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板的概述
创业板是由新兴企业为了融资而建立的独立于主板市场之外的一种特殊的证劵市场。创业板的设立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尤其是相对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我国也于 2009 年建立了创业板市场。创业板的主要功能是为我国的中小企业服务,相对于主流的主板股票来讲,创业股的上市要求比较宽松。创业板一方面使得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中小型企业,得到了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了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它扶持了大量的新兴民族企业,推动我国知识经济和自主知识产权快速发展,使更多的科技研究的风险降低并且更易得到回报。创业板的设立同时也使得大量的公司成负增长的状态,甚至跌破发行价,这也表明我国创业板市场还在成长状态,具有很大的风险。
二、中国创业板的风险
( 一) 创业板风险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首先,创业板市场风险是因为创业板的入市条件相对于主板的入市条件来讲比较宽松,且退市的条件也相对比较宽松。虽然创业板为新兴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定的合法市场,但是因为这些新兴公司的规模,财力,业绩等方面并不是基础雄厚,很有可能今年获得大量的利润,第二年就开始大规模的亏损。尤其是在我国对于二板市场的监管没有主板市场严格地情况下,风险也会随之提高。其次,在我国创业股股市中有大量的所谓的高新技术产业,其内部很可能并没有新技术,新资源。随着时间的变化,这些大量的所谓的高科技公司都在不断的快速亏损。
因此,国内的创业板市场的要定位于一个与主板市场相互补充、部分业务相互竞争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平台,来降低创业板市场本身的风险。这就要求建立起一套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各项行为有法可依,更要建立起一整套包括上市公司遴选制度、灵活的交易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层次分明、科学高效的监管制度、完善的退市制度等创业板市场的各种制度,来防范上市企业风险和监管风险,培养合格的中介机构和理性投资者,降低创业板市场中参与主体的风险。
( 二) 我国创业板面临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 1) 市场波动风险。市场波动风险是所有具有创业板市场的国家的共同特征。我国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其市场价值难以确定,相对于主板市场,价格波动幅度更大,稳定性也更加差,而较大幅度的价格波动也容易给投资者带来相对更大的投资风险。
( 2) 市场操纵风险。因为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处在发展的初期,市场规模小,上市公司较少,中小企业经营业绩不稳定,市场操控的可能性较大,危害也更加严重。而且企业信息纰漏不完备,市场信息不对称,这也使得市场操控风险加大。
( 3) 股票类别单一。我国创业板企业大多是加工制造业,创业板企业股票的类型比较单一。这表明如果这一行业发展前景较好时,大多数的创业板股票会随之上涨。然而当这一行业发展前景不理想或者遇见金融危机时,在后备资金不充裕的情况下,大多数创业板股票也会随之下跌,整个创业板的指数会因此大范围下跌。
( 4) 发审委难以识别上市公司的未来价值。创业板发审委的审核标准虽然包含多种标准,但其并没有具体的方式去对一家公司的未来价值做出有效的评估。尤其是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证书审核并不严苛,这导致了一些虚假公司进入其中,一旦这样的公司以诈骗的目的退市之后,会严重影响整个市场的平衡,增加股市风险。
2. 企业风险
( 1) 创业技术风险。因为大部分创业板的企业的建立时间不长,企业的制度还不成熟。尤其是创业企业公司主要的盈利来自于研究成果,或还在研究的成果。但是因为无法保重研究成果的市场营利性及持久性,以及研究成果是否有相对的利润。这也就导致了技术失败、技术无法投入市场、投入市场无法得到回报的风险。
( 2) 财务风险。创业板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往往是依靠投资者的投资,在公司无法得到相对的资金的时候往往可能出现资金断链,迫使企业不得不面对开发停止甚至破产的风险。而且因为企业收益率如果无法达到投资的比例,也会导致公司出现财务风险。当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出现时,因为市场接受度不高,不得不需要大量资金开阔市场,这些也导致了创业板公司的财务风险。
( 3) 诚信风险。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同时也面对着诚信的风险。尤其是创业板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会导致公司的市场开阔、融资、治理出现一定的风险。个别的创业板公司的非法操作,也会使整个创业板公司受到一定的诚信风险。
3. 证劵投资者风险。我国的创业板主要由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机构投资者鲜有迹可循。个人投资者因为缺乏理论系统的投资知识与理念,在进行投资时并不全是理性投资,往往依靠别的人的意见,甚至是完全依靠自我感觉进行投资,具有很大的盲目性,投资者容易盲目投资。甚至个别机构和个人利用其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对市场进行操控,也加剧了创业板市场的风险。
4. 证券中介和服务机构的风险。证券中介和服务机构是为证券的发行与上市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专门机构。证劵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主要以证劵中介和服务机构做出的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投资。目前,主要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其中,个别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不高,勤勉尽责意识不够。还有一些保荐机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与发行人串通,在制作发行文件,上市辅导,以及股票承销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公开虚假信息,过度包装企业上市,从而误导广大投资者,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次,证劵中介机构还面临着专业人才缺失,承销商的发行风险等,使我国创业板面临高风险的问题。
