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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解决网贷平台监管问题的主要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01 共1857字
摘要

  一、网贷行业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完善

  监管法规是网贷平台规范化运作的前提,同时也是监管者进行监管的依据。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 P2P 网贷的监管法律,此外,只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条,使得现在网贷平台设立标准、进入门槛、从业人员资格等都无规可依。

  (二)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位界定不清晰

  无论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义本身,还是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都规定P2P平台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但到底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定位,还未正式明确,并且网贷平台还没有获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营业许可证”,其身份还不能被算作是金融机构。这种“有实无名”的特殊身份,形成了网贷平台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使得借贷平台运营起来畏首畏尾,对企业扩张形成了不利影响。

  (三)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由于网贷平台在我国并没有被正式赋予专业金融机构的属性,只是将其界定为特殊的工商企业。使得网贷监管游离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现在我国对网贷企业的监管尚还缺乏统一的监管手段以及没有相应的责任认定措施,大多数省市对其监管大多是由政府金融办联合当地发改委、公安、工商等部门展开的。但是金融监管任务的专业性与高难度,使得政府金融办难以承担如此重任。

  二、解决网贷平台监管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网贷平台的监管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对网贷平台运营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各地方金融办发出的指导意见以及银监会领导的讲话要求,但是这些规定的位阶较低,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建议对网络借贷企业这一特殊主体的规制应制定相应的法律,并对其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作出完善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最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相关内容,使得网贷平台的设立与运营都有法可依。

  (二)加强信息批露

  在网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增信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环,所以,首先要保证平台自身资质信息的充分且真实公开。主要包括:公司证照、团队介绍、经营理念和组织架构等。这不仅能够反映出平台管理层素质,更是衡量平台经营稳定性、平台管理能力、组织结构科学性的重要参考信息。

  第二是平台借款项目的透明。主要体现在借款方详尽信息披露。

  通过这些信息,投资者可以衡量风险程度,并且有利于反应标的的真实性,是平台信息披露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越详尽的信息披露,说明平台对于借款人的审贷工作越完善,越能向投资人展示出平台的风控能力。第三是平台运营数据的公开展示,包括实时数据及定期报告。运营数据透明化是投资者极为重点关注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可以反映平台可持续运营、财务及发展状况,也是评价平台安全性的重要参考信息。作为平台方,信息透明既方便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也降低平台自身风险。平台信息披露既可以通过线上开辟讨论社区、组建投资人联盟,也可以在线下开展投资人见面会等方式,与投资人及时沟通。

  (三)加强网贷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日前,北京市研究筹备了北京市P2P 行业协会,广东、湖北等省份也先后成立了自己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所以,在银监会没有明确监管主体责任时,地方监管当局可以利用性行业协会的力量来进行辅助管理。因此,各个地方应当尽快在当地建立地方性的网贷行业协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地的P2P网贷平台进行自律性管理,使得P2P网贷交易更加透明化、规范化。同时,武汉市金融办已要求行业协会成员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准备金来防范风险,这也是其他地方值得学习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建立 P2P 网贷信用评级体系

  网贷平台要想取得长足发展,就必须要建立健全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监管机构应该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数据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信息在更大范围内的共享利用。同时,支持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建设,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根据互联网征信的特征制定自身的信用信息标准,管理部门在参考、借鉴这些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行业标准,并对相关标准进行维护和扩展,以提高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要加快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完善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有限披露制度,提高失信者的市场交易成本,形成市场化的惩戒机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监管机构和网贷平台的态度都有所改变。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制定行业规范,相对应监管也在变得科学,银监会已设立普惠金融工作部,有针对性的管理P2P网贷行业,相信在规范化、法律化的背景下,P2P网贷行业将会迎来真正的春天。

  参考文献:
  [1] 刘英. 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 [J]. 中国市场,2013(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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