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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对策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31 共34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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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改革效果探究
  【绪论  第一章】房产税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评析
  【第三章】国外房产税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第四章】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对策思考
  【结语/参考文献】中国房产税制度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四、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明确房产税立法目的

  在房产税改革中,我们首先应当明确改革的目的。按照房产税的三个主要功能来看,其目的正是其功能所指,而非在沪渝房产税改革时许多人希望通过征收房产税来调控房地产的价格,将房产税的目标以为是控制过高的房地产价格,在试点几年中对于房价调控方面表现出来的效果并不明显,并因此否定沪渝房产税改革的作用。所以,我们在制定房产税法之前首先应当明确制定房产税法的目的。

  1.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正致力于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财税制度是税收制度的重点,只有建立完善的财税制度才能最终构建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房产税是财产税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税种,其对财税体系的健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世界各国的经验和税制发展的规律揭示出房产税必然成为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2.组织地方财政收

  房产税收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上面提到的美日英三国,地方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有强有力的税收收入做保障。作为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之一,房产税收能组织地方财政收入,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3.调节收入分配

  房产税另一个目的即是公平市场竞争,调节分配收入,促进社会的平衡发展。

  沪渝房产税是在我国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的形势下开始实施的,其在试点时着重强调了其抑制房地产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目标,但是房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有着与生俱来的使命。

  (二)房产税制度立法原则的定位

  1.税收法定原则

  在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其合法性一直饱受争议。第一,全国人大将财税立法权授权给国务院,而国务院通过决定将房产税立法权的转授给地方政府,不符合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立法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利转授权给其他机关;第二,在不考虑第一个因素外,《上海暂行办法》和《重庆暂行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1986 年《暂行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虽沪渝是对《暂行条例》的改革,但是改革本身不能违反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此次改革试点也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第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

  所以,地方政府颁布的法规规章不能成为房产税征收的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部署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时也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一步落实法治国家的要求。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房产税改革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房产税法》或者通过国务院修改《暂行条例》来实现。总之,房产税改革应当遵循税收法定的原则,这是改革必须死守的底线。

  2.以"简税种、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设计税制

  目前,我国财税体系仍在不断的改革中,对于我国纷繁复杂的税种,一个总的要求就是要简化税收种类,优化税制结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税收负担,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另一方面对税收征管机关降低征收管理的成本以及提高征管的效率有积极的作用。美国房产税作为宽税基的典型代表,对我国房产税最大的启示就是要扩大房产税征税的范围,其积极作用也很明显,不但可以均衡房地产在取得、保有以及转让三个不同环节的税收负担,也能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更好的发挥财政支出在社会公平分配上所起的作用。低税率是指要尽量将税率设置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低税率使房产税在全国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具有可行性,并且能够避免因较高的税率给市场主体造成压力,提纳税主体的积极性,有效避免因高税率造成的偷税漏税现象。

  (三)完善房产税制度的具体措施
  
  1.完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房地产市场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要维护好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就要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规范房地产产权的变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施行是顺利实施房产税的先决条件,为房产税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成为房地产市场步入规范管理的前提。在房产税制度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也都相对健全。房产税是财产税,在征收房产税之前必须明确房地产产权归属,而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刚步入轨道,需要一个缓慢的适应过程以及不断提高和完善的过程。该条例主要遵循的原则是统一规范,明确职责,严格管理,简明扼要以及物权稳定,增强了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公信力和权威性。

  该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定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构办理。但是在不动产登记全面推进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继续完善,如不动产登记的数据尤其是有关房产的数据依然是不动产登记的一大难点,数据的整合与实际情况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要想尽快的完成不动产的登记工作,还要加大对数据的整合,尤其是在市县。此基础上,还应当建立配套设施,具体操作细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形成制度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并可以依法公开查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对房产税的制定和实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降低房价以及反腐方面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的评估价值能够保证房产税收入的公平性,只有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客观的评估,才能更好的解决房产税在计税依据上出现的问题。美日英三国都是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征税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以房产的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所以,要健全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另一基础就是要对房产现值进行评估。对于建立一套规范、标准的房产税价格评估制度而言,评估主体显得尤为重要,明确评估主体有利于明确责任、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在房产税征收过程中评估部门、征税部门以及税率的确定应采取相互独立的方式,以保证税收体制的合理性及公平性。房产税的征收由税务部门进行,而房地产登记由国土资源房管局进行,如果要想实现房产税的公平合理,就要坚持相互独立的原则,由国土资源房管局设置专门负责的机构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由于房产价格评估的专业性较强,所以同时还可以有效利用社会房产评价中介机构来提高房产税价格评估的效率,减少独立设置评估机构而增加的对专业人员的各种投入,有效利用资源,节约资源。发挥评估工作给房产税征收带来的积极作用。

  3.建立房地产价值评估复议制度和司法诉讼程序

  在建立了房地产价值评估体制的同时,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当纳税人对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产生异议时,纳税人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申请复议,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不受理或者纳税人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情况下,有权向评估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由于房地产的价值评估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复杂的社会条件下,难免不会受到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房产税价值评估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所以,赋予纳税人对房地产评估价值存在异议的救济权十分必要,有利于平衡征税机关、房产价值评估机构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4.建立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建立房产税时,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即是根据国家具体的民生国情,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各个国家的房产税相关法律中都有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要使房产税收制度最好的发挥其内在的功能目的,就应该对每一个与其有关的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考虑。房产税法改革体现了国家在法律上对人们购房行为上的监管,使我们的房地产市场有一个良好的秩序以及发展环境。国家在考虑对人们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同时还应当具体考虑社会上出现的不同民生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房产税制度时,我们的目的之一是要调节收入,所以我们首先应当想到国家的低收入人群在税收制度中的特殊位置,为低收入人群创造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对于社会上的公益事业单位,我们也应当将其考虑在税收优惠的范围之内,以强化公益事业的目的,为国家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更为适宜的发展环境,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总之,在制定房产税政策是应当根据具体的国情,制定出合情合理的制度,以此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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