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家事支配权争夺与妇女自杀
导致妇女自杀的夫妻冲突中,首先是夫妻间面临的家事支配权的争夺。大冶农村的宗族势力一直比较强,夫妻关系中夫权的传统深厚,即使现在仍是夫权占有一定的优势。典型表现是在大的经济利益决策时,丈夫做主的情况比较普遍,由妇女做主的只有村民眼里的一些家务小事。不过,虽然家庭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在男性一边,但大部分场合,还是需要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从调查的案例来看,在家事的决策过程中,一旦妻子的意见得不到重视,妻子就有可能激愤自杀。
年轻妇女也许是以自杀来要挟丈夫让步,试图让自己的意见得到重视,最终获得当家权。夫妻矛盾到了妇女威胁自杀的程度,表明事态已非常严重。在妻子看来,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争吵解决不了问题,又没有其他的解决方式,只有通过极端的自杀威胁,以死相逼,才有可能使夫妻之间的权力关系发生扭转。自杀具有的威胁性还表现在村落社会中,妻子自杀会使男子名誉受到损失,中年丧妻很难再续弦。对于这些选择了自杀的妇女而言,她们是拿性命去做了一次争夺当家权的赌注。当然也有年轻妇女因此 “威胁”成功,不但自杀未遂,且夺取了家事主导权。
( 二) 夫妻感情问题与妇女自杀
在小家庭中,夫妻关系还要面临各种感情问题。我们固然不能说传统时代的人不关注夫妻感情,但毫无疑问,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人们越来越重视夫妻感情,没有感情的婚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国家与社会也长期如此宣传,农民因此逐渐接受了这一观点。尤其是妇女,她们似乎对夫妻感情更为在意。这种对感情的重视,也表现在 2000 年以来的中国农村新现象---夫妻公开场合的 “恩爱秀”.在不少村庄,都出现了夫妻“甜蜜蜜”的状况: 夫妻双双现身娱乐场,一起娱乐休闲,当众表现亲密关系。甚至中年夫妻也如此。一改传统夫妻关系中的矜持、沉默、疏离。大冶农村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
对感情的重视,导致的是妇女不再将传统的家庭模式、夫妻关系模式作为既定的、不可改变的生活前提,而是将之看作自己的选择之一,夫妻间的情感状况 ( 是否亲密) 也成为妇女评判自己生活质量 ( 幸福感) 的重要维度。① 从 20世纪 80 年代开始,年轻女性接受 “男女平等”“妇女解放”之类的新思想与新观念,对爱情和私人生活抱有更多的憧憬和幻想,甚至在婚前的相亲和男女交往中有各种恋爱的体验。及至嫁人后,却发现村庄及家庭中的层层压力,她们的理想在现实中触礁,理想若不甘于自我泯灭,就最终会在夫妻矛盾中引发出内心对感情深深的绝望,这可能让其在现实的铜墙铁壁中绝望自杀。
她们憧憬与丈夫之间有甜蜜的爱情、丰富的感情,但是丈夫却做不到,或者现实让她深深失望。如果妇女未曾接受现代理念,而是从一开始即接受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观念,一旦为人妻,未嫁前接受的教导、培养出的婚姻家庭角色的期待,都不至于使她们经历巨大的心理落差。
若女性接受的是国家宣扬的现代理念,嫁人后却必须适应传统的村庄文化,就容易出现严重的不适应症。在这个被动适应过程中,可能发生两种类型的自杀,一是因无法获得爱情和感情而陷入深深的绝望,从而自杀; 二是夫妻之间有深厚的爱情和感情,但是在具体的小事中,丈夫未能满足其感情,进而受挫而激愤自杀。
