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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学考试制度革新与学习成果认证制度构建(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21 共7188字

  韩国政府 1997 年颁布了《学分认证法案》,通过国家设立的学分银行(Academic Credit Bank System)对正规教育系统之外的六类学习成果进行认证并授予学分。 这六类学习成果包括经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的课程、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学士学位自学考试、 修读高校非全日制课程、 获得高校本科/专科学分、掌握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能等。 其认证的标准是以专业为单位的标准化课程体系。学生累计的学分达到一定要求之后,即可授予教育部长或协议大学校长签发的本、专科文凭证书。 运行 15 年来,韩国学分银行系统注册人数累计人数达 94 万, 已获得学位 40 万人[11].

  我国台湾地区为推进终身学习和建构学习型社会,先后颁布了《终身学习法》(2002)和《非正规教育课程认证办法》(2003)。 在教育当局内成立了非正规教育课程认可委员会, 以推动此政策的审议和咨询。

  还设立了专门的成人教育中心, 以积累和探索经验。该中心自 2005 年起接受机构和课程的认证申请,但并不面向个体学习者[12].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建设学习成果认证制度的经验,尽管途径和模式各不相同、各有特色,但大致可以看到四个方面的共同特征。一是将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成果认证作为重点对象,同时兼顾到各类教育机构之间的学分互认;二是大多通过出台国家或区域性的政策法规,以确立学习成果认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三是建立了一套标准体系和系列认证转换规则, 欧洲国家建立了资格框架作为认证标准,而亚洲国家仍多以专业和课程为单位作为学分认证标准(香港地区除外);四是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及专家委员会系统负责业务的研究和推展,并采取了信息化管理手段或工具平台进行日常业务管理。这些经验为探索我国的新制度以及采取合适的规划路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我国《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之后,国内掀起了学分银行建设热潮。上海、北京、浙江和江苏等地区以及一些高校先后开展了学习成果认证制度的研究和探索。

  如经过 3 年的酝酿和筹备,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于 2012 年 9 月宣布建立。以上海开放大学为依托,上海学分银行将学分分为学历教育学分、职业培训学分和文化休闲教育学分三类,分别存储于学习者的电子档案中, 并建立网络化的管理平台进行日常管理[13].国家开放大学将学分银行作为新学校建设的四大战略转型内容之一,投入专项资金,成立专门研究处室。2012 年 6 月其申请的教育部 ”国家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制度的研究与实践“课题获批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课题研究,并研制了基于云架构的信息化管理平台[14]. 江苏省和陕西省的一些高校,在省教委的协调下建立了省级学分银行,探索高校之间的学分互认与学生跨校选课的通道。北京市西城区和慈溪市等还建立起了鼓励广大市民参与终身学习的市民学分银行。然而,由于实践探索时间尚短,有关学分银行的功能定位、机制标准和机构合法性等方面始终存在着争议和质疑,各类已建系统的使用效果如何也未见到报导。 可以说,一个全国性的学习成果认证制度的设计方案始终没有形成,各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探索还处于摸索之中。

  三、我国自学考试具备学习成果认证制度的基本特点

  创立于改革开放之初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质上是一项国家有组织地对公民个人自学高等教育课程进行学习成果考核检验和给予学历认定的制度[15].它的创立主要是为解决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教育资源奇缺、青年上大学难的社会矛盾而建立起来的。 针对当时形势,小平同志提出办教育要靠两条腿走路的思想,大专院校是一条腿,各种半工半读和业余大学是另一条腿[16]. 通过建立适当的考核机制,使得社会上自学成才的人们经考试合格的给予同等使用待遇。

  1981 年 1 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拟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正式下发,标志着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之后很快在全国推广开来。此制度中,广大学习者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课程计划和指定的大纲教材进行自主学习,国家定期组织统一考试以检验其是否达标,考生所有课程合格并达到学分要求的将获得国家认可的大专或本科学历。

