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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经济中约谈的实践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4-14 共4042字
  2.国家干预经济中约谈的实践
  
  2.1 价格约谈的个案解读
  沿着约谈的轨迹进行考察时,就会发现价格约谈是中国的特有现象,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而且与政治、经济、法律密切相关。
  虽然研究约谈制度的相关文献少,但是从相关新闻报道的社会现象中可以观察到在通货膨胀时期,因为企业涨价而被约谈是普遍存在的,比如;2011年3月开始,联合利华为首的四大日化品牌就不断传出即将涨价的传闻,与此同时,洗漆工业用品协会相关人员也对外宣称涨价是因为日化产品的原材料涨价而导致的,日化产品涨价也是不得已的。该消息刚出现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时候,恐慌性抢购就爆发了。比如上海市、西安省的很多超市,出现了暴涨式抢购现象。
  面对这种现象,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最高行政长官一司长许昆林亲自率领调查队伍连夜赶到上海,开展对联合利华部分产品涉嫌涨价事件的调查,于此同时“约谈” 了联合利华公司的首席主管。虽然这次约谈使联合利华暂时停止了涨价计划,但是市场上其公司旗下的日化产品已悄然涨价。在国家频频约谈之后对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涉嫌扰乱市场经济的企业做出了经济惩罚,联合利华就是第一个被罚的企业。
  国家发改委官方说明,之所以会对联合利华开出200万的罚单是因为,其价格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多次在公开场合发布“将会涨价,会第二次涨价”的不当言论,联合利华是日化企业中最大型的企业,其影响力是巨大的,其散布的涨价传闻不但会引起企业的跟风涨价行为,还会引起居民抢购日化产品行为,甚至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秩序。5月6日下午联合利华发表声明称会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惩罚,自行改正之前的不当行为。至此日化产品疯狂涨价行为得到了抑制,发改委对曰化产业的约谈达到了稳定市场秩序的目的。
  在这个案例中,主体主要涉及到两方,约谈的主体--国家发改委,处于国家统治地位,自上而下对企业进行监管。约谈的客体--联合利华,处于被监管旳地位,双方是一种由上到下的纵向非平等主体间的沟通交流状态。
  双方进行交流的方式是通过语言为媒介,以达到发改委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具体涨价的原因;企业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在这种语言信息的背景下,双方达成一致的价格策略。这是一种沟通交流的方式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规定,约谈达成的最终结果不能约束被约谈者,经过国家发改委的密集约谈之后,联合利华并没有执行双方在约谈沟通中达成的价格方案,而是自行轻微的涨价。
  从国家监管的层面来分析,一方面,作为在日化产品中影响力较大的龙头企业,联合利华的涨价行为对消费者的直接利益相关,其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一直宣称“由于上游原材料涨价所以引起下游日化产品涨价”,消费者对于上游原材料是否涨价,涨价的幅度是否会影响到这种产品,由于财力、物力、信息的不畅通根本无法考证,所以引发消费者的恐慌性抢购。更为重要的是占有市场份额10%的联合利华,对于该行业的其他企业也具有较大影响力,其有可能联合其他企业涨价,如果这种行为达到了触犯《反垄断法》中的犯罪要件,即使国家发改委不对其进行罚款,它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监管主体的国家发改委,整顿市场秩序、价格监督、执行反垄断价格法律法规、打击哄抬物价、变相涨价、串通涨价行为是其职责所在,当联合利华宣扬涨价言论时其已涉嫌哄抬物价,发改委对其约谈正是履行期稳定物价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职责。
  
  2. 2 约谈的一般化
  其实,以上发改委约谈联合利华等日化企业只是约谈实践中很小的一部分,约谈作为一中现象已不止停留在新闻报道的层面,从2011年到2012年这两年约谈的重大事件及从约谈的社会关注度22可以从中窥见一般。约谈涉及类型众多,难以一言毕之,下面对几种主要的约谈行为进行分析。1、在政府的文件中出现的最早时间是2003年当时约谈只是作为税收征管中的一种的工作方式而存在35,即是税务约谈,税务工作中建立的约谈创新制度,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之前,对纳税人所交纳税材料进行评估,从中发现税务疑点,要求税务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同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给其讲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帮助纳税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自觉缴纳税务,就是给纳税人一个自我改正的机会,使其免于承受更大的税收法律惩罚,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与信任。2、针对煤矿事故频发的地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的约谈制度。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建设行政的主要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要积极调查矿难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的查处,同时要求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当地的主要领导,说明该项目的建设情况,审批是否合法,在灾难发生后的援救措施,受灾,遇难者的家属安置情况,约请主要负责人共同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以后应该在哪些方面予以改进,以及要求责任人述职报告。3、审计约谈,由于现场审计工作因为被审计对象的心理原因,认识的原因导致审计难而创新的审计方法,即约请当事人来到审计机关,接受调查的审计方法。4、行政管理约谈,是用在比较正式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对没有完成相关政策目标的官员进行约谈,对其进行严格的问责。比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实施情况等考核情况,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要进行约谈,实施区域限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除此之外,约谈不断的被运用于房地产调控、国家宏观调控的价格管控、土地行政问责等诸多方面。现在,约谈己经不仅仅是一个词语,一个文件这么简单了,约谈的运用及功能已经远远超过了其产生之初。约谈种类繁多,但是粗略分类的话,按对象可以分为内部约谈和外部约谈。“据网上相关文献的梳理,内部约谈主要是指的是行政约谈,即下级负责人对没有完成相关任务或者没有履行相关的行政职责,行政系统内的上级问责下级。外部约谈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对相关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就价格方面的事宜进行的谈话形式或者税务约谈。
  根据相关的新闻报道和政府的规章性文件统计分析,这两年约谈主要还是集中在关于企业人员或者行业协会因价格原因被约谈。从表二数据可知约谈己经成为政府控制物价、遏制通胀的常态。因为其代表性和重要性,以下文章主要探讨价格约谈制度。
  
