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 1998 年 12 月颁布了 《国际会计准则第 38 号———无形资产》(IAS No.38),对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对《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 探讨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具有重要意义,逐步接近国际会计准则,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化的理性选择。
1 无形资产的定义比较
IAS 38 将无形资产定义为 :“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 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 ”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充分借鉴了 IAS 38 的思想,取消了旧准则中时间长短的限制,加了“可辨认”的条件,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内涵更加丰富, 在突出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性特征的基础上,明确强调了无形资产是为本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特征。 企业只有保持对某资产的“拥有或控制”的权利,才能排他性地从该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 。
另外我国会计准则通过加强可辨认性这一特点, 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与国际会计准则达成一致。
2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比较
2.1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
我国与国际准则规定相同,都是以公允价值入账。 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中国新准则将合并分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 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2.2 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对于以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分为两类:与不同类资产交换或其他资产交换的,以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与同类资产交换而取得的,以所放弃资产的账面金额作为新资产的成本。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根据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2.3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作为债权人取得的债务人用于偿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且企业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资产。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将此单独分类。
2.4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成本
IAS 38 对于无形资产的开发,将其形成过程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 第 42 条规定“研究或内部项目的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 相关支出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IAS 38 第 45 条规定了满足资本化条件时 ,开发支出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即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费用则视情况而定计入当期费用或者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中国新准则借鉴IAS 38 准则,改变了旧准则将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做法 ,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时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作为管理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这与国际会计委员会第 38 号准则的要求基本相同, 反映了我国会计制度逐渐与国际趋同的发展趋势。
3 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定的比较
IAS 38 与我国准则都规定只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才予以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不予摊销。
从摊销方法来看,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双方都允许企业选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IAS 38 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没有明确企业可选用的其他摊销方法, 规定方法选择的依据建立在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上。 对于无法可靠确定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
从摊销年限看,我国准则中“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强调年限,只强调在其使用寿命内;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成本。 IAS 38 并无此区分,只是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应在其“有用寿命的最佳估计期限”内系统地摊销,这里的“有用寿命的最佳估计期限”是指自其可利用之日起假定通常不超过 20 年。
通过两者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但大部分内容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努力吸收国际新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努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将逐步建设完善,进一步实现国际趋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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