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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人伤理赔法律困境探析导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27 共38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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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上海车险人伤理赔鉴定问题探究
  【导言】车险人伤理赔法律困境探析导言
  【1.1  1.2】上海市车险市场人伤理赔率高的原因分析
  【1.3】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分析
  【第三章】司法鉴定域外经验借鉴
  【4.1  4.2】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严格法律规制
  【4.3  4.4】加强行政监督管控,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结语/参考文献】车险人伤理赔鉴定制度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车险堪称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龙头险种”,其收入已占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总收入的 70%左右,是财产保险公司最大的业务来源。车险发展势头如此之快,这是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不断提高直接相关的。机动车增加,民众对车险的需求则增大,意即广大的车主对于车险在交通事故中转移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期许亦大大增高。
  
  在上海,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中新手多、道路交通情况复杂、行人乱穿马路等引发交通环境恶化,交通事故人员伤亡案件及伤亡人员数亦持续走高。车险人伤理赔的赔款在各家保险公司中车险理赔总赔款的占比不断提高,由于车险人伤理赔案件处理周期长、环节多,已成为各家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车险理赔业务中容易受到外来“非法攻击”和“利益侵蚀”的薄弱环节。毫无疑问,超出正常车险人伤理赔款的那部分不必要的支出,对保险公司的效益影响是巨大的。据上海市保监局的统计显示上海市车险交强险的理赔赔付率持续高于盈亏临界点 65-70%,使得上海市车险曾连续十年笼罩在亏损的阴霾之下。
  
  车险人伤理赔时需要就伤者的损伤程度作出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从实践中来看,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已是导致上海市车险市场人伤理赔率走高的决定性因素。因此,车险人伤理赔中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直接关乎广大车主和保险人的利益,经过理赔后赔付成本率核算的层层传导影响,使得广大的车主不得不长期背负着高昂的保费负担,最终会影响到与车险有关的所有民众,这已成为一个关乎民生的问题,严重危及到我国车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更会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化”定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不健全,以及“人伤黄牛”等利益集团直接参与下,司法鉴定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如鉴定标准掌控的“主观性”过大、评定分析不够科学严谨、低残高评等,由此,伤者、投保人、保险人及司法部门等在案件处理中因司法鉴定结论而起的“对抗”不断出现,社会各阶层对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权威性颇有微词,负面评价越来越多。
  
  本文从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着手,分析其根源问题所在,指出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监管不足、未建立保险反欺诈机制是当前的主要问题所在。为此,拟以健全司法鉴定法律规制为主线,辅之以加强保险反欺诈机制建设,建立多维度、多部门参与的合作机制,对车险人伤理赔中鉴定行为进行规范,以期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促进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的推进及车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文献综述
  
  随着车险市场的发展和保险理赔的需要,车险人伤理赔中司法鉴定业务已成为司法鉴定行业重要的业务来源的同时,鉴定活动中乱象频出。近年来已有不少学者对此领域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笔者通过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发现对我国及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各个环节(一部分包含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的文章较多,但针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专项的精细研究,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地提出具有系统性、理论性和可操作性之良策的文章却少之又少,不能不说这是一个缺憾。以下,笔者对这一领域相关文献进行必要的梳理后归纳如下:
  
  黄巍在《伤残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就车险人伤理赔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做了一些概括。该文认为,“问题鉴定”中,既有出自鉴定技术标准存在较大的主观判断空间的问题,又有鉴定人把握不严、分析推理不严谨的情形,更有非法中介的鼓动和参与下屡屡出现鉴定造假、无残定级和低残高评等问题。1这些都是目前车辆保险中人伤理赔司法鉴定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凌卫、吕国庆、李福涵在《浅议车险人伤案件的管控要点》一文中提出,在鉴定机构的社会化以及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保证鉴定机构中立性不能单凭司法鉴定行业的自我约束机制,2而应多管齐下。
  
  现有的研究中,也有从不同视角提出了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各种建议和方案。例如,李伟群在《上海市车险中人伤理赔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提出,应健全和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优化伤残鉴定意见采信规则、适当放宽重新鉴定申请标准、完善和强化鉴定机构监督机制、建立上海市保险行业协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黑名单制度等一系列措施,3以期对车险人伤理赔中司法鉴定问题进行纠偏。
  
