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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信息权保护的重要性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25 共3607字

  一、军人在信息社会的主体“缺位”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的人。即在一个社会中,无论你从事什么职业--工人,农民,医生,教师,军人等都离不开社会而单独存在。信息社会赋予了人信息主体的身份,这些信息主体,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必须融入到信息社会大潮中去,军人也不例外。在信息社会,人的“主体地位”集中体现在主体对信息权利的行使和对信息义务的履行上。军人基于军事管理之需或基于服务协议,履行提供个人信息义务。然而,其信息权利却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在当前信息社会中基本处于被遗忘的角落,信息主体地位“名存实亡”.
  
  一是信息社会中军人信息的巨大变化是军人信息权利被忽视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军人信息的内容日益丰富化。首先是军人作为普通公民的一般信息发生变化。

  比如军人的指纹信息,遗传信息,都是通过高科技扫描储存在计算机中,这些信息在过去虽客观存在,但由于技术条件限制并不能取而用之;再如军人的联系方式不再是单纯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还包括了 QQ 号、微信号、电子邮件等等。其次是军人作为军人的职业信息发生变化。比如为方便军人信息管理和军人权益保障,实行军人身份证制度和军人保障卡制度,这些新出现的信息卡背后包含了大量的军人信息。二是保存、管理军人信息的载体多样化。军队以及军人是一个历史发展的产物,存在已久,军人信息随着军人的出现相伴而生。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遍适用,过去单纯用纸笔记录、保存、管理信息的方式渐渐转变成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传递和使用。保存电子数据的载体不再是档案盒而是计算机数据库、硬盘等多样的电子存储设备。三是新形式的军人信息的危险性增加。信息社会下的军人信息多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这带来的不仅仅是传递快速、使用方便、调取高效等好处,同时还意味着军人信息被篡改、滥用、甚至被非法转卖牟利等危险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增大,基于军人信息的重大战略地位,军人信息安全面临严峻考验。

  二是社会规范中关于军人信息内容的空缺是其信息主体地位缺位的重要体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军人信息缺乏有效的立法调整、行政执法管理和司法保护。我国规范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行立法不足,相关法律条款数量有限、适用范围狭窄,更没有行政管理方法与司法保护救济措施;二是信息社会没有形成尊重军人信息的诚信意识和良好氛围。我国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尚未形成共识,更未将军人信息纳入保障的视野,而没有形成实体法的法治社会自然无法形成信息保护的意识,法治与法治意识是相辅相成的;三是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拥有获取或处置军人信息的权力,却没有相关规范对其加以约束,容易形成权力的滥用。军人是军人信息的第一处分权人,而当下,军人信息本身的处分权却被流入相关部门、单位或其他个人手中,军人的主体地位更加无法保障。

  二、信息化战争中军人信息的战斗力生成

  军人是形成战斗力的决定性因素。战斗力是指军队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通常由人、武器装备、人与武器装备的结合方式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军人是军队构成的基本单元,是武器装备的使用者、作战方法的创造者、军事活动的组织者和实践者,是战斗力生成中最活跃具有决定意义的能动主体,是决定军队整体形态的核心。军队的信息化是以军人个体的信息化为前提的。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军重要的建军治军理念,也是加快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的核心与关键。因此,只有紧紧围绕以军人为核心的战斗力生成,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战斗力要素的内涵,推进战斗力向更高形态转变。

  信息是战斗力生成的主导要素。“一旦技术上的进步可以用于军事目的并且已经用于军事目的,它们便立刻几乎强制地,而且往往是违反指挥官的意志而引起作战方式改变甚至变革。”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军事领域的广泛运用,使信息成为新的战斗力生成的源泉,各类信息在战斗力生成中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在战争中,只有充分利用信息和信息技术手段,有效控制各种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系统,有效掌握敌我各作战部队的行动情况及主战指挥人员的信息情况,才能提高战斗力层次,确保军队作战意图的实现。