  自学考试制度一直被称为”没有围墙的大学“.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三者相结合,是此项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 它不同于传统大学办学模式,却发挥着与高等院校一样的人才培养和选拔功能。 开放、灵活、学习自主和宽进严出是它的特色。广大学习者可采取完全个人自学、到社会助学机构参加面授辅导、注册网络课程等学习方式。 而国家考试始终作为主导,将相对分散无序的个人自学行为和社会助学活动整合起来,形成了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组织有序的教育活动,从而开创了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 在学历教育方面, 目前全国及各省已开设了 12 大专业门类的 800 多个本、 专科专业。 截至 2013 年底, 全国近6000 万人(不计重复)参加过自学考试,总计培养了本、专科毕业生 1186 万人。非学历教育社会证书项目自上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以来发展很快, 目前共开考了 24 个全国性证书考试,2013 年全年报考近 900 万人次[17].自学考试还为各类教育系统提供过考核把关与学习评价服务。 如自 1993 年开展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是对尚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一批民办高校组织的学历认证考试;还有与广播电视大学合作开展 ”注册视听生考试“项目,负责试点专业公共课程部分的全国统考。 在这些项目中,自学考试都很好地发挥了国家考试的权威评价功能。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以国家考试手段来检验和评价公民个人学习成果的制度形式,30 多年来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为新时期的国家学习成果认证制度建设提供参考。这些制度性层面的经验主要包括如下 5 点[18]:①成立跨部委行业的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来统筹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宏观政策的顶层规划和制定; ②按照大的学科门类成立专业委员会,制定各个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课程体系;③定期举办国家考试作为主要检验认证手段和工具,并由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以确保质量和客观公正性;④采取累积学分制,达到规定学分数量之后可申请学历文凭和证书,而对学习时间、地点和过程方式不作强制性要求; ⑤除通过国家考试途径外, 自学考试还认可普通高校课程和权威社会证书,考生可以通过申请免考的途径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不少专家学者都认识到了自学考试在建设学习成果认证制度方面的独特价值。如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的韩民研究员就提出自学考试制度、职业技能证书和各类非学历证书都是以考试为主要手段的学习成果认证形式,可以作为探索国家学习成果认证制度建设的基础[19]. 孙冬喆、吴遵民等人则提出自学考试与学分银行制度在运行理念和实践模式上十分接近、高度契合,可以通过 7 个方面的制度转型来建设成为学分银行,而且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不同于高校大学,能够确保学习成果认证的客观性和权威性[20].尽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备了一些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但距离终身教育理念下的学习成果认证制度还有很大的差距。如其领域相对局限于高等学历教育,其标准主要还是参照普通高校、以课程为单元的而不是基于能力和技能单元 (除部分证书考试项目外);认证方式主要通过国家考试形式,评价手段还比较死板单一,还无法与现实社会中人们丰富多样的学习方式相适应;特别是人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学习经验和成果还未能纳入认证与评价范围;毕业文凭与证书还要由省级自考机构和主考学校共同签署,其管理机构自身还不具备独立颁发学历文凭的资格;日常管理工作中还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网络化管理服务平台,等等。这些欠缺和不足,是新形势下推进自学考试制度改革创新的努力方向。

  四、在自考制度创新基础上探索我国学习成果认证制度

  立足我国本土文化和社会发展需求,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做法,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学习成果认证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依托现有制度基础、资源与进行系统的改革创新相比, 前者更为经济可行,风险更少,成功率更大。 目前来看,可以在自学考试制度创新基础上,通过制度转型和功能拓展,并联合其他继续教育形式,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终身学习成果认证制度。

  在自学考试制度基础上探索我国学习成果认证制度建设,有许多方面的创新性工作要做。概括而言,有 5 个方面的重要任务。 首先,应将此项改革纳入国家终身教育发展战略的整体框架当中,制定有关学习成果认证的政策法规,设立跨部委的成果认证指导委员会;其次,将认证标准建设作为重点,标准是认定的依据,要组织协调各方面专家,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和形式的学习成果认定的国家标准;同时也要加快自学考试原有专业体系的清理、 整合和修订调整工作,使其更加符合大众化高等教育阶段的人才培养要求;第三,以认证规范建设作为核心,拓展除国家考试以外的各种非正式、非正规学习成果和能力的认定技术和手段,如通过面试答辩、作品评定、表现性评定、机构认定技术等形式的认定办法;第四,要梳理和协调我国当前的各类成人与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按照全国统一的政策和国家标准来指导改革和组织认定活动;第五,要设立专门的研究和管理机构,研制学习成果申报、认定、学分记录和查询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设立个人的电子学习账户等。 其中,政策法规、认定标准、认定技术手段和管理平台是制度建设的 4 个主要方面。

  总之,诞生于改革开放大潮中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开创了中国特色的社会化开放教育的新模式,30 多年来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自学考试要自觉顺应国际潮流和本土需求,深化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 加快向学习成果评价认定制度方向转型,为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和人才成长立交桥发挥新作用、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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