  彭乾芳在《保险诉讼与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一文中,结合上海市保险纠纷调处的现状分析认为,保险同业公会层面的调解机制因被保险人方缺少信任感,未能大规模进行;保险合同中少有约定仲裁条款,也让仲裁难以进入保险纠纷领域。4如此这样,法院就成为解决保险纠纷最后也是最主要的一道防线,导致车险人伤理赔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一些法官及鉴定人员也有他们各自的不同观点。如,芦絮在《司法鉴定质量控制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提出,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司法鉴定的过程必须遵循程序规则,应纳入审判监督的范围,5他更多的强调了司法鉴定的“司法”性,认为应加强法院对司法鉴定人和机构的监督职能。
  
  而张精华在《浅析法医学鉴定结论存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一文中提出,政府监管部门要进行更多的监督管理投入,应健全鉴定机构的资质评估以及鉴定质量评估体系,完善鉴定投诉受理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应培养一批法医学技术专家人才,对鉴定行业进行有效的业务指导及审核工作,让法医学鉴定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之路。6
  
  其次,通过对海外经验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梳理,针对车险人伤理赔司法鉴定问题解决的可参考文献极其有限,从司法鉴定人制度建设的角度是有借鉴价值的。如中国司法鉴定培训团在《司法鉴定培训团赴荷兰考察报告》中介绍的荷兰对司法鉴定人的考核制度,7陈金明在《德国司法鉴定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中介绍的德国司法鉴定人的宣誓制度等,8对于我国规范司法鉴定人制度建设有启发意义。
  
  而李伟群、洪晓芸在《韩国保险诈骗的现状与对策》介绍的韩国反保险欺诈经验中的建立保险犯罪检举中心,9和毛大春、林征在《海峡两岸保险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介绍的台湾地区金融保险消费争议纠纷处理机制,10对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有助于探索具有我国现实特色的车险人伤理赔鉴定问题的解决之道。
  
  四、主要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法
  
  笔者拥有法医学专业毕业的背景优势,且曾经从事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现又律师执业中以专职代理车险人伤理赔纠纷案件处理为主。笔者凭借这种独特的专业背景和交叉、复合的特殊工作经历,为自身展开本文的实证研究提供了绝好的条件。此外,通过对上海保监会、市保险同业公会、财产保险公司及经纪公司等调研活动,还获取了丰富的“一手”资料、翔实的数据和重要的判例,在这些基础条件之上,本文以实证研究为手段,从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中司法鉴定的现状根源分析入手,解析、归纳司法鉴定中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探究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从而提出解决建议。
  
  (二)比较研究法
  
  通过对荷兰和德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韩国的反保险欺诈举措以及台湾地区保险争议纠纷处理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它们在司法鉴定人准入要求、评级规范、国家层面的反保险欺诈举措和法定的保险争议评议效力等方面的经验,结合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中司法鉴定的现状,探寻完善车险人伤理赔中司法鉴定制度、车险人伤理赔处理模式的思路和对策。
  
  五、论文结构
  
  本文由问题的提出、原因分析、域外经验借鉴及解决问题对策研究和结语五个部分组成。
  
  首先,从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现状分析入手,着重人伤理赔率高的原因梳理,聚焦到人伤理赔中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其次,从学理的角度,阐述了司法鉴定意见的主观和客观属性,以及两性相统一的目标和方法。再次,通过对荷兰和德国在司法鉴定人制度、韩国的反保险欺诈举措以及台湾地区保险争议纠纷处理等制度的介绍和分析,采用经验借鉴的手段为解决上海市特有的司法鉴定问题提供了具体的对策。最后为结语部分。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笔者原为法医学专业毕业,有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经验以及律师执业经验,通过参与大量的车险人伤理赔纠纷案件处理所积累的实务经验,以及大量调研所获取的“一手”数据和案例,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围绕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法律对策研究等具体指向,提出了可以落地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建议,例如将司法鉴定监督管控纳入保险反欺诈体系中;又例如,建立多维度、多部门参与的合作机制,对车险人伤理赔中司法鉴定的行为进行规范等。这些建议比较独特,具有一定的创新特点。
  
  在收集相关文献资料时,笔者发现针对车险人伤理赔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及兼具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文章较少,可资参考的文章更是十分有限。而且,域外经验中,因其司法鉴定人制度以及针对车险人伤的保险制度和伤残评定制度与我国现行制度有较大的差别,首先需要甄别,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我国车险理赔的实务,通过选择性的引进和有针对性的借鉴,以期移植到我国的制度能够避免“水土不服”,尽快实现“本土化”.可是,由于笔者学术水平有限,在体制引进和制度架构的过程中,还缺乏一定的理论高度,往往过多站在实务和实践的角度考量问题,从而使学理总结提升不够,成为本文的短板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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