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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2P互联网借贷的监管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02 共50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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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P2P网贷平台行业监管探究 
【第一章】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困境研究导论 
【第二章】P2P网络借贷及国外实践 
【第三章】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第四章】中国P2P网贷风险分析 
【第五章】国外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经验借鉴 
【第六章】中国P2P互联网借贷的监管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P2P网络借贷立法监管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6 章 中国 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建议

  根据前几章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监管缺失,P2P 网贷行业隐藏着巨大风险,而且各类风险已经逐渐暴露出来,给社会各界带来惨重损失,只有尽快实施必要的监管,才能降低该行业的风险。在借鉴国外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下面从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细则以及外部环境四个方面提出对我国P2P 网络借贷监管的政策建议。

  6.1 确立监管原则

  第一,风险容忍原则。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各个方面还不成熟,肯定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给 P2P 网络借贷行业留有一定的空间,容其犯错。监管部门应该对这种创新的金融组织模式保持适度容忍的态度。在我国,由于金融制度、征信体系等不健全,P2P 网络借贷经营模式呈现多样化现象,针对这一现象,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非法,或对其进行妨碍限制,而应该认真地分析其中的风险水平,然后通过政府监管使其走上有序规范的轨道上来。因此对于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既不能过度严厉监管,又不能对其纵容不管,要防范重大风险。

  第二,消费者保护原则。由于 P2P 网络借贷交易门槛低,投资者众多,一旦风险爆发很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使 P2P 网络借贷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消费者保护至关重要。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中,强化消费者保护是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之一,美国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对 P2P 网络借贷监管中,美国监管当局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主要关注三个方面:其一,所有消费者一律平等;其二,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其三,对消费者的培训与教育。基于我国目前状况,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以及借款者个人信息安全是当前我国 P2P 网络借贷消费者保护的重点。

  第三,监管一致性原则。由于金融监管标准可能会存在差别或模糊领域,因此许多金融机构为了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他们会选择依照比较宽松的标准开展业务,这种行为就被称作监管套利,可见,监管套利是由监管的不一致性引发的。例如,对于保证本金模式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来说,其界定的经营范围应只是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然而在运营过程中却从事了担保类业务,实际上获得这部分收益就是监管套利。因此,监管当局应依照“金融业务相同则受到同样监管”的原则制定金融监管规则,从而保证不论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不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何种经营模式,只要从事着相同的金融业务,就应得到一样的监管,确保监管的一致性。

  6.2 明确监管主体

  明确监管的主体是实施监管的首要任务,可以做到各尽其责,避免重复监管。根据国外实践,英国的 P2P 网络借贷行业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美国的证监会(SEC)负责 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问题。具体到我国,2015 年 1 月 20 日,银监会进行架构调整,新设普惠金融工作部,将 P2P 网络借贷划归至该部门监管,这就意味着银监会成为 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这一举措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 P2P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合法性获得认可,另一方面监管主体的设立有助于推动 P2P 网络借贷监管方面的各项制度的落实。但是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民间金融的涉及到的人群众多且关系复杂,仅靠银监会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管,因此,我国可以尝试采用多元化、体系化的监管主体模式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这就需要根据 P2P 网络借贷的不同经营模式,建立以银监会牵头,其他政府部门配合的监管体系,同时应该赋予地方政府机构一定的权力,明确监管职责。

  6.3 制定监管细则

  6.3.1 市场准入机制

  P2P 网络借贷本质属于金融行业,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金融中介的角色,其作为金融中介新的组织模式,对整个社会的投融资需求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由于 P2P 网络借贷作为金融中介发挥着如此重要职能,所以各国对其都有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方面的条件。然而,在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门槛相当低,接近于无门槛状态,P2P 网络借贷平台只需到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获得工信部颁发的 ICP 许可证,增加经营范围就可以开展业务了。如此简单的注册公司就能从事类似金融业务,又不会受到金融机构那样严格的监管,导致各类企业争相进入 P2P 网络借贷行业,造成整个行业发展混乱。

  2013 年和 2014 年,陆续爆发 P2P 网络借贷平台提现困难、跑路欺诈等事件,使投资者损失惨重。因此亟需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设置严格的门槛,以此规范 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约束:一是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从根本上杜绝那些没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混入 P2P 网络借贷行业;二是明确从业人员基本素质,这样有利于规范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日常运营与管理;三是确定风险控制指标,比如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金的比例等等,保障 P2P 网络借贷平台合理确定相关业务的最大规模,防范企业超负荷经营。

  6.3.2 运行管理机制

  目前,银监会对 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还未发布明确的监管细则,仅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强调规范监管红线,采取法律不禁止即可为的监管态度。比如,2014 年 4 月银监会高层提出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①。然而,由于 P2P网络借贷平台金融中介的特殊性质,仅仅依靠负面清单形式进行约束还远远不够,仍需要切实可行的具体监管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 P2P 网络借贷资金的托管与清算管理办法,监测 P2P 网络借贷资金流向,P2P 网贷资金应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银行进行托管、结算和监督,并且必须经监管机构认可,同时 P2P 网贷的资金必须由监管机构进行严格全程监控,可以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此外,针对目前我国保证本金模式平台存在严重的流动性风险,大量平台出现提现困难事件,这一资金托管清算管理办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该事件的发生率,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2015 年 2 月 10 日,民生银行网络交易资金托管平台上线,这是首家银行专门为 P2P 网络借贷搭建的资金托管平台,这个托管平台坚持实名认证、监控交易行为,同时明确了资金流向,对于规范 P2P 网络借贷行业起着重大作用。

