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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结论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6 共6940字
  结 论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一般来讲,人们认为法治的理想目标就是法律需要得到守法主体的全部遵守。
  因此,对于法的运行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而言,守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人们普遍认为完全守法的必要性就像数学里面的公理,根本无须论证,法治社会应该努力的方向,是如何使人民实现完全守法。
  但是,正如本文在引论里所述,由于发展阶段的原因,现代国家不得不考虑资源稀缺的现实,其优先目标,是解决资源有限导致的经济发展问题。因此,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情况下,由于资源有限和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规律的制约,在边际成本递增和边际效益递减的双重作用下,一定程度的不法行为的存在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事实。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国家政策和要求完全守法的经典法治理论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而且,在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可以无视守法成本存在的事实之前,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政策必然会一直为现代国家所奉行,经济原因必然成为大多数守法主体守法行为选择的主要依据。
  通过对甲企业处理劳资关系时大量存在的不法行为选择进行的经济学分析,引出了影响不法行为选择的几个主要问题,即立法瑕疵、执法不严、新法适应过程的存在和当事人之间不均衡的力量对比。但是,正如本文接下来的论述所显示,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政策下,这些问题一定程度的存在不可避免,这种不可避免进而导致了类似甲企业不法行为选择的不可避免。也就是说,一定程度的不法行为的存在实际上是现代社会在保证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前提下难以避免的事实。因此,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由于现代国家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现实中守法的实际运行模式同法治的经典理论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也是根本的结论,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代社会,只能达成符合资源有效配置的守法程度,而无法避免相当程度的不法行为的产生。作出这一结论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现阶段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是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是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考虑守法产生的成本,从而导致某些不法行为选择的难以避免,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完全守法的目标不可能同时达成。因此,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代社会,能够实现的守法目标是符合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的守法程度,即在这样的守法程度上,每提高一单位守法主体行为的守法比例需要的社会资源投入和产生的社会效益刚好相等,从而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在得出上述根本结论之后,根据之上对影响守法行为的相关因素的分析,可以继续得出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代社会,同守法行为相关的其它与经典理论有所差异的结论。
  第二,良法的标准,是基本符合资源有效配置原则的法律,而不是理想的完全符合正义原则的毫无瑕疵的法律。从理论上来讲,毫无瑕疵的法律可以完全消灭由立法本身引起的不法行为。但在现实中,由于边际成本递增和边际效益递减的经济规律的影响,追求法律的毫无瑕疵不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社会难以实现。当然,这同样不意味着应当容忍过多的瑕疵。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的良法,其瑕疵应当保持在这样的状态,即每减少一单位法律瑕疵需要的立法投入刚好同其产生的立法效益相等。
  第三,“执法必严”的原则,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情况下,“执法必严”依然会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从而难以保证完全守法的实现。完全守法的经典法治理论在执法上的反映,即为了做到法律被完全遵守,必须不断地提高执法的严格程度,直到完全守法的达成。经典守法理论实现的前提,是执法资源的无限,从而能够满足完全守法不断提高执法严格程度的需要。而事实上,由于资源有限,当守法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之后,继续提高守法比例会出现执法的收益不足以弥补执法投入的局面,从而对社会总福利产生相应的损害。因此,现实中执法的投入只能保持在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每提高一单位的守法比例产生的执法效益刚好同需要的执法投入相等。因此,某些对社会利益损害不大的不法行为,就有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第四,对于一般守法主体,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往往也会作出某些不法行为选择,而不是成为理想中完全守法的“良好”公民。因为对于守法主体来说,同样存在守法的边际成本递增和边际效益递减的问题。当其守法程度达到一定水平之后,继续提高其守法程度所能产生的收益可能会超过其守法的成本,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守法对自身利益来说就是不划算的。因此,本文中的甲企业在处理劳资关系的时候,由于在很多情况下其守法产生的收益小于其不法所产生的收益,即小于其守法产生的成本,所以作出了大量的不法行为选择。但是针对其它的法律领域,如刑法和合同法,由于其不法产生的成本(守法产生的收益)远远大于其不法产生的收益(守法产生的成本),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不法行为的记录。因此,本文采用经济学分析的研究方法,以甲企业对劳资关系的处理为例,对经济活动中,影响守法行为选择的因素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揭示了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代社会中不同于经典完全守法理论的上述守法现象,同时据此提出了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相应对策及达成良好守法行为需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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