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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影响探究
【第一章】两税合并对建筑业的作用分析绪论
【第二章】国内外营改增文献综述
【第三章 第四章】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理论
【5.1 5.2】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负比较
【5.3】建筑业“营改增”比较结果
【第六章】“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完善建筑业“营改增”建议
【总结/参考文献】建筑业“营改增”的优化措施研究总结与参考文献
总结
通过系统收集国内外"营改增"研究成果,从中寻求研究切入点;回顾中国增值税改革历程,理清 2014 年改革动因、内容和目标;以公平与效率理论、增值税税负转嫁理论为依据,分析建筑业两税合并的积极作用,探索"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系统分析"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对建筑业完善"营改增"提出可行的有应用价值的对策建议。最终得出的结论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业两税合并后,小规模纳税人相比改革前税负有所降低。通过对其改革前后税负的比较,得出改革后税负减少当期含税销售额的 0.087%.
(2)改革后成为的一般纳税人,对建筑业经营成果和税负的影响取决于可抵扣成本比例的大小;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如果要和改革前一样,不发生变化,其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为 71%左右。并得出如下结论:
①建筑业"营改增"于税负变动百分比对不同程度可抵扣成本比例敏感性,其中增值税敏感性最强,总税负敏感性数次之,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敏感性第三,本期应纳所得税敏感性最弱。
②于经营成果变动百分比对不同程度可抵扣成本比例敏感性,营业利润敏感性系数、利润总额敏感性系数和净利润敏感性系数为负数,且营业利润敏感性最强,利润总额敏感性次之,净利润敏感性最弱。
③当可抵扣成本比例足够大时,比如中国建筑(601668)可抵扣成本比例超过 71%时,其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总体税负比税改前有所下降,而本期应纳所得税有所上升,这是由于利润总额上升引起的;且经营成果也有所上升。
④当可抵扣成本比例较小时,比如中国建筑(601668)可抵扣成本比例超过 71%时,其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总体税负比税改前有所下降上升,而本期应纳所得税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利润总额下降引起的;经营成果也有所下降。但建筑业取得如此高的可抵扣成本难度系数较大。
(3)建筑业实施两税合并税负重存在六大原因。税制冲突、行业性质、抵扣不足、税率过高、固定资产更新慢、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都是加重税负的原因。基于这些原因,都是建筑业自身行业决定的。
文中主要有如下四点创新:
(1)从研究角度上看,两税合并作为当前税制改革的热点,很有研究价值。而且如今建筑业尚未纳入两税合并行列,对其提早进行两税合并税负分析,在两税合并来临之际能够早做准备是十分有可取的。
(2)从研究方法上看,对上市公司"营改增"前后不仅比较了税负,还比较了经营成果;不仅从绝对数进行分析,还有更有比较价值的相对数分析;不仅分析了各比较值的变动百分比,还分析了各自的敏感性程度;不仅利用了实证得出了结果,而且利用里另外一个实证检验了结果。而且众多学者中,只分析了建筑业税负加重的原因,没有利用实证得出税负如何增加了,在哪些地方增加了。
(3)从研究对象上,选取中国建筑(601668)2014 年三季度报为样本,是至今最新的数据,其现状距离建筑业两税合并最近,更能真是反映建筑业两税合并对税负的影响,而且最后选取中国水电(601669)、中国铁建(601186)、中国中冶(601618)2014年三季度报作为对中国建筑(601668)2014 年三季度得出的分析结果进行检验。
(4)从研究成果上,经过系统研究,得出:
①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相比改革前税负有所减少,减少量为当期含税销售额的0.087%.;②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如果要和改革前一样,不发生变化,其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为 71%左右;③对建筑业两税合并的完善提出了有积极意义的建议。对建筑业企业出现税负上升现象,有必要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和应对预案,完善增值税征收建议。其中,参照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办法、对中央和地区实行"出口退税机制"、简易征收、两税合并实施之日以前买进设备、相应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这些建议有利于实际工作使用,也有助于研究者参考。
这些研究成果有助于建筑业在还未进行两税合并前,了解形势、状况。并就提出的建议,对他们如何降低税负有着极大的帮助。让他们做好应对措施,轻装上阵毫无顾忌的迎接"营改增".
当然对两税合并对建筑的税负影响和完善还不尽足够,还需要经历一段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而对建筑进行两税合并所涉及到的研究内容、方法和理论远比所述要更深更广,由于研究内容有限存在以下五点甚至更多应该完善的地方:
(1)由于便于获取数据,对于建筑业增值税"扩围"前后税负比较时,采用中国建筑(601668)2014 年第三季度季报数据为研究样本,中国水电(601669)、中国铁建(601186)、中国中冶(601618)2014 年三季度报数据对中国建筑(601668)得出的结果进行检验。
①样本量偏少,且选取的样本均为大型的上市建筑业公司,代表性强,忽略了规模偏小的建筑业企业,普遍性欠缺,研究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偏差。
②在做实证分析的时候,忽略了建筑业"营改增"后相关的优惠政策,也忽略了"营改增"后建筑业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会发生变化的情况,而这些直接影响建筑业的税负和经营成果。
③建筑业两税合并前营业额计税依据的确定和两税合并后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依据的确定有所不同,在文中对中国建筑(601668)2014 年第三季度季报税负和经营成果分析时尚未考虑进去。
④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由于数据困难没有获得中国建筑(601668)和中国水电(601669)、中国铁建(601186)、中国中冶(601618)2014 年第三季度进项可抵扣成本,而是对中国建筑(601668)和中国水电(601669)、中国铁建(601186)、中国中冶(601618)营业成本按照可抵扣成本比例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设置 50%、60%、70%和 80%四个可抵扣成本比例。
⑤得出的两税合并后建筑业税负如果不变,其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为 71%左右的结果,仅是对中国建筑(601668)和中国水电(601669)、中国铁建(601186)、中国中冶(601618)四个公司 2014 年三季度报数据分析得出来的,存在这一定的不足。没有获取更多的数据对建筑业两税合并后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进行计算,有两个上市公司数据得出而来就认定为就是建筑业的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
(2)在完善建筑业"营改增"建议时,考虑到如何降低税负,从而有可能忽略了其他方面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对建筑业其他方面可能会带来负面效应。
(3)建筑业人工成本不能抵扣使得建筑业进行抵扣不足,而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至今仍然没有找到突破口。
(4)对地区间贸易实行虚拟的出口退税机制,这一想法目前还只是处于稚形,还未有成熟。
(5)毕竟建筑业至今还未进行两税合并,一些政策和相关条件并还不知悉,只是做的一些假设和推断,难免存在有些主观臆断,这就是文中的最大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