吴飞在研究中就发现,针对有些妇女的自杀,村民解释说,不是妇女地位太低了,而是太高了。② 这种情形就是因为夫妻感情本来很好,妻子却因小事起争执之后自杀。比如,一起自杀未遂个案中,妻子很勤劳,与丈夫一起操持家务,要做很多事情,每天晚上要与丈夫一起出去捉蛇、乌龟、甲鱼等,白天则种租来的很多田,根本 “忙不过来”,一次为小事争吵后,妻子喝农药自杀。这属于典型的未能满足感情期待的自杀。③因感情而来的夫妻冲突中,也有多起是因为丈夫陷入了婚外情。妻子得知丈夫的婚外情后无法接受,尤其是在与丈夫争吵时,丈夫无法很好地抚慰其失望的情绪时,自杀很容易发生。也有一些自杀,是由于丈夫因为婚外情长期不顾家,屡劝不改,妻子感到绝望,毫无出路,因此而自杀。
感情问题导致的自杀持续到 2000 年前后,最终因村庄文化发生改变而日渐减少。村庄文化的改变,一是当地社会和女性自身都认可了离婚行为; 二是家庭内男尊女卑格局开始大为改观,夫妻关系改善,夫妻亲密关系的公开呈现得到村庄社会认可。年轻妇女完全没有必要以自杀来寻求解脱,她们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如离婚,甚至是 “极端”的婚外性,来摆脱不幸的婚姻和家庭。更重要的是,年轻女性在成长期间接受的观念与她们在为人妇以后的遭遇是一致的,夫妻一般因为爱情而结婚,村庄社会也认可夫妻间的感情需求,接受夫妻公开的 “恩爱秀”,因此女性婚后也不会产生 “感情得不到满足”的不适应感,更不会因此自杀。
( 三) 追求幸福受阻与妇女自杀
在小家庭中,夫妻关系还要面对如何追求幸福生活的问题。到 20 世纪 80 年代,与未婚青年一样,已婚的青年也有了主体意识,他 ( 她)们渴望能够通过努力来改变自身命运,勤劳致富确实是那个时代的理想。当青年农民追求幸福的生活受到挫折,或缺乏相应的基础,夫妻关系往往也会很紧张,本来此时双方更需要感情的抚慰,却因夫妻关系紧张反而难以获得,自杀因此发生。这些自杀都是因为由于幸福生活无望,缺乏继续生活下去的动力。
赌博是另外一种导致农村妇女对追求幸福生活绝望的理由,在有些地方酗酒也是这样,不过大冶的男性酗酒的较少。男性赌博会让妇女觉得家庭发展毫无希望,有一点赌一点,家里根本不可能有积蓄,那辛辛苦苦劳动为了什么呢? 在屡劝丈夫无效的情况下,妇女会陷入绝望,最终可能在一次激烈或者不激烈的冲突之后自杀。另外,有两起自杀是因为小孩夭折,母亲觉得生活无望。对于中国人来说,子女几乎是生活的最重要部分,人生的最大意义就在于为了子女,如果子女不好,自己生活的意义都会打折扣。而当子女缺乏健康的生活条件时,年轻妇女需要的抚慰如果不能从丈夫那里获得,其生活动力也会消弭。
要理解夫妻关系冲突导致的妇女自杀,以及自杀行为在 2000 年后的急剧减少,还有必要考察家庭关系尤其是夫妻关系的变迁,在这种变迁的关系中理解农村妇女的自杀行为。受夫妻冲突类型划分的启发,本文主要考察家庭结构的轴、夫妻感情受重视的程度、夫妻权力的分配 3 个变量。
( 四) 夫妻关系变迁与妇女自杀
与婆媳关系的变迁类似,1949 年之后,大冶农村夫妻关系也经历了几个阶段: 20 世纪 50 ~70年代、20 世纪 80 ~ 90 年代以及 2000 年之后。
20 世纪 50 ~ 70 年代,夫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传统夫妻关系的基本特点: 家庭结构中,以父子关系为主轴,夫妻关系从属于父子关系。传统婚姻以生育为目的,以传宗接代为目的,这导致中国的家庭结构以父子轴为中心展开,妻子从属于丈夫,丈夫则从属于其父母,家庭权力分配上以夫权为中心。尽管这一时期国家着力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下称 “婚姻法”) ,全社会也轰轰烈烈地予以回应,争取婚姻自由成为了一段时期内的主导话语,大冶农村的女性也不例外。但是,大冶农村的宗族势力一直较强,妇女的主体意识发育不够,对现状并未产生强烈的质疑和反抗。再则,村庄内部的纠纷调解机制较为健全,村社干部会积极介入家庭纠纷,在实质上保障了仍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利益。因此,这一时期即使夫妻关系出现问题,因矛盾激烈而引起妇女自杀的情形也非常少见。