  第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规定 P2P 网贷平台必须按时公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其经营信息、风险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等,这不仅有助于增加行业透明度,而且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借款者权益,进而提高他们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信赖感。另一方面,规定 P2P 网络借贷平台实时更新信息,并对异常情况作出风险提示,消除投资者的恐慌心理。在这一方面国外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做法值得我国学习借鉴,Zopa 平台会实时更新借款者相关信息,搜集基于用户特征所形成的统计数据,使用户能够更及时清晰地了解平台信息;Prosper 平台会在其网站上列示出该平台的借款总金额、借款人数以及各种产品的详细说明,而且 Prosper 平台上的数据资源丰富,可以利用这些统计数据进行学术研究。因此,我国的 P2P 网络借贷行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促进行业健康稳步发展,这就需要监管机构提供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规范 P2P 网络借贷平台实时更新的信息。

  6.3.3 市场退出机制

  随着 P2P 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不断增加,竞争会越来越激烈,难免会出现优胜劣汰现象,一些 P2P 网络借贷平台将很可能会被市场淘汰。由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涉及的利益关系主体多,范围广,如果没有一个合理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设置,会直接造成借贷双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甚至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下面从两个方面阐述在制定市场退出机制过程中应关注的焦点。

  首先,要确定 P2P 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机制的处理原则,为制定进一步措施提供依据。传统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影响较大,因此,一般来说,由金融监管部门启动其市场退出机制。而 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金融中介公司,应该由其监管机构根据网贷平台存在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置和司法处置。

  其次,需关注投资者利益保护。在 P2P 网络借贷平台市场退出的过程中,保护投资者至关重要。因此,监管部门应对 P2P 网络借贷市场退出做出严格规定,第一,清算小组应在一定日期内提前发出公告,警示借贷双方 P2P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风险,同时,要求借款者在一定时期内偿还贷款,如果超过一定时期投资者还没有收回贷款,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先行垫付;第二,由于多数 P2P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沉淀资金,可以建立投资者风险基金,利用此基金,在 P2P 网络借贷平台退出市场时,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损失。

  6.4 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6.4.1 加强 P2P 网贷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包括两方面,一是遵守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二是监督保护行业内自律准则及行业成员。行业自律在维护市场稳定、促进公平竞争与行业有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各国监管经验中,行业自律性的强弱成为市场稳定与否的关键因素。相对于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更加市场化,更容易贴近经济规律,并有针对性的对行业进行规范指导,解决行业问题。目前我国已有一些地区成立了一些 P2P 网络借贷自律组织, 如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和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等,但所覆盖的区域有所不同,制定的行业标准也有差异,不利于投资者做横向比较。因此,亟需建立全国性的 P2P 网络借贷自律组织,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业进行规范,需要建立 P2P 行业标准,进行数据统计,同时要提高 P2P 网络进行借贷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其进行道德教育、业务技能培训以及相关法规的宣传,这将会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起重要作用。

  6.4.2 推进 P2P 网络借贷法律体系建设

  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为 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提供有力支撑。美国关于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相关法律相当严密细致,但是过于苛刻,不利于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充分借鉴美国立法的经验教训,综合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建设:第一,加强基础性立法工作,要结合于 P2P 网络借贷的特点,整理与 P2P 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例如,针对其网络化特征,P2P 网络借贷平台需要遵守《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并加快制定关于网络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加快制定 P2P 网络借贷专业法律,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细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资金的管理等,规范 P2P 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第三,加快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用 P2P 网络借贷的相关条款进行重新修订,如《票据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6.4.3 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相比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没有获得他人授权的条件下,任何人无权查询他人的信用报告,因此,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投资者在没有借款者的授权情形下,是无法查看借款者的信用信息的。在这种情况下,P2P 网络借贷平台只能要求借款者自己提供一些个人信息来判定其信用等级,导致 P2P 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者的信用等级评价缺乏客观性。因此,P2P 网络借贷行业需要建立征信体系。

  首先,P2P 网络借贷平台要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在取得借款者授权的情况下,允许 P2P 网络借贷平台查询借款者的信用记录,同时为了完善个人信息记录,应允许 P2P 网络借贷平台将在其平台上出现逾期、违约行为的借款者信息传到征信系统中。

  其次,P2P 网络借贷行业间要实现信息共享,使得不同 P2P 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者信息共享,这就需要行业自律性较强的基础上,由 P2P 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一个 P2P网络借贷行业征信系统。但这里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由于不同 P2P 网络借贷平台采用的信用评级标准不同,如何将其转化为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呢?这里仍需要行业协会牵头,选择几家资质良好、风险控制水平较高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共同设计一个统一的信用评级体系,所有 P2P 网络借贷平台根据统一的信用评级体系,将各自的客户信息转化为统一标准的信用信息,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业征信系统进行实时更新。

  最后,建立健全关于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为个人征信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保证建立征信体系的整个过程有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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