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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刑侦权军事性与法律性的理论依据及其协调

来源: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作者:覃富
发布于:2020-12-23 共9893字

  摘    要: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即高效维护军事利益性, 这是由军事法效率价值决定的。实践中,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表现相对突出。而军队刑事侦查权法律性则为维护军事法公平正义性, 这是由军事法公正价值决定的, 但军队刑事侦查权法律性现实表现相对不足。基于对立统一规律、法价值冲突协调原则及军事法价值共荣性,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协调统一既是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

  关键词: 军队刑事侦查权; 军事性; 法律性; 效率价值; 公正价值;

  Abstract: Military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f military force refers to the efficient maintenance of military interests. This is determined by the value of military law efficiency. In practice, the military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f military performance is relatively prominent. The legal natur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s the maintenance of military law fairness and justice, which is determined by the fair value of military law. However, the legal performance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wer is relatively inadequate. It is necessary and feasible to harmonize the military and legal nature of military criminal investigation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harmonization of opposites, the principle of conflict of values and the coexistence of military law.

  Keyword: Military Criminal Investigation; Military; Legal; Efficiency Value; Fair Value;

  军队刑事侦查权 (也称军事侦查权) , 是指法律赋予军事机关及其所属人员对特定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1] (P102) 军队刑事侦查权属性是对军队刑事侦查权本身及其与其他权力关系性质、特征的抽象描述。作为军事法范畴, 以军事法价值理论为依据定位军队刑事侦查权属性是一个逐本溯源的重要视角。由于价值判断的多元性, 军队刑事侦查权属性定位有不同种类和形态。笔者试从军事法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角度探讨军队刑事侦查权的军事性与法律性。

  一、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的理论依据及现实表现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是指其高效维护军事利益性, 具体而言就是军队刑事侦查权运行需要紧紧围绕做好军事斗争准备, 服务军队全面建设, 高效维护军队安全、秩序和官兵的切身利益。军事法效率价值是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的深刻理论根源。当前,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在军事法实践中具有相对突出的表现。
 

军队刑侦权军事性与法律性的理论依据及其协调
 

  (一)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的理论依据

  1. 军事法价值理论是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的价值论基础。

  军事法的价值, 是指作为客体的军事法能够满足作为主体的国家、军队及其成员的需要的特殊潜质。[1] (P28) 自由、平等、秩序、安全、效率、公正等是一般法的价值目标, 同时也是军事法的价值目标。但由于军事社会领域的特殊规定性, 军事法价值表现有其特殊性。比如, 由于军人职责的特殊性, 要求军人必须严守纪律, 这就意味着军人要放弃一定的自由。具体到军队刑事侦查权运行中, 由于调查者或者被调查者都承担一定的军事职责, 为了适应军事法效率价值的要求, 双方都需要对权利进行特定的限制。只要军事法对其他法律设定的自由没有作出否定性规定, 军人就依法享有这些自由权利。只要军事法对普通法作出了限制解释或作出了独有的特殊规定, 军人即要严格遵行, 不得借口权利保护而规避。可见, “军事法之于军人, 实质是强制法, 而非自由法。”[1] (P31) 军事法价值同时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 其客观性决定于军事法内在的性能, 其主观性决定于国家、军队及其成员的需要。军事法价值的客观性直接反映军事法本身的客观性质, 因此军事法价值总是有应然状态的一面, 即军事法的本来面目应该是怎样的。军事法价值客观性决定了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属性的客观性, 即军事法价值客观性决定了军队刑事侦查权高效维护军事利益的客观性。

