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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嫁女权利保护的现状
农村外嫁女的权利保护问题一直作为妇女权益保护以及农村问题的“老大难”部分,特别是在珠三角地区农村土地被征收及其城市化进程不断扩大的情形下,村集体因经济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而对外嫁女的合法权利进行侵害,农村外嫁女的权利保护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因此,笔者从惠州大亚湾区对外嫁女权利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对有关部门提供的具体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出外嫁女权利受侵害的具体类型,为下文对外嫁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提供现实材料。
一、大亚湾区外嫁女权利保护情况
根据相关部门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的统计数据显示,大亚湾区外嫁女(广义概念,即除外嫁女本人外还包括“其丈夫是本村的而其户口迁入夫家的‘内嫁女’,离婚或丧偶的外嫁女,入赘女婿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总人数为 2719 人。从具体组成来看,大亚湾区的外嫁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与村外人结婚但是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2、与村外人结婚后户口迁出但后来又回迁到本村的妇女;3、离婚或丧偶但户口在本村的妇女;4、入赘女婿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5、离婚后再婚但户口仍在本村的妇女。
从总的具体数据来看,其中已有 2606 名外嫁女通过股份制改革和协商等办法使其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占外嫁女总数的 95.8%,但尚有 113 名外嫁女的权利问题未获得解决,占总数的 4.2%。而在已获得权利维护的 2606 名外嫁女中,其中 2126 人通过协议方式维护其合法权利,占已获得解决的外嫁女数量的 81.6%;448 人通过配股方式保护其合法权利,占已获得解决的外嫁女数量的 17.2%;另外 32 人则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权利纠纷问题,占已获得解决的外嫁女数量的 1.2%。总的来说,外嫁女权利保护的情况比较复杂,因其自身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其主要诉求显现形式多样且涉及范围广的特点。
总的来说,外嫁女权利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虽部分地区有关外嫁女权利纠纷的案件数量比较少,但此类案件并不是局部性的而是普遍存在于社会,根据法院受理外嫁女权利纠纷案件的数量来看,许多外嫁女都是处于对相关判决结果的观望状态而潜伏在社会群众当中。外嫁女的权利保护问题在实质上既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又涉及其享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权利分配同等待遇的权利等,可以说其纠纷在主体及诉求类型上都具有多样性;在程序上还涉及政府前置审查程序,外嫁女权利纠纷案件需经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最后再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三步走”处理模式,其程序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在审查内容方面还涉及到村规民约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冲突问题,特别是个别地区矛盾相当激烈并且纠纷具有对抗性;在外嫁女维权的救济渠道方面,虽有部分外嫁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但在诉讼过程中却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并需面对判决书执行难的问题,可以说共救济具有局限性。因此,总的来说,外嫁女权利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虽然只有少数部分外嫁女会因其权利受侵害而提起诉讼,但其诉讼结果却可能具有激发潜在外嫁女维权的群体效应,并且该类案件存在调解难度大以及上诉率高的问题。
二、外嫁女权利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通过上述数据材料可以看出,惠州市大亚湾区外嫁女的权利已获得一定程度上保障及救济,但是还有少数外嫁女的权益尚未得到有效的保障。笔者结合具体的外嫁女行政复议案例,对外嫁女权利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
大亚湾区有数名外嫁女多次通过集体上访,反映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还能获分配一定的责任田,但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及责任田调整过程中,村集体则以她们已出嫁为由将其已获分配的责任田以强制的方式收回,并剥夺其与同村其他村民同等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类似的案例还有上门女婿及其子女均失去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离婚或丧偶的外嫁女则因其户口被强行迁出或空挂户口而收回责任田,还有部分外嫁女由于村委会的原因而迟迟未获分责任田。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应平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现实却因宅基地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作为村集体的重要福利,部分村民小组通过村规民约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制定男女不平等的规定,使外嫁女也受该性别歧视规定的影响而无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特别是有些村集体通过村规民约明文规定只有成年男子才可单独立户分配宅基地,而户口仍保留在本村的外嫁女或丧偶外嫁女的子女均不得单独获批立户的宅基地,明显违反我国《妇女权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妇女与男子在批准宅基地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侵害外嫁女的宅基地分配权。
(二)征地补偿款无法获得支付
征地补偿款属于村集体收益分配的一种,外嫁女在确认其集体成员资格的前提下,应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但根据大亚湾区的案例显示,部分外嫁女在其户口没有迁出并将其子女也落户到本村的情况下,外嫁女及其子女均不能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部分村委会在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所应享有平等分配权,在现实中对其实行不发或少发征地补偿款的规定,即使外嫁女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由法院判决其应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但法院的判决书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却遇到了执行难的问题,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三)集体福利难以平等享受
在部分土地开发和经济效益较高的农村实行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村集体以村民自治和多数意见为由,对外嫁女的股份分红权及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权进行非法剥夺或限制,外嫁女无法与同村其他人享受同等的股东资格确认权,并且在股份分红方面也遭受村集体对其予以不分或少分的不公平对待。另外,在部分经济效益较发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嫁女、上门女婿及其子女等均无法平等地享受村集体在农村合作医疗、子女入学及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福利。
三、外嫁女权利保护的主要诉求
通过对外嫁女权利纠纷案件的具体分析,笔者得出目前外嫁女对其自身权利保护的诉求主要在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其原因在于经济利益是外嫁女维权的根源及内在动力,而经济利益的可得性与平等性则是外嫁女提出诉求所期待的结果,具体表现为:
(一)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外嫁女通常以自己从出生到结婚后户口一直留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原村集体分有责任田或在农村股份合作中分配有股权,并未参加过丈夫户口所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利益分配,以及其在本村履行了与其他村民同等的义务为由,请求村集体确认其自己的或是上门女婿及其子女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二)要求在权利分配过程中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外嫁女主张其在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及福利待遇方面,应享有与其他同村村民同等的待遇,其无论是在身份还是利益方面都不应受到歧视和差别对待,村集体不能以村民自治的形式制定实质上剥夺或限制外嫁女合法权利的村规民约。
(三)要求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在农村,外嫁女因受到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而不能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虽法律规定妇女与男子在财产继承上的地位平等,但现实中外嫁女作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往往被剥夺。随着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数量的增多,外嫁女对财产继承权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逐渐出现要求与其他家庭成员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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