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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人力资本离婚清算方式的利弊比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11 共3925字
论文摘要

  一、现实需求和价值辨析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学位学历、职业资格等软性条件日益成为衡量一个人收入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高学历在一般情况下意味着高收入,各种资格证的取得也预示着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优势,提高软实力已经成为年轻一代重要的人生追求。在结婚之后,夫妻双方为了改善生活质量,满足更高的物质、精神需求,也往往愿意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努力取得更高的学位和资格。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受限于家庭生活等种种客观因素,例如孩子需要照顾或者不宽裕的家庭经济条件,往往会出现配偶一方去考取学位、资格,而另一方则牺牲自身发展的机会,为对方职业能力的发展提供经济上、感情上、精神上的支持,为家庭生活做出贡献。而一旦对方考取学位、资格后提出离婚,此时若婚姻财产已所剩无几,分割共同财产显然无法弥补贡献方的损失。目前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但是从婚姻的本质考虑:引导婚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更多地考虑家庭的共同福利而不是局限于自己狭隘的私人利益上,亟须建立理论基础,保护婚姻贡献方的利益。

  在设计制度平衡利益、实现公平之前,首先需要清楚夫妻双方在这个过程中的利益得失各是什么?哪些利益需要被分配清算,哪些利益需要被补偿。这就涉及价值判断问题,更进一步推及判断标准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一方通过自身努力获得了学位或资格等一些能够实际看到的证明文件,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状态。然而这些证明文件显然不是这里所要探讨的待分配利益,正如有学者认为,学历文凭及职业资格证书不是民法上的财产,它们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具有民法上的财产属性,与持证者的特定人身不能分开,只能本人享有,不能转让、出售、抵押和继承。更多的学者意识到取得学位或资格的配偶一方所获得的利益并非仅是证明文件,而是这些证明文件所表征的一种人力资本。所谓人力资本,指的是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能力,属于无形财产。这种无形财产代表着更强的赚钱能力,能够在未来带来更多的收益。至于贡献方的利益损失,主要包括从事各种家务劳动所付出的体力与精力,为受助方顺利完成学业所提供的包括经济上、情感上和精神上的必要支持以及自己本可以完成学业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利益丧失。

  明确了双方的利益得失,就要讨论将哪一方作为利益分配的基准。换言之,是以受助方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还是以贡献方所受损的利益为标准?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颇有分歧。根据不同的基准,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依据,进而确立了不同的利益平衡方式。

  二、以受助方所得利益为标准的无形财产分割说

  无形财产分割说的基础是以受助方所得利益为标准进行人力资本分割。学历、文凭、资格等不是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这一点已在学界达成共识。然而不能因为这些证明文件本身的非财产性就否定其背后所隐含的巨大经济利益。无形财产分割说认为,人力资本属于可以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人力资本应可以作为婚姻中的无形财产。第一,文凭等包含着很大的经济利益和经济价值,将代表着未来不断提高收入的趋势,学历越来越高,专业能力越来越强,今后工作或岗位中获得高收入的机会就越来越大,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也就会不断加大,这种可持续性的物质利益是具有预见性的。第二,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应当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全部内容的财产收益。如果不以此,将会缩小财产的外延的内容。在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日益增强的时代下,将婚姻中财产的分割仅仅置益于有形资产中,将成为一个时代的错误。因为它必将会成为今后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财产收益。

  第三,无形财产的范围是可发展的。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未对文凭等具有预期利益的法定权利作明确规定,但因人力资本等无形财产具备与知识产权相似的性质———非物质性和未来的收益性,故应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第四,上述法条包含有弹性条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应排除其可涵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扩大化的人力资本的可发展性。

  其次,将人力作为一种资本可否成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共同财产来分割。其理论基础如下: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无形化”说。在当今或者说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夫妻二人在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熟悉某种技能而赚取高额报酬,所取得的共同无形财产。比如说:学习上的消费、生活上的消费。第二,“夫妻利益共同体”说。夫妻二人永久长期共同的生活,为达到某种利益而共同努力,这就是婚姻的共同体。比如说:文凭。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贡献、共同协力,因此产生的利益“文凭”就含有同等的预期利益,它作为一种夫妻利益共同体而存在。第三,“经济合伙投资”说。文凭的取得,就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另一方的文凭取得而进行的资产投入,它是好比于对公司、企业的股份投资。是夫妻性质的经济合伙投资。第四,“债务负担”说。所谓债务负担就是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把基于生活中的可期待利益产生的生活消耗和贡献牺牲所发生的债务,当做是财产的另一种形式人力资本所确定而影响的债务负担。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进行法定财产分配将债务形式转化。

