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探究
【第一章】中国P2P行业金融监管探析绪论
【第二章】P2P网络金融的特征与法律关系分析
【第三章】我国P2P网络金融发展概况与监管问题分析
【第三章】P2P网络金融监管立法的国际经验
【第四章】我国P2P网络金融监管的完善路径
【结语/参考文献】P2P平台有效监管路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P2P 网贷最早起源于英国,第一个国内 P2P 网贷平台--拍拍贷产生于 2007年,从此 P2P 网贷平台逐步发展起来。P2P 网贷的典型模式为:P2P 网络借贷公司为借贷双方提供网上交易平台,P2P 平台充当交易中介的角色,撮合借贷双方竞价成交。P2P 网贷因投资合法方便、手续简捷、资本运营速度快获得了关注,但是,目前 P2P 行业政策监管仍旧不完善,金融监管明显滞后于金融创新,表现为:行业准入标准低,P2P 行业呈现出疯狂增长的态势,P2P 网贷平台内部缺乏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坏账呆账无法收回,造成了大量的 P2P 网贷平台倒闭或者捐款跑路,而 P2P 网贷平台退出机制亦不完善,导致贷款人方的资金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仅今年头两个月,就有 130 多家 P2P 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倒闭等问题,就连被 P2P 行业视为标杆的陆金所和宜信之前也深陷坏账危机。P2P 平台跑路倒闭情形的不断发生,不仅会引发投资者的恐慌,导致 P2P 网贷行业无法实现稳健发展,同时也折射出我国 P2P 网贷平台监管机制并不完善的现状。建立健全 P2P相关法律监管细则,真正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免受损害,成为业内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由于征信系统不健全,以及 P2P 网络平台中非常规的非法集资或反洗钱现象,个别不法分子甚至利用现行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定位模糊及监管不严,从事集资及洗钱等非法活动,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秩序。因此,建立相关的对此种风险的监管制度,成为目前 P2P 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该选题在立足国外成熟的立法模式对 P2P 行业的监管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的 P2P 发展实际情况,分析我国 P2P 行业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对于促使 P2P 行业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研究意义
P2P 网络借贷起源于英国,自问世后,迅速向全球传播开来。2007 年,国内第一个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此后,P2P 网贷平台在我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平台数量增加幅度显着。P2P 网贷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和个人融资困难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便利了资金需求方与富余方之间的资金融通,避免了民间资金的闲置,最大化实现资源的利用价值。
P2P 网贷在促进资金融通,增长借贷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因为法律监管不健全、平台定位界限不明确、内部治理不规范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在本文中,通过分析 P2P 网贷平台可能出现的风险,对比英美两国的立法模式,结合中国的实际,建议制定与之适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希望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对 P2P 网贷平台的监管和发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可以进一步激发 P2P 行业的活力并且兼顾稳定。
三、文献综述
P2P 平台在我国发展中尚处于起步阶段,2007 年拍拍贷成立标识着我国 P2P行业的开端,自此后 P2P 网贷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但与此同时,P2P 网贷平台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市场风险亦或是法律风险,以致一些平台跑路、倒闭等情形经常发生,使 P2P 行业的蓬勃发展面临阻力,使市场投资者对该行业的信息锐减。
目前虽然已经明确由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对 P2P 行业进行监管,但还没有出台具体监管措施,平台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是现行的《合同法》、《公司法》。但《合同法》、《公司法》的规定根本无法全面覆盖 P2P 行业运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基本上 P2P 行业监管处于空白状态,用户的利益得不到适当的保护,潜藏的风险也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这都极大的制约了平台的发展。
P2P 平台是中介平台,银监会提出的十大原则将其明确定位为“信息中介”,但有部分学者却对 P2P 平台定性提出不同意见。王斐民、周之琦在《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的《P2P 网络借贷的规矩失灵与法治回应》(2015)提出银监会的这种定性,缩小了 P2P 平台的作用,将其信用增级、自由定价和公平借贷等没有纳入,与国际惯例不符。贾希凌、马秋萍在《上海商学院学报》发表的《P2P 网贷平台的主要风险及防范策略》指出,我国 P2P 在移植过程中也演化出了两个本土性的特征,首先是线上和线下路径的结合,并指明线下模式大大增加了借贷双方成本,使贷款利率畸高,其次是引入了平台自我担保机制,以此保本保息方式不利于利率市场化的培育。杨镇能在《金融监管研究》发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的法律分析与监管研究》(2014)认为虽然银监会和央行下发了一些通知,规范 P2P 平台的发展,但法律效力层级低,缺乏长效性。故就目前而言,我国 P2P 立法几近真空,征信体制发展不够完善,现阶段将 P2P 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利于 P2P 行业的发展。
