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涵义的特性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主要有情感暴力,性暴力,躯体暴力和冷暴力.家庭暴力具有非法性、多样性、不特定性和不确定性等特性.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及成因分析
( 一)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首先是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其次是被迫受害人走上犯罪道路; 再次,严重危害了子女的成长.家庭暴力对子女的危害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暴力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伤害极大,造成心理阴影,从而导致犯罪增多.
( 二) 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到孩子的一生.家庭暴力很可能会导致家庭的破裂,让他们失去家庭的温暖,感受不到父母的关爱.特别是直接对其施暴时,更容易使其心灵受到伤害,产生紧张、恐惧的心理.有的会影响其情绪,让他们感觉孤独、自卑,影响其身心的健康发展; 有的会使他们离家出走、学业荒废,过早的流入社会,有的甚至让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造成人生的毁灭.
( 三) 受"夫权统治"、"三从四德"等封建残余的影响.他们不把妻子看作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的人,而是一味的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娶回的老婆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老婆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儿子"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等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丈夫打老婆、打儿子是天经地义",贫穷落后农村尤为严重.加之,嫖娼卖淫死灰复燃,"温饱思淫欲"、婚外情,包二奶、养小蜜,喜新厌旧,逼迫原配离婚,哪个家庭有小三,哪个家庭就会出现暴力或婚变.
( 四) 受"无儿无后"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生女孩的妇女遭受虐待的事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农村,仍然存在着"重男轻女"的封建余毒、因为日常小事,一些妇女就会遭到丈夫的拳打脚踢,而这些挨打的妻子往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助长了丈夫的暴力行为; 而导致家庭发生纠纷,轻则打骂,重则赶出家门,有的则找出种种理由,达到离婚的目的,以便再娶妻生子.
( 五) 家庭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往往会导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由于地位的不平等而引起家庭暴力.经济改革后,丈夫的腰包鼓了,工作之余不回家,沉迷于酒吧、歌厅,对妻子越来越看不顺眼,喜新厌旧,离婚不成引起暴力.对妻子由嫌弃到迫其离婚,其中不乏使用暴力手段.
( 六) 传统的择偶导致家庭暴力.受"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老观念影响,很多女性特别是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农村女性,结婚就是为了找个依靠,所以,女方只是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承担了家庭的所有劳动和义务,每天忙于照顾老人和孩子、忙于田间、地里,丈夫在外找钱.光阴似箭,一晃妻子的容颜已老,丈夫的钱包胀满.这时,家庭的地位就发生了变化,妻子稍有不慎,就会遭到拳打脚踢.
( 七) 认识误区助长了家庭暴力的频繁出现.清官难断家务事,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属于其他家庭的"内政"不能干涉其他等意识,很多人则认为: "不打不成夫妻"、"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所以邻居不劝,村( 居) 委会不问,家务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扬,劝一劝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了; 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三、家庭暴力防范措施的探讨
( 一) 加大宣传力度,使"普法"活动真正落到实处.进行有关妇女权益和婚姻家庭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 继续大力宣传包办买卖婚姻、私婚、重婚等行为的严重危害.
( 二) 构架家庭暴力法,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针对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重复性与危害性,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界定不是很明确,要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强可操作性.以司法部门为中心,建立多层次的救助体系,形成反家庭暴力救济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 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关系到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政府、司法、社区、媒体等的共同协作,使家庭暴力走出"不打不成夫妻、好老婆都是调教出来的、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的观念误区.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接待站、妇联、村委会等组成的社会救助机构; 同时建立避难所,收留受暴妇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以及法制宣传和法律常识.
( 三) 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和观念意思.妇女一定要树立"自尊、自强、自爱、自信、自立"的观点意识,彻底打破"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旧观念,一定要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意识.当受到家庭暴力时,别忘了寻求法律的保护.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观念意识,只有在经济上真正自立了,才能彻底摆脱依附男人的状况.
( 四) 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消除法盲.要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法制,特别是农村妇女和文化程度较低的妇女,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在受到暴力的时候不是以暴制暴,而是拿起法律武器来制服施暴者,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 五) 消除家庭暴力要标本兼治.惩治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有解决当时问题的作用,但只是在治标,还不是治本.没有真正的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将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如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一样来一抓共管,才能彻底治本.如: 出现了家庭暴力的人员就像处理"超生"一样进行处理,男谁还敢家庭暴力.所以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在不断完善; 制裁对妇女暴力犯罪的司法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 预防和惩治施暴者,完善立法,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 六) 把防治家庭暴力纳入法制化轨道.长期以来,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而被社会所容忍和忽视.在所有保障中,司法保障是一种终极保障,相对于行政保障,司法保障因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因而才是刚性的.所以,必须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法制化轨道.
总之,家庭暴力涉及到一个家庭的幸福,涉及到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不和谐,社会就不稳定,所以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动员全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不是依靠一部立法、一个部门就能彻底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需要个整个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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