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中国民间金融的规范化问题探究
【第一章】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研究绪论
【第二章】我国民间金融存在与发展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我国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与问题分析
【第四章】日本和台湾民间金融管理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第五章】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路径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制度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我国民间金融存在与发展的理论基础
2.1 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
民间金融的概念很多,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说法:民间金融、非正式金融以及地下金融等称谓。对此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做准确的界定。
首先,民间金融与非正式金融既有一些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点。所谓非正式金融,是指没有受到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或活动,实际上,它是与正式金融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主要包括民间金融市场上存在的非正式的金融中介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市场。发展中国家或者落后地区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为了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会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上的利率、汇率水平,这就会导致金融深化的不足。在资本官方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场上,资本的供给就不能满足市场主体对资本的真实需求,从而产生金融市场的"真空".在这种情况下,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因此,非正式金融是一种过渡性质的金融体制,它会随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增强、金融深化的加深而消失的。而民间金融则具有一般性,它更多的是对正规金融所做的重要补充,它是长期存在于金融市场上的,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形式,民间金融不仅存在于欠发达国家或地区,也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地区。
其次,对民间金融与地下金融的重要区别在于地下金融更多强调的是金融犯罪。
地下金融是非法的民间金融,是为了获利而从事的政府偏好之外的金融活动,这部分金融由于不具有经济合理性是不能得到理论与政策的支持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多种变化,甚至会有一部分民间金融在某种程度上会出现异化。现有的市场上的民间金融主要有:一是具有经济合理性,且也能受到法律保障的的民间借贷;二是具有经济合理性但并不合法的民间金融;三是不合法也不具有经济合理性的黑色金融。而地下金融不仅包括经济合理性但不具有合法形式的金融形式,也包括黑色金融。这部分金融的发展自由发展会给经济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在处理地下金融时,要持有谨慎的态度。
第三,民间金融不一定就是完全的高利贷。在我国古代,高利贷成为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一种手段,因此,我国老百姓对高利贷持有反对的态度,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也严重削弱了高利贷积极的一面。事实上,在现代民间金融市场日益成熟的条件下,高利贷的出现也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我们也不能认为高利率就一定对经济有害,在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高利率是一种正常现象,能在一定程度上解缓解民间金融的融资困境。
总之,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民间金融既理解为非正式金融、地下金融或是高利贷。
在对待民间金融这个问题上,不同的学者的认识也是不同的。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日益成熟,各项规则、制度也逐渐完善,市场客观上要求各市场参与主体规范化发展,本文将民间金融界定为:经济中自发产生的,游离于国家监管体系以外的金融行为和组织,对于发展形态较为简单的民间金融,应该承认合法地位,通过法律规范其交易方式;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的民间金融,应该将其置于政府监管之下,重点防范其风险;对于发展成熟的民间金融,应该将其正规化,这些民间金融就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2 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
按组织形式对民间金融分类时,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形态简单的无组织无机构的民间金融,如企业相互融资;二处于中间形态的有组织无机构的民间金融,如各种会包括合会、台会等;三是已经发展成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有机构的民间金融,如私人钱庄、基金会等。
有学者根据民间金融的组织化程度的高低对民间金融做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临时的无组织金融形式,主要是私人借贷、企业借贷等;二是有组织、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金融形式,主要是互助基金会、合会等。由于第一种分类较为详细,本文将按照第一种分类来说明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民间金融形式[1].