在国外 P2P 发展模式借鉴方面,张正平、胡夏露在《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的《P2P 网络借贷: 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将国外 P2P 网贷平台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并将营利性分为单纯中介型以及复合中介型两类,分别以 Prosper 与 Zopa 为例进行说明,而对于非营利性 P2P 平台则以 Kiva模式为例予以说明,逻辑清晰明确。王朋月、李钧在《金融监管研究》发表的《美国借贷平台发展历史、现状与展望》对美国 P2P 行业的历史沿革,包括产生背景、发展历程等予以剖析,阐释了美国当局采取的对 P2P 监管措施盖以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为基本原则,并提出可以从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与适用性、效用和效率三个方面对美国 P2P 监管举措予以借鉴。曹小艳在《武汉金融》发表的《美英 P2P 网络借贷监管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着重从监管机构、监管模式及监管举措(包括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信息披露等)系统、全面介绍英美两国对 P2P 的监管思路,并重点从监管举措等多方面提出对于我国 P2P 行业监管的构思。
对于 P2P 网贷平台运营与反洗钱的关系一度成为金融法、刑法等学科研究的热点,并具有交叉学科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在《金融观察》发表的《P2P 借贷行业洗钱风险与监管》着重从经营模式方面,包括监管依据不明、信息披露不明、借贷资金用途不易监测等分析 P2P 行业反洗钱面临风险,提出建立以银监会为监管主体机构、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为协同监管机构的监管体系。杨莎莎、刘振在《金融纵横》发表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洗钱风险及反洗钱政策建议》以苏州某 P2P 网络借贷平台洗钱案例为引子,从外部性和博弈论角度对 P2P 网贷平台反洗钱的内在经济学机理进行了分析,包括网络借贷平台和其他金融机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网络借贷平台与洗钱者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以及网络借贷平台与监管者的博弈三个方面予以解释,偏重于理论分析。
关于 P2P 网贷平台征信体系方面的问题,张翼在《经营管理》发表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模式比较与发展路径研究》指出,对于 P2P 平台而言,最主要的风险在于多数平台的信用模式偏离了 P2P 借贷本质,道德风险和外部政策风险也因之而涨。倪海鹭在《征信》发表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征信需求与管理研究》指出,完善法律框架、设计接入模式、出台制度规范和制定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将 P2P 平台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于 P2P 平台运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等。信用风险主要分为两种:信息不对称和征信系统不全,李爱君发表的《从法律角度看大公发布 P2P 平台黑名单事件》提出应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在借贷双方的资信审核方面,本文提出可以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
对于 P2P 平台运营中存在的运行风险,应完善 P2P 平台准入和退出机制。陈颖在中国日报网发表的《P2P 风险再爆:广州通融易贷提现困难 或涉资金池》认为P2P 平台破产清算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基金,补偿放款人损失。陈向聪在《海峡法学》发表的《P2P 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认为应采取第三方资金托管确保 P2P 网贷平台资金的安全。法律风险主要涉及非法集资和洗钱犯罪。为了避免部分不法分子利用 P2P 平台从事不法活动,李新安所着《论 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一文认为 P2P 平台极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通道,应当采取完善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等措施避免洗钱犯罪的发生。技术风险主要涉及黑客攻击和个人信息泄露,许一帆在《中国金融电脑》发表的《P2P 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与监管思路初探》表示,自上线以来,P2P 平台就经常遭受黑客攻击,平台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客户的信息被泄露。纪佳鹏在《21 世纪经济报道》发表的《P2P 网贷业务存三大风险》表示应当引进专业网络技术人员对网络攻击进行抵御,并定期维护。
四、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取以下三种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对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期刊进行文献检索和分析的方法,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出发点,避免简单的重复。同时,结合原有的理论研究论证,能够使研究内容从纵向和横向层面均有所扩展。
2、比较研究法。借鉴英国和美国两国成熟的 P2P 行业立法模式,总结经验教训和不足,分析、判断国内外关于 P2P 网贷平台监管的差异以及相似之处,以期对我国 P2P 行业发展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
3、实证分析法。结合P2P平台频繁倒闭、跑路潮,分析导致此种情形发生的原因,对于我国应该如何建设相关法律制度避免此情形的发生,更好地促进P2P行业的发展具有启示作用。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P2P 网贷平台作为最近十年出现的新兴事物,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属于比较新的课题,目前研究文献不多,且我国 P2P 行业法律监管措施迟迟未出台,平台跑路倒闭现象频发,故研究 P2P 平台风险及监管措施具有新颖性和一定的实际价值。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本文的不足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研究对象为新兴事物,研究成果稀缺,论证论文主题所需要的论证材料欠缺权威性。并且很多问题为篇幅所限难以充分论证,致使论文顾此失彼。其二,P2P 平台发展各有其特点,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类型也各有特色,运营模式也各有不同,内容较多,技术性强,笔者知识水平有限,影响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