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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研究 结论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5 共9609字

  结 论

  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和法定财产制下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债务清偿、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也是整个社会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财产是人格的基础,夫妻财产制关系到夫妻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家庭中的地位,关系到夫妻间财产权利义务的确定,关系到民事交易安全。研究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对于倡导夫妻人格的独立与平等,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构建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夫妻别体主义和私法自治原则,构成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基础,并为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提供理论指导。滥觞于罗马法上的人与人格的分离,为古代夫妻一体主义提供了法理基础。商业交易本质上要求财产的独立与人格的平等。近代西方商业的发展为人格的独立与平等商业提供了经济基础。代表商业利益的资产阶级在近代西方民主革命中提出的天赋人权的口号下,由此近代民法对人格的无条件普遍认可,为夫妻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提供了法律基础。为此,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基础已由以人格分离为基础的古代夫妻一体主义发展为以人格独立和平等为基础的夫妻别体主义和私法自治原则。

  西方的商业文明带来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现代夫妻财产制。十九世纪初的欧美国家,随着自然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相继爆发了工业革命。以工业经济为主体的商业经济取代传统的农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商业经济促进了城市化加速推进,随之诞生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市民文化。反映在夫妻财产制中,个人本位的夫妻财产制成为现代夫妻财产制的主流形态。西方国家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基础为夫妻别体主义。在夫妻别体主义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定财产制均为分别财产制。大陆法系国家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主要包括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和以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而且共同财产制均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

  在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经济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自古以来以农业经济、农村社会和乡村文化为基础的农耕文明,正在向以商业经济、城市社会和市民文化为基础的商业文明进行转型。农耕文明向商业文明的发展,决定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在农业社会中,家庭承载着生产职能和抚养扶助职能,其生活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个人依赖于家庭。因此,农业社会中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自然为家庭本位。而在商业化和城市社会中,家庭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家庭不再具有生产和收入来源的重要职能,取而代之的是个人的工作。商业化和城市化为个人就业提供了平台。城市社会生活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个人经济的独立。因此,在我国由农耕文明发展为商业文明的背景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也必然由家庭本位发展为个人本位。

  在个人权利本位的夫妻财产制理念之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体现为共同财产制中个人财产范围逐步扩张,共同财产制向分别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夫妻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趋势,约定财产制呈推演之势,侧重保护弱势利益原则。上述五个发展趋势体现了婚后夫妻人格的独立与平等,彰显了个人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侧重保护的是夫妻个人财产权益。保护交易安全原则的发展趋势深刻体现了商业社会的本质特征。

  在夫妻财产制发展趋势的视野下,根据前文论证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及其价值取向,在穷尽我国目前学术界对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学术观点,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夫妻财产制的先进立法理念和具体制度,探讨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提出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的予以改进,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应当为约定优先法定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和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原则。关于法定财产制,在通常法定财产制中,提出夫妻财产范围的应当予以重构,补充和完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夫妻财产补偿制度和夫妻债务制度。在非常法定财产制中,提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婚内财产分割制度不能取代非常法定财产制,应当设立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

  关于约定财产制,提出应当设立约定财产制的通则性规定。贯彻意思自治的立法原则,立法理念采用自由式,扩大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立法模式由概括式改为列举式,有利于当事人采用约定财产制,也有利于约定财产制的推广和应用,从而有助于配偶双方行使意思自治权利,保护夫妻财产权益。

  参考文献

  一、专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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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王保树:《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年 11 月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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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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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何焕峰:《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 年第 4 期,第 34—35 页。
  53、薛宁兰、邵阳:“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社会性别分析——以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为侧重”,载《妇女研究论丛》2006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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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史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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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仲联译:《南斯拉法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第 46 条,载任国钧:《外国婚姻家庭法法典选编》,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 1981 年版(内部印刷)。
  3、罗思荣译:《美国纽约州家庭法》,载张玉贤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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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伊丽沙白·劳森:《妇女与法律面面观》,载《中英妇女与法律学术研讨会学术论文集》,北京大学法律系、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1996 年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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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杨大文:“十年来的婚姻家庭法学”,杨大文编着:《春华秋实——杨大文从教50 周年师生合集》,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58 页;6、巫昌祯、夏吟兰:“完善夫妻关系的立法构想”,载巫昌祯、杨大文主编:《走向 2l 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
  7、婚姻家庭法专家试拟稿起草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立法研究组、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14 卷),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8、蒋月:“夫妻财产制度研究”,载夏吟兰等:《2l 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71 页。
  9、张贤钰:“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载巫昌祯、杨大文主编:《走向 21 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4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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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占清:“夫妻债务制度研究”,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5 年卷),群众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14~342 页。
  12、婚姻家庭法专家试拟稿起草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立法研究组、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14 卷),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13、粱慧星(课题负责人):《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24 页。
  14、黄松有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31),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180 贞。
  15、朱凡:“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群众出版社 2008 年版。
  16、裴桦、李哥:“夫妻财产分割的保障措施”,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6年卷),群众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82~9l 页。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1999 年法学专家建议稿),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14 卷),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771~799 页;18、蒋月:“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基本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 卷),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19、杨大文:“民法的法典化与婚姻家庭法制的全面完善——关于民法婚姻家庭编的部体构想”,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 年第 4 期,转引白杨大文:《春华秋实——杨大文教授从教 50 周年师生合集》,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六、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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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网络资料

  1、国家统计局: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2、2011 年 3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3、 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4、国内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格计算
    5、2011 年 3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6、 2011 年 3 月 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
    7、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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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Vgl. Westermann, Sachenrecht, Rand I, Grundlagen und Recht der DeweglichenSachen, 1990, S. 330.
  10、Harris, Teitelbaum, Carbone, 2010 Aspen publishers, Inc, p37.
  11、Harris, Teitelbaum, Carbone, 2010 Aspen publishers, Inc, p40.
  12、 HARRY·D·KRAUSE,FAMILY LAW ,Beijing:Law press,1999.P111-112、122-124;13、Harris, Teitelbaum, Carbone, 2010 Aspen publishers, Inc, p354.
  14、Cal. Fam. Code§2550(2008);La. Civ. Code Ann. art. 1290, 1308, 2336,2341(2008);N.M.Stat.Ann. §40-4-7(2008); Michslson V. Michelaon, 520 P.2d263(N.M.1974).
  15、Linda D. Elrod & Robert G. Spector, A Review of the Year in Family Law, 42Fam.L.Q.713, Chart 5 (2009).
  16、Harris, Teitelbaum, Carbone, 2010 Aspen publishers, Inc, p355.17、Carole Shammas, Marylynn Salmon & Michel Dahlin, Inheritance in the America:
  From Colonial Times to the Present 172(1987) .
  18、Thomas L. Shaffer, Death, Property and Ideals, in Death,Taxes, and FamilyProperty 26, 38(Edward C. Halbach,.Jr. ed., 1977).
  19、Herbert T. Tiffany, Real Property §§418-430(1930).
  20、Richard R. Powell, powell on Real Property §52. 01[3](2009).
  21、E.g.,Ariz. Rev. Stat. §25-214(2009).
  22、Thomas Oldham, Management of the Community Esate During an Intact Marriage,56 Law & Contempt. Probs, 99, 106-107(1993).
  23、HARRY·D·KRAUSE,FAMILY LAW ,Beijing:Law press,1999.P111-112、120-12224、Homer C. Clark, Jr., The Law of Domestic Rel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755(2ded.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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