  2.3 约谈的效果及其评价
  为了应对通货膨胀,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到2012年期间频繁的约谈了相关企业,具体效果怎么样呢?
  经济稳定是一个国家稳定的重要指标,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市场起着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不是完善无缺的,他自身具有滞后性,盲目性,由于市场自己旳缺陷,不能解决市场经济中企业涨价导致的人们疯抢产品,市场秩序紊乱时,价格约谈无疑起到要求企业延迟涨价或者是不涨价的作用。比如:2010年4月,古船面粉,五得利面粉等大型粮企发布涨价传闻,发改委调查了解其涨价原因,分析涨价的合理性,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约谈这几个企业,给其讲解现在的宏观经济形势,讲解价格相关的法规法条,听取企业的意见和想法,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这几大粮企最终表示接受理解和支持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暂时放弃涨价的计划,推迟两个月涨价。
  虽然,大部分企业支持国家的经济政策,推迟涨价计划,甚至放弃涨价计划,但是有些企业却依然坚持自己旳原来的涨价计划。比如:2010年11月底,中粮集团、益海嘉里、中纺集团、九三油脂四家食用油企业,被国家发改委约谈,要求企业在4个月内、即到2011年3月”两会“之后,不得再上调包装食用油价格。这种约谈不止一次,在2011年4月其又被要求将涨价计划推迟,但是这两次约谈却没有效果,2011年各企业开始陆续的调高出厂价格。
  对于价格约谈这种新兴的执法手段,效果不一,通过以上表格的统计分析,总体来说,其稳定物价的效果正在逐步的显现出来。
  2.3.1 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正如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周望军说的那样:”约谈这种方式是一种通过提前介入进行提醒、告诫的相对温和的措施。如果对企业可能发生价格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等到违法之后再进行处罚,这既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也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不符合现代行政理念。“ 在价格执法案件中,由于市场主体的多样性,牵涉面广,调查周期长,取证困难的原因,从执法成本的角度来分析,执法机关运用约谈这种方式执法,大大的减少了损害存续的时间,使不当价格行为的危害能尽快的被制止,正常经济秩序能得到很好的维护,节约了执法成本。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实施之前被执法机关”悬崖勒马“减少了其违法的成本支出很符合企业的利益考量,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经济压力没有加大,其消费权利、经济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2.3.2 预防关口前移
  从价格约谈的实施阶段而言,是处于整个执法链的前置性阶段,在企业涉嫌违反价格相关法规,但是还未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时候,执法机构提前介入该案件的调査程序中,掌握了详细的资料,处于约谈沟通的主动地位,积极的把犯罪行为拖杀在了萌芽时期,实现了预防工作”事后监督型“向”事先预防型“的转变,是一种执法理念和制度的创新。
  2.3.3 执法的新方式
  传统的经济监管是单中心,单向性的国家管理模式,法律和执法活动都围绕着以国家为中心进行经济监管活动,这种形式严重忽略了国家经济活动的正当性,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等问题,从而极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由传统经济转变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场自身对经济的配置己经起着主导的作用,由国家中心型的管理模式已经转变为二元性,交互式的新监管模式,监管活动的双方己不再是简单的政府占绝对的主导地位,而是双方主体协商一致,共同完成执法目标。价格约谈也是这种在沟通理论下的谈话沟通模式,通过双方的共同协商,为维持社会秩序共同努力的执法新方式。
  
  2.4 价格约谈实践的困境
  对于约谈的定性问题,目前我国的约谈还处在初级的探索阶段,从前文的论述来看同样是价格约谈,效果却截然相反,我们不禁会质疑既然价格约谈不能完全抑制物价上涨,但是为什么在众多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可以适用的时候,政府会频繁的选择价格约谈这种非正式的规范来规范企业的涨价行为?以及在实践中价格约谈具体是怎样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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