  2. 军事法效率价值对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具有决定意义。

  自古以来, 军事活动就是一项耗能巨大的社会活动, 因而其效率问题极为引人关注。效率本意是指有用功率对驱动功率的比值。军事效率主要是指军事决策、军事行动的快速高效, 以消耗最少的人财物力取得最大的战果。由于军事行动的高耗能性, 一切军事行动都把效率摆在突出位置。军事法效率价值就是指军事法确保军事行动效率的价值。以军事行动尽快恢复被限制的自由和受破坏的秩序, 是军事效率价值的直接表现。实践中, 为了高效地打击军事犯罪, 维护军事利益, 军队刑事侦查遵循军事活动规律对权利和自由做出更多限制, 就是军事法效率价值的直接表现。作为特殊的军事行动内容, 军队刑事侦查权运行受军事指挥权制约明显, 侦查决策程序具有指令性, 侦查运行具有集中统一、快速高效的要求, 而且当前军事犯罪形式和种类增多, 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 互涉型案件大量增加, 侦查工作日趋社会化, 智技能犯罪日益突出, 侦破工作难度增大, 涉法问题和协办案件增多, 侦查部门实际办案量较大, 这些现实情况都要求军队刑事侦查务必遵循军事活动快速高效的规律。军事法效率价值是军队刑事侦查权的价值观根源, 军事法效率价值对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有决定性影响。

  3. 军事行为战争适应性要求军队刑事侦查权具有军事性。

  军事行为战争适应性是指所有军事行为要适应军事斗争领域的特殊运动规律, 以获取胜利为基本目标, 快速高效应对各种情形。对敌我情势的判断、战斗决心的定夺、战斗行动的实施都必须快速反应。在军事斗争领域, 敌情我情此消彼长, 战场态势瞬息万变, 可以说效率就是战斗力, 保效率就是保胜利。军队刑事侦查权是在军事社会领域运行的特殊侦查权, 其与军事斗争胜负密切相关, 因此, 军事指挥权通常要求与军队刑事侦查权发生直接的联系。军事指挥权运行时通过在武装力量内部建立高效的训练、管理、指挥、作战以及后勤、装备保障系统, 通过实行严格的军事纪律, 保证军事法取得战争适应性, 从而保证军队在面对外来威胁和战争时全力、高效地投入战斗直至取得战争的最后胜利。强调具有军事性是军队刑事侦查权运行取得战争适应性的需要, 是军队刑事侦查权服务于军事斗争的必然要求, 也是实现军事法效率价值的内在要求。

  (二)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的现实表现

  有学者认为, 我军刑事侦查权的客体、主体、程序和目的均存在军事属性缺失之状况。[2] (P105-107) 该观点认为,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要求侦查决定权的主体与军事指挥权的主体重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 但是军队保卫部门却不是军事指挥权的主体 (仅是一个职能部门) ,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缺失的表现。笔者认为,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缺失只是一种表象, 事实真相是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表现相对突出, 甚至有学者认为, 军队刑事侦查权的属性是军事指挥权。[3] (P70)

  实践中, 如果直击军队刑事侦查权本身运行情况, 我们不难发现,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表现相对突出的种种迹象。表现之一, 根据有关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军队刑事侦查立案乃至整个侦查运行过程中, 军队刑事侦查行为的决定权被授予所在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 尤其是对军内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 必须经政治机关审查并报党委批准。参照古今中外的军事实践, 党委机关作为军事指挥权主体为维护军事利益而控制侦查权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正因如此,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突出表现获得了一定正当性基础。但是, 在国家基本法如《刑事诉讼法》范围内对此少有规制, 才使得出现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在军事社会领域表现突出的现象。表现之二, 军事检察院侦查权客体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直接准用性规定, 主要受军事指挥权支配, 军事检察院侦查权军事性更加凸显, 在确保了侦查效率的同时, 给军事司法公正的实现留下缺少法律规制的隐患。表现之三, 实践中, 有的军事行政主管部门在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乃至犯罪的案件中, 为保证行动效率而混合执法、模糊执法甚至违法执法现象偶有发生。以上无不都是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现实表现突出之情形。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是我军刑事侦查党委决策权的正当性基础。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 党委在军队刑事侦查中决策权的合理性是不证自明的。在现代法治社会,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必须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 否则军事性的无限扩张势必有导致军事组织与行动的无序与失范。当然, 军事指挥权的权能并不全部都由法律授权产生和规制。比如军事命令、政策所产生的行为并不完全受法律规制, 只是随着军事法治的发展, 军事指挥权受法治的影响会越来越广泛和深刻。

