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约谈法律表达的讨论
1.1 价格约谈的经济干预理论基础
“约谈”是中国特有的一个词汇,虽然没有在任何一部法律中予以规定,也不是一种成型,完整的制度,但是在国家干预经济中得以运用也有一定旳理论渊源。目前有相关文献对约谈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但是其法律属性还是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下面对其理论渊源和法理进行相关的梳理。
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观察,市场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动的调节经济让其能够有规律的自由发展,但是垄断、公共产品、信息不完全等种种外部因素会使经济缺乏效率,导致失灵。但是这些矛盾是市场自身无法完全解决的,此时需要政府介入其中进行调节干预。
国家实行经济干预按对象区分主要有两大调控手段:一是宏观调控体系,以财政、税收、金融、计划、价格、固定资产投资等为主要内容。其基本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二是市场规制体系,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失灵。其中,属于市场规制范畴的反垄断法中就硬性的规定了关于价格方面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被称为横向协议。价格约谈中因为经营者串通涨价的原因被约谈,其实就是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中的第一款: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
就约谈另一个重要的特性:非强制性与国外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比如:从1997年美国开始实行卡特尔宽恕制度以来,到2003年,仅仅六年间,根据卡特尔组织成员提供的信息,就查处了多达几十起反垄断案件。继美国的反垄断法手段创新之后,欧盟、韩国、日本也陆续的引进了宽恕制度,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多个国家的相继使用和实践证明“宽恕制度”这种非强制性的柔性措施也可以取得同《反垄断法》硬性规定同样的效果。
1.2 价格约谈的沟通行动理论基础
价格约谈制度的理论源自管理沟通理论实践的发展和尤根?哈贝马斯8的沟通行动理论。管理沟通理论的发展迄今为止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管理沟通理论的萌芽阶段,这个阶段的代表人物弗雷德里克·温斯洛·泰勒提出了科学管理理论,泰勒提出了管理中从上而下的沟通具有保证沟通正确,提高沟通效率的作用,他设计了把对下沟通放在组织结构的框架里分析。
马克思·韦伯作为行政组织理论的创始人一直坚持组织中的沟通应该以理性作为沟通的指导,严格按照理性的方式进行沟通,不要参杂有个人的感性因素。第二阶段是管理沟通理论在行为科学理论中的发展,这个阶段的代表人物埃尔顿·梅奥提出人际关系沟通理论,他认为人必然是生活在一个团体中的,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家庭,所以行为必然要受到团体中他人的影响,要在团体中生存必须积极的和他人进行沟通。梅奥的非正式的理论中提到,在正式组织中的人由于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的动力大于对金钱的动力,这种理论从心里和周围的联系的角度来分析沟通理论,为后人扩宽了研究的范围。第三阶段是以信息革命和网络技术为背景的现代沟通理论,这个阶段的代表人物赫伯特?西蒙提出决策沟通理论,指出信息沟通是一个双向过程,通过不断地向上与向下沟通,逐渐遍布组织整体。信息沟通系统可以分为正式与非正式两类。正式信息沟通系统指的是经过精心谋划而建立起来的信息沟通渠道。在任何组织中,非正式信息沟通系统的补充是以组织内部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极易受到个人动机的影响,是正式信息沟通系统的补充。
哈贝马斯认为,沟通行动是指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间以语言或符号为媒介,以言语的有效性要求为基础,以达到相互理解为目的,在意见一致基础上遵循(语言和社会的)规范而进行的,被合法调节的、使社会达到统一并实现个人同一性与社会化相统一的合作化的、合理的内在活动,是一种潜在的解放力,而不是一种禁锢力。他的沟通理论强调的是横向的沟通,即参加沟通活动的主体至少是两个及其以上。而价格约谈的沟通强调纵向沟通,即参加约谈旳主体只有约谈者与被约谈者。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的精髓就是沟通理性,他认为沟通行动是一种语言行动,实现沟通行动合理化的最主要途径就是通过参加沟通主体之间的诚实对话达到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协调一致。哈贝马斯认为沟通行动实质上是行为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通过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诚实对话而达到共识与和谐的行为。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理论中强调沟通者之间不存在主客之分,两者的相互关系是平等、互动、纯粹的互为主体的关系。而价格约谈沟通中强调的是非平等主体间的沟通,即约谈者与被约谈者之间是不平等的,约谈者为主导地位,被约谈者为辅助地位的沟通模式。哈贝马斯沟通行动中强调的是沟通主体和客体之间是平等的合作的双方关系,双方应该积极的参与到沟通谈话中,对促进谈话的结果抱以理解的态度。合贝马斯沟通理论强调的是在沟通行动中参与交谈的所有人们在理想对话情境下,充分发表各自的观点和意见,沟通为双向的多向的。而价格约谈中的沟通强调单向沟通,即以约谈者提问,被约谈者回答为主要模式的沟通行为。综上所述,价格约谈为纵向非平等主体间的单向沟通。
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政治哲学与法学等各种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法学界普遍用它来论证应当重视人民和诉讼当事人的“话语权”,甚至传媒界也用它来论证本行业理想的“沟通情境”.比如,比利时法理学教授凡?豪埃克就运用哈贝马斯的沟通交往理论研究了价值多元化的“后现代社会”的法律问题,他明确提出:法律在本质上也是基于沟通,立法者与国民间的沟通,这种沟通现在被认为是法律合法化的来源:法律人之间的理性对话是“正确”地解释法律和运用法律最终途径。萨克斯提出“制度性谈话”很好的揭示了谈话双方的地位关系,直接纳入了制度场景,独特的分析了组织和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以及其中的权利机制。所谓制度性谈话是指:参与谈话各方中至少一方是一个制度或正式机构中的成员,谈话的内容是有任务取向的。价格约谈中双方的关系和制度性谈话的定义相吻合。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价格约谈虽然在法律、法理上没有确切的规定,但是从微观调控理论的原理,特性、目的等方面可以找到理论根基,还可以从哈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萨克斯的制度性谈话等社会学方面找到分析框架。
1.3 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和创新点
本文选择以国家干预经济中的约谈现象为进路提出问题,以沟通行为理论、宏观调控理论等为参照理论,寻找价格约谈的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将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中的约谈置于实践效果、法律理论相统一的分析框架下,给出我国经济法中约谈的法律规制策略。
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首先是文献分析法,在文章的准备过程中,将对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中约谈实践法律表达的研究文献进行检索和搜集,以便较为准确地把握目前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中约谈实践法律表达研究的前沿理论;其次是数据分析法,对近年来,我国涉及约谈的中央法律法规进行数据统计,通过实践案例和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关联分析,最终目的在于为经济法领域约谈的法律适用选择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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