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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正当性的学说评析及其法哲学基础发展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1-13 共2191字
论文摘要

  有人认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出现了较大改变,上层建筑依据实际社会背景,社会背景的迅速发展促进立法。依据发展观的原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人们的认识也会不断变化,与此相同,人们对婚姻本质的认识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换个角度来说,在新的历史时期,婚姻正当性法哲学基础所经历的发展过程。

  一、为什么要缔结婚姻——婚姻正当性的诸种学说及评析

  人类社会繁衍生息,男女两性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以什么样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是正当的呢?历史实证分析的答案肯定是婚姻,而婚姻的正当性又何在呢?国内外各种学说,大致形成了五种理论。一是家族利益论。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父母双方的意志,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族利益。这一理论在中国古代非常盛行。二是神学理论。在教会人士看来,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性欲旺盛的男女提供一种在一起的形式,以防止偷奸行为的发生。神学理论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就是为男女的性生活找到合法的形式和约束机制。三是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男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志缔结婚姻,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以及有关事务,也可以约定解除婚约。四是爱情理论。认为作为婚姻基础的爱不是那种冲动的爱,而是具有伦理性的爱。五是分析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会使男女双方的境况都有所改善,增加双方的收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各根据一系列经济模型分析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婚姻是人们的基本需要,是人们在家庭之外难以获得的或者获得所需要成本过于巨大而做出的理性选择。

  关于婚姻的正当性,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对婚姻的要求和立论也存在很大的不同,我们不能要求与古代人相同。依据人们当前的观点,很多观点都要进行改正。一依据家族利益理论,自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个人主义思潮强调个体的人不受封建意识的束缚,要自家族利益中分离出来,人们普遍认为婚姻应该追求自由。

  二依据神学理论来说,婚姻并不能有效保障男女两者的忠实义务,在法治社会下,强调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不能利用各种理由解决通奸的问题。三依据契约原理当中存在着很多科学性因素,主要内容有:1.契约理论强调自由,要求婚姻做到自由性和自主性。2.契约理论的重点是平衡,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应该平等的。3.契约理论要求婚姻首先做到两者的自愿,也就是男女在结婚时是自愿的。4.契约理论使婚姻具有了操作性,也就是结婚和离婚都要进行登记,也相当于一种契约,假如一方违约要受到法律制裁。5.婚姻契约处理了婚姻财产公证的正当性,对婚后财产约定制度也进行了规定,可以据此解决婚姻财产问题。四依据爱情论来说,假如婚姻认为爱情是判断婚姻的正当性标准,就说明婚姻只以爱情为基础,爱就是感觉,但在实际当中任何方面都具有偶然性,因此婚姻的结合和分离就异常困难和复杂,使草率离婚变得合理。五依据经济分析理论来说,婚姻与伦理和感情有关,这些物质都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二、时代的变迁——以私法公法化为特定角度

  依据社会发展史,任何一种社会观念都和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的认识和理解有关,人们所处的时代不同,那么主流方法论也会不同,时代主流观念也会不同,作为社会观念一个分支的婚姻法哲学观念,也一定会受到时代主流方法论和社会观的影响,所以,研究婚姻正当性基础方法论,进一步分析婚姻正当性,力图解释和其他主流观念的联系,对正确认识婚姻正当性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假如整体主义和谐论工具方法论理解社会的话,那么就说明当前的社会是人类社会出现以来最复杂的有机体,内部分别包括很多系统,每一系统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中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这些系统间虽然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其主流观念还是和谐,不然社会就不能稳定运行。

  三、修正的契约——新赋予婚姻的正当性基础

  契约理论是最能体现婚姻正当性的理论。但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婚姻与契约不同,主要原因是:1.婚姻法的规定都是强制性的,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效力、分离都有固定的法律对其规定,当事人没有权力进行改变,这种现状与契约不同。2.债权契约和物权契约都属于财产法上的契约,婚姻是人格的要求,是一种身份法上的结合。所以婚姻关系不应该等同于契约关系。因为时代发展导致民法化和公法私法化,已经证明了婚姻法在公法化过程中把公法义务内在化,因此中间存在大量强制性条款,这一现象对第一个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契约自由是民法三个特点之中的最为明显的一个,在今后的民法社会化进程中一定会得到修改。

  与之对应,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无过错被迫离婚一方的补偿制度、离婚后弱者权益保障制度都较好表明了婚姻契约的转变特点。

  修正的契约理论并不否认婚姻的伦理性,婚姻领域内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也是道德所谴责的;凡是法律所需求和倡导的,也是道德所肯定和支持的。世界不同民族有不同的婚姻观念,我国婚姻观念中的伦理性特点更加突出。积淀了几千年的婚姻传统道德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婚姻法在制定过程中对传统道德进行了处理,批判地吸收了优良的传统伦理道德,并纳入法律轨道。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另一方面以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道德的实施与遵守。在这种法律传统背景之下,要建设法治国家,对婚姻的理解恐怕必须要溶入契约理念。

  参考文献:

  [1]梁文莉.参与式教学法在婚姻家庭法教学中的实践[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2).
  [2]王立敏.同性恋者婚姻受法律保护的浅析[J].中国外资,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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