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0.1 选题背景与意义。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这个名词逐渐走入大众视野,这源于其带来的金融新形势与之高速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带给大众的不仅是科技与效率的提升,更带给来了生活方式与从事金融活动形式的改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热度直线上升,许多的传统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形式逐渐被大众接受,这也代表着互联网金融时代正式来临,在各个领域都渗透着互联网金融的精神,因此,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改变了大众现有的生活习惯。
总体而言,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形势下,我国政府持积极鼓励的态度。2013年 8 月,国务院发布的两个重要文件都正式写入了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内容,其中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2013 年 8月国务院部署了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研究课题。课题组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重要部门组成,马凯副总理于 2014 年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新兴、富有活力和创造性的业态,从全球富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来看,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因而具有显着的包容性,解决了许多传统金融体系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与传统金融体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构成广义的金融体系。
2014 年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说明互联网金融带给大众高效便利的同时,其健康发展是尤为重要的,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规模越来越大,受众人群越来越多,在其快速发展下也暴露出监管缺失的弊病。许多投机者发现互联网金融是当下赚钱最好手段,所以纷纷注册开放互联网金融平台,但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投机者会借助监管漏洞,获得利润,同时给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客户造成信息泄露、资金缺失等重大损失。以 P2P 目前我国最时兴的线上融资方式借贷平台为例。P2P 网络借贷平台成立至今,如雨后春笋一般大量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这种借贷方式不仅缓解了小微企业贷款难或个人资金紧缺的难题,更以一种方便高效的新形式完善了民间资本借贷。然而,不是所有平台都有资金的监管担保,所以在 2014 年许多资质欠缺的 P2P平台出现跑路事件,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只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暴露出问题的一个缩影,在第三方支付与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中中也存在着由于监管缺失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所以互联网金融该怎么样去监管等问题逐渐走入大众的视野中。
互联网金融改变了大众的生活方式,而对于大众来讲,最希望的是互联网金融如何更好的保护其权益,对于政府来讲,最希望的是在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如何保证金融市场稳定。构建规范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迫在眉睫,只有良好的业内行为规范,才能让互联网金融得到更好的发展。这也是本文写作意义所在。
本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进行剖析并提出了监管意见与建议,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由于 2013 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之年,在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系统性研究的文献并不丰富,本文从各方面多层次的分析互联网金融监管,阐述互联网监管的必要性及互联网金融普遍存在的风险,有助于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塑造全新的视角与看法,便于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内涵及其影响。
第二,本文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的存在形式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从中详细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及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监管问题的成因。
第三,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较欧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本文选取了世界经济强国美国和英国作为参考蓝本,对其第三方支付、P2P 平台及众筹方面的监管进行介绍和分析,从中汲取精华,可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起到警示和借鉴作用。
第四,在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构建策略时,本文进行了全方位的考量与斟酌,针对我国国情,通过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两个主要方面对我国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的设立提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
0.2 国内外文献综述。
从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概况来看,在第三方支付方面,1983 年,Hirshleifer(1983)曾就发表了一篇文章,运用木桶理论说明了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的问题,指出只有整个行业都处于安全的水平,才能够实现更好的发展。
Varian(2004)则进一步将 Hirshleifer 的理论进行延伸演变,指出虽然互联网支付行业的水平取决于最薄弱的那一个机构,但是最薄弱的机构如果没有能力去改善现有的状况,在这种状态下,政府应当充当监管者的角色,确保最薄弱的机构可以达到行业的同一水平,符合最初的预期标准。
2008 年 9 月,波士顿和亚特兰大的联邦储蓄银行撰写了一篇名为《理解新型零售支付中的风险》的文章,该文章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形势进行认知与熟悉,同时指出当前的零售支付正发生改变,纸质交易逐渐减少,非现金线上交易逐渐增加。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形式正逐渐方便大众,但是在这其中会存在一些风险,例如欺诈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文章认为,在新型零售支付的监管方面,监管当局应该相信市场,但不能过分放任市场自由,适当的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为此,波士顿和亚特兰大联邦储蓄银行组织成立了移动支付产业工作组,组织成员包括了移动支付产业的同业者与监管当局的工作人员。该工作组将在共同讨论关于移动支付的发展前景与环境、评估监管中的缺失与监管措施的建立等问题。
对于互联网投融资方面的监管,2014 年 3 月 6 日,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管理局(FCA)发布了《FCA 关于网络众筹和推广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宣布了从2014 年 4 月 1 日起对 P2P 及众筹进行监管。FCA 声明指出,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0)等现有法规一是用于投资类众筹融资,而 P2P 网络借贷则将首次被纳入此次发布的监管法规中。
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也逐渐提上日程,专家学者也就监管问题进行深入讨论。谢平(2014)阐述了互联网监管的必要性与特殊性,并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不能放任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其特殊性,只有完善监管措施,才能够更好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鲁政委(2014)在其文章中通过分析中国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影响,并总结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与国外异同之处,提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对中国的镜鉴。
张晓朴(2013)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 总结与对比国际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十二个新对策,有助于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文章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监管措施应当与传统金融不同,但在其发展的同时更好注重规范行业纪律,注重风险防范,建立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安全体系,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从而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张慧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领域正在我国迅速发展,但发展同时政府应对其监管进行完善。文章指出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处于筹划准备阶段,如果将互联网金融监管引入至存款保险制度中,可以更加规范与协调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时也可以完善政府的监管措施。
巴曙松(2012)指出,第三方支付需要构建监管体系,其原因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发展较快,规模不断扩大,涉及范围越来越广。为了保证第三方支付可以健康持续发展,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对其进行业务的规范与监管是政府与监管机构的新目标。文章指出人民银行适时推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但是在该办法中仍有许多细节需要完善,并指出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立法应提高其立法层级。
0.3 主要研究内容与方法。
首先运用综合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将金融学以及与金融学相关的学科理论结合起来,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及监管概况进行归纳分析研究。其次运用理论联系实践法,通过查找关于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方面的文献,全面正确地了解掌握该方面相关知识,并对精华部分进行总结归纳,在借鉴文献的同时提出个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看法。最后运用定性分析法,对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进行归纳和演绎,更直观呈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细则构想。
本文分四章节就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研究。第一,本文着重叙述了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概况,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进行介绍,从而引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第二,本文就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三种主要形式的发展情况,然后对其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最后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成因进行详细阐述。第三,本文选择美国和英国为参照蓝本,对美国的第三方支付、英国的 P2P 网络借贷和美国的众筹的监管做法进行阐述,然后叙述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最后,本文通过对前文的总结,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着重对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进行监管设计。
0.4 创新与不足。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第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起步时间较晚,虽然发展速度飞快,但在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再加之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及监管中的问题,力求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解决对策更为全面和有效。第二,在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同时,将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进行介绍,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设计出比较完备的监管方案。第三,创新性地将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设计出一种新的模式,具备一定学术参考价值。
同时,本文在创作时仍存在一些不足,由于我国在互联网监管层面上的法律基本处于空白阶段,所以在设计监管细则时可能存在不妥当的地方。再加之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文献较少,大多数只是提出一些展望性建议,可能与本文结论相冲突,所以本文并不能完全说明长期性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