  外军刑事侦查权也存在军事性表现突出之情形, 主要表现在军事指挥官司法介入权和临战即决权。军事指挥官司法介入权和临战即决权是军事指挥官干预司法过程甚至直接成为军事司法执法主体的现象。比如, 《美国军事法庭规则》第303条规定:“一旦得知所属人员被指控或被怀疑实施了可以由军事法庭审判的一项或多项犯罪行为, 直接指挥官应亲自或命令他人对指控或犯罪嫌疑进行先期调查。”军事指挥权介入军事司法过程, 虽然影响了军事司法的程序,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事司法裁判的最终结果, 但并不因此意味着战时军事司法权就具有军事指挥权和国家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其本质上仍然是国家司法权, 只是呈现出更为浓厚的军事指挥权色彩。[1] (P125) 换言之, 军队刑事侦查权具有突出的军事性, 但不能因此将其归入军事指挥权。

  二、军队刑事侦查权法律性的理论依据及现实表现

  军队刑事侦查权法律性是指军队刑事侦查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力, 要求其权能法定、运行法定、监督法定、责任法定, 体现法的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价值。作为军事法调整范畴, 军事法价值理论对军队刑事侦查权有着重要影响, 军事法公正价值内在决定了军队刑事侦查权法律性。但在军事法实践中, 军队刑事侦查权法律性表现相对不足。

  (一) 军队刑事侦查权法律性的理论依据

  1. 军事法公正价值是军队刑事侦查权法律性的深刻理论根源。

  公正一词与公平、正义、平等、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描述是具有同质性的价值表达, 都是法的基本价值描述。随着法治理论的发展, 现代军事法的存在规模和调整范围要求以必要为限度, 现代军事法尊重并在合理限度内满足军人对平等、秩序、自由、安全等基本权利的需要, 这是军事法公正价值基本要义。军事法公正价值和法的公正性是内在一致的, 这种一致是军队刑事侦查权法律性的最深刻的理论根源。军队刑事侦查权不仅受普通法的规制, 同时也受军事法的调整。军事法公正价值体现在军事法肯定军人的价值主体地位上, 在程序上确保军人权利义务的平等。军队刑事侦查权作为军事法调整范畴, 军事法公正价值决定了其必然要自始至终贯穿法律的精神和体现法律行为特征。在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 军事法可以使军队刑事侦查理性发展而不越雷池, 成为保障军事社会自由和正义的福祉。军事法公正价值要求军队刑事侦查措施、侦查技术运用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军事法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军队刑事侦查作为军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也是其基本价值追求。

  2. 军事法公正价值要求军队刑事侦查权确立保障军人权利的价值本位。

  真正的法律应当以保障和发展人权作为基本精神和基本特征, 保障和发展作为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军人基本权利是军事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1] (P113) 正如“人不仅仅是手段而且是目的”一样, 保障和发展军人权利是军事司法活动的应有之意和终极目的。军队刑事侦查是军队刑事诉讼这一法律关系链条上的一个环节, 是军队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过程中一系列判断依据与审判依据具有一致性。在我国, 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是一以贯之的完整诉讼过程, 其对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要求是内在一致的。军事法公正价值的实现, 要求军队刑事侦查查明犯罪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偏不倚地惩处军人犯罪和侵害国防、军事利益的犯罪, 保障军队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最终达到纯洁巩固军队内部秩序和调整优化军队外部环境的目的, 这是军事法公正价值要求军队刑事侦查权提供良好的法秩序条件的具体要求。

