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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及国外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11 共2372字

  中国的《破产法》是计划经济转型市场经济的产物,主旨在于为参与企业提供合理退市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随着经济增长模式"集中形成协作端块",仅规定法人破产已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线后短短两 月 内 收 录 的31259例 档 案 中 就 有25625例为自然人.房地产市场不稳定与房贷比率居高不下也要求及时制定自然人破产制度以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增强市场信心,确保经济正常运转.

  一、现实经济情况亟待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

  虽然中国经济年均增长近10%,却潜藏着以泡沫严重的房地产行业为重要发展引擎之类的隐患.一线城市的房产租售普遍高于国际警戒线1:300的上限,二三线城市也大多在1:200-1:300徘徊.过高的贷款购房比例孕育着巨大风险. "危机一旦爆发,问题就只是支付手段.但是因为这种支付手段的收紧,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要依赖另一个人,谁也不知道另外一个人能不能如期付款;所以,将会发生对市场上现有的支付手段即银行券的全面追逐.

  每一个人都想尽量多地把自己能够获得的货币贮藏起来,因此,银行券将会在人们最需要它的那一天从流通中消失. "全球次贷危机的波及效应、近期大量资金涌入股市、一些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以及人口在下一时期将急剧减少的社会预期等,都成为促跌房价的重要因素.

  事实上,房产贬值将造成大量贷款坏账,使得自然人处于实质破产状态.在总体放宽的经济环境下,有必要设立自然人破产的相关制度,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给予破产自然人重新来过的机会并警示有产者,从微观上防止社会超支、减少纳税人负担,提高经济效率并增强全民规则意识.

  二、其他法系的自然人破产制度

  (一)大陆法系

  自然人破产制度最早是以古罗马的财产委付制度形式出现,指在债务人逃亡情况下由当时的法务官依债权人申请,发给债权人管理财产的命令,允许债权人使用和处分债务人的财物和资产.管理命令必须公告,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若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一切财物和资产将全部被拍卖. "拍卖中,由出价最高的人中标.中标后,债务人的一切财物和资产都归中标人,中标人按照中标时对债权人承诺的具体清偿比例偿还债务. "这时的财产委付制度中已经出现了破产财产、管理人、破产宣告、清偿、财产分配制度雏形,为现代破产制度的出现奠定基础.

  近代以来,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积极吸取他国经验,形成独特的破产制度. 17世纪德意志各邦将破产立法由商人主义变为一般主义,普鲁士统一德国后制定了《破产法》 (1877年).该法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适用于所有主体.最新《破产法》(1994年)的特色在于规定了消费者破产程序.历经多次修改,亦没有变化主体部分,始终尊崇"债权人利益至上".

  (二)英美法系

  英国较为发达的市场体系导致破产制度出现较早. 1543年英国颁布了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条例》,附加条件为债务人有欺诈行为才准予适用. 1571年颁布《破产法》,改行商人破产主义,规定非商人破产适用其他法律. 1914年出台的新破产法仅适用于自然人破产,法人破产则适用公司法,要求不同破产案件类型由不同法院采取不同程序予以执行.

  美国现行破产法是《破产改革法》(1978年),产生了深远影响.该法第13章专门规定有权获得救济的破产债务人必须满足破产债务人是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不能提出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自然人必须拥有"充足而又稳定的收入使其能够按照第十三章确定的偿债方案清偿债务"(破产债务人不仅包括工资收入者,还包括个体经营者、接受定期福利救济、抚恤金、退体金的个人)、破产债务人确定化(1的、己折算为金钱的担保债务必须分别低于10万美元和35万美元)等条件.

  三、结论

  (一)出台自然人破产的相关立法
  
  自然人破 产制度在 我 国 仍 处 于 空白, "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的尊严".在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出台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关法律.不同于法人破产程序终结法人资格即宣告消灭,自然人在其经济人格之外还存在生理人格,必须对其保留一定财产以维持基本生活.由于破产法的任务核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对自由财产的范围应作具体考量和明确限定,在实现债权人合法产权的同时保证债务人基本生存权.美国在自然人破产领域的自由财产制度较为完善.虽然部分州的自由财产不以实际价值为衡量标准,而是将财产进行分类,如德克萨斯州的债务人甚至可以保留房产,特拉华州的自由财产不论种类,总额仅限5000美元.但大致可以分为列举法(对自由财产进行分类,明确列举)、限额法(限定自由财产总额)、额外规定(将对债务人有特殊意义的物品进行规定)等,借鉴相关国家经验,中国的自由财产制度可以从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债务人职业必需品和对债务人有特殊意义的物品等方面进行规定.

  ( 二 ) 健 全 完 善 自 然 人 破 产的 配 套制度

  除健全完善破产法本身以外,还应建立相应配套制度.自然人破产不是孤立制度设计,实现需要大量配套制度.包括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社会福利以及个人信用制度等.

  首先,有必要改革税务.降低流转税的比例、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例,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实现对自然人财产的有效监管,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进行个别清偿等,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有必要建立相对完备的社会福利制度.破产的实质是债务人已经不具备清偿债务能力,加之破产信用降低,更不易取得贷款.在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之前,首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确保破产人生存,此外还应为破产人回归社会提供就业机会.

  再次,建立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市场经济和城市化是陌生人合作结果,为了确保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安全,在中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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