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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立法现状与武警法建设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27 共2934字
摘要

  武警法是专门适用于武警部队的法律,具有特殊性、专业性等特点。根据武警部队特殊的特点,结合当前的立法现状,经过研究讨论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符合现实的武警法。目前,武警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武警的法律制度体系、武警的权力性质等问题上,通过对问题的研究,完善武警法的建立。

  一、建立武警法的必要性

  武警部队是我国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其主要职能是国内外安全保卫,对于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安全,维护国家军队的军事利益有很重要的作用。一直以来管理武警部队的法律都是军事法,军事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军事行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然而实际上武警部队与解放军还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武警还有着自身所特有的特点,因此,结合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性质职能,建立和完善武警法很有必要性。

  ( 一) 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

  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不同于解放军的领导体制,解放军的一切事物都由中央军委负责,而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双重领导的领导体制决定了武警部队的特殊性,让武警部队在职能、任务及自身性质上都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

  ( 二) 武警部队的性质职能

  武警的主要权力是军事权,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武警部队的军事管理权大部分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类似,但是在武警部队特殊性任务中还是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事管理权不同。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的非常时期,武警部队与人民警察一起执勤,具有行政性; 在平时,武警部队主要是解决国家内部矛盾、处理社会问题同时包含着需要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此时武警部队担负着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些职能,因此具有国家行政权的性质。武警内部还设置拥有国家司法权的军事司法机关,在国家和地方依法实施戒严的状态下,提供完成戒严所需的司法权。武警部队是既有军队性质又有警察性质的特殊军队,具有军事性与公安性相结合的双重性。因此武警部队具有特殊的行政职权。

  二、武警部队立法现状

  ( 一) 虽然法规和文件数量很多,但是法规体系不健全

  随着我国立法主体对重大现实问题立法实践的重视程度的逐步加深,在十年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文件 280 多部。虽然武警部队具有特殊的武警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武警军事规章,但是武警部队的立法工作在军事立法体制中层次较低,政策性的文件多过法律性的文件,不利于规范武警的行为及执行任务。不过武警部队利用行政立法权制定出的法规和文件都符合其自身的职能和性质,能够较好地融合武警部队特殊的特点,已经具备了系统的、完整的武警法立法条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法规体系。

  ( 二) 法律法规渊源多

  武警部队利用自身行政立法权所制定的规定和文件,既能与军事法部门和公安行政法部分有重合的部分,又能体现出一定的独立性。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有渊源的法律法规比较多。根据法律法规针对制定主体的不同,有渊源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五大类。第一类是宪法,因为宪法中有规范武警部队的内容,比如武警部队的组成; 第二类是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武警部队的职能和任务,比如《国防法》、《刑法》、《人民警察法》等; 第三类是行政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 第四类是军事规章; 第五类是国际法。

  ( 三) 武警部队法规内容设计不全面

  自打我国组建武警部队以来,就没有停止对武警的立法规划和立法实践,制定出了许多的法规及文件。然而,因为武警主要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这就需要武警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来调整自身的任务目标,那么原有的法规和文件就不能适应武警新的职能和任务,这也显现出了武警部队法规内容设计不全面的问题,这个不全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管理武警部队的主要法规是军事法,军事法解决不了的问题,武警部队也同样不能解决; 二是武警部队的职能和任务改变以后,新的任务面临着立法空缺的状态。

  三、完善武警法的构想

  为了实现更好的对武警部队的管理,不仅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武警法,在武警法中对武警部队各个方面的工作进行调整,进一步的完善武警部队的性质、职能和任务。

  首先,要充分明确武警法的特点。武警法是专门针对武警部队建立和完善的法规,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的特点,除此之外,武警法还应具有分散性和交叉性。武警法的特点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五个方面: 第一,调整特定对象的特别法,武警部队在性质、职能、领导体制、编制建制、调动方式、任务职权、行为内容和方式等都具有不同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的显著特点,因此武警法是以武警为主体,以武警行为为规范对象,以因武警行为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是一部只适用于特殊主体和特定事项的特别法; 第二,具有相对的公开性,武警法师规范武警部队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涉及武警部队任务规程方面的法律规范只在武警部队内部公开; 第三,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因为武警法的相对公开性决定了很多具体法律规范的内容不能对外公开; 第四,是专门法,武警法是专门针对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而制定的属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领域的法律规范; 第五,是行为法,武警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履行职责行为的法律规范总和。

  其次,武警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要体现明确。《人民武装警察法》立法精神的核心内容是: 任务要明确、职权要赋予、保障要到位、监督要严格。具体说来就是: 1、要解决武警部队的任务由国家法律来确定的问题; 2、国家在确定武警部队任务的同时,要赋予武警部队完成任务所必要的职权; 3、中央、地方政府和用兵单位为武警部队担负安全保卫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和保障; 4、作为执法部队,必须要自觉接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广泛监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履行义务等问题的发生。

  第三,完善武警部队立法空缺部分。武警部队中具有众多专业分工不同的执勤任务,各警种担负的勤务内容差别很大,现行的有关武警规章对于有些警种根本用不上,而对这些规章冠名以中国武装警察部队有失偏颇。不同警种勤务范围应当各具不同的法律规范,所以应该针对每一个执勤任务,结合各警种的特点,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填补武警部队法律法规的空缺部分。

  第四,立法进行多方面的借鉴和移植。我国武警法的建立可以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有效地对普通法律和国外的立法进行借鉴和移植。借鉴和移植不是对原有的法律照抄照搬,而是要进行取舍,符合其自身的特点及我国的国情。

  四、结论

  武警作为我国十分重要的武装力量,武警法的建立具有很强大的现实意义。完善武警法律体系则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武警法律体系的完善对当前贯彻落实《人民武装警察法》现实意义极大,法制必定要符合实际,法律的立、改、废也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武警部队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维护军事利益的职能和任务,军事法已经不能很好地对武警部队进行有效地管理,结合武警的特点及其职能和任务,建立新的、有针对的武警法,是更好的建设武警部队的必须要求。

  [ 参 考 文 献 ]

  [1]吉 虹。 浅 谈 目 前 我 国 武 警 法 研 究 现 状[J]. 魅 力 中 国,2010( 12) :288.

  [2]闵光玉。 武警部队立法问题探析[J]. 河北法学,2008,26( 02) : 188- 193.

  [3]赵桂民,赵泉河。 论武警法学的结构[J]. 武警学院学报,2009,25( 11) :33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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