三、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的法律规范
为了使我国创业板市场能够健康持续发展,能更好的规避创业板的市场风险,实现其该有的作用和功能。笔者将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问题,分析学术界、国内外法律对风险的认知和定义,结合国外的有关经验,以及社会的大环境研究创业板市场的法律问题,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角度出发,研究相应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建构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 一) 培育优质上市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质与量。高质量的企业上市是首要的问题,是保证创业板市场稳定的前提。因此首先应该加大市场风险的投资力度,加快相关的科学研究及产品研发,使创业板的资源越来越多。其次上市公司的挑选尤为重要,每次上市的公司都要经过仔细的挑选,对企业质量要严格把关,防止空壳企业的出现。只有企业的有真正的科技含量搞的产品,且技术成熟,市场环境及市场反响不错的公司才可以选择上市。并且要加大创业板市场的种类,以保证不会受到单一行业的影响,这样才能减少创业板市场的风险。
( 二) 强调保荐人的责任,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创业板股票上市的要求比主板市场底,是因为使新兴企业得到良好的发展,使我国的新兴企业得到成长。但是对于保荐人的要求一定要高。所以对于保荐人的资格要求一定要慎重。尤其是一些中介公司为了利润推荐合格的企业入市。所以对于这种中介的管理一定要严格,迫使中介的正确行使其应有的权利,避免虚假公司的入市。
( 三) 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信息的披露要变的更加透明,对于虚假的信息发布人做出严厉的处置。为了保证投资者可以根据相关的正确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来选择投资对象。所以披露正确信息尤为必要,这样也确保了上市企业会努力经营,以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快速融资形成良性循环。所以对于不及时、不真实、虚假的、不完整的信息的发布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及真实。
( 四)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与保障。目前,我国创业板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创业板市场的行政监管负担过重,证监会的监督力度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监管要求,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创业板市场运作。为此,政府必须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具体特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形成一整套维护创业板市场与上市公司健康运行的制度环境,促进创业板运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 五) 建立证监会、交易所和企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很高,这也就使得相对的监管力度必须要加大。除了政府设立的有关部门以外,还需要多种类型的监管体系。全方位的监管创业板市场,以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证监会除了制定规则以外,还需要把好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第一关,证交所对于履行主要的监管职责也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监管制度对所有参与市场的参与者进行有效的监管,对上市的单位进行严格地审批,对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而企业也要建立合理的制度对公司内部进行有效的监管,以提高整体的监管效率,大大加强了创业板市场的合理及规范性。
( 六) 严格监管,防止创业板诈骗。我国的金融市场现在还处在发展阶段,很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很多的监管部门并不能完全做到有效的监管。所以很多公司会利用这些问题来进行非法的操作,利用投资人对其的信任进行恶意的圈钱行为。有一些融资之后的操作看起来合理合法,但是其实却是违法的进行利用。为了防止非法融资,应该规定这些创业板的公司不得在短期内出售手中股票,且允许投资者在合适的时期退出投资。这样就可以极大的避免利用创业板市场进行非法融资,以及创业板诈骗。
( 七)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计划是激励公司员工的一种方法,通常对公司骨干员工或者工作一定年限员工按一定价格配售给其一定比例公司上市或非上市股票。
作为对员工的激励它能把企业的创业者、管理者及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激发全体员工的创新活力和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四、结论
我国的金融市场目前还不完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要保证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加大才能使我国的创业板市场趋向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