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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11 共2414字
论文摘要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来说,缺少法定婚姻形式要件的一种婚姻形式。例如,未婚男女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且相互承认夫妻关系,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事实婚姻有别于事实重婚,前者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部是未婚男女。事实重婚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人是已婚则构成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违背。二是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均是以共同生活为终身目标,这是事实婚姻与通奸等男女不正当关系的本质区别。三是事实婚姻双方的同居关系得到当事人的承认与社会的认可,这与一些婚外情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本质差别。四是未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是法定婚姻在法律要件上的一个缺失。

  事实婚姻这种特殊的婚姻存在形式在我国普遍存在,而且有增长的势头。长此以往,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加以规范,则会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及青少年的爱情观造成巨大影响,不利于保护事实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我国在《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对事实婚姻的性质、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权益保护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但通过近年出现的案例来看,事实婚姻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待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一)事实婚姻法律概念模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事实婚姻”的概念,只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事实婚姻定义为“未婚男女双方,在未取得结婚登记证之前,按照正常夫妻的生活方式生活,不但双方当事人承认夫妻关系,也同时得到社会认可的婚姻模式。这种法律概念的模糊,不但给司法处理带来不便,更无法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法律认定条件苛刻,无法行使双方当事人权利

  在事实婚姻被法律具体认定时,法律也是持有选择性认可的态度,即双方当事人只有在向法院起诉且在双方提出分手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唯一标准,只有全部满足以上条件方可能得到婚姻法的保护。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按以上判定标准,将双方当事人是否向法院起诉,作为是否享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则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应不应该被看作是非法同居,并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或是法律默许了非法同居的合法化;双方当事人如果既不办理离婚也不到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应在法律上享有事实婚姻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

  (三)法律程序存在形式主义,忽视婚姻的内在本质

  婚姻是在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生活关系,只要这种生活关系曾经发生过,就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在处理事实婚姻当事人提出的财产分配、遗产继承、有关下一代抚养权等事宜时,要求只有当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才能得到婚姻法的保护,并可按照婚姻法的程序进行后续处理。

  二、完善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加大普法教育力度,树立正确婚姻观。一是民政结婚登记管理部门可通过互联网、电视、微博、派发宣传单等方式,使未婚男女在充分了解结婚登记手续的重要性的同时,学会认真思考婚姻的真谛,学会如何正确行使自身在婚姻中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增加未婚男女的家庭责任感。二是教育部门可适当在高中、大学开设婚前法律知识课程,使学生能够以正确的角度看待婚姻,形成正确的爱情、婚姻观。

  (二)建立监察与处罚制度,降低事实婚姻现象的发生频率。一是尽快出台婚姻登记制裁制度,使民政婚姻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时有法可依,减少我国事实婚姻发生的数量。二是民政部门内部成立监察科,专门负责对所辖区域事实婚姻进行监察,并主动联系被查人员单位、社区人员,对发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对拒不整改的当事人可采用罚款、建议所在单位通报或开除等手段,加大当事人违法成本,对全社会起到震慑作用。

  (三)完善法律认定条件,以行为发生作为判定标准。我国法律应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及存在要件,为各地司法部门处理事实婚姻诉讼提供法律依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法律应将双方当事人意愿与年限作为事实婚姻法律要件。明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且同居满一定年限,即可判定为事实婚姻的成立。二是法律应以双方自愿同居的日期作为事实婚姻效力开始日期,并以同居生活发生与否作为判断是否享有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唯一标准,不可以是否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作为判定标准,突出行为发生的判定地位。

  (四)建立健全我国婚姻登记制度,规范事实婚姻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利于规范婚姻登记行为,可以保证政府对婚姻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维护婚姻的稳定及社会和谐生活。国家应尽快出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是将繁琐的登记程序进行简化,便于未婚男女进行登记。二是明确提出事实婚姻具有可撤销性,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只要在补办撤销婚姻之前进行补办结婚登记,将可以变为合法婚姻登记。撤销提出一方如果提出婚姻撤销,司法部门则应按照离婚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部门应充分考虑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已经自愿生活多年的双方当事人,可酌情考虑按照合法婚姻进行处理,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婚姻权利,并承担一定的婚姻义务,保证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因此,应根据我国社会现实,构建完善统一的事实婚姻立法体系,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在立法上建立起事实婚姻有效性确认制度,在司法上附条件承认其婚姻的效力,使事实婚姻能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合法婚姻的地位。在我国实行以登记婚为主、仪式婚为辅的婚姻制度。这样既保护了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促使当事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又能使婚姻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女性和儿童的利益得到保护,一夫一妻制的贯彻实行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汪晓宇,俞卫真.论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重构.法制与社会,2008(24).
  [2]刘余香.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求索,2011(04).
  [3]王平.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学理论,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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