  三、以贡献方损失的利益为基准的利益损失补偿说

  持该种理论的学者实际上是以贡献方损失的利益为基准的。其理论依据是婚姻关系中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为支持另外一方而导致自己失业或工作发展机会的利益损失弥补之经济补偿,虽然在这里并不能确定损失的价值利益,但它的可操作性强,可以估价后给予补偿。这类的专家学者认为不要把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财产范围扩大化,重点要补充完善离婚中的救济制度。着重在以下两方面进行补偿:一个是在家务劳动中贡献方的价值补偿;二是在失业或者损失工作发展机会时,受助方的利益补偿。这同时适用于受助方做出努力但未成功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做补偿。这派学者往往借助美国离婚财产清算的司法实践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美国除纽约州承认学位或专业执照是婚姻财产,其余各州都建立离婚后扶养制度以实现利益的平衡。1985年的奥布润判例在纽约州具有典型意义。在此案例中,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医生执照符合州有关公平分割的规定,是婚姻财产,应当公平分割。长期率先采用分割婚姻财产制的方法虽是纽约州,但它却走上一条尴尬、矛盾的判决之路。

  据奥布润案的逻辑,法院不得不承认以下内容为婚姻财产:牙科医生的职业资格证,律师作为国会议员的十二年政治经验以及各种名人职业由于特殊“天赋、难以言表的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声誉,如著名演员、模特明星。除纽约州外,其余美国所有州都反对将证书作为婚姻财产,如职业资格证或其他说明未来收入等。法院的关注点是一个代表赚钱能力极强的职业资格证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另一方的经济支持获得,那么在解决离婚判决中就应对此问题有所反映,而不需要将更强的赚钱能力估价转化为财产,因为它完全不符合法律上公认的“财产”内涵,相反应将其作为离婚扶养费的潜在基础。

  四、两种清算方式的利弊比较

  采取不同理论的学者设计出不同的离婚清算制度对有贡献一方的利益进行保护。“无形财产分割”是将人力资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的方法以公平、公正为目标,以原额财产为基础,适当照顾对方为原则,同时对受助方未来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估价予以分割,这样既可以弥补贡献方当初为支持对方所付出的经济和精神代价,又可以满足贡献方最初的期待利益。但这种方法最大的弊端是未来收益估算的不确定性,在尚未取得收益的情况下提前给付也存在着客观上的实际困难。同时这种制度只在分割时发挥一定的平衡作用,也许在分割时显得公平,但它无法顾及后续影响,无法实现持久性的公平。

  对“利益损失补偿”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是主张建立离婚后恢复性扶养制度。这项制度指出解除婚姻关系后应以一定期限为准对配偶进行扶养,此扶养制度是以“恢复”贡献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削弱了独立的谋生能力为目的。美国学者认为,一个“激励因素”的离婚抚养,指在获得者通过重新学习使逐渐弱化的就业技能在结婚后恢复自己的谋生能力。“恢复性的离婚扶养费”不因获得扶养费一方的再婚或同居行为而终止,因为这些情况并不影响该当事人“恢复”谋生能力的需要。这一制度虽然顾及到离婚后公平的持久性,重在使贡献方在离婚后能尽快重新建立正常生活;但其不可避免地加重了受助方的负担,使之在离婚后选择职业时更多考虑收入水平而不是自己的喜好,而且一旦贡献方主观上不愿恢复,就使这一制度缺乏操作价值。

  五、结论与建议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有关婚姻法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尚未对文凭、学位、资格的问题作详细规定,而离婚后的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后的适当帮助也仅限于一方生活困难。因此需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制度上的重新设计。本文认为可以兼采无形财产分割和恢复性扶养制度的优势,考虑采取:

  其一,夫妻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学位、文凭、资格,离婚时分割财产须以贡献方提供的财产原额为基础,并考虑贡献方其他的牺牲和付出,公平分割。所分得的财产足以补偿贡献方的预期利益则不再对其进行离婚后的扶养。

  其二,夫妻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学位、文凭、资格,离婚时针对夫妻中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足以补偿贡献方的牺牲和预期利益,受助方的个人财产也不足以补偿时,可采恢复性扶养制度。不过其实施应有一定的条件:第一,“适当职业”的教育接受、进修、培训以“恢复”谋生能力、可持续保持生计且可预期成功地获得教育文凭为必要;第二,以可谋取的“适当职业”为限,并且不以达到较高教育水平为准;第三,扶养期限以相应的毕业期限为准。

  参考文献:
  [1]蒋月.夫妻财产争议与离婚案件拆分审理探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6):51-58.
  [2]王文杰.新时代新家事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夏吟兰.婚姻家庭法前沿:聚焦司法解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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