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风俗具有非常复杂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可以说是风俗的最高形式,是体现了国家意志、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的风俗,因而法律的制定既要尊重和反映风俗,又对风俗具有规范和引导作用; 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而盛行的风俗既是法律制定的一定依据,也因法律的规范和引导而产生一定变化,但由于其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因而又不可能完全与法律制定同步。这在婚姻法律制度与婚姻习俗的关系中表现尤为明显和突出。婚姻法律制度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确立和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有序化,塑造理想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它的内容主要源于婚俗,反映并尊重婚俗,但与此同时,婚姻法律又必然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和需要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并在调整中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进一步变化与发展。
因此,在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或变迁时,婚姻法律在传承婚姻习俗的同时,也会使婚姻习俗产生一定甚至是重大的变革。
1980 年《婚姻法》是在 1950 年《婚姻法》贯彻实施后,我国的婚姻家庭状况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于 1980 年 9 月 10 日公布,1981 年 1 月 1 日实施。1980 年《婚姻法》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修改了结婚条件,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增加了有关制裁条款,其中计划生育原则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在1950 年《婚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影响着中国传统的婚俗文化,也影响着汉中的婚俗文化,本文拟对这些婚俗的变迁作一简要论述。
一、计划生育原则的确立,“优生优育”观念不断深入,“铺床”人的选择越来越“严格”
20 世纪 50、60 年代,由于卫生与健康条件的改善以及政府对生育的鼓励,我国的人口出生率明显上升,人口比例也明显年轻化:16 岁以下的人口比例,1953 年为 38%,到 1964 年上升为 43%。因此,70 年代以后人口压力增大,国家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1980 年《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将计划生育作为法定义务,意味着个人的生育愿望必须接受国家宏观控制人口数量的政策与法律的限制。计划生育原则要求城市一对夫妻只能生一个孩子,农村一对夫妻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生两个孩子,这就使得“优生优育”观念开始建立并日渐牢固,特别是在城市。“铺床”是汉中男方家庭在举行婚礼当天早上必然要进行的一个环节,以表达对结婚生育的美好愿望。在铺床人的选择上一般要求应当是父母健在、兄弟姐妹齐全、婚姻和睦、儿女成双、品行好的“吉祥人”。“优生优育”观念的建立,使“铺床”这一婚俗在铺床人的选择要求上发生一定改变: 其一,“儿女成双”的条件是首先要考虑的,但由于计划生育,这一条件在农村尚可以实现,在城市则无法实现。如果“儿女成双”的条件不能满足,那么,铺床人必须是选择生育有男孩的“全福太太”; 其二,除一般要求外,很多家庭开始把高学识、高学历、名声、社会地位等因素增加进铺床人的选择条件中。如本地高校的某教授,研究生学历,经常在汉中市及各县作专题讲座,符合“全福太太”的条件,不仅经常为本校青年教师结婚铺喜床,而且常被校外的朋友或朋友的亲戚请去为新人铺床。此外,铺床人铺床时所唱的“铺床歌”或说的吉祥话也有改变。过去的“铺床歌”基本是“一铺金来二铺银,麒麟送子送上门。三铺床是桃花园,恩爱夫妻一百年,四铺铺上四季财,金银财宝滚滚来,五铺六铺来致富,七铺八铺堆金库,九铺天长又地久,十铺好运年年有”之类的,而现在则还要加上“生个儿子是博士”、“做个总裁当主席”等,不仅希望早生贵子、夫妻恩爱、财运亨通,而且盼望后代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培养,能成栋梁之材。
二、计划生育原则的确立,独生子女的婚恋观念不断变化,独生子女的婚姻习俗逐步形成
1979 年实施计划生育以来,“80、85 后”独生子女大多已经结婚成家。从恋爱婚姻过程看,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婚恋观与传统婚俗已有所不同。
首先,在配偶的选择上更加审慎。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和百合网联合发布的《2010 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显示: 23. 8%的单身人士的父母在到处帮他们找对象,只是没有找到合适的,假设每位单身人士有两个家人在为他们的择偶忙碌,根据中国约有 1. 8亿的单身人士这一数据计算,1. 8 亿单身人士加上 8000 万父母就意味着有约 2. 6 亿的中国人在为择偶而忙碌。此报告中所说“单身人士”中“80、85 后”占有很大比重,这从一个方面说明对待独生子女的择偶,无论是独生子女本人还是其父母都越来越谨慎、重视。该报告还显示: 对于“如果父母对对方不满意,您会”这一问题,选择“完全遵从父母”及“试图说服父母,最后接受父母的看法”两个选项的比例随年龄增长呈现出线性发展趋势,说明 80、85 后在择偶中更遵从父母的意见,他们更会因为父母的反对而与对方分手。另有学者调查也印证了此结论: “尽管大多数青年在选择配偶时,都是以自己的意见为主,父母的意见只作参考,但是独生子女、女性在择偶时更看重父母的意见,对父母的依赖性更强,而非独生子女、男性在择偶时的独立性更强。”
