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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机制建设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02 共6608字
摘要

  当前,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构建虽有所突破,但整体来看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一些试点城市的政策依然处于长时间的酝酿争论之中难以出台,有的城市虽然出台了政策却依然停留在纸面,有的城市则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困难与阻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在创建过程中带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受现行民办教育制度体系这一历史初始条件的强大制度惯性的限制,以及旧的非正式制度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力影响。为此,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创新所面临的路径依赖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且寻求突破路径依赖的有效路径,对于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路径依赖: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构建的现实困境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是指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其后的制度选择,就好像进入一种特定的"路径",制度变迁只能按照这种路径走下去。总之,路径依赖强调了"历史是重要的""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总体来讲,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构建过程中产生的路径依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现行正式制度的制度惯性限制

  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制度安排,由专门的机构来制定并具有强制性。在现行的民办教育制度体系中,由于制度的巨额初建沉淀成本、同构学习效应和协作效应等自我强化机制的存在,产生巨大的报酬递增效应,极易产生路径依赖现象,阻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构建。

  第一,较高的制度变迁成本和风险,常常会导致变革者在制度变迁上陷入路径依赖,最终选择维持既有制度而非建立新制度。一方面,地方政府设计、运行和维持现行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必然要消耗高昂的初始成本、追加成本和相关的配套成本,从而形成"沉淀效应".同时,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必然会涉及大量新的配套制度设计与运行成本,以及需要支付消除制度变革阻力、制度变革造成的损失等在内的各种"摩擦成本".目前,如此庞大的成本要由(试点地区)地方政府承担,必然会消减地方政府的改革积极性,最终可能导致他们宁愿继续维持已有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任何制度变革都是有风险的,因此改革者必然需要承担由改革风险而造成的相应不良后果。对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构建而言,由于国家没有给出明确的顶层设计,并且缺乏相同背景下可借鉴的经验,制度变迁所面临的可预期(如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等)和不可预期(如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反对力度等)的风险太多、太大,这些都会导致地方政府维持甚至强化现行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而拒绝推进分类管理制度的构建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

  第二,学习效应会使人们对已被采用的制度进行广泛的模仿和采用,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会在现行制度框架下积累大量的适应性经验和行为策略,进而不断强化现行制度本身,从而产生路径依赖效应。一方面,政府部门管理者、民办学校举办者、学生及其家长等利益相关者都已经认同并适应了现行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于是现行的制度体系会越来越得到利益相关者们(特别是那些机会主义者)的支持和维护,进而可能会反对新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创新主体所主导的变迁活动具有显著的外部效应,这就造成其他社会成员在"学习分享"收益的同时,却几乎不用支付任何成本,即出现"搭便车"现象。因此,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囿于原有的制度体系,倾向于等待其他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或政策突破,自己则可以不用承担任何创新费用与风险便可"坐享其成".显然,这种学习效应不仅无助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构建,反而使原有的制度安排作为"安全模式"得到持续的推行甚至强化。

  第三,一项制度在推进过程中人们会逐渐形成各种行为惯例,当惯例被更多利益相关者所采纳和运用时,他们之间的相互配合将更为密切,从而降低协调成本。但是,这种协调效应的长期保持也会使得利益相关者在面临制度创新时,不愿打破现行的协调机制,即便现行制度已经效率低下甚至没有效率。我国现行民办教育管理制度运行多年,政府部门管理者、民办学校举办者、学生及其家长之间已经产生显著的协调效应。当地方政府要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时,现有的协调效应就会被打破,进而可能降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效益。例如,分类管理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的民办学校,这就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间建立新的协调规则,而这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进行多轮协商谈判才有可能达成一致。有鉴于此,面对分类管理制度的构建,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能会倾向持有一种审慎、保守乃至漠然的态度,而不愿意改变以往形成的协同效应,最终导致制度创新流于形式或无效。

  (二)非正式制度的影响

  非正式制度具有较强的历史延续性,其变迁往往具有缓慢、渐进的特征。为此,在新的正式制度出现以后,植根于人们意识中旧的非正式制度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约束和调节人们行为的潜在规则,进而成为新制度构建的巨大阻力。

