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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保护农民权益的利益机制体系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4-25 共3954字

  一、引言
  
  上世纪 90 年代,“三农”问题成为了国家和人们关注的焦点,“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三大问题,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支持,我国农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随着农民更加边缘化,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岌岌可危。 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民利益,宪法问题是关键,是解决好农民问题的最根本的方式,宪法是法制的核心,法律手段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公平高效的手段,农民问题需要通过经济法、刑法等诸多法制保障来共同解决。

  二、农民权益与经济法的交点
  
  农民权益是人类社会其他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包括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前者对后者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是其得以实现的保障,而后者又是决定农民权益的基础因素。 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和影响了人类的其他经济活动的发展,是人类最基本的经济活动。 “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农业剩余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原动力,没有农民利益就谈不上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造成农业发展的停滞不前,甚至衰退,从而影响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农民权益的这些特征,不仅决定了农民权益的重要性,也使得农民权益与经济法之间存在了天然的交点与基点, 这就是经济利益。

  随着经济发展, 各市场主体纷纷为各自的利益展开了争夺,处于弱势的农民群体需要得到国家的利益保护,这就要求政府进行各方面的利益协调,通过重新定位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重新确定和限制人们利益行为范围。经济法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着眼点就是经济利益。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首位,实现经济自由与秩序、经济效率与公平等方面的整体协调统一,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经济法消除了极端个人权利和自由放任的消极影响,保证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运行。

  三、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逻辑基础
  
  在对农民权益进行经济法保护时,有必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人类的活动是以欲望和利益为基础的,将利益主体、客体和中介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在我国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在经历了社会结构、分配方式和经济体制等方面的改变后,如何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经济法律规范确立利益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经济法通过经济权利和义务来规范农民经济利益,权利是以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而义务则是强制性的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通过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将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

  四、保护农民权益的利益机制与经济法
  
  利益关系是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利益关系不但对社会进一步发展有着很深的影响, 而且也是社会矛盾、危机、冲突的根源。 从最初的平衡状态,到现如今的不平衡状态,利益关系经历了由暗到明,由隐性到显性的阶段性变化,使得利益冲突日益突出。人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这就要求人们能够自觉的形成社会认同感,以人为本的让大多数人分享发展成果,使人们对利益关系、社会价值观等形成强烈的认同感。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和突破口。

  利益机制的建设首先要从制度安排着手,只有在确立的利益机制科学、系统、有效的情况下,经济法才能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工作中发挥最大作用。建立健全的利益机制体系要从法律制度的源头做起,发挥其特殊的调节器和控制器作用,引导人们合理选择利益目标,科学处理利益关系。解决了制度安排的问题,接下来就要对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力水平进行研究,特殊的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获取利益,使得人们不可能同时同步获得相同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包括对教育、科学、文化的扩大供应,增加利益的供应量。 同时合理安排相对利益的获取差距,使得人们在分享利益时能够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五、经济法视野下保护农民权益的利益机制体系
  
  1.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利益机制是对利益带有原动性的有机系统,包括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利益,好的利益机制是实现和保护利益的前提。 个人是最基本的利益主体,多个个人利益构成了群体利益,进而构成了社会利益。随着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兼顾整个社会的公平,实现大多数个体的利益越来越重要。

  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的缺失是农民利益丧失和被腐蚀的主要原因,由于力量薄弱,农民无法通过个人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需要一个“集体组织”、协会或机制来代表农民。在我国,就连私营企业都有自己的协会,虽然西方国家农民数量大幅度下降,农业生产产值份额也相对较少,但其建立的利益集团数量之多、覆盖面之广,以及利益集团在社会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我国应该借鉴学习的。 而我国农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约为 70%,但除了政府和人大为数不多的代表之外,没有一个能够为农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集团。 因此,从立法源头上确定中国农会的法律地位是非常必要的。

  2.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要想突破农民权益问题这一困难,我们还需认识到所面临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农民权益受侵害问题突出。农民没有利益代表团体, 社会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的侵害程度不断增加;其次,农民权益的缺失问题。与其他社会阶层相比,农民在劳动就业权、政治人权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失现象;再次,农民权益的流失问题。 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国家近几年推出了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政策,但是在农业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的商人和厂家却利用了这一政策,进而占有了农民利益;最后,农民权益的匮乏问题。

  回顾历史, 我国的农民权益争夺之战在朝着胜利不断迈进,农民权益是中国最大阶层的权益, 把农民权益保护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够解决农民权益问题,才能够更好的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没有利益增量就没有农民的动力,利益增量需要通过机制和制度的建立来获得。制度剥夺和市场剥夺构成了剥夺农民权益的两种力量,前者是主要原因,后者是农民竞争力低等自身原因。 长久以来各种制度的实施,已经对农民公平竞争造成了冲击,在经济法制度安排中,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均能在发展中真正解决农民问题,在新增利益的过程中提供制度安排,用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来改变现状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案。

  3.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悬殊的利益分配带来了不和谐的冲突现象,然而财富分配的本质就是经济利益的分配,只有将冲突转化为和谐,才能整合调整悬殊的利益分配,我国应该通过法律制度安排重组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利益,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纠正各种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统一。通过利益协调环节社会各阶层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持不同社会阶层、区域和全体间利益的系统平衡,对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合理定位,做到巩固一个基础、实现两个平衡,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能够通过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对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以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引导个体行为,达到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还要注重协调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面,国家通过政治力量,以多种方式取得农民创造的价值;另一方面,国家利用分配职能给予农民产品、货币或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六、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与制度构想
  
  1.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在探究农民权益的保护机制时,我们应该首先考虑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第一,最小限制与最大促进原则。前者是指在限制农民权益时,无论何种政策和法律都要采取最小范围、程度和代价的手段。 后者是指最大限度的把农民利益增加起来,使利益范围、程度、效应最大;第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公平和效率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社会价值,在一定的条件下,二者能够呈现异向变化,也能够呈现同向变化。公平原则要求建立一套更公正、更合理、更完善的利益协调制度,经济法的公平观是建立在社会整体公平的高层次的水平上的,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强调机会平等、实现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之一。 在对社会增量利益的分割中,公平先兼顾效率原则能够更好的利用制度的作用保护农民权益,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也符合我国农业的具体情况;第三,兼顾农民利益与平衡协调原则。 农民利益的高低,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 因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 有原则性的进行利益协调,处理好农民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逐步缩小利益差距。

  2.农民权益保护的经济法制度体系的构想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社会生产创造利益,中国农民权益问题需要以这种利益为基础,来建立制度保障体系。首先,建立经济主体法律制度。 经济主体法律制度需要政府管理主体的完善、村民委员会主体制度的规范、社会中间层主体制度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主体制度的勃兴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变革;其次,建立农村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我们主要进行竞争行为、商品市场规制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等建设,优化农民制度生存环境,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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