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论文第五篇:英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特点及启示
摘要:英美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几百年, 摸索出了行之有效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 分析该制度的特色对提升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定会有所裨益。
关键词:英美国家; 劳动争议; 处理制度; 启发;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ritain and America Dealing with Labor Disputes
LUO Zhi-hong
Chengdu University
Abstract:Britain and America have practised market economy for hundreds of years and found out effective legal system of solving labour disputes. Analyzing their characteristics will help us improve the deficiency of solving labour disputes.
随着社会的发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都越来越强, 出现劳动争议后希望能够快捷、高效地解决;而司法实践中, 由于我国的调解、仲裁、诉讼等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尽合理, 不少劳动争议久拖不决或者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 损害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和解决机关的权威, 妨碍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英美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几百年, 摸索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认真分析英美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 对提升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效率定会有所裨益。
一、英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色
英国是近代工业革命的发源地, 也是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之一,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经济水平居世界之首, 殖民地遍及全球, 号称“日不落帝国”。经过两次世界大战, 英国经济虽遭受重创, 但毕竟还有一定的工业基础, 更主要的是很多劳动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技术本领, 经济恢复比较快, 直到今日其工业化水平、经济实力仍居于世界前列。
在英国工业化和经济发展过程中, 英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不断探索, 劳资双方斗争妥协的历程。英国的劳动争议解决也经历了不断试错, 不断调整的过程, 经历了很多挫折和失败, 最终摸索出行之有效的处理劳动纠纷的制度。
英国解决劳动纠纷的机构主要有如下四个: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 (Advisory,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Service, ACAS) 、雇佣法庭 (Employment Tribunal, ET) 、雇佣上诉法庭 (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 EAT) 和中央仲裁委员会 (Central Arbitration Committee, CAC) 。
(一) 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 (ACAS)
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独立的非政府组织, 有效地帮助解决了一大批劳动纠纷。它的理念是预防优于补救, 它的工作目标是努力改善劳资关系以提升工作效率,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它目前的“工作内容主要包含:提出建议;制定商业解决方案;培训;小企业服务;仲裁;调解;咨询;集体争议调解;集体争议仲裁等。”[1]
从其名称可以看出, 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具有如下作用:
1. 咨询。
“ACAS为雇主和雇员就广泛的劳动关系问题提供免费咨询。……ACAS不做结论性答复, 只做法律和政策解释, 也可以替咨询者提出应怎样做的建议。”[2]
2. 调解。
调解是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主要作用, 就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实施不同的程序。就个人争议, 若要向雇佣法庭起诉须先由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基于自愿、公正、保密的程序, 帮助双方确定事实, 澄清真相, 达成调解协议, 但是它不能直接作出决定;对集体争议, 它也要根据双方意愿进行调解。它无权强迫任何一方履行调解协议。[2]
3. 仲裁。
“ACAS的仲裁只适用于集体争议, ……。当集体争议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时, 应当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集体争议的仲裁裁决成为终局裁决, 仲裁员做出裁决后, 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2]
从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上述功能来看, 英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就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设计不同的程序有其法理依据。前者是因为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后者是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集体劳动合同一般由劳动者组织 (工会) 或劳动者代表与雇主签订, 经过多人的思考、讨论、研究, 一般来说比个人劳动合同更规范、公平、合理, 规定个人争议要向雇佣法庭起诉须先由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解决, 就会在较大程度上抑制个人争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 减小法庭的压力, 节约司法资源, 让法庭集中精力办好受理的案件。另一方面, 规定对集体争议的劳动仲裁是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 也避免了仲裁流于形式, 让仲裁真正成了劳动争议的分流器。
(二) 雇佣法庭
雇佣法庭负责处理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不成起诉的个人劳资纠纷, 其中又以不当解雇争议为主。[3]
(三) 雇佣上诉法庭
雇佣上诉法庭专门负责审理雇佣法庭的上诉案, 出于减少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纠纷的考虑, 只有对雇佣法庭判决的法律方面 (而非事实方面) 有异议时, 当事人才有权上诉。[3]
(四) 中央仲裁委员会
中央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工会合法性的机构, 成员主要是学术人员, 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不参与, 仲裁结果不得上诉。[3]
十九世纪后期, 英国工会成为政治舞台上举足轻重的力量, 为维护工人权利, 推动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工会应该是维护工人权利的组织, 应该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享有相应的权利, 发挥应有的作用, 而不应该成为一个单位的附庸、摆设。英国劳动争议中央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工会合法性的确认, 说明英国特别重视工会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积极作用, 值得我们深思。
