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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的优化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05 共3625字
摘要

  一、公司法修改背景与条件

  1.背景

  公司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公司法最早于 1993年八届人大通过,随后在 1999 年、2004 年、2005 年都结合不同情况下经过修订。

  从最近一次,即 2005 年修订过后的公司法,也就是现行的公司法来看,其最大的特征在于鼓励投资,并且将投资创业的程序进行进一步的简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从而反映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巨大活力正在逐步体现出来。 经过十年以后,市场经济虽然仍然具有强大的发展潜力,但在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冲击下,我国经济市场面临着更多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也面临着很多潜在的危机。 近年来在世界经济市场的危机冲击下,我国凭借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虽然没有像一些国家那样损失惨重,但也遭受了不少的冲击,例如一些沿海城市的出口贸易就遭到了很多冲击, 一些以出口为主要经营手段的中小型企业甚至已经倒闭。

  在这种背景之下, 西方很多国家都对本国公司法进行了适当修改,我国也应当适时对公司法进行适当的修订,以保障我国经济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1].

  2.条件

  在笔者看来,目前我国的公司法是 2005 年修订后的,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对改善企业发展有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后,国内外的经济环境以及其他一些因素都有了较大的改变,因此对现有的公司法进行重新修订完善是必须的。 同时从修订的时机和条件来看,也已经具备。

  首先,公司法中所具备的趋同理论已经得到了证实。 趋同理论是现代西方社会学中的一种关于社会制度的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会相互结合,互相吸收优点,最终这两种制度会互相靠拢, 最终社会会发展成为本质上为同一类型的社会。而在公司运营中,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之下,我国企业与西方企业的联系日益加深,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数量也不断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在融合中求同存异。 而从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来看,都实现了以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主,融合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并且在运营过程中,通过一些符合法律规范的措施,将两种经济体制有效结合发展,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这就是公司法中趋同理论的实际表现。 因此笔者认为对现代公司法进行修订已经是比较成熟的时期,将趋同理论修订如公司法中,不仅可以在新时期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也可以使得企业的发展更加人性化、便携话。 在 2013 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中,也将程序简化这一目的凸显出来[2].

  其次,关于公司法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在历次对公司法的修订中,我国公司法已经具备了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结构的理论体系,并且学界对关于公司法理论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因此我国公司法下所体现出的管理模式已经逐步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并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2013 年提出的关于公司法的修正案中,除了在程序上的简单化外,还体现出要求体现出法律的管理与制约效力,表现出对公司和企业运行的管理。 公司法的设立就是为了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稳定发展,规范企业的合法运行。然而经济市场时瞬息万变的,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之下,我国的经济市场不仅受到国内因素的影响,还受到来自于世界的影响,因此公司法也需要随之而进行适当的修订,并且我们可以认为对公司法的修订也是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成熟的表现。而政府与专家们也在为公司法的修订出谋划策, 力争在理论基础之上,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法进行有效的修订与完善。

  二、公司法修改与完善的基本原则

  对于公司法的修订与完善是势在必行的,与此同时我们还需注意的就是公司法的修改也需要符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关于协调性原则,法律的修订需要在基本的理论支持之上,同时体现出法律的协调性原则。于 2011 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布已经形成。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之下,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法律需要具有不同层次与效力的规范,从而到达分层、系统的要求,体现出科学发展观。 因此对于公司法的修订, 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将其放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框架之中,无论如何修改都不能超出这一规范的限制,在此之上,还需要注重公司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实际的经济市场运行中,我国目前很多外资公司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都采取了“双轨制”,而这些公司最大的特征就是相对于内资公司来说,其在组织结构、企业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而且一般来说都享有很多的优惠条件,在这种背景之下外资、内资公司的矛盾频发。 因此,针对这一不公平的现状,2005 年修订过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否决了外资公司的有待地位,给予了内资公司相对公平的地位。 但从深层次来看,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问题所在,因此在现实的公司运营中,很多内资公司仍旧处于劣势。在笔者看来,公司法应当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保护,将公司法所限制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实现公平、公正对待。

  其次,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公司法的修订与完善还需要将全球化与中国化相结合。 全球化的趋势之下,全球竞争日益激烈,在国家间的竞争中最明显的就是经济实力的竞争,而经济实力表现的核心就是公司。 从全球范围看,大部分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都设立了很多优待条件,以此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方。同时为了保留国内投资方,也会鼓励出台一些规范竞争措施。

  即希望通过公司设立成本最低化、公司投资设立自由化的方向发展,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司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也在竞争中发展,互相吸收、整合,公司法上的趋同理论在不断发展。目前我国的公司法本身就来源于西方的公司法制度,大量吸收了西方公司法中的一些内容,因此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是必然的。我国仍旧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生产力、科技水平等已经有了较大提高,但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无论从社会制度还是风俗习惯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盲目的引进西方公司法制度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难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符合本土国家的基本国情[3].

  在稳定的基础上保证灵活性。 法律从其基本属性上看,法律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应当同时具备稳定性与适度的变动性。 从稳定性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定颁布后,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不能随便的废止和修改,否则就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 但法律的颁布必定是结合当时的国内与国际社会大环境, 但社会发展瞬息万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也在不断改变,因此在适当的情况下,法律也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订与完善,也就是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公司法的修订亦是如此。

  三、公司法修改与完善的具体方向

  公司法修订与完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已经具备修改的基本条件,在实际的操作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培养科学公司法律观念

  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使得我国公司法也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对于中国来说,法律的制定需要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也需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 公司法作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 其修订与完善也必须具有中国特色,与我们的基本国情相结合。在借鉴国外法律的基础上,使得修订过后的公司法既能保证社会的基本礼仪,也能提高我国企业在全球化经济中的竞争能力。

  2.保证贸易安全的前提下鼓励进一步投资

  从历次修改过后的公司法都逐步放宽了对外资的限制,因此在这种背景之下保障贸易安全已经成为公司法修订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增加我国经济市场的活力,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发展的前提是要保证贸易的安全。

  修订公司法需要更加突出公平公正,不能对某一方有所偏颇。 在鼓励投资的前提下,也要保证程序的合法,不能过度降低门槛,处理好国内资本与国外资本的关系。

  3.以公司自治为主,适当进行政府的宏观调控

  1978 年改革开放后, 我国逐步开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此之下公司逐步拥有了不同程度自主权力。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发展需要更大的自由空间,尤其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其企业经营理念和国内公司理念有很大区别,必然会产生一些冲突,甚至和政府的管制之间也会有冲突。 因此对于公司法的修订,既要保证公司的自主权利,也不能完全放开政府的管制,在必要的时候要保证政府对公司以及经济市场的宏观调控,稳定国内经济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及其法律政策 ---兼论我国 《公司法》的修改[J].环球法律评论,2015 年(01):81-88.

  [2]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J].法学研究,2014 年(05):32-56.

  [3]雷兴虎,冯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J].湖南社会科学,2013 年(01):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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