  3. 军事法公正价值要求军队刑事侦查权行使具有很强的规则意识。

  军事法公正价值在军队刑事侦查中得到实现, 要求军队刑事侦查权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接受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的约束。随着法治现代化的发展, 世界范围内军事法在平时乃至战时更多地表现出了轻缓、公正和人道。基于现代军事法的理性转型, 军人的军事法价值主体地位逐渐彰显, 军人基本权利得到确认和保障而且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在我国, 随着法治国家和法治军队建设的不断发展, 人们必然会逐渐认识到, 军队刑事诉讼活动包括军队刑事侦查在其本质上不仅是军事活动, 更是一种实施法律的“法律行为”。军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越来越受到关注, 越来越转化成法律权利来加以切实保护。军队刑事侦查不但受军事社会领域行为特点的制约特别注重效率, 同时还受军事法公正价值的制约, 即军队刑事侦查必须在体现公正价值的程序法约束之下, 使军人权利获得看得见的保护。贯穿军事法公正价值, 要求军队刑事侦查权行使必须具有强烈的程序规则意识, 在法律规定和侦查破案具体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增强侦查的过程透明度和保护诉讼民主权利意识, 最大限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实现军事司法公正价值。

  (二) 军队刑事侦查权法律性的现实表现

  军队刑事侦查权法律性在军事法实践中表现相对不足, 即军队刑事侦查权在体现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规则和实现军事法公正价值存在某些缺陷。主要表现有:

  1. 过于强调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行为特征而忽视其法律行为特征。

  军队刑事侦查行为是军事机关的行为, 理论上确实不可能完全摆脱军事指挥权的干预。但是实践中存在片面强调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行为特征, 把军队刑事侦查行为定位于军事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会导致从根本上弱化军队刑事侦查权的法律性。而军队刑事侦查法律性要求还原其法律行为的本来面目, 要求遵从其存在于特殊军事法治环境的客观规律, 体现法律行为的特征。

  2. 军队刑事侦查权法律性表现不足体现在立法规范的缺失。

  目前, 军队刑事侦查行为在主体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责任法定等多方面均存在不足。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未涉及规定军队刑事侦查权。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授予军队保卫部门侦查权。[2] (P105)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 在附则中明确规定了“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这仅仅是一般的法律准用性规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此条款未作任何调整。军队刑事侦查权的行使是军队刑事诉讼行为, 军队刑事侦查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立法规范缺失导致军队刑事侦查权管辖对象和范围过于狭窄。军队刑事侦查权的作用对象和范围仅仅局限于犯罪主体为“军内人员”和犯罪地域为“营区”的刑事案件。而地方人员侵害军事利益的犯罪案件,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发案地地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军队无权管辖。立法规范缺失导致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适应性法理基础的薄弱。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一般法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既适用于军队平时刑事诉讼, 也适用于战时刑事诉讼, 军队刑事侦查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由于军队平时刑事诉讼和战时刑事诉讼具有各自的特殊性, 特别是战时刑事诉讼具有特殊的执法环境和价值目标, 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考虑这些特殊性, 将军队刑事侦查与普通侦查、战时侦查与平时侦查“同质化”, 给军队刑事侦查活动带来诸多不适应。

  3. 军队刑事侦查权法律性表现不足还体现在各种程序问题上。

  如普通侦查中存在立案不实的问题, 军队刑事侦查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立案不实的问题主要有隐案不报、大案小报、此案彼报等情形。立案不实直接使案件无法进入侦查阶段, 使案件处理排斥于法律程序大门之外, 或者使案件不能得到正确、及时、有效的处理。超期羁押也是一个侦查程序中备受诟病的问题。此外, 还有侦查讯问中各方权利失衡, 搜查、技术侦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程序本身的参与性、平等性以及内省性使得其具有强大生命力和说服力, 程序本身的可操作性和预见性使其在法律决定过程中符合法的公平正义价值要求。军队刑事侦查权运行程序中各种问题, 是其法律性缺失的表现, 最终将影响军事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

