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作原则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民合作目的、形式和制度作出许多阐释,也只不过一般意义上指明了农民合作方向。具体来说,在合作当中还必然会遇到各种复杂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生产方式,他们还提出了在合作化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第一,非暴力原则。马克思认为,并非要通过暴力革命方式来实现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因为农民毕竟不同于大土地所有者,对待他们不能采取暴力方式,那样将不利于无产阶级队伍壮大。那么,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对待小农呢?马克思提出,要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恩格斯也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10]
第二,示范引导与自愿相结合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无论是改变农民个体所有制,还是实行合作化经营,都不能采用暴力办法,而要积极地示范引导,实行自愿加入合作社。恩格斯对此分析了可能性,他提出对于多数小农来说,通过典型示范作用,使他们看到大规模合作企业的优越性,从而转变观念,引导建立一种新的合作生产方式。恩格斯一再强调要从小农立场出发,他认为:“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11]
第三,国家帮助原则。马克思曾以俄国农民把小地块的个体耕作转化为集体耕作这一情况为例,指出国家在其履行对待农民义务上要给予农民帮助。恩格斯也强调了社会帮助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一些社会资金,从资本主义经济的观点看来好像只是白花钱,然而这却是一项极好的投资,因为这种物质牺牲可能使花在整个社会改造上的费用节省十分之九。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来,我们可以很慷慨地对待农民。”[12]
(五)合作分配
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过未来理想社会中的分配方式,其中包括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和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而目前在农民合作问题上,其分配制度只能采取初级的按劳分配原则。
作为对生产合作的必要补充,或者随之而来的分配方式,一定是按劳分配,这构成了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分配原则。马克思认为,农民合作社与工厂工人的合作在分配制度上都应该是按劳分配。在合作工厂里,“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那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13]然而,在分配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完全抛弃资本主义有意义的分配方式。比如,他们对股金参与分红的分配方式也给予了肯定。因为在当时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还不存在彻底消灭资本所带来私有观念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如同我们不能急迫地要求用暴力剥夺小农的私有小块土地一样,在分配方式上也要实现逐渐过渡。因此,在如何配置资源方面,恩格斯肯定了当时丹麦社会党人的做法:“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户--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的比例分配收入。”[14]
可以看出,在当时生产比较落后和私有观念严重束缚下,采取这种劳动及股金私人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对激发农民从事生产热情以及参与到合作社中来,是不可或缺的。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考虑到这种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所必须要保留的要素分配做法时,也提出了对股金分红等分配方式应采取的有效限制。毕竟这种分配方式是一种临时性过渡,而不是最终合作分配方式。
二、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的逻辑演绎
综合以上,受时代背景及条件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当时所提出的合作观点、原则基本上是合理的。但当面临现今各地迅速崛起与发展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政治考虑及价值意蕴迫切需要还原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功能。因此,吸收其合理内核并实现历史超越就成为一种现实的需要。
(一)马克思恩格斯赋予合作社一种革命的政治价值取向
与空想社会主义的政治主张和西方合作理论相比,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思想则具有一种革命的政治价值取向,并且在政治要求中隐含着工人阶级解放的内容。马克思认为,通过农民合作运动,并建立合作社是实现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形式。因此,他指出:“这个运动的巨大价值在于它能够证明:现在这种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制造,贫困的残暴制度,可以被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造福人们的共和制度所代替。”[15]可以见得,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都给予了合作经济组织太多的政治思考,作为其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而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规律、组织原则及内部形式研究不深、关注不够,以致最后引发中国改革前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偏离了合作经济的内在要求与经济规则。因此,超越合作经济组织的政治功能,还原其经济功效是当今新农村发展的现实基础。
(二)马克思恩格斯建立合作社基础是产品经济,排斥商品经济
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合作社是实现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经济组织形式,也是引导个体农民走向集体劳动的有效途径。既然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形式,它同商品经济的关系应该是可以共存的。至于怎么共存、怎么过渡却没有作比较具体的论述。但透过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合作社描述,如:“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进行大规模经营……”强调“整个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与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地位平等”,[16]可见,这无疑是对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雇佣劳动的否定。马克思恩格斯提出,“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17];走向生产资料全国性集中,“全国规模地经营农业”,以形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18].从中可以看出,他们所建立的合作社基础实质上是产品经济,排斥商品经济。这种模式构想对后来的苏联和中国合作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所以包括列宁的共耕制、斯大林的集体农庄,以及毛泽东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基本上都套用了这种模式。实践证明,它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发展。
(三)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注重发展集体产权
马克思恩格斯都主张通过合作社方式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试图建立一个共和的社会主义制度,劳动者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劳动成果由大家共享,从而改变劳动附属资本这一事实。出于避免当时小农经济的功能缺陷以及革命需要,这种主张是合理的。但随着现今农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与农业发展事实表明,由于农业本身所具有的生物性特点,区别于以流水化作业分工与协作为主的工业生产,家庭生产组织形式非但没有僵化,反而表现出巨大的张力,提高了土地生产率,只不过随着农业市场化的不断提高,在农户生产要素不完备的情况下客观要求农业生产合作。但这种农业合作绝非取消“个人产权”而形成“集体产权”,它是在尊重“个人产权”的前提下,实现个人产权基础上的联合,集合产权为个体产权服务,推动农户之间不同生产要素的互补性合作,从而提高农户经营效率。当前,新型农业生产合作一定要从农业生产力提高的角度出发,有效地发展农业合作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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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98.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00.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00-501.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