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和非婚生这两个概念主要是从婚姻层面进行界定的,其中非婚生子女,他们的社会地位一直处于变化状态,不断演变,并未给出具体、确切的地位.本文首先介绍非婚生子女的内涵及其财产继承权,然后分析我国当前针对这一问题的法律保障情况,最后探讨法律保障完善策略,希望可为相关财产继承权案件的判定提供一定参考.
一、非婚生子女的内涵及其财产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具体指代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双方所生子女.已有配偶主动和第三人进行性活动所生子女,婚姻不存在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废除后所生子女与因强奸形成的子女等,上述情况下所生子女都属于非婚生子女.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这两者均形成于血缘基础之上,最大的区别便是受胎期间或出生时父母双亲是否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自近代之后,其法律地位得到一定的改善,然而因各国情况的不同,相应的改善程度也存在差异,同时,主要表现在继承权问题上.现代继承法指出只有财产存在继承,但古代采用的身份继承早已被废除.不可否认,继承权和个人身份紧密相连,特别是法定继承,每一个国建针对继承对象与先后顺序提出了具体规定.非婚生子女因地位特殊,使得其继承权也面临一定约束,这种约束性即便呈现减弱态势,然而,尚未认可非婚生子女等同于非婚生子女,这两者在财产继承权中仍然存在差距.
二、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问题中我国当前的法律保障情况
我国当前正在使用的婚姻法清晰指出,婚生以及非婚生子女具有一样的权利,每一个人均不允许进行危害,更不允许歧视非婚生子女.无法直接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抚养的任何一方,都应肩负子女正常生活与参加教育活动所需经费,直到承认独立.同时,还应明确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中子女,除指代婚生子女外,还涵盖非婚生子女.由此不难发现,从法律层面而言,婚生以及非婚生子女拥有相同的继承权,每一个人均不得干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婚姻法虽然清晰指出婚生以及非婚生子女相同,具备等同权利,但并未构建认领与准正体制.法律自身若不存在法律责任,则将形同虚设,若缺少配套制度,将仅仅能发挥政策宣传的作用,这一现象适用于婚姻法.对婚姻法而言,因规定缺位,进而不能顺利达成继承法的目标.即便继承法明确指出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隶属第一继承人的范畴,然而,因围绕非婚生子女并未构建认领与准正体制,无法顺利落户,进而制约财产继承,非婚生子女一直都在承受各界歧视,忽略其继承权.
三、法律保障完善策略
( 一) 构建子女认领体制子女认领体制可依据台湾地区颁布的相关法律,主要包含自愿与强制认领这两种形式,其中前者指代生父愿意、主动认领子,而后者指代生母、已成年子女自身、法定代理人申请生父进行强制认领.若生母遗弃婴儿,则生父便可充当强制认领诉讼者,要求生母进行强制认领.
( 二) 优化户籍管理制度当前户籍管理制度明文指出,只有依法取得结婚证,并具备准生证夫妻所生孩子方可入户.若非婚生子女无法入户,则将会引发没有身份、入学困难等社会问题,同时,若不存在上述证明,将会威胁相应的财产继承权问题.
( 三) 构建准正体制当前正在使用的婚姻法并未针对非婚生子女构建出准正体制,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提出下述规定: 结婚之前所生子女,随后结婚,则子女便被认为属于父母双方子女,以此来赢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对于生父同意认领,且生父母依法结婚的非婚生子女,也被称作婚生子女.而准正具体指代,已存在非婚生子女,由于生父母依法结婚,或通过司法宣告赢得婚生子女身份的一项体制.由此可知,准正包含下述两种形式: 一方面,生父母依法结婚获得准正; 另一方面,司法宣告获得准正.
( 四) 废弃非婚生子女的观点一位杰出的婚姻专家曾经指出,非婚生子女观点的出现代表着一种歧视.针对该问题,我们应向德国国家学习,消除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观点,并利用生子女进行取代.
笔者主观认为,只有废弃非婚生子女的观点,方可在法律层面构建完全的公平,与此同时,切实保障其财产继承权.另外,为取缔这一观点,首先一定要围绕生子女构建推定以及否认体制,给予非婚生子女全面的保护,不仅要保障根本权益,而且应依托血缘关系构建亲权.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前进与西方观念的作用,非婚生子女总数不断增加,相关权利保护问题也更加突出.非婚生子女的出现并非个人过错,若法律不进行保护,则此种由于他人过错迫不得已肩负责任的社会将无法承担法治社会的殊荣.
现阶段,我国面向非婚生子女所进行的保护,大多停留在原则层面,缺少详细制度的立法将无法完全发挥保护作用,我们应认识这一不足,积极改进,不断完善.
[ 参 考 文 献 ]
[1]黄娟. 从歧视走向平等---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变迁[J]. 政法论坛,2006( 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