  军人信息可以生成重要的战斗力。信息社会,军人是形成战斗力的决定性因素,信息是形成战斗力的主导因素,军人信息由军人主体与信息客体统合而成,是重要的战斗力生成要素。军人信息维护不当,保护不力,必定给军人战斗力带来消极影响,这种消极影响必将威胁到整个军队的战斗力,从而打破完备的国防体系。例如,重要岗位上的军人信息泄露后,被敌对势力恶意利用会留以渗透策反的机会;再如一般岗位上的军人信息泄露后,被商家利用会带来各种不明电话的困扰。军人正常生活得不到保证,这将影响军事训练等工作的开展。因此,有效保护军人信息,一方面可以防止敌势力利用军人信息特别是重要领导岗位上的军人信息对我军的渗透,保证军队原有战斗力。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正常的军人生活,稳定军心,提高军队的凝聚力、吸引力,进而保持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三、军人信息权是新时期军人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于信息权的提法,学术界已初见端倪,但对于什么是信息权,各种理论和实践研究却是空谷足音。很多学者将信息权视为“知的权利”、“知情权”、“了解权”,“个人信息控制权”等等。各国立法对信息权也是作关于政府情报公开、公民知政权、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等领域的限度规定。显而易见,上述概念的层面较窄,不能适应当前信息法律保护的客观需要。有学者将信息权定义为主体在信息资源配置过程中,对信息进行获取、保有、支配、控制、处分并获取信息利益的权利。它包括两方面特征:一是摆脱传统民法束缚,表现为财产权与人格权的结合;二是兼具私法与公法双重属性,在信息法律关系中,不仅表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表现为不对称主体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笔者赞成该学者的观点,这种表述涵盖的信息权内容广泛,且适应信息法律保护的客观需要。由此可见,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它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束”,往往是以某种权利为基准而进行一种“不分刑民界限”的全方位规定,它具有科学、严谨的权利体系。这些权利包括:信息获知权、信息保有权、信息传播自由权以及信息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信息权在事实上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军人作为“穿着制服的公民”,其信息权理当成为军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军人信息权是一种个人财产权。从事实角度而言,个人信息之财产化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中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从理论角度而言,个人信息之财产化亦具备坚实的法理基础。在信息时代,本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理念,军人信息的战略价值与经济价值不断提升。对敌对势力而言,掌握对手资料越丰富,胜仗就越好打;对企业而言,掌握客户资料越丰富,就等于占领了潜在的消费者市场。因此,军人信息的财产价值在信息社会日益凸显。其次,军人信息权是一种人身权。军人信息权是军人个人的公民身份与军人身份的一种体现,而身份往往又与隐私概念紧密联系,隐私权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其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等。这表明,在我国个人信息是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加以保护的。最后,军人信息权是国家军事安全下的军人权益。军人信息的产生、修改与保留往往优先考虑国家军事安全战略之需,属于军事安全条件下的军人权益。例如,在 50 年代的中国,面临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邓稼先先生出于国家军事需要,隐姓埋名研究两弹,个人信息权基本转化为信息义务,军人信息权从属于国家军事安全之下。

  军人信息权是军人权益的重要构成,既体现为军人的一种财产权利,也是军人人身权的重要体现。其保护力度的大小极大地影响着军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而军人权益的保障不够,势必会给军队战斗力带来消极影响。同时,基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在享有宪法性权利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阻碍,而往往只能部分享有或受限制的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些受限的权利交由国家行使,因此,国家需要给予特别扶助与补偿,最直接的就是制定一些特别保护军人权利的规定。过去提得较多的军人权利的特别保护事项,如军婚的特别保护制度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笔者认为,军人信息权的保护亟需如军婚保护,军人退役安置权的保护一样,放在同等重要的特别保护之列,只此,军人信息权的地位方能得到应有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马克思着。夏凡译。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梁赞诺夫版)。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赵桂民。论侵犯军人个人信息的危害及其原因。武警学院学报。2011,27(1)。
  [3]胡滨、穆永民、霍梦兰。对推进我军信息化条件下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的思考。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9,25(3)。
  [4]李载谦。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 年春秋合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5]洪海林。个人信息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研究。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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