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人选择在饭店就餐、聚会、举办婚宴、招待宾客,饭店消费在人们生活中显得越来越重要。饭店给人们提供了便利、快捷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法律问题。近年来,在一些饭店的餐桌上发生了一些变化,不经意间,饭店提供的用塑料膜密封的餐具需要付费、一次性湿巾并非免费使用,包间设有最低消费标准、禁止或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要交开瓶费等等,在收取这些费用之前,饭店没有告知消费者,而是在消费后直接在账单中加收。这些“隐性收费”引发的投诉相对突出,消费者反映强烈,成为制约餐饮业发展的一大障碍,由于没有法律条款加以明确,只能变通相应条款来解决。本文从饭店隐性收费概念界定、特点及危害,分析隐性收费的成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饭店隐性收费的概念、特点及危害
隐性收费是相对于显性收费而言的。饭店隐性收费即原本应该免费的项目不提供,要收费的事项事先不告知,巧立名目将原本属于经营者必须提供的配套服务列入收费项目,如订位费、服务费、茶水费、纸巾费、开瓶费等。饭店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收费上实行的是自主收费,市场调节价,不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饭店收取各项费用的前提就是需要告知和明示各种收费项目,否则,消费者有权拒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有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有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的义务; 经营者没有权利收取提供必然服务的费用,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 一) 饭店隐性收费的特点
饭店隐性收费的项目有很多,涉及面也很广,目前正由公开转为隐蔽,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以种种借口和理由,自立名目收费,随意自定收费标准。强制服务收费,从桌椅到空调,从小吃到餐具;有些价格规定模糊,如菜盘大中小不明确; 有些价格存在欺诈,如通过优惠承诺吸引顾客但事后告诉顾客优惠已结束,还有先抬价,再打折; 诱导消费,如只介绍厨房里快过期的食物原料; 不断加码,如宴席后上的湿巾,漱口水,更离谱的如醒酒口服液; 以次充好,如常见的死鱼当活鱼卖; 免费中有收费,如豆浆免费糖收费; 虚假宣传,如各种美容菜,各式健身汤。
总之,就餐过程从始到终,任何与消费者相关的服务都有可能变为收费项目。在这些收费中很多不给消费者开具任何票据,若无消费者举报,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对其进行管治。餐饮业隐性收费问题不少是利用消费者对消费项目不知情或者出于消费者碍于面子的心理特征而发生的,同时,消费者认为没几个钱,维权意识也不强。
( 二) 饭店隐性收费的危害
饭店隐性收费已经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在消费者心目中造成极差的影响。饭店隐性收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影响到餐饮业的声誉。饭店有义务向顾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就餐餐具,至于对餐具清洗、消毒等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饭店自行承担。
让顾客消费结束后为餐费买单,实际就是对饭店提供的服务支付了费用,部分餐饮业将一些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上是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饭店隐性收费助长了餐饮业的不良风气,经营者认为隐性收费理所应当,无人监管,无人干涉; 众多消费者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或者因为爱面子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饭店的“隐性消费”已经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的行为。
而诸如“筷子费”“最低消费限制”“包厢费”“直接在账单上打折,使消费者无法索要发票”等行为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
二、饭店“隐性收费”成因分析
( 一) 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
2007 年,为了规范我国餐饮业的发展,解决行业标准缺失、管理水平不高、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商务部发布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分别从运营场地、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卫生安全、后续处理等方面对企业资质及经营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规范》是餐饮业行业性的推荐标准,对餐饮企业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其执行难度大; 业内人士和消费者对《规范》的理解也不尽一致。
《规范》规定,餐饮企业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有人将这个标准解读为“只要餐馆予以明示,就可合理合法地向顾客收取开瓶费及其他费用了”,仅从字面上理解,看不出是允许还是禁止饭店收取“开瓶费”
之类费用的。该规定只能解读出明码标价,即餐饮业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否则将涉嫌欺诈。这些收费项目是否合法,《规范》中并没有说明。这种模棱两可的规定让部分经营者觉得是默认收取服务费、开瓶费、餐具费、包厢费等,也使得一些饭店钻了法律空子,出现许多纠纷。由于餐饮赔偿额度相对较低,举证较难,不少消费者不愿为此耗费时间和精力,有的还因面子问题不愿多计较,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餐饮企业的侵权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一方面消费者无法通过法律条款推断出自己是否受到侵害,另一方面经营者可以巧立名目来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而不同地区不同执法者也有不同的应对措施。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中,缺少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同时,也要提供服务途径的要求。
( 二) 饭店的规范性不够
饭店的规范性不够,使个性化服务絮乱缺乏依据。饭店管理中,往往对服务员要求高,对管理人员要求低,认为服务纯粹是服务员的事,管理人员不了解如何从更好更高层次上做到优质服务,导致对服务员的监管力度不够,服务员的服务意识淡薄,思想认识模糊,对乱收费的危害认识不足。比如为 500人服务的服务人员在为 800 多人服务时,服务员的劳动量要增加 20% 到 30%,为完成工作,往往使动作频率加快而失却标准和规范操作。在既要控制劳动力成本又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连续超负荷工作使服务人员身心疲惫,除了用餐时间外有的服务人员要从早上 5 点多忙到晚上 10 点多,到下班时路都走不稳。即使饭店的经营状况逐年递增、劳动量逐年增大,而服务员工资收入却多年不变甚至部分人在月底结账时还有扣除,失去激励机制的管理使服务员的精神面貌和服务质量标准都受到很大影响。
有些服务员在缴费时乘机跟前台收银员串通、多收取消费金额。再比如遇到旺季,饭店接待婚宴、承接大型的宾客团,饭店经营者没有按照饭店的实际经营情况来接待顾客,没有按照饭菜质量标准操作,更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出现因超量接待而引发的饭菜质量问题。这样只会降低服务质量,引起不必要的投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影响饭店质量和形象,形成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