  第一,非正式制度能够引导人们对制度及其变迁的认识形成相似的心智模式、思考习惯及思维定式。长期以来,我国民办教育管理制度采取的是一种"捐资办学为主"的构建理念,强调鼓励民办学校举办者放弃产权与合理回报。这种制度设计理念很难在短时间内被改变,而且会继续影响地方政府的制度设计,使得新建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往往带有明显的政府偏好--虽然形式上明确分类管理,但实质上依然强调以"捐资办学"为主。显然,这与当前绝大多数民办学校举办者以投资办学为主,希望能够获得合理回报或至少保留原有投入产权的意愿是不相符的。在这种状况下,政府与民办学校举办者之间很难就分类管理制度的创建达成改革共识,民办学校举办者将可能继续按照原有的非正式制度开展活动。于是,在制度推行过程中就容易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混乱局面。

  第二,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制度结构,正式制度只有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才能充分地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在我国,无论政府官员还是社会大众,一直对民办学校存在一些错误认识,这些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深刻影响着利益相关者的制度设计与选择行为。一是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对于民办学校的歧视普遍存在。许多人没有真正把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放在"公益性事业"的框架内一视同仁,如不少人认为政府给予民办学校财政扶持,就等于变相将公共财政的钱送进了老板的口袋,是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二是民众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偏见长期存在。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众的传统观念中教育作为国家的事业主要应由政府来投资,学校营利行为很难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同时,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有"无商不奸"的观念,不少人在心理上很难接受学校营利的目的和行为,认为学校的逐利行为必然会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排斥教育的公益性。

  (三)利益冲突的制约

  利益因素是路径依赖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制度变迁的结果必然是一种"非帕累托改进".所谓"非帕累托改进",是指通过调整经济利益格局而形成新的制度均衡,其中一部分利益集团会受到损害。

  因此,制度变迁过程不可避免地充满了利益冲突和矛盾,构成形形色色的(可消除和无法消除的)改革阻力,影响和制约新制度的建立和推进。

  第一,一项制度的长期运行往往会形成一定的既得利益集团。因为这种利益集团与现有制度是共存共荣的,而且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中处于主导地位,他们只会加强现有制度,促使制度变迁按原有的方向持续下去,而不是选择新的路径,以建立更优的新制度。例如,在现有民办教育管理制度下,有一部分民办学校打着非营利性的幌子谋取利润,他们作为既得利益者会以各种方式(譬如强调改革风险过大,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行等)来反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构建。

  第二,即使是对绝大多数利益主体都有利的改革,还会由于人们对改革损益的不同个人预期,产生对改革方案的不同偏好排序,进而使制度改革仍然存在相对的利益冲突。就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而言,虽然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可以使民办学校得到更好的发展,但民办学校举办者会对改革的路径及改革前后的利益进行比较,或与自身的预期利益进行比较,一旦实际利益与预期利益相差太多,同样会反对或抵制改革。例如,相当一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虽然不苛求获取合理回报,但期望能够保留原始投入的产权,如果分类管理制度的设计仅简单考虑"要求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合理回报"两种类型,显然不能得到这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支持。

  第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因此,如果加入时间因素进行分析,往往会由于改革收益的滞后性,使人们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推行过程中,一些致力于打造品牌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于提高教师工资待遇、优化课程设置等原因)可能会提高收费标准,但其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并非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这种状况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学生及其家长(在一定时期内)的质疑或反对。

  二、路径突破: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

  针对路径依赖可能导致的路径锁定,而使制度陷入无效的状况,有学者指出应该通过政府等权威力量改变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质,建立全新的制度安排,以使发展走出困境。

  总体来说,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是由多方面因素交织在一起综合发生作用而产生的,路径突破也必然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改革措施来实现。

  (一)建立成本与风险分担机制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分摊制度变迁的高昂成本,充分调动试点地区的积极性,打破路径依赖中的"规模成本效应".

  第一,遵循以制度变迁主体为主的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谁愿意改革、谁首先提出改革,则变迁成本就以这类主体为主。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中央政府提出并由地方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成本必须以中央与地方政府为主。同时,中央政府作为这一制度的首先提出者和最大受益者,应该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专项经费和特殊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以激发地方政府试点的积极性。例如,对于试点推进积极且成效较为显著的地区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帮助地方政府减轻"巨额"的制度变迁成本压力;给予试点地方政府充分的自主权和政策空间,允许地方冲破一些条条框框的束缚进行改革试错,从而分担或消减试点地区因突破现行法律政策所产生的风险。