二、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色
美国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联邦机构是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NLRB) 和联邦仲裁调解局 (Federal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Service, FMCS) 。前者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独立联邦机构, 主要负责对工会代表性的认证和防止并纠正雇主或工会的不公平行为, 例如雇主拒绝与工会谈判, 工会未能代表雇员。后者是美国政府的独立机构, 主要负责集体谈判争议的调解、仲裁和就业争议调解, 对因集体合同解释和履行引发的争议进行仲裁, 还通过举办培训等以帮助劳资双方建立良好关系, 从而预防争议。[4]
美国的劳资争议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权利争议, 即因为集体合同的解释和执行, 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发生的争议;二类是利益争议, 即因为集体合同的签订、变更而引起的争议。[5]
第一类劳资争议通过不满申诉制度解决。根据该制度, 假如雇员以为权利受到了侵犯, 首先应通过由集体合同约定的不满申诉程序解决。具体说来, 先由雇员与其主管人员交涉。如果雇员对处理结果不满, 则由工会和企业管理层交涉。只有在企业内部解决不了不满时, 才可申请仲裁。[6]
第二类劳资争议通过集体谈判解决。该谈判由雇员代表和雇主进行。在长时间、大范围罢工等紧急状态下, 总统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以介入。
三、英美国家劳动争议解决处理制度对中国的启发
中国劳动纠纷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劳动争议数量巨大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效率不高, 可采取下列措施解决。
(一) 高度重视工会的作用
英美国家工会在历史上为维护工人利益, 化解劳资纠纷, 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
早在十七世纪末, 英国出现工会的雏形, 后来发展成为与雇主对抗的工会组织。到十九世纪后期, 英国工会开始了大规模的发展。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 工会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占支配地位, 为推动福利国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美国工会是从欧洲引进的, 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 几个全国性的产业工会如劳联-产联 (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ur-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s) 壮大起来, 具备与资方博弈的势力, 对美国现代产业的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
英美国家工会发展的历史表明, 工会在维护工人权益、平衡劳资双方力量、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消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反观我国的工会, 很多流于形式, 徒有审美价值, 在切实教育员工、培训员工、扞卫员工利益方面做得不够, 这与我国工会的职能、经费来源等方面密切相关。只有大刀阔斧地改革, 保障工会的独立性, 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 加强基层劳动调解组织的功能
根据相关规定, 我国具有劳动调解功能的组织有如下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由于观念、物质等诸方面的原因, 我国基层劳动调解组织的功能不够强大, 人员不够专业, 时有“和稀泥”的情况。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 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 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方指定, 工会有前述问题, 这些都限制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后两类调解组织很多没有专门人员负责, 加之相关人员文化、专业等素质不够, 调解的效果就大打折扣。因此要大力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功能, 大力提高有关人员的等素养, 提高调解劳动争议的技能。
(三)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作用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与争议有关的企业方面的代表。如前所述, 工会存在维护职工权益主客观的不足, 与企业方面的代表作仲裁员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实际上, 很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并不尊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威, 加之劳动仲裁裁决并没有最终裁判效力, 劳动仲裁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了徒有虚名的环节。所以一方面要改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增强其专业性、权威性;另一方面加强劳动仲裁的法律效力, 像英国那样, 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 仲裁裁决就具有最终约束力。
(四) 提高法院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
首先, 由于我国劳动诉讼的收费过于低廉, 加之劳动仲裁裁决没有最终约束力, 大量劳动争议涌入法院, 导致案件审理时间不够。因此要做相应改革, 保证法院有充分的时间审理案件。
其次, 修改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美国法院一般不会推翻仲裁裁决, 除非仲裁员具有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定对提高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大有裨益。
综上所述, 我国劳动争议数量巨大但解决效率不高, 我们要从调解这个上游环节多下功夫, 预防、化解劳动争议, 在劳动仲裁这个中游环节多想办法, 尽量分流, 做好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和转化, 在司法审判这个下游环节做精做细诉讼, 尽可能彻底解决劳动纠纷。
参考文献
[1]李文沛.英美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1 (5) :119.
[2]王天玉.借鉴与整合:从英国ACAS看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改革[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8 (2) :79.
[3]刘彩凤.英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工会、集体谈判与劳动争议处理[J].当代经济研究, 2010 (3) :61.
[4]欧阳琼.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J].中国劳动, 2006 (6) :92.
[5] 同[1], 120.
[6]张荣芳.美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及其借鉴[J].法学评论, 2004 (1)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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