20 世纪 80 ~ 90 年代,妇女地位全面上升,夫妻关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伴随 20 世纪 80 年代分田到户,父母大家庭和年轻小家庭平等参与,均按人口分得田地和农具,随后出现父子分家潮流,父母全然无法控制儿子小家庭的经济基础,父子分家大量出现。家庭核心化进程加快,小家庭的主体性和独立性迅速增强,小家庭利益凸现,小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因此显得重要。曾经,作为大家庭中的外人,妻子对小家庭利益的关注被压制,大家庭以父子关系为主轴。普遍而来的父子分家使得年轻妇女对小家庭利益的敏感性,对小家庭经营的关注,得到肯定和释放。为追求小家庭的幸福生活,她们从某种意义上将丈夫从家族与村庄生活中拉到夫妻主轴的小家庭生活中。
这一时期的夫妻矛盾常常与婆媳矛盾纠缠在一起,夫妻矛盾的背后往往存在婆媳矛盾。比如,小家庭中妻子无法获得当家权,很可能是由于丈夫背后听从其父母的安排。再如,婆媳冲突时,作为丈夫和儿子的男性首先站在父母一方,致使年轻媳妇孤立无援,甚至带来小夫妻间的冲突。从案例来看,有妇女是在与婆婆发生冲突,又被丈夫打骂后自杀的。经历了 30 年的 “妇女解放”“男女平等”话语的熏陶,年轻一代的妇女已普遍接受与丈夫平等的观念,也有从夫强妻弱的关系结构中解放出来的愿望,尤其是对自己在小家庭中的权力和地位有很高的期待,如果说她们可以勉强忍受公婆的气的话,丈夫的不支持和不理解则成了致命一击。如果与公婆吵完架之后还要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她们在情感上就更无法接受,往往会因此而自杀。
经历了近 20 年的较为激烈的代际冲突和夫妻冲突之后,2000 年左右,农村家庭结构逐渐完成了从父子轴向夫妻轴的转变,夫妻关系日益平等化。与之相伴随的现象是,2000 年以后,家庭暴力也有所减少。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夫妻关系总体上比较和谐。婚姻越来越以爱情为基础,夫妻关系更为亲密。由于夫妻矛盾引起妇女自杀急剧减少。
四、家庭关系变动对妇女自杀的影响
已婚妇女的自杀需要放回家庭关系的变迁中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的变迁,是从妇女地位的提高开始的。首先是国家在意识形态上宣扬妇女解放,在法律上积极开展贯彻 “婚姻法”的运动,由此带来妇女地位的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必然导致家庭内部关系的重新调整。自杀就发生在家庭关系调整的过程中。在原有的家庭关系均衡状态被打破,而新的家庭关系均衡状态尚未形成的这段时间内,自杀行为高发。在大冶农村,这段时期即是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该段时期是代际关系、夫妻关系重新调整的时期。
1949 年至 20 世纪 80 年代初,家庭关系相对平衡,代际关系中父辈占主导地位、夫妻关系中丈夫占主导为基础,农民自杀率也较低。虽然这段时期内,由于国家意识形态的宣传和法制的贯彻,女性地位已经开始上升,男女关系平等的进程已经启动,只不过并未撼动固有家庭关系结构。而国家、集体的积极介入,对婆媳双方的教导,对婆媳冲突、夫妻冲突的介入,化解了冲突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20 世纪 80 年代初 ~ 90 年代末,家庭关系明显失衡。在家庭关系失衡和调整的同时,出现农民自杀潮。成长于妇女能顶半天的集体时期的年轻女性,抗争意识加强,对权力的声张更为大胆,随之而来的代际矛盾尤其是婆媳冲突以及夫妻冲突非常普遍,并引发了不少妇女自杀、一些老年人自杀、少量已婚青年男性自杀。
青年妇女基于现代 “平等”观念的挑战,在初期往往难以取得成功。因为代际间、夫妻间的权力结构仍比较稳固,老年人很难直接放弃家庭权力,作为丈夫的男性也很难接受妇女权利诉求和权力增长的现实。在碰撞伊始,传统势力之强大,冲突之激烈,后果之严重,实难想象。例如,大冶农村 1983 年的一起自杀事件中,不足30 岁的年轻女性,因遭到公公打骂,一气之下喝药自杀。公公因为气愤,将儿媳妇的尸体拖到牛粪堆。① 经过长达 10 多年的不断抗争后,年轻媳妇逐渐取得了家庭地位上的平等权,甚至占据了优势。她们对这种平等权利的诉求,甚至是对感情的要求,也越来越能得到村庄社会的理解和认可。在妇女反抗的过程中,一些老年人、丈夫无法接受自身地位的下降而自杀。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曾远远低于青年女性自杀率的老人自杀率上升,高过了青年女性自杀率。