  第二,遵循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制度变迁要公正、公平,必须注意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要注意制度变迁不能变成强势群体剥夺弱势群体利益的手段。因此,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创建要坚决避免将改革成本转嫁到民众身上,变成政府推脱应尽责任和民办学校赚取利润的"工具".例如,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度的建立,应尽量避免大幅度增加学生及其家长的经济负担。

  第三,遵循逐步消化原则。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创建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制度变迁成本难以在短时间内消化,必须采取逐步消化的原则。为此,地方政府在试点过程中应该确定总体性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选择条件较成熟的区域和民办学校进行试验,在取得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关政策与制度并在本地区推广开来,最后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后再推向全国。

  (二)构建协作与交流学习机制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作为一项新生制度,需要形成新的学习效应和协作机制,以突破旧制度体系所产生的同构学习效应和协调效应。

  第一,建立中央与(试点城市)地方政府的指导协作机制。中央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宏观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等)应进一步明确对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的要求。同时,中央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改革试点推进状况的调研与总结,对地方提出的财政、税收、民政、土地等多个领域的配套政策改革给予支持。地方政府应经常性就制度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汇报反馈,争取得到上级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的指导,重点是进行问题诊断和风险评估。

  第二,建立试点城市之间的协作交流机制。地方政府之间应加强协作,相互交流学习,改变因担忧"搭便车"现象而不愿意进行制度创新的状况。各地方政府间可以建立联合研究机制,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重点联合攻关,厘清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经营范围和相关配套制度设计。同时,建立实践合作交流机制,分享分类管理的思路、做法与经验,共同解决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与困难等。

  第三,建立区域内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推进机制。制度创新之所以难产,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相关部门之间达成一致太过困难,需要的周期太长。为此,地方政府必须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成立由地方政府相关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各项工作和资源。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相应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协同研究配套制度,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分类管理制度配套扶持政策的设计与实施。

  (三)加强非正式制度的建设

  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当重视相应的非正式制度建设,积极培育认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思想观念,引导社会公众达成改革共识。

  第一,确立公正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价值取向。对制度公正的评价是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一种制度能否诞生、诞生之后能否在低成本状态下运行,与人们对该制度的合理性、公正性的理解高度相关.为此,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价值判断上要坚决反对与打破"非营利性就是善、营利性就是恶"的价值认知,消除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歧视性观念,要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别提供必要的发展空间与扶持政策。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学习与宣传,使各有关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和社会民众深刻理解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内涵与现实价值,从而培养深厚的民意基础。

  第二,厘清社会公众对民办学校的错误认识。一是清除对民办学校的歧视观念。从根本上讲",民办"与"公办"之分,只是运作模式的不同,不应变异为歧视的借口。同时,教育的公益性是教育本身所具有的一种社会属性,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民办学校改变的只是教育服务的福利化分配方式,并不排斥教育服务结果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二是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理利益诉求。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使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强调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共责任的同时,也应承认他们正常的利益诉求,从而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构建利益协调机制

  制度的生命力来自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与合作,这就要求制度变革必须考虑每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政府应遵循利益均衡原则,尽可能减少甚至消除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创建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冲突。

  第一,建立利益激励机制。政府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采取不同的利益激励机制,以便尽可能激发和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例如,建立办学效益奖励机制,分层次、等级给予办学水平高的学校和教育教学质量高的教师以荣誉和资金方面的奖励。在土地使用方面,对于捐资型民办学校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对于出资型民办学校以参照行政划拨价出让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但土地有偿使用费可在出让方案规定期限内分期支付。此处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捐资型、出资型)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意味着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要求拥有原始投入部分的产权。在税收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平等的权利,营利性学校参照企业依法纳税但可分类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等。

  第二,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在实践中,政府决策者应该充分考虑到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利益损失,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例如,对于选择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可以给予举办者一定的名誉补偿(如学校或校内标志性设施以出资者的名称命名等),以保护和激发他们捐资办学的积极性;对于依靠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无论其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可以考虑给予其一次性的经济补偿,以保护和激发其继续举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

  第三,建立利益约束机制。每个人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若不对这种倾向进行适当约束,人们就可能突破利益边界而造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最终导致整体利益的损失。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应该建立起民办学校信用档案,把诚信行为与对民办学校的奖励、扶持和评估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化的、具有行政效力的奖惩体制,从而使守信者能得到利益保障,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例如,对于那些打着"非营利性"幌子谋取"营利"之实的民办学校,一经发现就应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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