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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的规范和风险防控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6-04 共34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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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风险探究
  【第一章】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监管研究导论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与余额宝的产生
  【第三章】余额宝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第四章】余额宝的规范和风险防控
  【结论/参考文献】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风险防范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四、余额宝的规范和风险防控
  
  (一)加强余额宝的互联网技术风险监管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与发达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休戚相关,天然的承袭了互联网技术的优劣势。互联网自身的风险同样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中,如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病毒及木马程序,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电脑黑客高手的攻击等,都可能导致余额宝用户的资金损失。支付宝应提高其技术安全性,特别是在支付宝账户和余额宝账户出现大额的转出时,采用手势密匙和类似网银的动态密匙或者网银U盾等方式,开发能够拦截病毒及木马程序具有防盗功能的防火墙,以保障余额宝的资金安全22.
  
  面对互联网本身所可能导致的风险,支付宝应健全其企业内控机制,设立专门的部门和岗位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对互联网技术风险做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和事后弥补。并与互联网企业建立互联网技术风险防控的合作机制,在提高防控技术水平的同时,降低企业成本,实现互联网技术风险管理的规模效应23.
  
  (二)加强余额宝的业务风险监管
  
  余额宝内资金所购买的货币基金的收益率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而货币基金其实是将资金的大部分用来购买银行的协议存款。这种大部分资金用于银行同业存款的资金配置存在明显的资产集中度过高的风险。“提前支取不用罚息”这一政策被央行废除后,为了有效降低风险,余额宝应对货币基金的资金配置和资产结构做出相应调整。余额宝应该优化投资组合,降低对收益率不稳定的协议存款的持有比例,增加其他流动性更好、收益相对更稳定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占比,提高余额宝收益率的稳定性24.此外余额宝应该给予用户充分的风险提示,让用户明确余额宝理财不是银行的活期存款,不能保证万无一失的安全性,任何基金管理公司都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向客户保证最低收益。
  
  用户将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出就完成了余额宝内货币基金的赎回。余额宝采用的T+0赎回模式,只是实现了表面上的资金实时到账。实际上基金赎回时,基金管理是在操作中利用自由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先行垫付,资金实时到账比较困难。如果出现大面积赎回,巨大的资金垫付压力将冲击支付宝和天弘基金,造成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余额宝做好资金安全管理。为有效应对大面积规模的用户赎回,余额宝应当提前做好相应对策,积极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对未来基金规模做出有效预测,并实现动态监测。由于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没有强制监管,如果出现资金风险,都由投资人自担。要想改变这种局面,核心的资金托管应该从交易网站剥离,根据现有网络交易的流程不断完善银行的资金托管方式,将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设立存款准备金限制,这样才能保证众多余额宝用户利益。即天弘基金公司应该保证充足的资本率,配备相应的准备金,如果按照现今5000亿的基金规模,那么至少要配备5%的风险预留金。
  
  (三)提高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继余额宝之后,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出现了各种产品,分别来自商业银行和互联网企业以及电商企业。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排行榜中,余额宝排名靠后。这无疑使因为支付宝公司缺乏基金经营投资经验,而天弘基金在对接余额宝之前也只是名不见经传的一家小型基金公司,显然并不擅长操作大规模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对此,支付宝公司应该扩大对接余额宝的基金公司选择范围,利用招标形式,选择盈利能力更强、投资操作经验更丰富的其他基金公司,进而提高余额宝的收益率,提高余额宝在众多互联网理财产品中的竞争力。
  
  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推进,央行行长周小川也透露存款利率市场化将在最近一两年内实现。届时余额宝的收益率将和其他活期存款利率持平,对着市场对活期存款利率有了决定能力,银行对不同类型存款的监管差异将减小,余额宝高收益率的优势将不复存在。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称:“世界上没有一个产品的生命周期是永久的。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如果有一款产品能发挥推动历史的作用,即便它的生命周期再短暂,也必将非常光荣。如果有一天余额宝的利率和银行的存款利率并轨了,即便余额宝的使命真的终止了,它已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四)尽快制定针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的专门法律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结合的一大创新产物,是跨业经营的典范。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业务与金融业务的双重特性,这一特性导致在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法律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理财在给广大用户带来较高的理财收益率的同时,给相关企业及金融机构带来了盈利,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带来金融制度的变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理财这一创新也给金融体系和国家经济带来了相当程度的不稳定性。针对于此,政府及监管层应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这一创新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的监管体系。从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理财领域的竞争态势来看,互联网企业明显具有不公平竞争优势。各家传统商业银行被成熟的监管体系所控制,必须遵循法定利率;而互联网企业则能够凭借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势和监管缺位,进行高息揽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爆发式增长所吸收的这些数目庞大的资金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监管层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应该及时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消费行为。要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提供者的责任与义务,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相关信息要全方位进行披露,包括金融理财产品的结构收益,特别是产品相关的风险信息要重点强调。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消费市场的保险制度和仲裁制度,以保障互联网金融理财消费者权益25.
  
  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一种创新型金融业态。美国、欧盟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更为丰富。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和具体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的实际情况,并适度参考国际经验,来制定适合我国国情且能促进互联网金融理财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体系。对于这一创新,我们要持鼓励包容的态度,但也要对它的高风险尽快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以实现创新与监管的平衡。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应将保护互联网金融理财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符合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并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强化监管执法,确保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持续发展。
  
  (五)完善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的政策监管
  
  伴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金融行业迎来了政策机遇期。金融行业的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监管层的态度。从整体上来讲,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是鼓励发展并允许失误。2013年央行发布2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其中有大量的篇幅讨论互联网金融,并充分肯定了其积极性。在2014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作为金融行业市场性创新行为的互联网金融,不仅得到政府层面的正式肯定,而且将由监管层面通过相关的规范及条款的出台来对其加强协调监管,保证其健康发展。要尽快建立并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等业务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如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加快立法进程,对沉淀资金利息归属以及第三方支付外部监管等问题制定明确规定。同时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协会,实现行业内的自律和监管。针对“分业监管”造成的监管不力情况,可以适度改变成“功能监管”,构建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多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多重监管26.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风险与传统金融理财产品风险呈现不同的特征,因此传统金融理财领域的监管方式在防范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时就不再适用。在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健康平稳发展的前提之下,政府各个监管部门需要采取相关措施重点防范和控制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在制定监管规则时候,应在传统金融理财风险监管规则的基础上进行适用性改革和创新,推动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快速发展27.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要实行严格审查。通过这种准入资格的审查通过制度,将不合要求、资质不够的交易机构排除,降低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不确定性。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创新的合法性,维持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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