轨制,有的学者主张实行双轨制。单轨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是只裁不审,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不进入诉讼程序,倡导者主要有陈新等,其观点体现在其论文《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实行两裁终决》中;二是只审不裁,持该观点的有王振麟等,王振麟在《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立法建议》一文中主张,成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将劳动争议的处理完全纳入诉讼程序。?其倡导者认为劳动争议由法院单独处理更便于当事人诉讼,有利于确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也符合诉讼是国家意志干预、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救济渠道的精神。双轨制即类似民事仲裁与诉讼模式,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制,目前支持这种模式的人较多,主要有陈金红等,其所写的《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认为这种体制既尊重了当事人自愿仲裁原则的需要,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相比较其他程序而言,具有很大优势;?二是“或裁或审,裁审衔接”制,主要体现在李坤刚的论文《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两个问题的探讨》中。?笔者认为,国内学者的主张都存在各自的缺陷,或是不能克服现行模式存在的主要弊端处理周期冗长、裁审之间无法衔接和裁审的同质化,或是引发不必要的社会动荡一全面改革会使得裁审体制面临大调整,势必伤筋动骨。

  关于国外裁审关系研究方面,王益英主编的《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对德国和美国等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程序进行了介绍;何勤华主编的《澳大利亚法律发达史》?和马强的论文《澳大利亚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及其启示》介绍了澳大利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并提出了对我国构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的几点启示。这些专着对国外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的研究分析,对改革我国现行裁审关系很有借鉴价值。

  笔者认为,这些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对调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和指导意义。总的来说,要改革现行体制,一定要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而最大的实际是现行体制下已经形成了的劳动争议处理资源——仲裁、审判机构,不应由于裁审关系的调整而面临巨大的调整,而是要在维持现行的处理模式的层面上,通过完善立法、实行争议分流、构建合理的仲裁机构与法院的衔接方式等措施,充分发挥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解决劳动争议的作用,更好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人收集了大量关于裁审关系研究的文献,如着作、学位论文、期刊论文及笔者所在城市(汕头市)、广东省和全国的相关劳动争议处理情况的数据等,较为全面的研读了以劳动立法为重点的相关法律文件。通过釆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统计分析及案例分析等方法,在笔者自身实践的基础上结合调研分析,总的研究思路如下:首先,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全面介绍和评价;其次,以汕头为例分析劳动争议裁审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综合考量国内学者对裁审关系模式的理论研究和国外裁审关系模式的启示,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裁审体制的具体对策和建议。笔者认为,当前劳动争议裁审关系调整的方案设计必须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尤其是在充分利用现有劳动争议处理资源的基础上,更加体现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灵活性、便捷性和多样性,最大限度发挥其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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