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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阿经贸合作法律体制构建探究
【引言 第一章】阿盟及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基本情况
【第二章】中阿经贸合作及法律制度建设现状
【第三章】国际经贸合作法律规范建设经验与探索成果
【第四章】中阿经贸合作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
【结语/参考文献】中阿经贸合作法律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 言
新时期以来,世界重要经济体以及发达国家都把阿盟作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心,同时也将与阿盟的合作作为冲破金融危机困局的关键抉择。我国为了应对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同时也为了加强与亚非拉新兴市场的经贸合作,积极地推进“西进战略”,将促进中阿经贸合作纳入到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蓝图之中。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国际贸易参与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与美日欧等传统国际贸易市场间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加剧,开辟亚非拉新市场已然成为了我国拓展国际贸易、发展中国经济的必然选择。2012年,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成立以来,保障与发展中阿经贸合作越来越受到我国外交与对外贸易工作的重视。李克强总理参加2012年中阿经贸论坛时也强调,要把对宁夏地区的开发与开放结合起来,形成新的综合优势,将宁夏作为连接阿拉伯国家与亚欧大陆的战略支点,聚集更多的商机,增强发展的动力。
中阿经贸合作由来已久,但官方与学界对中阿经贸合作的重点关注则主要始于中阿经贸论坛。中阿经贸论坛诞生于2004年,在功能建设与机制配套等方面,还显得比较稚嫩和年轻,而在这方面的学术研究也尚处于萌芽阶段,成果有限。
同时,这些较为有限的学术研究也大多还停留在对狭义的中阿经贸合作层面的研究,关于相关制度与配套机制的研究较为鲜见,关于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
诚然,中阿经贸合作随着中阿经贸论坛的诞生而呈现出愈加如火如荼的趋势,与此同时,经贸合作的深入发展也对相关制度与配套机制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制度的建设便是发展中阿经贸合作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工程。法律建设对于保障与促进经济发展而言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经贸合作若缺少了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势必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矛盾和摩擦,甚至到最后土崩瓦解。因此,趁着中阿经贸合作蓬勃发展之时,必须尽快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为中阿经贸合作的未来发展保驾护航。
第一章 阿盟及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基本情况
1.1 阿盟及阿拉伯自由贸易区
阿拉伯国家联盟(简称阿盟)位于亚非两洲结合部,重要的地理位置和宽广的海岸线决定了这一地区在世界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战略地位。1944年9月,在埃及的倡议下,阿拉伯各国外长齐聚亚历山大港,拟定了《亚历山大协议书》并决定成立阿盟。至1945年3月22日,包括约旦、沙特阿拉伯、伊拉克、也门、黎巴嫩、叙利亚以及埃及在内的7个阿拉伯国家在开罗举行会议,通过了《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并正式宣告阿盟成立。发展至今,阿盟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最具代表性的组织,如今它的成员已经由最初的7国发展壮大至22国,其中有西亚12国、北非10国。
阿盟之所以在世界上极具影响力,除了占据重要的地理位置外,还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阿盟地区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例如铁、铜、磷酸盐和锰。部分阿盟的成员国还坐拥着丰富的天然气和石油资源。这使得世界各国都争相与这一地区的国家密切交往,进行经贸合作和贸易往来。
自阿盟成立以来,阿拉伯国家间的经济合作越来越紧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至1995年9月,在阿盟经社会理事会第56次会议上,埃及再度为阿拉伯国家经济一体化发出倡议,建立阿拉伯自由贸易区。次年6月,埃及将建立阿拉伯自贸区的计划草案提交给第21次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会议采纳并通过了这一计划,决定建立阿拉伯自贸区替代阿拉伯共同市场,重新启动阿拉伯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1997年2月,阿盟经社理事会成员国在突尼斯达成了《发展和促进阿拉伯贸易往来协定》(AFTA协定),标志着阿盟国家在经济一体化、关税同盟以及阿拉伯自贸区等问题上成功达成共识。1998年1月1日,阿盟正式启动了阿拉伯自贸区,并决心于10年内在阿拉伯国家内部实现贸易自由化和零关税。截止今日,阿盟22国成员中已有19个阿拉伯国家签署了AFTA协定,成为了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成员。阿拉伯自贸区的内部已实现了贸易自由化,并给成员国家带来了丰厚的GDP产值,同时在对外贸易方面,阿拉伯自贸区的表现也是可圈可点。
1.2 阿盟主要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建设
1.2.1 沙特阿拉伯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建设
2005年12月11日,沙特阿拉伯成为WTO第149位成员,开始全面执行相关的WTO协议。为此,沙特阿拉伯政府在近几年颁布了一些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
(1)在进出口贸易方面有《贸易信息法》、《进口许可指南程序》、《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和《反倾销法》,这些法律对沙特进出口贸易相关程序和外贸规则及其范围进行规范。(2)涉及投资领域内的法律有《外国投资法》、《禁止外商投资目录》和《外商投资法执行条例》,上述法律对外商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进行了规范。(3)涉及资本市场和固定资产领域的法律有《非沙特阿拉伯公民拥有房地产法》、《沙特标准组织技术指示》、《反洗钱法》、《税法》、《房地产法》和《资本市场法》,这些法律主要以调整市场秩序和资本、资产管理为目的,使对外贸易有序发展。(4)与WTO成员国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签署的协议,主要为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创造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1.2.2 阿联酋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建设
阿联酋的国际交易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体现在《阿联酋商业公司法》、《代理法》上。《阿联酋商业公司法》于1985年1月1日生效,为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此法,在1988年12月26日又通过了《阿联酋联邦法案1988年第13号》。《阿联酋商业公司法》 的出台 便利了外国企 业在 阿联酋的投资,该法 涉及广泛,共有329项条款。除明确了可依据该法在阿组建公司的实体形式外,还涉及合伙人、股东及其他与公司有关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公司的变更、兼并与清算问题;以及政府对公司的监督和检查问题。该法不仅规范了阿联酋国内公司的设立并且对国外投资者在阿组建的商收公司或是在阿开展主要业务的公司都同样适用。而根据阿联酋《商收代理法》的规定,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必须通过阿联酋国籍的商业代理商,才能在阿联酋市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商业代理商必须为阿联酋独资公司。
1.2.3 埃及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建设
进出口贸易法律方面,埃及于1974年颁布的第1号《关于进出口及货币特殊规定的法律》,1975年颁布的《进出口法》,1999年颁布的《贸易法》,2002年第155号《出口促进法》;2005年又对《进出口法》进行修改。并一步完善了埃及进出口方面的法律。
海关方面法律,埃及于1963年颁布的《海关法》,2005年修订的《海关法》,2006年颁布的《海关法实施条例》与《海关法》配套实施。随着埃及经济的发展,1981年埃及又颁布了《公司法》,这样构成了埃及涉及国际商事交易的基本法律。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为吸引外资在埃及投资,克服以往法律在投资方面的不足。埃及还在1997年颁布了《投资保护鼓励法》及其实施细则,2002年颁布实施《经济特区法》。此外,埃及在1998年颁布了《国际贸易中不良做法影响下的国家经济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它是埃及贸易救济的基本制度,对维护埃经济利益和保护埃及对外贸易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