这是因为: 一方面,独生子女的父母对子女择偶的期望值偏高,往往将“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意识和盼望子女婚姻美满的心理自觉不自觉地变成了越俎代庖的行动; 另一方面,独生子女从小享受父母无微不至地照顾,因而在生活上形成了对父母更强的依赖,而当下结婚成本的居高不下与奢华婚礼的风行,让经济上尚未独立的独生子女在择偶中不得不接受父母的意见。汉中也是如此。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受访家庭中的父母要求独生儿子的女朋友必先带回家经他们考察通过后才能继续交往,理由是: “结婚的所有费用都是我出,还要在我眼皮底下生活,我看不过眼怎么能行?”另一受访家庭的独子先后谈了几个女朋友均失败,最后父母牵线与父母的中学同学之独女见面,都挺满意,双方父母也都知根知底,两家大人极力促成,现在孩子已有了,婚姻美满幸福。
结婚前笔者曾问过这位时尚、略有点叛逆的晚辈,怎么就能接受父母的安排呢? 他说,父母把他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都安排得很好,很为他着想,结婚这件事交给父母很放心,而且他就在汉中工作,婚后很多时候还是要和父母在一起的。汉中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婚恋观变化由此可见一斑。
其次,独生子女晚婚更加普遍。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 三年及以上结婚者(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 ,即为晚婚。有学者的调研表明: “96. 4% 的独生子女选择晚婚,晚婚的非独生子女比例只占 78. 6%。”
尽管该研究是基于 2010 年度全国 80 后大学毕业生大型抽样调查的数据和个案访谈得来的,但具有普遍性,记者的调查印证了这一结论: “晚婚正在成为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中的潮流。过去,24 岁结婚生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传宗接代的责任,逾此年龄的未婚者会被认为是‘异类’。而现在,‘异类’的帽子被送给了过早结婚的人。”
汉中独生子女晚婚的现象同样普遍,男子 27、28 岁,女子 25、26 岁以上结婚者比比皆是。独生子女晚婚的原因,一是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虽然现在大学生可以结婚,但结婚者是极少数,大学毕业后等工作稳定时结婚,大多数都属于晚婚了,而读研究生的更是年龄普遍偏大。二是社会客观因素使很多人被迫选择晚婚。房价的节节攀升、生活成本的升高、结婚费用的飙升和对“裸婚”的恐惧等等,使一些羞于作“啃老族”的独生子女选择了“奋斗”,先立业再成家。三是有些独生子女觉得自己还是个孩子,还没玩够,也缺乏生活和社会经验,没有做好组建家庭、承担家庭责任和生育子女的心理准备等等,成了追求自我的“晚婚族”。
再次,结婚投入巨大,结婚仪式日趋奢华。从上世纪 70 年代的“三转一响”(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和收音机) ,到 80 年代的“三大件”(电视机、洗衣机和电冰箱) ,再到现在的“有车、有房、有存款”,外带婚纱照、蜜月旅行等,结婚消费水平越来越高。同时,婚礼当天,迎亲车队越来越豪华,选择酒店越来越上档次,现场布置越来越气派,仪式内容越来越浪漫,宴席越办越贵,蜜月旅行越走越远。据统计,在陕西,仅婚礼当天消费,西安 22. 56 万元、延安 21. 94 万元、咸阳 14. 44 万元、宝鸡 12. 59 万元、汉中 12. 47万元。汉中的结婚消费水平不算最贵的,但与过去相比,已经相当巨大。所以如此,既是社会经济发展与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结果,更是独生子女父母因为只有一个孩子而要为孩子创造丰裕的生活条件并弥补自己人生缺憾的心理所使然。
三、计划生育原则的确立,“男娶女嫁”观念悄然改变,“招赘”婚俗进一步强化
传统婚姻制度是父权制,奉行“男娶女嫁”、从夫居,而且按父姓传承后代。这一观念必然与计划生育原则发生冲突,并在冲突中强化“重男轻女”的观念,从而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和对女性权利侵害的加剧。因此,与计划生育原则相适应,1980 年《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六条规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两条规定,确立了男女双向选择的婚姻居住方式和父母的姓氏继承方式,使得男女都是传后人有了法律依据,对改变“男娶女嫁”,视女子出嫁“从夫居”为必然、男子入赘女家“从妻居”为异类而受到来自家族和社会歧视的现象,以及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原则均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
