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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之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10 共1780字
论文摘要

  夫妻间对日常家事的处分往往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行使密切相关,随之而来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实现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负担制度的法律规制问题。以《婚姻法》、《继承法》为核心、以各类司法解释为羽翼的婚姻法律体系已经初步成型。但是现有的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的处分权规制却并不清晰。尤其是对于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问题规定缺乏科学合理的体系。

  一、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法理依据

  其权利基础基于夫妻合法婚姻关系的成立,其权利行使条件是夫妻一方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利益而单独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效果是有效的,夫妻双方需要对于该行为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从价值取向上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主要是使得夫妻双方的家庭事务可以降低民事法律身份对于交往效率的阻碍,同时其责任后果的承担可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价值上来看可以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国际经验总结

  古罗马法中的家事委任制度,系丈夫将对家庭事务的处理权部分或全部委任给妻子的制度,其体现的是妻子在家庭事务中的从属地位,由于妻子在家庭事务中并不具备独立的经济自主权,其对于家庭财产以及相关事务的处理必须经由丈夫的授权才可以正当合法。当然,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妇女地位日渐提高,原有的家事委任制度也不断进行着变革,以“奉命诉”为例,妻子可以在丈夫授权的前提下对外行使民事权利、以维护家庭生活的需要代表丈夫与第三人地接契约,若第三人要求履行该契约,被代理的丈夫与行使代理权的妻子共同来缔结契约。

  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各资本主义国家受古罗马法的影响,大多规定“妻为夫之日常家务代理人”。随着近代民主运动的不断发展,男女平等观念也日益显现,这种精神也推动了现代民事权利法律观念的大变革,婚姻法的变革首当其冲。各国婚姻家庭法将妻子代理丈夫行使民事权利的家事代理权制度向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享有同等的代理权转变。随着各国亲属法的态度从夫妻一体向夫妻不同主体的概念转行,男女平等原则的逐步确立。夫妻相互代理的制度,既促进男女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又使家庭生活更为有效地进行。

  三、我国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之思考

  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并未对夫妻间家事代理制度做明确的界定,但是其在相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制内容中有所涉及,为我国将来进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改革尝试奠定了一定的实体法律基础。从司法实务中看,家庭的日常事务细小且繁杂,往往由夫妻一方代为行使原属于双方的共同权利即可。因此,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显然可以起到保证经济交易效率的作用。当然,我们也从各国经验中看到,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也存在相应的缺陷和不足,即若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这种代理权,则会造成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损害。故在进行权利制度的设计上有必要充分考虑夫妻间事务处理上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具体而言,要限定债务数额之大小、相关偿还要件之确定等等。重大事务只有得到另一方授权才属有权代理,形成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建立家庭代理制度主要是将家庭重大的财务决定权从夫妻的日常任意代理中分离出来,从而对于大额的债务问题进行特别规制。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法律规制逐渐演化出家事代理制度。该制度是指夫妻以其共同财产为准,与第三人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形式上只由夫妻一方出面,但可视为夫妻共同之意思表示的行为制度。该制度的形成已然为多数国家争相采纳,而且该制度对于家事代理制度下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还有相应的分担形式、权力行使之约束以及第三人债权之实现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当然,我国对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作出的规定还是具有很大缺陷的,已经有不少学者就此发表意见,立法者也是在全国人大经过多番讨论与求证,认为目前的《婚姻法》还不适合直接对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的持续发展,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家事日常代理必将写入我国的民商事法律,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1]张晓华. 人妻共同债务界定的理论重构[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2]曹诗权.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03.
  [3]于慎鸿.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4) .
  [4]邓宏碧. 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下) [J]. 现代法学,199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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