  军队刑事侦查权法律性现实表现不足之情形必须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现代军队刑事诉讼制度无法游离于现代法治的背景之外, 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 军队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一致的, 都是为了从根本上实现有序的法治生活状态。不管如何强调严格而快捷打击军事犯罪, 军队刑事侦查必须符合最基本的法治理念, 如紧急措施的合法性、诉讼原则的人道性与公正性等。

  三、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的协调统一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协调统一是指在整个军队刑事侦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动态过程中做到军事性和法律性的平衡兼顾、协调统一, 使军队刑事侦查最终实现军事法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在军队刑事侦查权运行过程中, 做到军事性与法律性的协调统一, 既是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

  (一)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协调统一的必要性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和法律性相互协调统一, 共同构成军队刑事侦查权的特有属性, 换句话说, 这是军队刑事侦查权之所以为军队刑事侦查权而区别于普通侦查权的独特规定性。军队刑事侦查权具有军事性, 但不等于是纯粹的军事权;军队刑事侦查具有法律性, 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普通侦查权。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犹如一枚硬币之两面, 缺一不可。

  1. 事物运动发展的对立统一规律要求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必须协调统一。

  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 它揭示了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的矛盾运动在军事司法实践中通常体现为军事命令、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冲突与协调。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客观存在具有的特点, 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内在冲突与协调决定着军队刑事侦查权的独特运动规律, 推动着军队刑事侦查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贯通, 使军队刑事侦查权在相对封闭的军事社会体系里面按照自身规律不断运行发展。只重视军事性或法律性一方而轻视另一方甚至是只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肯定是不利于军队刑事侦查工作发展的。

  2. 法价值冲突协调原则要求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必须协调统一。

  法具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各种价值, 在具体法治条件下, 法价值可能会发生冲突。价值冲突既是指观念层面不同价值认识与评价之间的矛盾和斗争, 也是指实现价值目标过程中的行为矛盾、碰撞和冲突。法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法价值总目标的实现要求必须按照一定原则协调解决法价值的冲突。战争与和平是军事社会领域最根本的矛盾。军事行动自身存在的矛盾性是军事法价值冲突的根本原因。军事性要求军队刑事侦查尽快查明案情, 惩罚军事犯罪, 恢复军事秩序, 维护军事利益, 实现军事法效率价值。法律性要求军队刑事侦查遵循程序公开透明原则, 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利, 体现司法公平正义, 实现军事法公正价值。在现代法治背景下, 军队刑事侦查权运行必须在具体法治环境中、在处理具体案情中遵循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使军事性与法律性协调统一, 最终实现军事法价值总体目标。

  3. 实现军事法价值共荣性客观要求军事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协调统一。

  “在军事法的价值构成中, 安全、秩序、效益、正义、自由诸价值要素之间存在着某种‘共荣性’关系。”[1] (P34) 所谓共荣性关系, 是指不同价值要素之间互为依存、互相促进的关系, 也表现为不同价值要素之间和谐、共存的关系。军事法效率价值和军事法公正价值各自本身既是一种独立的价值要素, 同时又是保障其他价值要素实现的基础和条件。其他诸如安全、秩序、自由等价值要素对效率是渴求的, 受威胁的安全、被破坏的秩序总是渴望尽快恢复到之前的良好状态。全面、客观、真实地调查涉案事实真相, 尽快使各种军事利益关系恢复到被破坏前的良好状态是军队刑事侦查权存在的重要根据。军队刑事侦查权具有军事性, 军队刑事侦查权合乎规律的高效运行正好是满足这种军事法价值要素共荣性的要求。然而一味强调军事法效率价值, 只注重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 军队刑事侦查权可能会陷入军事专制工具论的陷阱。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 在军事司法领域也不例外。军事法诸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一个公正清明的法治环境为前提。总之, 实现军事法价值共荣性客观要求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协调统一。