但从全国范围看,这种意义却被忽视,没有成为计划生育宣传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以致出现了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情况,如: 2000 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男性比女性多出 3 700 万,其中,0 岁 ~15 岁的男性比女性多出1 800 万; 2005 年我国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18∶ 88 ,与正常值104∶ 107有严重的偏离。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比失衡最为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而从汉中看,虽然“男娶女嫁”、“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依然存在而普遍,但曾经普遍存在的招赘婚俗却进一步得到强化而更加普遍,尤其是在农村。这是因为,首先,招赘婚与婚姻法的规定具有一致性,男女双方约定从妻居,将来孩子随母姓或者随父姓; 其次,1950 年婚姻法所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经过多年的宣传贯彻,招赘婚婚俗中的消极因素,如赘婿即是卑贱、低下的代名词,遭受歧视、虐待的现象等已经大幅弱化甚至不复存在,因此,城市或农村中一些家境较富裕的独女或无儿户家庭,不想让孩子离开自己,希望招上门女婿继承家业或解决养老问题,而追求真爱的小伙子也会自愿接受; 再次,计划生育原则严格落实的结果是独女或无儿户的大量增加,如: “南郑县城周围乡镇如大河坎镇、胡家营镇等,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较好,夫妻年龄在 30 ~45 岁之间的家庭只有一个女儿的占到 46%,两个女儿的家庭约 22%。在靠近四川山区的乡镇,夫妻年龄在 30 ~45 之间的家庭只有一个女儿的占到约 10%”,这就使招赘婚有了进一步的生存理由和发展空间。如南郑县梁山镇某村就有三个家庭为女儿招了上门女婿,女婿与岳父母相处融洽,小夫妻俩外出打工,孙子女由老人照顾,每月生活费女婿按时寄回。有研究者认为,“招赘婚姻的流行带来了两性相对平等的家庭体系和婚育文化,在根本上弱化了男孩偏好,招赘婚姻有利于稳定低生育率、降低出生性别比、改善女性生存环境、缓解没有儿子的老人养老困难。”
汉中招赘婚的进一步强化,既是传统使然,更是婚姻法贯彻落实的结果,它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传统思想,有利于克服“多子多福”、“无子绝后”的旧观念,同时,入赘与迎娶的婚姻界限被淡化,也有利于计划生育原则的贯彻落实。
四、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亲上加亲”的“中表亲”婚俗逐步消失
我国封建社会有同姓不婚的规定,而“中表亲”则不悖伦理,反被视为“亲上加亲”。对历代统治者来说,为维护门当户对的门阀等级婚姻制度,践行“良贱不婚”,往往以近亲结婚作为巩固自身权力的手段。对于广大农民而言,祖祖辈辈聚族而居,“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农民只能在附近的村子与不同宗不同姓的人结婚,于是表兄弟姐妹成为联姻的对象。他们既可以亲上加亲,又能互相照顾,甚至可以相依为命。‘姑舅亲,辈辈亲,折断骨头连着筋’。”
所以,中表婚在我国封建社会广泛流传。1950 年《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可见,囿于当时社会的经济、交通、生活条件及科学发展和认识水平,对旁系血亲间结婚习俗仍有着根深蒂固的认同。而随着社会经济、交通条件和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社会交际环境日益扩大,人们对中表亲的认识也逐渐发生改变,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现象在 1970 年代后已明显减少。尤其是多年医学实践表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生育,造成下一代畸形、智力低下等先天不足后果的几率很高。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国策下,这既不利于优生优育,更会严重影响国之根本。所以,1980 年《婚姻法》将“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的规定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禁止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和姑表兄弟姊妹以及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结婚,确定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法律地位。这样,以“中表亲”为典型表现形式的“亲上加亲”的婚姻形式因为法律的严格禁止而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消失。汉中的“中表亲”同样消失不再。我们在南郑县元坝镇周家营村的调研显示: 1980 年《婚姻法》实施前,近亲结婚现象时有发生,持续不绝,仅 1958 年该村结婚的青年中就有三对是表兄妹,1970 年代后,随着国家优生优育观的宣传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近亲结婚的越来越少,但并未消失。1980 年《婚姻法》实施后,周家营村只在 1982 年时有一对表兄妹结婚(未办理婚姻登记) ,随着婚姻法宣传贯彻以及交通条件的改善等,“中表亲”的情况再没出现过。婚姻法律对民间婚俗的强大约束力由此可见一斑。
总之,1980 年《婚姻法》适应了新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几千年来沿袭下来的有着深厚民间基础的婚姻习俗,为我国进入二十一世纪新的婚俗风尚的发展变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汉中来讲,1980 年《婚姻法》自然也深刻地影响了汉中的婚俗文化,不仅在当时发生了诸多或根本性或表面性的变化,而且从未来发展看,也产生了重要而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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