2000 年以来,家庭关系形成新的平衡,代际关系日趋平等,夫妻平等成为主流。伴随着女性家庭地位的持续提高,经历了近 20 年的调整与冲突,家庭结构有所变化: 父子轴转向夫妻轴,丈夫主导转向夫妻平等且强调感情。这一时期,妇女在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得到改变,因夫妻矛盾和代际矛盾引起的妇女自杀急剧减少。随着代际权力转换的完成,老人成为家庭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因为宗族村落有利于老人的传统文化仍在,代际之间出现的是和谐和平衡的状况,老人自杀率这一时期也在迅速下降。不过,在其他一些农村地区,妇女自杀率下降的同时,老人的自杀率则迅速上升,老人成为自杀的高危人群。
通常人们会认为,我国农村妇女的自杀率非常高,是因为她们地位太低,在家庭中被男性压迫,自杀就是被压迫的结果。② 这种认识显然脱离了现实。农村妇女的自杀不是地位过低所造成的,而是妇女地位提高过程受阻而致。1949 年以来,国家宣扬 “男女平等” “妇女解放”,妇女也在事实上获得经济独立的能力,他们不仅期望改变自身在家庭代际关系中的地位,对丈夫也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然而,面对新变局,其他人群并不知道如何做出应对以实现男女平等。这体现在 “家庭权力斗争”的僵持,在此过程中,地位不断上升却依然弱势的妇女,在斗争失败后很容易走向自杀,或者以自杀作为武器来寻求现实地位的提高。
妇女之所以容易在绝望后采取自杀的极端行为,以寻求对家庭关系状况的改变,与妇女在村庄社会中的弱势处境是密切相关的。村庄社会,尤其是宗族型村庄,以男性为重心建立起社会关系网,女性在这个关系网中是依附于男性而存在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较之于男性,女性囿于家庭之中,其身处的 ( 父) 母女关系、夫妻关系、( 公) 婆媳关系、妯娌关系等,属于封闭的家庭关系网络。即便存在溢出家庭的亲密关系,比如两个家庭中妇女交往密切,也通常以她们的丈夫关系比较好为前提。也因此,当妇女有委屈时,缺乏倾诉对象; 当她们反抗父权和夫权时,缺乏逃逸的空间,缺乏支持性力量。惟一可以为年轻媳妇提供支持的是娘家,而这种支持不具有日常性,对身处困境的女性也不具有实质性。在村民眼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懂情理的父母就应该劝说女儿和美过日子,吵架之后也要回家去。因此,也有妇女在婆家 “受气”后,因得不到娘家的情感支持,绝望自杀。
可以说,乡村社会家庭关系的巨变,触及了家庭生活的核心,家庭内部关系---代际关系、夫妻关系饱受震荡并失衡,而最先受到冲击的是以家庭关系为中心的妇女们。妇女缺乏将社会关系伸出家庭之外的能力,难以在家庭之外获得情感慰藉,难以在家庭之外倾诉苦楚,冲突后更容易选择自杀。同样,因为这一时期离婚不为人们普遍接受,离婚是名声不好的事情,而且离婚后也未必能在较为封闭的社会关系空间中找到满意的婚姻归宿,只有极少部分的人能够通过离婚来摆脱不幸的婚姻和不满意的家庭关系,更多妇女只能继续生活在一个失衡的家庭结构中。因此,若矛盾再度降临,她们就很容易走上自杀之路。
已婚妇女的自杀最终随着家庭关系调整后达成的新平衡而大幅度下降。这一期间,已婚妇女对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重新定义,对夫妻情感的追求,以及由此带来的变革意义,还有待于更深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