  (二)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协调统一的可行性

  1. 军事法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是可协调统一的。

  合理的刑事诉讼价值体系应当具备兼顾性、相对均衡性和动态性特征。[1] (P214-215) 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 人们通常按照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来解决法价值冲突问题。价值是多样的, 任何一种价值的实现都是一种相对满足, 因此最佳的诉讼模式是诉讼行为能兼顾各种价值实现而不是只取其一不要其他。但是兼顾不等于均等对待, 在特定条件下价值冲突而不能兼顾时应当按照价值位阶原则处理。军队刑事侦查活动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 价值的选择应当适应此消彼长的利益诉求。比如, 在平时或战时, 或针对不同性质、不同严重程度的军事犯罪, 按照法价值冲突协调原则使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协调统一。军事司法公正价值并不排斥效率价值, 从某种意义上讲, 公正价值可以保证效率价值在更高级更理性的方式得以实现。因为军事法公正价值的持续实现, 使军事司法秩序高效逐渐固化为常态。因此, 不能强调军队刑事侦查军事性就忽视其法律性, 也不必担心彰显军队刑事侦查法律性就会抑制其军事性, 换言之, 军事性与法律性是可以兼顾的。

  2.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和法律性协调统一可以体现在军事职责和法律职责的协调统一上。

  所谓职责, 是指任职者为履行一定的组织职能或完成工作使命, 所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一系列工作任务, 以及完成这些工作任务所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简言之, 职责是职位上必须承担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三者的统一。军队刑事侦查是军事机关专门调查活动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从其工作范围看, 军队刑事侦查只能受限于军事活动和法律授权范围。犯罪、刑罚、司法制度等都是国家法律保留事项, 因此, 军队刑事侦查权的军事职责和法律职责应当具有一致性, 这样才能同时满足军事需要和法律要求。从其工作任务来看, 军队刑事侦查是某种军事任务同时也是一个诉讼行为。严格执行诉讼行为同时也是完成相应的军事任务。从工作责任来看, 军队刑事侦查既要承担军事责任同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把军队刑事侦查权的独特属性定位为军事性和法律性的协调统一, 是由其本身的特殊职责决定的, 不仅有利于实现侦查的军事法效率价值, 而且为侦查行为的司法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有利于张扬侦查的军事法公正价值。

  3.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和法律性协调统一可体现在具体案件维护军事利益上。

  “军事秩序与军人人权在军事司法的本位价值中处于同等地位, 二者不可偏废, 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各有所侧重, 但从长远观点和两者的理念关系来看, 军事秩序和军人权利应当作为军事司法的两种平衡并重的本位价值予以关注。”[4] (P54) 军事秩序和军人权利都是军事法要保障的重要军事利益。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和法律性协调统一可通过具体案件维护军事利益得以实现。军事法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两种价值可以兼顾统一于“军人”这一军队建设的根本因素。官兵是一切军事活动的主体, 要充分调动官兵的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军队建设, 在强化高度集中统一、高效运转的军事秩序的同时, 绝不能忽视对作为军队建设主体的官兵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单个主体是“军人”, 集合主体是“军队”, 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和法律性协调统一最核心、最根本的就是统一于具体案件中维护以军队或军人为主体的军事利益上。

  在依法治军不断深入推进的过程中, 军队刑事侦查法治从理论到实践也必将得到长足发展。通过不断完善军队刑事侦查法律法规, 不断探索完善军队刑事侦查权军事性与法律性两者动态平衡机制, 军队刑事侦查权的功能作用将得到更加充分发挥, 更好地促进军事法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在军队刑事侦查领域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山新.军事法研究[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 2003.
  [2]胡卫平.试论军队侦查权及其军事属性[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13 (5) .
  [3]柯大平.军队侦查权的指挥权属性及其正当性基础[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6 (1) .
  [4]田龙海.军事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 2008.

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军队保卫工作学系
原文出处:覃富.论军队刑事侦查权的军事性与法律性[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7,30(02):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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