2.2.1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基于实际资金需求的存在,发生在民间经济个体或组织之间的一种相互借贷活动,这种借贷有很悠久的历史,也有很强的实际需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有很大的群众基础。民间借贷按照利率的高低分为友情借贷(这种借贷形式没有利息),灰色借贷(这种借贷收取一定的利息,但利率处于中等水平),黑色借贷,完全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是高利贷。
友情借贷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主要以帮助对方渡过难关为目的,这种借贷一般没有利息[2]
.灰色借贷中的参与主体一般也是相互熟悉的个体或组织,主要是以获利为目的,参与者之间相互熟悉、相互信任,利息略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在民间借贷中所占有比重最大。黑色借贷也就是高利贷,这种贷款要求很高的利息,贷方以获取暴利为目的,于是高利贷在很多地区是非法的,且高利贷对社会的破坏性很大的。民间借贷对解决经济个体之间的资金困境有很重要的作用。
2.2.2 民间集资
集资是资金需求者出于对资金的大额需求,以较高的收益为目的,向社会群体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民间集资实质上是民间借贷向专业化形态迈进的一种中间形式,风险特征比较明显。民间集资参与人员较多,涉及的金额也较大。
在改革开放开始以后,随着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迅速崛起,产生了对资金的巨大需求,民间集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对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企业为了获得足够的资金,利率往往比较高,当企业经营正常时,这种集资活动不会发生较大的违约风险,一旦企业的生产经营收益达不到预期,甚至发生亏损时,集资就会发生较大的违约风险。另外,也有一些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民间集资从事非法活动,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比较大。
2.2.3 民间合会
合会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民间信用形式,合会实际上是内部会员之间的储蓄和借贷活动,带有资金互助的性质。合会的运作方式一般如下:选择一个自然人作为会首,通过组织起数量有限的人员,每个会员每期拿出一定一定金额的钱,每期都会有一个会员拿到会钱,等所有会员都拿到会钱后,合会就结束了。合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各地都有不同的称谓,合会往往发生在以地缘、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群体之间,这部分群体内部互相熟悉、互相信任,这种非正式的民间金融活动虽然"游离"于政府的法律之外,不受法律的保护,但由于成熟的人情关系,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因为一旦有会员发生违约,就会受到声誉和信用损失,影响到违约者的社会生活。然而,也有一些会首打着"合会"的名义来诈骗,暴露出合会的缺陷。
2.2.4 银背和私人钱庄银背和私人钱庄都是民间金融中的一种金融形式。银背是指一些信用中介以自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为基础、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为目的、为一些有借贷需求的个体牵线搭桥。私人钱庄(又称地下钱庄)是指发展相对成熟有经营机构的金融中介[3].钱庄有吸收存款的功能,主要通过想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获利,利率水平根据借款者的还款能力以及期限长短而定.钱庄作为我国传统的金融组织,现在我国不少地方都有私人钱庄,以我国温州地区的地下钱庄为例,私人钱庄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规模较大,手续简便,能较快的满足资金需求者对资金的需求。然而,由于私人钱庄经营不规范,风险较大,一旦经济发生困难,就很容易传导到私人钱庄,导致大量的风险出现,影响社会的稳定,2011 年温州"跑路"事件就私人钱庄造成很大的损失。
2.3 民间金融发展的理论依据
2.3.1 二元金融结构理论
二元金融结构是对金融深化理论的一个发展,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在二元金融市场相互作用的特殊发展模式下发展着。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落后国家或地区急于在经济上摆脱对发达国家的依赖,争取在经济上取得独立,开始大力发展独立自主的经济,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中心外围理论、进口替代理论等,在这些理论的支持引导下,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在政府的干预下建立起庞大的国有经济系统或者准国有经济体系,为了支持这部分国有经济实体的快速发展,政府建立了相应的国有金融系统,并且制定了相应的低利率政策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4].在这种背景下,这种自发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很难从国有金融系统获得资金支持,民间金融的及时出现弥补了这一金融市场"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向民营经济"输血"的工具。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着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两部分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崛起,产生了巨大的资金需求,民间金融也随之发展壮大。由于我国生产力较弱,在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下,二元市场的发展模式也就成了经济的主旋律,这种发展模式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表现的很突出。所以,以二元金融结构为为理论基础来研究民间金融就显得更有意义了。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在信贷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长期存在,金融机构往往采取信贷配给制度来达到信贷市场上的供需平衡,即由于金融市场上很多人需要资金,而商业银行只能解决部分资金短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会通过提高利率来降低资金需求,而是通过抑制一部分信贷需求者的信贷需求来达到市场均衡的一种状态。斯蒂格利茨和温斯(1981)通过严格的分析提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他们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长期存在,信贷市场上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而导致信贷配给制度的长期存在与实行。
当前贷款利率的自由化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商业银行自主调节资金价格的权利,对信贷配给制度造成一定的冲击[5].然而,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广泛存在于信贷市场,这就使得信贷配给对一直存在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在信贷配给之外的中小企业只能将触角伸向民间金融市场,最终导致民间金融的发展与壮大。
2.3.3 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是在不断变迁的。制度变迁可以分为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根据林毅夫的观点,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在现实环境中,制度不均衡往往会伴随着获利机会的出现,人逐利的本性会驱使人们响应制度变迁,从而以新的制度安排代替旧的制度安排;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出于国家长远经济发展的考虑,会强制性的采取措施对现成的一些制度进行进行变迁。
实际上,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是互为辩证的,一个国家或地区不会一味的坐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因为这会使他们失去很多发展的机遇,同时,一个国家或地区也不能不顾客观规律一味的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性变迁。在凯恩斯主义兴起之前,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在经济学界占有主流地位,这种理论强调由市场自由调节经济,在这种背景下,诱致性变迁占有主导地位;之后,随着凯恩斯经济学理论在经济中的影响力日益加大,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意愿与能力也越来越强烈[5].另外,一些新型经济体国家也通过"强政府"促进国内经济社会的腾飞,在这一时期,强制性制度变迁起着很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