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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原因与监测系统构建

来源:经济师 作者:戴泽昶;黄文其;马云宁
发布于:2017-03-10 共9151字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8月3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其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指出,中国现有网民规模达7.1亿人,互联网购物用户规模达4.48亿人。而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于2016年5月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18.3万亿元。由此可见,中国的电子商务规模正随着互联网的普遍运用而蓬勃发展。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当互联网助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利用互联网的快捷性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支付系统实施洗钱,且方式越来越隐蔽。为应对上述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以防范现代互联网交易环境下的各类新型金融犯罪风险。但是,我国目前对借互联网环境实施洗钱的监管举措明显是滞后的,对于通过电子商务中互联网虚假交易进行洗钱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令人遗憾。不法分子可以通过互联网虚假交易制造虚假盈利数额,将“黑钱”注入其中并且“洗白”,而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又使得这种操作十分便捷、高效,难以被察觉,实践中存在一些利用互联网虚假交易进行洗钱犯罪的风险。倘若这种趋势不及时遏制,将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有必要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入手,建立并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防范假以互联网交易为名,实则达到洗钱目的之违法犯罪行为。
  
  二、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阐释
  
  (一)相关重要概念
  
  1.互联网虚假交易。虚假交易即不真实的买卖行为,小部分市场参与者为了某些不正当的利益或目的故意制作虚假的买卖行为,这是市场经济本身所存在的一种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而互联网虚假交易则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不真实的买卖行为。随着电子商务即互联网经济的出现与发展,这种虚假交易也随之被应用至互联网经济中成为互联网虚假交易,而又因为互联网的即时性、便捷性、隐秘性,这种互联网虚假交易的危害更加严重,成为更加严重的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
  
  2.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1990年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行为》为基础,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以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员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为洗钱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谓之洗钱,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国际上普遍认可洗钱的步骤为放置(Placement)、离析(Laying}、融合(Integration)三个阶段,即“洗、晾干、折叠”.放置阶段,消除非法资金与上游犯罪之间的直接联系。离析阶段,使税务机关无法根据留下的痕迹追踪到资金源头的目的或即使能够成功追踪到,罪犯亦可能逃避起诉;融合阶段,原本非法的资金被洗为表面合法的资金。
  
  洗钱行为通常追求便捷性、效率性、隐蔽性。便捷性:洗钱活动的操作方便,流程简易。高效性:洗钱活动的数额与时间之比追求最大值,即每次洗钱的数额尽量大,同等洗钱数额所花时间尽量少。隐蔽性:洗钱活动尽量不易被发现。然而,便捷性、高效性、隐蔽性三者之间通常也是相互矛盾的。
  
  3.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即通过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不真实的买卖行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与传统洗钱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唯一特征即利用互联网虚假交易这一途径进行放置、离析、融合,其也追求便捷性、高效性、隐蔽性。
  
  (二)借互联网虚假交易的洗钱行为分类
  
  通常,我们将以借助互联网第三方工具的互联网交易称为基于第三方的互联网交易,例如通过京东或天猫这些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借助支付宝这种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等。反之则为不基于第三方的互联网交易。本文所称的互联网第三方工具特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工具。而我们又根据是否需要非互联网操作将互联网交易分为完全互联网交易与不完全互联网交易,常见的完全互联网交易,如游戏币充值、付费观看视频、有偿下载资料等,这些交易完全在线上进行,而常见的不完全互联网交易如网购书籍线下收货、于美团购买服务并于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等。
  
  同上,我们可根据是否以借助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工具与是否需要非互联网操作进行交易,将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分为四种:基于第三方的不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不基于第三方的不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基于第三方的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不基于第三方的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基于第三方的互联网洗钱行为由于经过第三方进行即其流程更加复杂,但是由于其经过第三方更容易到达离析的效果,并且第三方有特定流程,因此互联网洗钱行为是否基于第三方对于其快捷性、高效性与隐秘性不能一概而论。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行为由于不需要线下操作,相较不完全互联网虚假交易洗钱更加快捷、高效与隐蔽。
  
原文出处:戴泽昶,黄文其,马云宁,张锐林.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监管研究[J]. 经济师,2017,(01):163-166+169.
相关标签:反洗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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