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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思想主要内容及其逻辑演进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5689字

  一、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思想综述

  诺斯曾指出:“制度提供了一种经济的刺激结构,随着该结构的演进,它规划了经济朝着增长、停止或衰退变化的方向。”[1]

  按照诺斯的观点,经济组织制度安排合理有效,能够真正促进经济增长,并成为一种适当激励个人的有效制度。合作经济思想起源于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曾提出过合作社设想,这种合作社经验后来在法、德等资本主义国家中引起了一场空前的合作化运动。这种运动为正在形成时期的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革命思想提供了宝贵经验,因而也引起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高度关注,并在他们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过程中对合作经济进行了探索与研究。

  (一)合作目的

  按马克思恩格斯设想,合作第一目的是解决农民生存问题。马克思指出:“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2]

  接着,马克思又在《资本论》中点明了这种生产方式的不足:“它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既排斥生产资料积累,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是同生产和社会的自然产生的狭隘界限相容。”[3]

  这种生产方式因为排斥分工而导致生产力发展受到限制,它无法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需要。因此,这种孤立的个体性生产形式将导致农业生产力极度下降,农民无法摆脱生活贫困并趋向毁灭。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这种小农生产方式必将被大规模资本主义经济所排挤掉。于是,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揭示了小农生产方式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不得不采取的特定方式,而这种特定的生产方式不是别的,就是建立合作社。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的序言中指出:“同样,农业工人,也只有当首先把他们的主要劳动对象即土地本身从大农民和更大的封建主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而变作社会财产并由农业工人的合作团体共同耕种时,他们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4]

  那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逼迫下,如果农民要获得生存,就必须抛弃原有的个体性生产方式和对封建土地所有者的依赖性,建立属于自己的合作团体。然而,这绝非马克思恩格斯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的全部目的。他们提出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另一层目的是通过合作方式壮大无产阶级队伍,为最终实现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这一合作目的是马克思恩格斯革命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合作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合作社是引导农民走向共产主义的好形式,并重点强调生产领域的合作。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要挽救小农经济,只有引导农民开展合作化,这也是走上社会主义的唯一道路。正如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屋和土地,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5]

  作为合作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主要是指在生产领域中的合作。这与马克思一贯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是一致的。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生产方式变革才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形式。一切社会问题的解决,都要回到生产方式当中寻找答案。所以,农民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要通过改变现存的生产方式来实现,而不能通过其他比如交换、流通、分配等领域实现。这就意味着合作作为一种改变生产方式的行为首要是指生产领域合作。马克思对此也表达了自己的主张:“我们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动摇它的基础。”[6]

  恩格斯在1886年也一再强调,采用大规模的合作生产是向完全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马克思之所以强调生产领域合作,在于生产领域合作可以直接涉及到土地从封建主那里夺取回来,并从根本上进一步颠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现如何向公有制过渡的问题。而生产领域合作恰好是土地进入公有状态而完成的对私有制抗衡。因此,合作形式必然是生产领域合作。与其相反,如果仅仅停留在交换领域合作,则又会陷入到资本逻辑的生产方式当中。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合作形式一定是在生产领域发生,而不是在交换和贸易领域中发生。

  (三)合作制度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首先是从批判雇佣劳动开始的。这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体现为对异化劳动的批判。他指出,劳动异化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不平等、不合理现象产生的根源。后来,马克思明确提出用“联合劳动制度”代替“雇佣劳动制度”,正如他指出:“工人们用大量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7]

  对于合作制度问题,马克思也肯定了资本主义制度中信用制度和工厂制度所产生的积极效应。马克思指出:“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8]

  但这并不能改变合作制度的本质。从根本上看,合作制度只能是通过联合劳动来实现。他深刻批判了当时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制度,提出了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公正和谐的、自由合作的劳动制度,或生产合作化制度。这种合作化制度改变了从前劳动附属于资本的形式,而且也消解了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阶级对立,是一种新的劳动者自由联合制度。“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9]可见,这种建立在自觉平等、劳动者自由联合基础上的社会生产方式,也就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在其中不存在资本与劳动分离,而且根本没有资本,更没有资本雇佣下的劳动。这就改变了从前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中,劳动者合作并非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的情况。因此,这种农民生产合作制度是对雇佣劳动制度的彻底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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